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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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 )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 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 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通信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
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主管部门。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用于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 岁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身体健康。
(二)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 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3 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
高)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及以上从事
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四)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 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第七条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要点对“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具体考核要点见附
件。
第八条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应当由其受聘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证书有效期延续3 年。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机关应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由原考核机关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证书变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且变
更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信息系统”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跨省变更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变更后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变更前证书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同意后,由变更后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安管人员”由于职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类别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原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销。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
在信息系统上声明作废,并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通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通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