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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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提高各部门的行政职能, 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和对外承包单位及联合经营单位、供应合作单位等签约单位的监察执行力度,特此成立公司监察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本职责。
二、公司监察部是公司董事会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管理层、执行层及公司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作效能、纪律等实施监察。
负责公司各部门、各员及签约单位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三、公司监察部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直接上级为董事长,不受董事、总经理、行政部、工程部的干涉和管理。
公司监察部是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公司监察部的监察业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公司监察部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在适用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
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五、监察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六、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能,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
部门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七、公司监察部建立举报制度,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员工对于公司存在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均有权向监察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依规合法地调查处理同时汇报董事长,对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起诉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公司监察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并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察部成员分工及职责与权力
一、监察部成员
监察员:蒋建
部长:刘亮
二、监察部成员分工
1、监察部长全面负责部门的各项工作。
2、监察部长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考核及查处。
3、监察员负责日常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并搜集、审查、考核、查处的各项资料,事后整理完毕存档。
三、监察部职责与权力
1、监察部成员必须做到公正廉明,不徇私情,秉着对公司和全体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监察工作。
2、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个部门及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工作能力、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方面的审查与考核工作并记录存档,作为部门及员工在公司年底评选先进部门(个人)及晋升、加薪的一个重要依据。
3、监察、督促、跟踪、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能力,年度
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各项工作任务指标的落实程度和完成进度情况。
4、为发动、鼓励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要保密。
特别是对公司商业机密被泄漏遭举报的,举报人的相关资料严加保密,绝不公开。
四、监察部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1、公司涉及到大笔现金支出时必须以“公对公”从账户上进行转账(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小额现金支出时,视情况必要时报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现金采购支出任务,但须具备正规收据或发票
(没有正规收据或发票的须以书面说明并经总经理批准方可)。
2、采购人员在接受对外重大采购任务时必须2人以上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质量确认,要货比三家。
谈判考察结果汇报分管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3、在办理各种对外业务过程中严禁拿客户回扣,接受客户馈赠及贿赂,非工作需要未经公司同意禁止接受客户宴请。
4、公司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按公司销售制度进行,严禁公私不分。
5、严禁违反财务制度,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侵占公司财物。
6、进出场物资必须严格按照物品入库、出库验收及监督制度执行, 严禁违规操作。
7、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强迫下属请客送礼,严禁上级向下级借贷,严禁下属为拉关系向上属行贿。
第三章:监察部部长工作主要职能
一、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监察部的全面工作开展。
二、制定、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管理者履行岗位责任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加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执行奖惩条例;加强对签约单位的合同约定条款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三、以质量、时间、成本、市场意识、交货期为重点考核内容, 严格落实以
独立项目为单元的绩效考核。
四、对公司各部门及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工作能力、遵章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审查与考核。
(对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思想素质、履行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全面考核并定期向分董事长汇报)。
五、协同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对各种违规违纪、生产、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审核和处理,发动鼓励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严格保密。
六、建立健全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完善公司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公司例会,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 检查,验收。
七、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八、召集项目部管理层定期不定期的综合检查,对查处问题及时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九、负责公司计量管理检查,严格落实计量管理规定,对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行贿受贿、弄虚作假者严惩不贷。
十、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做出罚款、警告、降职、撤职处分的决定,并上报董事会。
1^一、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监察权限
一、公司监察部履行监察职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人员和签约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人员和签约单位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人员和签约单位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监察部在调查违规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暂与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它
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4、建议公司或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嫌疑人员的执行职务。
三、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1、拒不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2、公司各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7、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8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四、监察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部根据有关决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米纳。
五、公司监察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察工作程序
、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年度监察计划和
实施方案。
二、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规违纪的行为,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要立案。
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移交国家司法部门立案。
三、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四、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厉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五、监察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 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
六、监察部做出的重要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的监察建议,需呈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相关项目部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呈报监察部。
八、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复审,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监察检举制度和奖惩制度
一、监察检举制度
1、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QC号。
2、检举分匿名检举与署名检举,您也可以通过发短信或发送QQ 信息进行检举。
3、对检举内容经审查核实确认属实,监察部制定出处理方案程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二、检举奖惩制度
1、监察部门实行不定期对各个部门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考核,对工作成绩表现突出的,记入审查考核档案,
公司在年底表彰大会上将对其分别给予不同的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2、因职权之便侵吞公司财产,虚报采购数量、价格;在办理对内对外业务时接受客户贿赂,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胁迫下属请客送礼, 下属向上级为拉拢关系行贿,为自己小集体拉帮结派造成公司内部管理不稳定因素的,情节较轻者公司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在以后工
作中的职务晋升与涨薪中不予考虑,给公司财产造成巨大流失者,构成贪污受贿者,公司在追回原款项的同时并给予开除处理,然后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3、举报人检举的情况,经监察部调查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公司对
举报人给予重奖并为其保密;对谎报、虚报、捏造事实者,公司将进行调查确认后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处罚
被监察的部门、人员和签约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和其它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扰、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承包单位及各合作签约单位的处罚细则
1、监察各项目部承包单位无证上岗的,给予处罚10000-50000 元。
对
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和承包单位违约的,解除合同。
2、针对项目违反合同,不按合同办事的,损害公司利益,处罚2000-5000 元。
3、承包项目按合同,不得承包转包,一经查实,按承包单位违约,清出场,不予施工,退出合同。
4、现有承包单位,以本公司项目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的,一经查实,按公司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解除承包合同。
5、对承包单位在阶段收方计量的过程中,以欺瞒手段导致工程量超过10%的,处以10-50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按承包单位严重违约清出场。
6、对承包单位违反安全条例每次处罚10000元。
7、各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一经查实罚款10000元。
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10万。
8各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纪律, 保护环境卫生,语气和谐、团结友爱。
保证荣誉和职工利益。
9、以上条例望广大员工切实执行、严格遵守,充分体现。
实现中国梦,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本规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