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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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输油管道安全检查表(GB 50253-2014)

原油输油管道安全检查表(GB 50253-2014)
GB50253-2014第4.1.2条
3
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GB50253-2014第4.1.3条
4
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全新世活动断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其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GB50253-2014第4.6.1条
2
里程桩应沿管道从起点至终点,每隔1km至少设置1个。阴极保护测试桩可同里程桩合并设置。
GB50253-2014第4.6.2条
3
在管道平面改变方向时应设置水平转角桩。转角桩宜设置在折转管道中心线上方。
GB50253-2014第4.6.3条
4
管道穿跨越人工或天然障碍物时,应在穿跨越处两侧及地下建(构)筑物附近设置标志桩。通航河流上的穿跨越工程,应在最高通航水位和常水位两岸岸边明显位置设置警示牌。
GB50253-2014第4.1.4条
55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7
相临并行的任一管道受到干扰影响时,不宜采取联合阴极保护措施。需要进行联合保护的,应在并行段两端受干扰的管道上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办法“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办理;3、负责制定、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办理制度和安全手艺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掌管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批示和救助体系;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办理第八条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原油储运与安全管理

原油储运与安全管理
05
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行业安全
06
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监测与预警: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如加强设备维护、提高操作技能等
03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确定风险等级
02
风险识别: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如泄漏、火灾、爆炸等
10
国际标准与规范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国际海上运输安全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美国石油学会(API):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IEC):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
演讲人
01.
02.
03.
04.
目录
原油储运
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与标准
案例分析
1
储运方式
管道运输:通过管道将原油从产地输送到炼油厂或港口
铁路运输:通过火车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02
公路运输:通过卡车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水路运输:通过油轮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航空运输:通过飞机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0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03
采用先进的储运技术和设备,降低事故风险
04
2
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0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0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2023年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2023年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2023年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原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强对原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管道安全运行水平,促进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管道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国家能源管理局负责对原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负责协调解决管道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管道建设第五条管道建设审批管道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向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管道建设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技术方案。

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管道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和公众参与。

第七条管道建设标准管道建设单位在进行管道建设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相关的验收。

第三章管道运营第八条管道运营资质从事管道运营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进行运营。

第九条管道运营安全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和修复工作,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道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条管道运营监督国家能源管理局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对管道运营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管道管理第十一条管道信息公开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将管道运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管道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二条管道事故应急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管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4•【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颁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424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三章钢管制造第四章管道施工第五章管道运行第六章管道检测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八章附则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管道运输安全。

第四条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管道运输安全性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管道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管道运输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考核等。

第十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数据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等的检查。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管道运行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道运行单位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具备以下管理措施:1.制定并实施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建立管道运营监督机制,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保证油气长输管道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管道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油气长输管道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5.确保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更新。

第六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等。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案例分析制度,及时总结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和设施,及时发现管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采用现场监测设备和远程监测系统,对管道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2.建立疏通管网和清洗设备,定期对管道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管道的通畅和安全。

3.建立泄漏探测设备和报警系统,对管道泄漏情况进行及时报警和处理。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第九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

性质: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类别:颁布时间: 2001-08-02实施时间: 2001-08-02颁布单位: 国务院本文标题: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

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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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 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 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 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 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 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 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 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 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 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 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 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 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doc 16页)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doc 16页)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doc 16页)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SY/T5737-2004 代替SY5737-1995自 2004-11-1 起执行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安全通则4 运行5 输油机泵6 加热炉7 储油罐8 装卸原油栈桥9 输油管道10 仪表安全管理11 电气安全管理12 消防管理13 科学实验及新技术推广安全管理前言本标准是对SY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的修订。

为了适应原油管道技术进步,对SY5737-1995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电气安全管理”、“原油管道检测”等内容。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SY6186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SY/T6306 易燃、可燃液体常压储罐的内外灭火SY650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T6529 原油库固定式消防系统运行规范DL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2001年8月2日第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2000年04月24日第17号令3 安全通则3.1 输油管道和输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执行GB50183的规定。

3.2 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在防爆区不应使用非防爆器具和非防爆通信工具。

3.3 输油站应至少制定执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安全教育制度;b)人员、机动车辆入站安全管理制度;c)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岗位责任制;e) 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

3.4 不应使用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3.5 在油气生产区内,应按SY6503的要求安装并检测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3.6 油品化验室应有完好的符合防爆要求的通风设施。

3.7 输油管道动火应执行SY/T5858的规定。

在运行的原油管道上焊接时,焊接处管内压力应小于此段管道允许工作压力的1/2,最小应保持正压。

浅析原油长输管道安全输送防护技术

浅析原油长输管道安全输送防护技术

浅析原油长输管道安全输送防护技术原油长输管道是连接油田和炼油厂的重要设施,是将原油从生产地输送到加工厂的主要途径。

由于原油长输管道运输环境复杂、跨越地貌复杂以及管道老化等因素,管道运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原油长输管道的安全输送防护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原油长输管道运输特点出发,浅析原油长输管道安全输送防护技术。

一、原油长输管道运输特点1. 长距离运输:原油长输管道一般横跨数百到数千公里,其输送距离远,输送时间长。

2. 跨越地形复杂:管道运输路线跨越山地、平原、湖泊、河流等多种地形,地形复杂,管道线路的设置也相对繁杂。

3. 环境影响:管道输送线路穿越多种环境,如沙漠、雨林、海底等,环境影响大。

4. 防腐蚀:原油长输管道在输送过程中容易受到氧化、腐蚀等影响,对管道材料、涂层及防腐措施有较高要求。

5. 突发事故难以处理:一旦原油长输管道发生泄漏、闪爆等事故,往往在处理上面临较大难度。

二、原油长输管道安全输送防护技术1. 安全管理技术安全管理技术是管道输送安全的基本保障。

包括对原油长输管道运输的全程调度、监控、维护等环节的管理。

需要确保管道输送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可控性。

采用现代化智能管道输送系统,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处置。

2. 防腐技术原油长输管道在输送过程中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腐蚀,需要采用防腐技术对其进行防护。

常用的防腐方式有外涂层、内涂层、电化学防腐等措施,保护管道免受外部环境侵蚀。

3. 泄漏检测技术泄漏是原油长输管道运输中的重要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泄漏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需要采用泄漏检测技术对管道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泄漏事件。

4. 安全防护技术对于原油长输管道跨越复杂地形和环境影响大的特点,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

在管道运输路线设置警示标志、加固管道支架、设置泄漏报警装置等,确保管道输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目录一总则二管道规划与建设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五法律责任六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范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范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SY/T5737-2004 代替SY5737-1995自2004-11-1 起执行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安全通则4 运行5 输油机泵6 加热炉7 储油罐8 装卸原油栈桥9 输油管道10 仪表安全治理11 电气安全治理12 消防治理13 科学实验及新技术推广安全治理前言本标准是对SY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的修订。

为了适应原油管道技术进步,对SY5737-1995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电气安全治理”、“原油管道检测”等内容。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闫啸、刘志红、刘洪、李金亮、姜玉梅、李明凯、柳绿、赵久长。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况为:——SY5737-1995。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8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SY0031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T0075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5536 原油管道运行规程SY/T5858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T5918 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SY/T5920 原油库运行治理规范SY598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SY6186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SY/T6306 易燃、可燃液体常压储罐的内外灭火SY650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T6529 原油库固定式消防系统运行规范DL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石油天然气管道爱护条例国务院2001年8月2日第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2000年04月24日第17号令3 安全通则3.1 输油管道和输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执行GB5018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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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DOC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83-9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T 0060-92油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定SY 0075 — 93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 0031-95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5858- 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5225-199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T5920-94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SY/T5918-94 埋地钢质管道沥青防腐层大修理技术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3月12日第33号令3输油站3、1 一般安全规定3、1、1输油管线和输油站的改、扩建工程应按GB50183,防火防爆应按SY5225。

3、1、2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1、3输油站应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三级安全教育制度;b)人员、机动车辆入站管理制度;c)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岗位责任制;e)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

3、1、4不应用汽油、香蕉水和其它有机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载热物体上不应放置易燃物。

3、1、5在油气区内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定期检查。

3、1、6油品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1、7生产区內动火应按SY5858。

3、2试运与投产试运、投产之前应制定试运投产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3工艺流程启动、停运与切换3、3、1输油工艺流程的运行和操作应按SY/T5920。

3、3、2输油工艺的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內。

3、3、3遇到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O3、3、4旁接油罐流程运行时,要防止旁接油罐抽空或溢罐。

3、3、5实行正、反交替输送的管线,反输油温、流量和总输量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发生凝管。

3、3、6输油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3、7对较长时间内不投入运行的管线和阀门,为防止管线和阀门憋压、冻凝,应进行扫线或定时"活动”管线和阀门。

3、3、8在倒流程时,控制显示仪表应灵敏准确,不应在无保护和无指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3、3、9在输油站与上级调度通信中断时,站调度应主动与上下站进行联系,维持原运行流程生产,密切监视运行参数的变化,发现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

若上下站失去联系,应严密监视本站的进、出站压力和旁接油罐的液位,并采取措施,防止憋压和溢罐事故。

4输油机泵4、1机泵操作遵守事项4、1、1操作人员在启泵前,应按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1、2盘车、启停泵应有人监护。

4、1、3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要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防止憋压和抽空。

4、2正常运行的安全检查与监护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运行和备用机泵逐台、逐项、逐点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4、3输油泵检修注意事项4、3、1应切断电动机的电源,并在相应的开关柜上挂“严禁合闸”警示牌。

4、3、2应切断进出口电动阀的电源,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手柄放到空档位置,并加以固定。

5加热炉5、1 一般安全要求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E5、2开炉前检查5、2、1炉体各部件,如人孔、看火孔、防爆门、调风器和紧急放空阀,应齐全完好。

5、2、2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超温报警、燃料油高、低压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5、2、3原油、燃油、热媒系统应畅通无阻。

5、2、4新炉投用按3、25、2、5热媒炉添加热媒时应对所加的热媒进行脱水,确保质量合格。

5、2、6各种仪表、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

5、3启、停炉安全要求5、3、1操作人员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的启停步骤操作。

5、3、2点炉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

5、3、3当燃料油系统采用其它燃料置换时,为避免因操作波动发生突然灭火,应加强检查监护,合理调整,直到燃烧完全正常。

5、4运行中检查与监护5、4、1应认真进行日常巡检,注意各工艺参数及运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操作,并做好记录。

5、4、2出炉温度及进出口压差不应高于设计规定值。

5、4、3井联炉管的原油出炉温差不应大于规定值,避免偏流。

5、4、4火焰不应舔炉管。

5、4、5发现突然大火,应立即关闭火嘴的燃料油阀门,并查找灭火原因, 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

5、5紧急停炉因事故状态需要紧急停炉时,不同型式的加热炉应按各自的操作规程执行。

5、6炉管漏油、破裂的处理发现加热炉漏油时,应及时改变输油运行方式,并采取下列措施:a)关闭燃料油阀;b)关闭事故炉管进、出口阀;c)打开紧急放空阀;d)进行炉管扫线;e)切断风机电源,关闭火嘴一、二次风门;f)用蒸汽或灭火器进行灭火。

6储油罐6、1储油罐的投产6、1、1油罐峻工后,应经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交工投产。

6、1、2操作人员应熟悉罐区工艺流程及各阀门的用途。

6、2储油罐的安全附件6、2、1拱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呼吸、安全阀、阻火器、透光孔、抗震软连接、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和浮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中央排水管、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均应齐全、性能良好。

6、2、2对油罐各附件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3防雷防静电设施6、3、1油罐防雷设施应按GBJ74,防静电接地应按SY/T 0060。

6、3、2油罐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包括避雷针、消雷器、防雷防静电接地、浮船和挡油板的防静电软连接)应每季检查一次。

春秋季各测一次接地电阻,电阻值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6、3、3量油尺的重锤应采用铜金属,检尺口应设有色金属衬套。

6、4储油罐区防火堤与消防道路6、4、1油罐或油罐区的防火堤按SY 0075。

6、4、2罐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6、5油罐运行检查6、5、1为防止油罐溢流和抽瘪,宜按规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面。

6、5、2油罐的量油孔、透光孔应经常盖好。

6、5、3运行油罐宜每2h上罐检查一次。

6、5、4上罐应遵守:a)夜间上罐采用防爆电筒;b)—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c)遇有雷雨或5级以上大风时,不应上罐;d)不应穿带钉子的鞋上罐。

6、5、5油罐放水时应设专人负责。

6、5、6储油罐宜保持规定的温度。

6、5、7呼吸阀冬季每月至少检查两次,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6、5、8油罐顶部应保持无积雪、积水和油污。

6、6油罐检修6、6、1油罐检修时应制定检修方案。

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6、6、2油罐区动火应按SY5858。

7装卸原油栈桥7、1 一般安全规定7、1、1装卸油栈桥两侧(从铁道外轨起)及两端(从第一根支柱起)20m 以内为“严禁烟火区”,在栈桥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7、1、2接送槽车的机车头不宜进入“严禁烟火区”。

接送槽车时,机车头应按规定拖挂隔离车。

7、1、3栈桥“严禁烟火区”内不应存放易燃品,应保持道路畅通,夜间装卸油品时应有足够的照明,机车进出站信号应保持完好。

7、1、4装卸原油时,任何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内。

7、1、5雷雨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暂缓装卸。

7、1、6栈桥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

电气设备维修以及更换灯泡等不应带电作业。

在栈桥和槽车上应使用防爆电筒。

7、2防静电设备的连接、接地和检测7、2、1栈桥每根道轨连接处和鹤管法兰处应用金属跨越连接,每200m应设接地点一个。

7、2、2装卸油鹤管应采用内有铜丝的专用胶管,以便导走静电。

防静电设施应按SY/T0060。

7、2、3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每季测定一次,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7、2、4栈桥在装卸油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在油槽车和栈桥上吹扫、清除油污、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7、3装油前的检查7、3、1鹤管应经常保持安全位置。

道轨內应无任何障碍物。

7、3、2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铁梯、踏板、车盖垫圈、底部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装油、7、4装油操作装油操作按SY/T5920。

7、5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按GB50183。

8阀门8、1电动阀的检查与操作8、1、1油杯的润滑应符合要求。

8、1、2电动阀的限位开关、阀门及零部件应齐全完好。

8、1、3电动阀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进行。

8、2液压球阀和平板闸阀的安全操作。

液压球和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不含调节阀)。

手动阀开完后,应将手轮返回半圈一圈。

9输油干线9、1干线的检查与维护9、1、1输油管道(包括地下管道、河流、铁道、公路的穿跨越段及线路阀室)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执行。

9、1、2重点穿跨越管段应设守卫人员。

9、1、3管道的巡视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挖沟、取土、开山采石、采矿及盖房、建打谷场、饲养场、猪圈及温床等其它构筑物;b)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种植果树(林)及其它根深作物,打桩,堆放石头或砖头及其它影响管道巡线和管道维护的物质; c)在管道附属工程、设施(如各类档土墙、过水路面、护坡等)及线路阀室上有无拆石、拆砖、破坏门窗、任意损坏管道标桩和告示牌等;d)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m范围内有无进行爆破作业及大型工程设施的规划;e)管道沿线有无露管。

9、1、4穿跨越管段巡视与检查内容:a)巡视检查穿越管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恢复,无力恢复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b)对重大的穿越河流管段,洪水期间应定期观测水位,收集流量、流速等数据,并随时通报汛情;c)定期检查和监测管道埋深、露管、穿越管道保护工程的稳固性及河道变迁等情况;d)跨越管段两侧应设立“禁止通行”标志,阻止行人直接在管道上部通行;e)定期检查跨越管道支撑、固定墩、吊架、拉索和钢质套管腐蚀等情况;f)在水下穿越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设置码头、抛锚、炸鱼、挖泥、淘沙、拣石及疏通加深等作业。

9、1、5输油干线宜定期进行内检测。

9、1、6当检查发现管道漏油、人为破坏或其它威胁管道安全的事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上级汇报o对穿跨越大型河流发生漏油事故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9、2干线清管9、2、1对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

9、2、2长期不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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