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doc

合集下载

工伤法律维权案例(3篇)

工伤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许多劳动者在辛勤工作时不幸受伤,面临着生活困境。

然而,面对工伤事故,许多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本文将以小李的工伤法律维权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工伤法律维权的重要性以及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背景小李,男,28岁,来自农村,在某建筑公司从事焊接工作。

2019年5月,小李在工地焊接作业时,由于焊接设备故障,不慎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小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长时间的治疗,虽然生命得以挽回,但身体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二、维权过程1. 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事故发生后,小李意识到自己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于是,他开始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1)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医疗证明材料;(2)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3)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4)证人证言等。

2. 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李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小李所受伤害为工伤。

3.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小李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小李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4. 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在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小李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然而,建筑公司认为小李的伤残等级较低,赔偿金额较少,不同意支付高额赔偿。

5. 提起劳动仲裁协商无果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建筑公司应承担小李的工伤赔偿责任,并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赔偿金额。

6. 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建筑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依法驳回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仲裁裁决。

最终,建筑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了小李的赔偿款项。

三、案例启示1. 增强工伤法律意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工作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工伤法律意识。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doc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doc

2019年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

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

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工伤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工伤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工地电工。

同年5月,李某在工地进行电线维修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三、案例分析(一)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依据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条例》的规定。

(二)赔偿标准1. 工伤赔偿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费;(2)工伤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其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工伤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乙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6月,乙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腰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检查,乙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在治疗期间,甲公司支付了乙的医疗费用,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乙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

2. 赔偿的具体数额(1)工伤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医疗费。

具体数额为:住院治疗期间的实际医疗费用。

(2)工伤康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康复费。

具体数额为:康复治疗期间的实际康复费用。

(3)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伤残津贴。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工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法律工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0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9年6月,李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某住宅楼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小李、女儿小王以及父母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为李某某的工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赔偿金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职工的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配偶为40%,子女为30%,父母为30%。

根据李某某的工资情况,其工亡赔偿金总额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5000元/月×20%)+(5000元/月×20倍)+(5000元/月×40%+30%+30%)=5000元+100000元+18000元=117000元。

2. 分配纠纷李某某的工亡赔偿金分配方案如下:(1)丧葬补助金:500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0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18000元。

王某某、小李、小王、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对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了分歧: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应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归她所有。

小李和小王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子女,他们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一部分归他们所有。

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认为,作为李某某的父母,他们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一部分归他们所有。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工亡赔偿金应当优先保障职工的近亲属,并合理分配。

1. 丧葬补助金归王某某所有,因为她作为李某某的妻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需要这笔钱来支付丧葬费用。

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案例

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案例

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案例
下面就给你讲个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案例。

话说有个叫小李的建筑工人,在一个建筑工地上班。

有一天呢,小李在工地上正常走着,突然从楼上掉下来一块小木板,就那么巧,直接砸到小李头上了。

这事儿可把工友们都吓坏了,赶紧把小李送到医院去。

你看啊,小李他就是正常走路,啥错也没有,这纯粹是工地的安全措施没做好才出的事儿。

按照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呢,就算小李没有任何过错,他所在的建筑公司也得负责。

小李在医院里又是检查又是治疗的,花了不少钱。

这时候工伤保险就发挥作用了,建筑公司给小李报了工伤保险。

不管是医药费、住院费,还是小李因为受伤不能上班这段时间的误工费啥的,工伤保险都给承担了。

为啥呢?这就是无责任补偿原则的妙处。

不管是因为公司的疏忽,还是其他一些意外原因,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受的伤,员工就能够得到补偿。

这就像给工人们吃了一颗大大的定心丸,让他们不用担心在工作的时候出了意外没人管。

再比如说,还有个小张在工厂里工作。

他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在操作机器,但是那机器不知道为啥突然就出故障了,一下子就把小张的手给夹伤了。

小张那叫一个疼啊,不过工厂呢,马上就给他安排去医院治疗,工伤保险也很快启动了赔付程序。

工厂可不能说,这机器故障是机器本身的问题,和我们没关系啊,就不管小张了。

按照工伤保险的这个原则,只要是在工作范围内受的伤,就没有什么责任划分得那么清楚,员工就得得到补偿,这就是保障咱们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好办法呢。

工伤保险法律案例(3篇)

工伤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8年5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担任钢筋工。

某日,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右手腕部被钢筋切割伤及,造成严重伤害。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工伤七级。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1. 张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张某的伤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案件经过:一、工伤认定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张某的受伤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的受伤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责任在认定张某的受伤为工伤后,张某向建筑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

建筑公司认为,张某的受伤是由于个人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伤残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因此,其伤残赔偿标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执行。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张某的月平均工资;2. 张某的年龄;3. 张某的缴费年限。

经计算,张某的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15%×(缴费年限+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伤残赔偿标准,法院认为,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张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工伤认定:本案中,张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建筑工地工伤法律案例(3篇)

建筑工地工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包商。

某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在某市某地修建一座住宅小区,乙公司遂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人丁在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丁受伤。

丁受伤后,甲、乙、丙三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情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丁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责任主体《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乙公司作为分包商,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三者之间均存在安全生产责任。

(1)甲公司责任: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甲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乙公司责任:乙公司作为分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公司应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丙公司责任: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丙公司应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 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丁受伤属于工伤,甲、乙、丙三公司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甲公司责任: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丁受伤后,甲公司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乙公司责任:乙公司作为分包商,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或疾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理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下面将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及相关政策。

案例一:李某的工伤理赔经历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倒,导致双腿严重受伤。

经过紧急救治后,李某向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

根据相应的程序,李某提交了相关的医疗报告、伤残评定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工伤保险机构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范围。

随后,他获得了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并得到了相关的康复治疗。

这个案例展示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流程。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等待保险机构的调查和认定。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将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并有权获得康复治疗。

案例二:张某的工伤理赔争议张某是一名从事采矿工作的矿工,他在一次作业中被矿石砸伤,导致严重的脊椎损伤。

他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但保险机构认为他的伤情严重程度与其工作相关性存疑,提出了异议。

接着,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鉴定,最终达成了共识,认定张某的伤情与其工作有关,并已经造成了长期伤残。

于是,张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康复治疗。

这个案例突显了工伤保险理赔中的争议和调解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机构和劳动者可能对伤情的严重程度以及与工作相关性有不同的看法。

双方需要通过调查、鉴定等方式来解决分歧,以确保公平的理赔结果。

案例三:王某的二次理赔经历王某是一名厂车司机,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确诊为伤残。

他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了工伤理赔,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然而,由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之前的预期,王某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手术。

他再次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二次理赔申请,并提供了新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

工伤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乙为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4月,乙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腿部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甲公司对乙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认为乙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例经过1. 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甲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对乙的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乙的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拒绝认定。

2. 乙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不服甲公司的决定,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乙的申请,并组织调查取证。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过调查取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乙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乙为工伤。

4. 甲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5. 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和乙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乙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工作原因;(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本案中,乙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腿部严重受伤。

乙的受伤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3)调查取证;(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拒绝认定后,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建筑行业工人工伤维权案例

建筑行业工人工伤维权案例

建筑行业工人工伤维权案例老张在建筑工地上可是个老把式了,干了好些年的泥瓦匠。

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在高高的脚手架上砌墙,突然脚底下的一块木板松动了。

老张“哎呀”一声就从好几米高的地方摔了下来,那场面可把工友们都吓懵了。

老张被紧急送到了医院,一检查,好家伙,腿骨折了,腰也受了伤,得在床上躺好几个月呢。

这一家老小还指着他挣钱呢,这一摔可把全家都摔懵了。

老张躺在病床上就想啊,这是在工地上出的事,工地得负责啊。

可是,这维权的路一开始就不顺畅。

老张找包工头,包工头一脸无奈地说:“老张啊,我也是给上面干活的,这钱我可出不起,你找建筑公司去吧。

”老张一听就急了,自己在这工地上卖命,现在出事了就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没办法,老张只能拖着病体,找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可就更狡猾了,说:“老张,你这是自己不小心啊,我们工地的安全措施都是到位的,你是不是没按规定来啊?”老张那个气啊,自己在这工地干了这么久,啥规矩不知道,分明就是工地的木板有问题才导致他摔下来的。

老张没读过多少书,也不懂什么法律程序,但他知道自己有理。

他就找工友们给他作证,工友们也都挺仗义的,纷纷站出来说看到老张是因为木板松动才摔下去的。

有了这些证词,老张心里稍微有了点底。

老张有个侄子是个大学生,听说了这事就跟老张说:“叔啊,你得去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你的权利。

”老张听了侄子的话,就去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挺负责的,到工地去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建筑公司这时候有点慌了,开始给老张使绊子。

他们在证据上做手脚,还想贿赂老张,让他别再追究了。

老张虽然穷,但是骨气还是有的,坚决不答应。

他就跟建筑公司的人说:“我只要我应得的赔偿,你们别想这样打发我。

”经过劳动部门的详细调查,最终认定老张这就是工伤。

老张拿着工伤认定的结果去找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还是耍赖,说公司没钱。

老张这回可不再客气了,他在侄子的帮助下,找了个律师,直接把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员工张三(化名)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严重骨折。

张三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其伤情基本稳定。

事后,张三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二、案件分析(一)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5倍至27倍;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由用人单位支付;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张三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张三工资为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元×25倍=125000元;2.伤残津贴:张三工资为5000元,伤残津贴为5000元×75%=3750元/月;3.医疗费用:张三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停工留薪期:张三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

法律维权案例工伤(3篇)

法律维权案例工伤(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9年3月,张先生在工地进行钢筋绑扎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腰部严重受伤。

经过医院诊断,张先生被确诊为腰椎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在治疗期间,张先生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同时无法继续工作,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张先生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建筑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赔偿。

张先生无奈之下,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法律咨询张先生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一家专业处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张先生的诉求合理,决定代理其提起诉讼。

2. 收集证据律师协助张先生收集了以下证据:(1)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2)医疗诊断证明,证明张先生确实因工伤导致腰部骨折;(3)医疗费用发票,证明张先生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4)工资证明,证明张先生因工伤无法继续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3. 提起诉讼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张先生的医疗费用;(2)赔偿张先生因工伤导致的误工费;(3)赔偿张先生因工伤造成的残疾赔偿金;(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张先生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与公司无关。

但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判决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一审、二审及执行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张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法院的努力,最终建筑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工伤法律援助案例分析(3篇)

工伤法律援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该公司工地施工员。

2018年7月15日,李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右手腕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因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2. 李某的工伤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案例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公司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二)李某的工伤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本案中,李某因工伤治疗所需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

经核实,李某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2. 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本案中,李某因工伤致残,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十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10%。

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故其伤残津贴为500元。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即30000元。

施工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施工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城市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商乙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了丙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丙公司招聘了丁、戊、己三名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丁在操作吊装设备时,由于吊装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丁从高空坠落受伤。

事后,丁向甲公司提出了工伤赔偿请求,甲公司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丁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吊装设备导致坠落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责任划分(1)甲公司的责任甲公司作为该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有效监管施工现场,导致吊装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对丁的受伤存在一定责任。

(2)乙公司的责任乙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对丙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丁的受伤存在一定责任。

(3)丙公司的责任丙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本案中,丙公司未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吊装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对丁的受伤存在直接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丁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应共同赔偿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施工工伤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和责任划分两个方面。

施工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施工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2018年5月,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

同年8月,张某在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外墙施工工作。

在一次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突然倒塌,张某从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和内脏损伤。

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认为,其受伤是由于建筑公司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且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

因此,张某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建筑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违反了施工安全规程,导致自身受伤。

建筑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张某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 建筑公司提供了施工合同、劳动合同、施工现场照片、安全检查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

- 张某提供了医疗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工资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受伤的事实及造成的损失。

2. 现场勘查- 法院组织双方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脚手架的安全性进行了鉴定。

3.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认为,事故发生时,脚手架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但不足以导致其突然倒塌。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违反了安全规程。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1.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但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2. 脚手架的损坏不足以导致其突然倒塌,建筑公司已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

3. 张某的受伤是由于其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建筑公司无需赔偿张某的损失。

施工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施工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住宅楼项目,项目地址位于该市某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员王某(以下简称“王某”)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工人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在作业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责任的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施工员,其职责是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然而,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李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

(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是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李某受伤,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本案中,李某的工伤等级为六级,具体赔偿金额如下:1. 工伤医疗费: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计算为人民币5万元。

2. 伤残津贴:按照李某的工资水平,计算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李某的伤残等级,计算为人民币12万元。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计算为人民币8万元。

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计算为人民币10万元。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应赔偿李某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7万元。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地法律工伤案例(3篇)

工地法律工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该工程地点位于我国某市。

在施工过程中,某工人(以下简称“工人”)于2018年7月25日在工地进行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严重受伤。

事发后,工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脊椎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期间,工人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随后,工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人是否构成工伤?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工人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工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施工过程中高空坠落)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法院认定工人构成工伤。

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四、案例解析1. 工伤认定的条件本案中,法院认定工人构成工伤,主要依据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3)经认定为工伤。

2.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案例(3篇)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9年5月,张某在该公司承建的某住宅项目中从事外墙粉刷工作。

某日,张某在粉刷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头部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颅骨骨折。

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张某的伤情稳定,但留下了后遗症,需要进行长期康复治疗。

张某认为,其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然而,公司却以张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 张某提交了病历资料、出院证明、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

- 公司提交了张某的违章作业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2. 审理:-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关于公司提出的张某违章作业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但不足以否定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同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3. 裁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病历资料、工资条、违章作业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

2. 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张某在作业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操作,但不足以否定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工伤保险的运作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

2023年5月,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公司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了工伤保险程序。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了事故,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过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张某的伤情属于工伤。

医疗费用支付:张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张某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伤残等级鉴定:治疗结束后,张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工伤赔偿:张某在康复期间,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同时,根据伤残等级,张某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这些赔偿帮助张某在康复期间维持了基本的生活。

后续处理:张某在康复后,公司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岗位。

张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同时享有工伤保险提供的长期保障。

案例总结:本案例展示了工伤保险在实际中的应用,包括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支付、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赔偿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

工伤保险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经济补偿,还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提醒企业和劳动者要重视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

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

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建设项目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那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职工工伤待遇。

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施工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

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李蓝: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参保,不参保就不能开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

对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杰: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有益尝试。

例如四川成都在出台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
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可向当地社保局、建设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若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企业未为其参保,仍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施工企业主张赔偿。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案例:吴某在某建筑工地进行油漆作业时,左脚被窗户玻璃划伤并损伤神经。

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李蓝:没签合同但遇到工伤,建筑工人可以拿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

工人自己也需要尽可能收集劳动关系凭证,如可以明确出事的施工地点和目击证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建筑企业就可以不跟员工签合同。

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

施杰:建议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