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单位房改房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形成价格。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荐读」
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荐读」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效劳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工程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内容!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六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效劳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4月8日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登记、移交、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各辖区内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布点规划,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据规划条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均应当明确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审核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情况,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列入国有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韶关物业管理方案
韶关物业管理方案一、市场调研分析韶关市的物业管理市场已经相当成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的实力参差不齐,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加,他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加专业、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
再次,城市的建设与改造也不断迫切需要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来配套。
二、物业管理方案制定鉴于韶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适合韶关市的物业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体制,明确各个物业管理相关方的职责和权利,确保能够形成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
其次,要重视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此外,要积极推进社区共建共治,让居民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形成一个良好的社区管理氛围。
三、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韶关市的物业管理方案必须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加以实施。
首先,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排查和整治一些管理不当、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公司,确保市场的管理有序和规范。
其次,要积极推动物业管理从传统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升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再次,要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居民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共同打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四、物业管理方案的评估韶关市的物业管理方案必须要予以不断评估和完善。
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各个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排名,为居民提供一个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参考。
其次,要定期对物业管理的各方面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加以改进和解决。
再次,要借鉴国内外物业管理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和提升韶关市的物业管理水平,让居民得到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在总结综上所述,韶关市的物业管理方案制定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细则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2.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合理、便利的原则,由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明确,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
第五章物业服务5.1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等。
5.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征求业主意见,不断改进服务。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
6.2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用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章物业收费7.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向业主公开。
7.2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未缴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八章违约责任8.1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 因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善造成业主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九章附则9.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韶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9.2 本细则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细则,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含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规和文件精神;(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五)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三)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备案事项;(五)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申请;(六)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2.1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2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物业管理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2.3 物业管理处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等。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如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4.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4.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3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和工作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5.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5.3 对于物业的损坏,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
第六章物业收费6.1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2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6.3 物业管理公司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违约责任的处理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8.1 本细则由韶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第四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五)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三)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五)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六)确认业主委员会选举违法;(七)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八)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九)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性文件。
下面,就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法律适用范围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整个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和其他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包括维修、保养和管理。
物业管理人员应对物业设施设备每年定期检查并制定修缮计划,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应当公正、公开、透明,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三、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自己占用房屋的面积比例缴纳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基本费用和维修基金两种。
基本费用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支付,维修基金主要用于日常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和管理。
四、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对小区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人员。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推选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并协助物业管理人员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中,根据各自职责和义务,开展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五、违法行为惩处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对于物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业主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以上是对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物业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的积极合作,共同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韶关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秩序,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特制定本《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全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环境卫生等工作,并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物业公司应组织并推行小区治安巡逻措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小区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解决小区内出现的问题。
四、居民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有权利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有权利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2. 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3. 居民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共同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五、小区服务设施管理1. 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公共设施的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停车场进行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4.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门禁系统的管理,确保安全。
六、费用管理1. 物业费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不得挪作他用。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费用使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物业管理投诉处理1. 居民对物业管理问题有权利提出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告实施。
此文档为根据《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所编写的摘要,旨在概述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2.23
•【字号】韶府办〔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139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3日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XX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一、《XX市物业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修订为物业管理市场环境带来较大变化。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条例》。
《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童制度,积极培育物业服务市场,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随着全省物业服务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条例》在完善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效应不断显现。
然而,物业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清晰等问题。
造成许多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管理行业”使物业管理裏足不前,无法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目前物业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一)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业主、物业建筑物占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单位、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清晰、不明确,造成各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的角色错位,互相侵蚀和危害着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二)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业主、占用人、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三)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使政府和司法机关在调解和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中,无法可依,大量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等等。
由于XX市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上位法具体实施规定,致使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也需要在《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基础上”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童的形式加以规范。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开展服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 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等。
2. 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负责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巡逻等。
4. 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有权监督其服务质量。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工作。
3.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不得无故拖欠。
4. 业主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
四、物业使用与维护1. 物业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2. 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业主应配合其工作。
3. 对于物业的共同部分,业主应共同承担维护责任,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五、费用与财务管理1. 物业管理费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3. 业主应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可采取必要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韶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会更加详细,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在制定正式的物业管理制度时,应咨询法律专家,并确保所有规定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韶府办[2007]282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7〕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建设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自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设的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均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比例㈠低层(未配备电梯)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㈡小高层(配备电梯)及高层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再另行缴存电梯维修资金);㈢非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0.5%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及管理模式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完整收缴和安全使用。
韶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韶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缴存的主体、标准和时间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1. 引言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韶关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所有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2.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是韶关市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包括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的清洁;维护小区安全,保障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组织小区内的维修和维护工作,保持公共设施完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对住户进行管理和服务。
3. 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业主享受以下权益:参与业主大会并表决;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参与小区规划和重大决策的讨论;提出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的投诉和建议。
4. 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且需要经过业主大会通过。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透明,用于小区维护、保养和改善公共设施,以及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5. 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者争议,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6. 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以下信息:物业管理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和服务质量情况;业主大会的决议和重要事项;物业管理规定和制度。
7.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附则本办法由韶关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此前颁布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以上是针对韶关市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旨在保护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韶关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收费行为
韶关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收费行为
罗哲月
【期刊名称】《市场经济与价格》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物业管理与服务收费一直是政府关注、市民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既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又关乎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广大市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戚戚相关。
据了解,近年来,韶关多管齐下着力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收费行为,较好地化解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纠纷,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调查了解,笔者认为,其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收费行为的做法值得同行们借鉴。
【总页数】3页(P56-58)
【作者】罗哲月
【作者单位】韶关市物价局,广东韶关512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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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探析——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调研 [J], 李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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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倡导价格诚信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开展“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年活动”的实践与启示 [J], 程鹏; 吴时斌; 张玉贤; 徐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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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标题:物业收费管理规定引言概述: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对业主收取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本文将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透明度和收费监督等方面详细介绍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项目1.1 确定收费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确列出所有收费项目,包括基础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水电费、清洁费等,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2 合理界定收费项目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收费项目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1.3 收费项目调整机制:物业管理公司调整收费项目或者标准时,应提前通知业主,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部门审批。
二、收费标准2.1 制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实际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公平。
2.2 公示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应将收费标准公示在显眼位置,让业主清晰了解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
2.3 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通知业主,并经相关程序合法调整。
三、收费方式3.1 缴费时间:物业管理公司应规定明确的缴费时间,确保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3.2 缴费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转账、支付宝等,方便业主缴费。
3.3 发票开具: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确保费用缴纳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四、收费透明度4.1 费用明细清晰: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明细清晰的费用清单,让业主清晰了解各项费用的构成。
4.2 收费公示:物业管理公司应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方式,确保收费透明度。
4.3 收费解释: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疑问,提供合理解释。
五、收费监督5.1 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收费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5.2 监督机构监督:相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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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单位房改房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形成价格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市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价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平衡市辖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浈江区、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最高限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载明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
在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基础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须在物业销售期间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医保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管理费分摊;8.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期满后的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所在地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停车场、经营活动等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可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应单独列账,在收取分摊费用前及时向业主公示共用水电分摊的用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
严禁把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在政府规定的水、电费标准加价混合统收。
设置独立计量表确实有困难的老住宅小区,经测算共用水电费总额后,按约定的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标准,不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物业服务成本情况,向广大业主公示,并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书面征求业主的意见,经占总户数过半数和占总建筑物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与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成本的增加和服务质量、服务档次、管理水平的提高,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提供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报告,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住宅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于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15天内函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车位数量计收;自有产权的独立停车库按建筑面积计收。
已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准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依合同交付物业后,业主应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交。
业主对建设单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而拖延接收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已出(预)售但尚未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如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智能化设施、信报箱、消防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新建小区供电、供水、供气应实行抄表到户。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按规定清运,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垃圾和淤泥渣土清运费除外。
住宅小区业主,应按政府的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并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自行投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投放点。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其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
具体清运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清运成本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使用排它性的手段或措施,限制业主自主选择装修企业或强制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人员,更不得擅自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装修保证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按订立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免费为每户业主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1张车辆停放证(含IC卡)(如小区出入证与车辆停放证合二为一的,免费配置的IC卡数不少于3张)。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制作成本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员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收取出入证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制作成本确定。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住宅小区道路、绿地或者其它场所进行停车收费)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其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产权单位与业主或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事权责任可向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或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协商调解。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四)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条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对于物业服务实际发生的、在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列明项目范围之外新增的服务成本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列入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