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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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运用新加坡经济和公共管理经验的协议书

关于借鉴运用新加坡经济和公共管理经验的协议书

关于借鉴运用新加坡经济和公共管理经验的协议书关于借鉴运用新加坡经济和公共管理经验的协议书导语:新加坡作为一个小国家,却在经济和公共管理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其成功经验被许多国家认可并借鉴。

本文将探讨新加坡经济和公共管理的关键特点,并就如何运用这些经验提出建议。

一、新加坡经济的特点1. 政府的积极角色:新加坡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制定有利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和推动经济增长。

2. 投资于人力资本:新加坡高度重视教育和培训,致力于提升人民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以满足现代经济的需求。

3. 强调创新和科技:新加坡积极鼓励创新和科技发展,在国内外吸引了许多科技企业和人才,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4. 打造开放的经济环境:新加坡积极追求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开放化,通过签署贸易协议和建立自由贸易区,提升经济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二、新加坡公共管理的特点1. 高效的政府机构:新加坡政府以其高效的公共管理而闻名,通过精简决策层级、提高运营效率和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实现了政府机构的高效运转。

2. 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能:新加坡政府努力提供高质量和高效能的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

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政府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3. 社会合作与参与:新加坡强调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参与,通过建立各种合作机制和民间组织,促进公共决策的参与和社会的发展。

4. 高度的诚信和廉洁: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诚信和廉洁,通过建立严格的反腐败法律和机构,确保政府的廉洁性和权力的透明度。

三、如何借鉴新加坡经验1. 制定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政策和法规: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我们应该制定适合自身国情的政策和法规,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2. 投资于人力资本的发展:高质量的教育和培训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我们应该注重人才培养,提升人民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3. 强化创新和科技的推动力度:创新和科技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应该加大投资和政策支持,吸引科技企业和人才。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发展的关键一环,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体来说,改革的步伐必须紧跟世界潮流。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国际比较和借鉴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进行探讨。

首先,在国际比较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成功经验。

例如,中国可以学习新加坡的政府管理模式。

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的廉洁和高效,通过建立简化政府程序和加强监管,有效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中国可以借鉴其在政府管理上的经验,以提升政府的服务效率和减少腐败问题。

此外,中国还可以学习德国的工业制造模式。

德国以其制造业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而闻名于世,中国可以借鉴其在制造业方面的经验,提升自身的产业竞争力。

其次,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中国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为自身的发展提供借鉴。

例如,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市场机制。

美国以其健全的市场机制和产权保护,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创新企业。

中国可以通过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市场机制和产权保护方面做出改进,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和促进创新。

此外,中国也可以借鉴日本的企业管理模式。

日本企业以其注重员工福利和长期发展的理念而著称,中国可以从中学习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培养自己的企业人才。

此外,中国还可以通过国际比较和借鉴,从其他国家的失败经验中吸取教训。

例如,中国可以借鉴俄罗斯在经济转型中的失败。

俄罗斯在90年代实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改革过程中的政治和社会不稳定,导致了经济的崩溃和社会的混乱。

中国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注重改革的稳定性和整体社会的稳定发展。

此外,中国还可以借鉴拉美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失败经验。

拉美国家在过去几十年中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改革,但由于政策的不稳定和不完善,导致了经济增长的不平衡和社会的不稳定。

中国可以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

试论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之比较

试论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之比较

试论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之比较作者:沈冠林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我国《合同法》和英美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都做出了相应的跟明了的规定,尽管,在历史发展的过程当中,两大法系是不断的在交流和融合,然而,两者仍然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从比较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合同法》和英法美系国家之间的缔约中的责任制度其中的一些规则原则来看,其中的一些责任的构成形式,还是存在有很大的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的,对于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其中深刻内涵以及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英法美系:缔约过失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67-01作者简介:沈冠林(1977-),汉族,江苏人,本科,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一、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功能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所涉及到的很广泛的内容的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其中的约定的情况下,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被当事人所承担下来。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两大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见解,我国《合同法》方面认为缔约过失有其相对应的制裁和相应的担保的功能,这种看法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有着保障合同的债权,维护其中进行的交易和相对应的秩序作用,是履行合同法的重要的保障和特别的形式,也可以发挥不履行合同和不符合其中的规定的要求,所以对《合同法》的履行扮演补充的角色。

但是英法美系就不这么认为了,他们认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应当具有制裁和相应的担保的功能,而是应该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因为这种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直接损失。

他们还觉得当事人不必要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方合同签订中之后,要不要履行或者是履行多少其对应的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做出自己想要的选择。

如果相对应的当事人在自己的思考和评估之后了解到违约比履行合同可以带给自己更多的利益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毫不犹豫的违约。

新加坡和中国的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有何相似和不同之处?

新加坡和中国的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有何相似和不同之处?

新加坡和中国的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有何相似和不同之处?一、相似之处1. 依法治国无论是新加坡还是中国,都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

双方国家都强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且在国内的法律框架、司法体系和法律实施等方面都有不断改进和完善。

这也为两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奠定了良好的治理基础。

2. 人民安全至上新加坡和中国都十分注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无论是犯罪预防、打击犯罪行为,还是处置安全风险和各类事件,两国都始终把保障人民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不同之处1. 社会管理方式新加坡和中国在社会治理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

新加坡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政府对社会事务有着极强的干预力,其社会治理主要依靠公共部门的力量来实现。

而中国则是一个自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其社会治理重点更加注重基层自治和社区自我管理,政府和市民社会各自承担不同的社会管理职责。

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不同也导致了两国的社会治理方式存在差异。

2. 刑事法律中国和新加坡的刑法制度存在较大的异同。

新加坡刑法系统源于英国法系,基于通俗法的原则,注重事后惩罚;而中国刑法系统则基于民法的原则,注重事前的预防和纠正。

另外,新加坡刑法较为严苛,即使是轻微的犯罪行为也会受到惩罚,这也是保障治安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

3. 基层法治新加坡和中国的基层法治建设也存在不同。

新加坡在基层法治建设上较多借鉴了英美的相关经验,并采用“管家主义”模式,强化公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联系。

而中国则更加注重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养和履行责任能力,重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使法治触手可及、更适用于实际社会治安管理。

结语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新加坡和中国在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在今后的治理中,两国可以相互借鉴、互通有无,实现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治安维稳,为两国人民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精品】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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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精选文档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引言2009年,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贸易额为478.6亿美元,较之两国1990年建交之初的28.3亿美元,20年增长了近16倍。

2008年10月23日,中新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2012年新加坡贸易总额为 9849 亿新元(约合 8020 亿美元)。

除欧盟外,马来西亚、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是新加坡前三位贸易伙伴,其中与中国的贸易总额达到 1038 亿新元(约合 845 亿美元)随着中新两国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对两国中主要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既有利于加强两国之间的经贸联系和法律交流,也有助于寻找合同领域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

从法律传统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新加坡在传统上则属于英美法系。

从社会制度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加坡则属于资本主义国家。

由于新加坡和中国在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同,所以尽管两国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两国在法律制度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合同法领域的差异更为明显。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磋商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合意,由此来建立具体合同关系的过程。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新加坡合同法也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

可见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两个重要步骤。

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旋律,而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化是常有的事,价格的波动又往往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

但是两国在合同订立的具体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对要约的不同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内容具体确定的,且要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产品销售合同的国内与国际法律差异

产品销售合同的国内与国际法律差异

产品销售合同的国内与国际法律差异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跨境贸易日益频繁。

随着企业扩大业务范围,国际销售合同逐渐成为常见的业务形式。

然而,国内与国际合同之间存在一些法律差异。

本文将探讨产品销售合同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差异。

一、法律适用和选择在国内贸易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双方可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争议。

而在国际贸易中,双方之间的法律适用可能变得更加复杂。

在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根据《国际贸易合同公约》的规定,适用合同的国际商事惯例作为补充规则。

如果各方对于适用国家法律有争议,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

二、合同形式和内容在国内贸易中,合同形式更加简单灵活。

合同可以口头达成,也可以书面签订。

合同内容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条款、商品的描述、价格、数量等。

而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成为常规做法。

同时,为了满足国际贸易的特殊需要,合同的内容也更加详细和复杂。

例如,合同可能需要包含货物运输方式、付款条件、货物检验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三、合同履行和交付国内贸易中,合同的履行和交付相对较为简单。

一般情况下,交付标的物后,买方支付货款即完成交易。

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履行和交付则更加复杂。

由于货物需要跨过国境,因此牵涉到海关手续、国际运输、货物保险等一系列程序。

同时,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可能面临更长的运输时间和更高的风险,因此合同对于风险分担、损失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也更加重要。

四、争议解决在国内贸易中,一般使用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同时,也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

在国际贸易中,争议解决方式多样。

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时,可以选择国际商会仲裁、国际仲裁机构等。

此外,根据《国际贸易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双方未明确约定仲裁时,可以选择诉讼或者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

结论产品销售合同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存在法律上的差异。

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挑战。

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新加坡的历史是被英国殖民的历史,因此,它们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浓厚的普通法烙印。

然而,中国恰恰相反,中国是一个受到大陆法系影响较大的国家,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设置在很多方面有一定的重合性.以下,本文将从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审判制度的设置、司法的独立性等方面对两国之间存在的区别进行论述。

(一) 法院的设置1、新加坡法院的设置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组成。

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上诉庭。

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全国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

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

其民事管辖权是审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项中所作的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刑事管辖权则表现在审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决而提出的上诉。

当然,上诉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关的成文法规定。

上诉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由三名或更大奇数的上诉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诉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

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达员和其他职员。

上诉庭由大法官主持审讯。

在大法官缺席时,则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长、上诉庭法官或以上诉庭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审讯。

有些民事案件的上诉中需要作出中间性裁决, 可以由两位法官组成上诉庭。

一切上诉判决由法官多数决定, 如两位法官的上诉庭中意见不一则不能作出判决。

上诉庭在审查上诉案件时体现国家利益优先原则, 即如果上诉案件由刑事被告提出, 法官可以自由裁决拒绝其上诉要求,但如果是由国家公诉人检察官提出抗诉, 法官必须接受上诉, 根据成文法的规定, 任何人不服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的上诉庭。

此外,高院还有主簿处。

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担任这些职位。

新加坡法律适用(2篇)

新加坡法律适用(2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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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3 1.4
0.42
0.14
10.8
0.72
1.08 ÷15 0.072
0.108
0.0072
谢谢观看,敬请指导
天平两臂平衡,表示两边的物体质量相等;两臂不平衡,表示两边物体的质量不相等。让学生在天平平衡的直观情境中体会等式,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例1在天平图下方呈现“=”,让学生用等式表达天平两边物体质量的相等关系,从中体会等式的含义。教材使用了“质量”这个词,是因为天平与其他的秤不同。习惯上秤计量物体有多重,天平计量物体的质量是多少。教学时不要把质量说成重量,但不必作过多的解释。 例2继续教学等式,教材的安排有三个特点: 第一,有些天平的两臂平衡,有些天平两臂不平衡。根据各个天平的状态,有时写出的是等式,有时写出的不是等式。学生在相等与不等的比较与感受中,能进一步体会等式的含义。第二,写出的四个式子里都含有未知数,有两个是含有未知数的等式。这便于学生初步感知方程,为教学方程的意义积累了具体的素材。第三,写四个式子时,对学生的要求由扶到放。圆圈里的关系符号都要学生填写,学生在选择“=”“>”或“<”时,能深刻体会符号两边相等与不相等的关系;符号两边的式子与数则逐渐放手让学生填写,这是因为他们以前没有写过含有未知数的等式与不等式。
(2) 教学方程的意义,突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含有未知数”与“等式”是方程意义的两点最重要的内涵。“含有未知数”也是方程区别于其他等式的关键特征。在第1页的两道例题里,学生陆续写出了等式,也写出了不等式;写出了不含未知数的等式,也写出了含有未知数的等式。这些都为教学方程的意义提供了鲜明的感知材料。教材首先告诉学生: 像x+50=150、2x=200这样含有未知数的等式叫做方程,让他们理解x+50=150、2x=200的共同特点是“含有未知数”,也是“等式”。这时,如果让学生对两道例题里写出的50+50=100、x+50>100和x+50<200不能称为方程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学生对方程是等式的理解会更深刻。教材接着安排讨论“等式和方程有什么关系”,并通过“练一练”第1题让学生先找出等式,再找出方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作者:黄谟媛来源:《商业时代》2014年第11期内容摘要:中国合同法与新加坡合同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大差异。

通过对两者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对违约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新加坡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对于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联系与法律交流也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合同法新加坡合同法比较研究引言2009年,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贸易额为478.6亿美元,较之两国1990年建交之初的28.3亿美元,20年增长了近16倍。

2008年10月23日,中新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2012年新加坡贸易总额为 9849 亿新元(约合 8020 亿美元)。

除欧盟外,马来西亚、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是新加坡前三位贸易伙伴,其中与中国的贸易总额达到 1038 亿新元(约合845 亿美元)随着中新两国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对两国中主要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既有利于加强两国之间的经贸联系和法律交流,也有助于寻找合同领域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

从法律传统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新加坡在传统上则属于英美法系。

从社会制度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加坡则属于资本主义国家。

由于新加坡和中国在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同,所以尽管两国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两国在法律制度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合同法领域的差异更为明显。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磋商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合意,由此来建立具体合同关系的过程。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新加坡合同法也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

可见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两个重要步骤。

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旋律,而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化是常有的事,价格的波动又往往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

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执行制度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执行制度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执行制度的比较法学院 10法一班严志威 110563010123 新加坡是公认的设立和执行法律制度最严格的亚洲国家,也正因如此,新加坡创造了经济腾飞的发展奇迹,并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新加坡与中国的判决执行制度,为中国改善执行体制提供参考。

在新加坡,法院的大多数判决能够得到判决债务人(即诉讼中的败诉方)的自觉执行。

如果判决债务人不执行判决,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拍卖财产和扣押债权等方式进行执行,并对判决债务人予以惩戒。

新加坡的法院不会主动执行判决,需要判决债权人(即诉讼中的胜诉方)提出申请。

相比之下,中国的执行申请程序则更为灵活。

根据2008年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方拒绝履行判决的,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即法院主动执行)。

目前一些中国法院正在试行法院主动执行的制度,具体操作有待完善。

因为新加坡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信用体系,判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网服务署或者律师事务所,公开查询判决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向法院申请查封和拍卖令。

而在中国,执行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信用体系不完善和财产信息不公开,直接导致债权人可以查询到的财产线索非常有限,完全依赖执行员通过行使国家公权利进行查询,因此,案件的执行效果直接取决于执行员的办案素质和工作积极程度,对于债权人而言没有充分的保障。

由此可见,完整的信用制度对于执行制度而言有着相互并且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中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是已经落后的。

所以要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其相跟随的信用制度也应该完善。

这样才能相互促进。

在受理执行申请后,新加坡法院会发出查封和拍卖令,授权执行官进入判决债务人的住所,查封他的财产,并予以拍卖,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判决下的债务。

这方面和中国的执行操作基本一致。

但是,为了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时间进行执行和解,新加坡执行官不会直接确定拍卖日期,除非判决债权人另外申请,请求确定拍卖日。

拍卖日一经确定,一般不允许推迟。

合同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问题

合同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问题

合同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合同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并就中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进一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国内合同法适用在国内层面,关于合同法的适用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主要依据。

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行为,包括国内合同和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合同。

具体规定如下:1.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合同法,合同是自由订立的,当事人一般具有平等的地位。

同时,合同的成立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素。

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合同的解释与效果: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当事人的解释与陈述应当与合同条款一致。

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引发违约责任。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应当双方共同履行义务,当一方不能或者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违约损失。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不可抗力和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定解除原因。

二、国际合同法适用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合同的适用问题更复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国际商事合同一般涉及跨国当事人,根据国际惯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的法律来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个具体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商事惯例。

2. 合同的主体性原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一般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选择,即主体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3. 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在无明确选择的情况下,国际合同的适用将参照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根据《罗马公约》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有明确联系的法律,如合同履行地或合同订立地的法律等。

新加坡的法律适用中国(2篇)

新加坡的法律适用中国(2篇)

第1篇一、引言新加坡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岛国,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稳定的政治环境。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新建交关系日益紧密,两国在经贸、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新加坡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国的法律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新加坡的法律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二、新加坡法律体系概述新加坡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同时吸收了马来法、伊斯兰法、印度法等传统法律元素。

新加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宪法:新加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普通法:新加坡普通法主要来源于英国,包括判例法、习惯法、成文法等。

3. 成文法:新加坡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是新加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 马来法、伊斯兰法、印度法:新加坡是一个多元文化国家,马来法、伊斯兰法、印度法等传统法律在新加坡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新加坡法律在我国适用的情况1. 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新加坡法律在我国的立法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例如,我国在制定《反洗钱法》、《公司法》等法律时,借鉴了新加坡的相关法律制度。

此外,新加坡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 对我国司法的影响新加坡法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以下列举几个例子:(1)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借鉴了新加坡的相关判例和法律规定。

(2)在反垄断法方面,我国法院在审理垄断案件时,参考了新加坡的竞争法制度。

(3)在劳动法方面,我国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借鉴了新加坡的劳动法规定。

3. 对我国法律教育的影响新加坡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近年来,我国一些法学院校开设了新加坡法律课程,培养了大批熟悉新加坡法律的专业人才。

这些人才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新加坡法律在我国适用面临的挑战1. 法律文化差异:新加坡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与我国大陆法系存在较大差异。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规定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规定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规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贸易和国际合作越来越频繁。

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了解和遵守各国的合同法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规定,以帮助商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国际商务合作中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体系。

虽然各国的合同法存在差异,但在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

例如,合同法通常包括以下基本原则:1. 自由意思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自愿和平等的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欺诈行为的干扰。

2.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在合同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隐瞒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

3. 履行诚实原则: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得推卸责任或拖延履行。

4.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的国际适用在跨国商务合作中,当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问题时,需要考虑国际适用法的原则。

国际适用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合同选择法:各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合同法。

这种选择应当是自愿的、明确的,并且不违反公共利益。

2. 最有联系原则:根据最有联系原则,合同的适用法应当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考虑了合同的履行地、各方的国籍、合同涉及的物品或服务的来源等因素。

3. 国际公约:各国之间可以签订国际公约,规定适用于跨国合同的法律。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

三、合同法的国家规定不同国家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在合同法方面的特点:1. 英国:英国的合同法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各方的自由意思和契约精神。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各方的意愿和履行能力。

2. 美国:美国的合同法以普通法和商法为基础,各州的合同法规定略有不同。

合同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中新自由贸易合作的3.0版--《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解读

中新自由贸易合作的3.0版--《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解读

封面文章OVER STORY10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和新加坡副总理王瑞杰共同宣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中新自贸协定是中新紧密经贸合作的重要支柱,中新之间自贸合作已经有较长时间。

自《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签订之日起,新加坡就是成员国之一,之后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基础上,中新两国签订了双边自贸协定。

本次《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实际上是中新自由贸易合作的3.0版,今后中新还将在RCEP框架下进行自贸合作,中新合作的道路将越走越宽。

中新自贸合作具体有何特点?第一,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较高,双方通过不同层面自贸协定的叠加升级自由化水平已经非常高,货物贸易零关税比例达到了95%以上,在国际上都处于较高水平。

第二,服务贸易扩大了中新两方关注领域的开放程度。

中新双方在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开放程度都大大超过了各自在WTO的承诺,且双方都能在部分特定领域中照顾到对方的重点关切,给予对方比别人都优惠的措施。

例如建筑服务,新加坡建筑服务有一定的特色及能力,但新加坡国内市场相对较小,因此中国在此前从未对外开放的情况下,本次升级谈判对新加坡做出的承诺,在苏州工业园区生态城互联互通项目里允许新加坡独资公司承接中外联合建筑项目,这是一些特殊的安排。

新加坡也给予了中方一些特殊的关照,例如中资银行在新加坡设立全牌照银行有着迫切的需要。

因此,新方在双边自贸谈判之前的协定中给予了中方两个全牌照的承诺,这两个全牌照分别由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所获得,本次升级谈判又给予了中方第三个牌照。

目前新加坡给外资银行全牌照总共发放了11个,中国占了3个,比例非常高。

由此可看出中新双方有着非常强烈的合作诚意,双方都愿意给对方最优惠的待遇。

第三,本次协定升级版还有一个突出的亮点,即双方达成了高水平的投资保护条款,纳入增收补偿最低待遇标准,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还纳入了投资者和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都是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措施,在我国目前处于最高水平。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新加坡公约》是指1989年于新加坡签署的关于国际商事调解的公约,旨在为商事争议提供一种便捷高效的解决方式,并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

中国于2007年加入了该公约,并在国内进行了相应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对于中国的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加入该公约,可以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加坡公约》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各方提供了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语言文化的不同等因素,诉讼的成本较高且时间长,而调解则能够提供更快捷、更经济、更高效的解决方式。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可以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合作中更好地应对纠纷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利益。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对于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加入该公约,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新加坡公约》是国际商事调解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加入《新加坡公约》,不仅可以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也可以为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提供中国的经验和智慧。

加入该公约还可以使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商事调解的制定和改革过程,共同推动国际商事调解事业的不断发展。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一些西方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可能造成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困惑和不适应。

中国的商事争议处理机构和调解人力量相对不足,这导致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中国方面的调解资源比较匮乏,需要加强相应的培训和发展。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后,还需要与其他签约国的法律和制度进行接轨,以确保该公约在中国具有实际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的法益,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中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完善与《新加坡公约》的接轨。

加大对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和调解人的培训和发展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公约在国际法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新加坡公约》是一个国际民商事调解公约,旨在促进民商事调解的国际化和规范化,提高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中国在2018年8月1日正式加入《新加坡公约》,这对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以及国内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进行研究。

一、《新加坡公约》的特点《新加坡公约》是为了促进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而制定的,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便利:《新加坡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当在国内法律中承认和执行国际调解协议,同时也规定了对于调解协议的申请程序和执行程序,为调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便利。

2. 强调了当事人的自主性:《新加坡公约》强调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调解的保密性,并规定了调解程序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参与指引。

3. 增加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新加坡公约》规定了国际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诉讼时效规定,增加了调解协议的法律保障和可执行性。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对于国内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了民商事调解的国际化和规范化通过加入《新加坡公约》,中国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民商事调解,并且遵守国际上规范化的调解程序和原则。

这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力,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民商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2. 增强了中国的国际法治信用加入《新加坡公约》意味着中国将严格遵守国际民商事调解的规则和机制,这有助于增强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信用和形象。

中国的国际信用提升将对国际社会形成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推动国际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3. 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将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投资和经营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中国企业将能够更便捷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且调解协议的执行也将更加有力,降低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法律风险。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摘要】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通过对加入公约的意义、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对国际合作的促进以及法益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

文章首先介绍了《新加坡公约》的背景和概述,然后明确了研究目的。

在分析了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对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结合相关法益保障措施,探讨了中国加入公约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有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提升国际合作水平,同时也对国家法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中国、新加坡公约、法益研究、意义、法律体系、国际合作、法益保障、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关系的重要举措。

背景介绍部分将探讨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背景及意义。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其参与国际公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也有助于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还将对中国国内的法治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可以进一步健全本国的法律体系,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国家的法律形象。

加入《新加坡公约》也将为中国企业在国际间的合作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深入发展。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不仅有利于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也对中国国内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制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互信与合作。

1.2 《新加坡公约》概述《新加坡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2006年在新加坡签署,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合作和转移,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该公约包括关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的规定和条款,为各国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

《新加坡公约》通过确立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为知识产权持有者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创新活动和技术交流。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研究
《新加坡公约》是指《新加坡公约》关于调解的跨国条文,该公约于2020年8月7日正式生效。

它是一项旨在推动和促进跨国商事调解的国际法律文件,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家之一,对《新加坡公约》的加入将对国际贸易和商事调解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法益进行研究。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之一,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加入《新加坡公约》将更好地保护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这也将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国企业来华投资,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将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领域的影响力。

作为国际法律领域的新兴大国,中国的加入将使《新加坡公约》在亚洲地区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中国在法律领域的影响力得到提升,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和话语权,为中国在国际法律领域的话语权提供更为坚实的支撑。

第四,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将促进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和壮大。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于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之一,加入《新加坡公约》将有利于推动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中国的发展和壮大,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影响力和地位,为全球商事调解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和更多的机遇。

中国法院适用新加坡法律(2篇)

中国法院适用新加坡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跨国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及外国法律问题时,逐渐开始借鉴和适用外国法律。

本文以中国法院适用新加坡法律为例,探讨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外国法律,以期为我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中国法院适用新加坡法律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财产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管辖权。

”这一规定为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本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外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三、中国法院适用新加坡法律的实践1. 案例一: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为甲方,新加坡公司为乙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方将乙方诉至我国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遂依据新加坡法律审理案件。

处理结果:法院根据新加坡法律判决乙方败诉,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跨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公司(甲方)与新加坡某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事宜适用新加坡法律。

后因股权转让价格等问题发生纠纷,甲方将乙方诉至我国法院。

处理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新加坡法律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判决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某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公司(原告)发现新加坡某公司(被告)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将被告诉至我国法院。

中国与新加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之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之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之比较黄谟媛【期刊名称】《物流技术》【年(卷),期】2013(32)5【摘要】中国与新加坡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很大差异,通过对两者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及订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新加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特点,对于两国当事人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In this paper,we argued that,through comparing category,setup,carrier's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etc.,of the maritime cargo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of China and Singapore,we could better grasp the majo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ritime cargo transportation contracts of Singapore.【总页数】3页(P90-92)【作者】黄谟媛【作者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F550.8【相关文献】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之比较研究 [J], 翟业虎2.新订中国《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J], 黄婉青3.中韩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比较(上) [J], 秦瑞亭;;;4.中韩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比较(下) [J], 秦瑞亭;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若干问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J], 李家春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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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
引言
2009年,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贸易额为478.6亿美元,较之两国1990年建交之初的28.3亿美元,20年增长了近16倍。

2008年10月23日,中新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2012年新加坡贸易总额为 9849 亿新元(约合 8020 亿美元)。

除欧盟外,马来西亚、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是新加坡前三位贸易伙伴,其中与中国的贸易总额达到 1038 亿新元(约合 845 亿美元)随着中新两国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对两国中主要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既有利于加强两国之间的经贸联系和法律交流,也有助于寻找合同领域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

从法律传统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新加坡在传统上则属于英美法系。

从社会制度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加坡则属于资本主义国家。

由于新加坡和中国在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同,所以尽管两国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两国在法律制度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合同法领域的差异更为明显。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磋商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合意,由此来建立具体合同关系的过程。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新加坡合同法也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

可见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两个重要步骤。

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旋律,而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化是常有的事,价格的波动又往往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

但是两国在合同订立的具体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对要约的不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内容具体确定的,且要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新加坡合同法规定,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显然,两国对要约的定义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关要约构成条件的规定也大体相同,都规定了要约人要有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要确定;要约要向受要约人发出。

但两国在要约的撤回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要约若无对价,则无约束力是英美法系长期存在的一种法律观念,新加坡合同法沿袭了此种对价原则,规定了要约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只要由要约人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可信的渠道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

因为要约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并未得到任何交换利益,所以可以随时撤回要约。

我国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可以撤回,但同时亦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可见在要约的撤回问题上,新加坡秉承的对价理论使要约人拥有更大的权利,而我国合同法更偏重保护受要约人的权益。

在要约的撤销问题上,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经济利益与降低交易风险,大陆法系的态度是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

我国合同法一方面既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基本肯定要约可以撤销的同时,又专门列出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特殊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而新加坡合同法没有关于要约是否可撤销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其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二)对承诺的不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新加坡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
对要约条款无条件和无保留的同意构成对要约的承诺。

两国对承诺的定义大体相同,都认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以某一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但从法条表述来看,新加坡合同法要求承诺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和无保留的,即承诺必须是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而不能改变要约中的任何内容。

在这里,新加坡合同法沿袭了英美法系传统的镜像原则,即承诺要像一面镜子一样反应出要约的全部内容,不得做出任何更改,否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同时又将变更了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两相对比,由于新加坡合同法要求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允许受要约人讨价还价,而缔约双方往往希望使用自己一方的合同条款,这就容易导致缔约双方陷入条款之战,在要约、新要约、再要约的拉锯战中延误商机,不利于鼓励交易,也无利于合同的成立。

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经贸交易更加灵活和迅捷,我国合同法更符合经济生活的现实需求,也有助于交易的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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