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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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使员工奖惩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主管部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各项:

1、表扬: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2%,同当月

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2分。

2、嘉奖: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4%,同当月

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4分。

3、小功: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8%,同当月

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8分。

4、大功;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16%,同当

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12分。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表扬。

1、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

2、工作表现出色,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表现突出者;

3、关心集体,热心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者;

4、拾金不昧(三佰元以上),乐于助人者;

5、有工作或家庭生活事迹,可树为员工之学习榜样者;

6、技术考核成绩优秀者;

7、战胜困难、恶劣环境足为楷模者;

8、企业认为其他可以给予表扬者。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嘉奖。

1、服务尽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者;

2、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以使企业引以为荣者;

3、热心培训工作,成绩突出者;

4、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绩者;

5、及时抢修生产设备令生产不致中断者;

6、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7、研究改善生产设备、加工工艺,有特殊功效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嘉奖者。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记小功。

1、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者;

3、利用废料回收有较大成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

5、遇非常事故临机应变处置得当,减少企业损失者;

6、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处置得当避免损失者;

7、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记小功者。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验证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

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维护正义,并被社会认同的见义勇为行为者;

7、维护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记大功者。

第九条、员工惩处有下列各项:

1、警告:每次罚款1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绩效扣2分;

2、申诫: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2%,从当月工资

中扣减,年度绩效扣4分;

3、小过: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4%,从当月工资

中扣减,年度绩效扣8分;

4、大过: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8%,从当月工资

中扣减,年度绩效扣12分;

5、开除:自公告之日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串岗、情节较轻者或初次违反者;

3、破坏公司财物、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或初次违反者;

4、检查人员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5、浪费物料,价值较小(50元以内)或积极改正者;

6、于工作时间内偷懒,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者;

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未发生不利后果者;

8、未履行交接制度,初次违反者;

9、未经许可擅自在企业内部推销物品者;

10、不尊重领导,态度傲慢,言语无礼者;

11、于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集众聊天或处理私人事务者;

12、未按时参加公司会议、培训,迟到5分钟以上者;

13、身为主管督导不力或失察,情节轻微者。

14、下班后不按公司规定关闭电脑者;

15、上班时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防用品,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者;

16、上班时在生产区、办公区内吃零食或在禁烟区抽烟者。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申诫。

1、不服从上级指挥、教导,或顶撞、威胁领导,行为情节较轻;

2、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作业流程,导致不利后果发生的;

3、于人发生口角或不服从公司处罚决定,在公司内无理取闹者;

4、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卫生,情节、后果较为严重者;

5、上班时间未按公司规定办理外出手续,私自外出,初次违反者;

6、无正当理由,对于本岗位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者;

7、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8、妨碍工作或团队秩序,情节轻微者;

9、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贻误工作者;

10、因工作上之疏忽导致公司蒙受轻微损失者;

11、未经核准擅自接见亲友或带外人进入公司者;

12、擅自取用公物或浪费公物者;

13、不按安全规定操作,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14、搬弄是非,故意挑拨同仁不和者;

15、利用职权,刁难他人,致影响工作推行或本企业利益者;

16、对顾客给予不当允诺或轻诺寡信,致使本企业商誉或财

物蒙受损失,情节轻微者;

17、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公司轻微损失者;

18、其它应予以申诫之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小过。

1、擅自涂抹、修改、损坏公司文件或公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50-500元以内);

3、由于工作疏忽,无意造成公司供应商资料、采购价格、

产品图纸、客户资料泄密者;

4、不服从上级指挥,或顶撞、威胁侮辱领导,行为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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