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使用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使用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是一种针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旨在帮助贫困人口通过贷款解决经济困难,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
以下是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使用步骤:
1. 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合作银行来管理和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2. 贫困人口可以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个人或家庭信息和贷款用途等资料。
3. 机构或银行会对贷款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贫困人口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以及贷款金额的确定等。
4. 如果申请通过,贫困人口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小额信贷。
5. 贫困人口用贷款资金进行创业或经营活动,以增加收入并摆脱贫困状态。
6. 贫困人口需要按时还款,根据协议支付利息和本金,以保证资金的回笼和可持续发展。
7. 政府或机构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贫困人口提高创业和经营能力。
8. 定期监测贫困人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贫困人口可以通过贷款实现自我发展,增加收入并逐步摆脱贫困。
这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能够帮助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浙财建〔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9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合办(协作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本级、县(市、区)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3日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32号)和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浙江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四川省11个市(州)及所属40个县(市、区)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受帮扶的40个县(市、区)包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壤塘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黑水县、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茂县;凉山州的木里县;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和沐川县;宜宾市的屏山县;南充市的嘉陵区、仪陇县、阆中市和南部县;广元市的朝天区、昭化区、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及青川县;绵阳市的北川县、平武县;巴中市的通江县、平昌县、南江县、巴州区;达州市的宣汉县、万源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的广安区。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对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2015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贷款使用范围。
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户贷户用户还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
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贫困户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扶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积极推进区县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落地落实,保障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有效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二、补偿标准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根据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扶贫政策等因素确定。
2.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和经济需求,确保补偿资金能够真正起到减轻贫困户债务风险的作用。
三、使用范围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的逾期贷款、违约债务进行风险补偿。
2. 使用范围还可扩大至发展贫困地区产业、培育贫困户创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具体扩大范围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风险评估1. 对贫困户申请区县扶贫小额信贷的,需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贫困户是否符合补偿资格的重要依据。
2. 风险评估需要充分考虑贫困户的还款能力、经济状况、就业情况等因素,确保风险资金能够用于真正需要的对象上。
五、风险补偿申请1. 贫困户在遇到逾期还款或违约情况时,可以向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偿。
2. 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逾期还款通知、违约证明等。
六、管理监督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返还补偿资金、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2. 对于贫困户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造成逾期还款等行为,会影响其今后获得补偿资格的机会。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九、资金来源和管理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
各地区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资金。
2.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小额扶贫信贷整改措施
小额扶贫信贷整改措施近年来,我国贫困地区的扶贫政策越来越加强,小额扶贫信贷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贫困人群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小额扶贫信贷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整改措施来确保它的实施效果。
一、加强管理和监管小额扶贫信贷是对贫困人口进行扶贫的资金来源,因此,必须严格加强对资金管理和监管。
应当建立贷款审批制度和内部审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除了对办理贷款的人进行认真的审核外,还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二、优化贷款结构小额扶贫信贷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种养殖业等领域。
为了更好地提高小额扶贫信贷的效果,应该优化贷款结构,将资金重点投向一些有前景和发展潜力的项目。
特别是对于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和适用于贫困地区的项目,如生态农业、特色旅游等,应该通过增加贷款数额、降低利率等措施来鼓励发展。
三、完善评估机制小额扶贫信贷的发放需要根据发展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收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
这样可以确保小额扶贫信贷的资金使用能够真正起到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效果。
完善评估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系统,将资金使用效果作为考核指标,对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进行及时评估和调整,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提高整个扶贫过程的效率和效果。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小额扶贫信贷是一项具有很大成效的资金支持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并不知道如何利用这个政策来开展经济活动。
因此,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向贫困地区的民众普及相关知识,并激发其创业意识,让更多人参与到小额扶贫信贷的使用中。
五、注重扶贫效果小额扶贫信贷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状况,增加贫困人群的收入,因此扶贫效果是衡量小额扶贫信贷作用的重要指标。
政府对小额扶贫信贷的实施,应该更加重视其扶贫效果,不仅要注重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还要加强对扶贫效果的考核和评估,保持对扶贫过程的持续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政策和措施的调整。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一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A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精准扶贫中小额信贷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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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经济变化带动了贫困人口的减少,但是贫困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解决贫困问题,推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扶贫小额信贷成为一种重要的工具和手段。
二、目标与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目标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改善其经济状况。
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 面向贫困人口。
扶贫小额信贷主要面向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创业者等。
2. 支持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符合当地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产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3. 突出对策创新。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和担保方式,创新融资服务模式。
4. 强化监管与评估。
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的评估,提高实施效果和质量。
三、实施步骤1. 完善政策指导: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应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实施,在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形成科学、规范的实施指南。
2. 建立信息平台:建立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对贫困人口进行注册和数据采集,为信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3. 制定扶贫小额信贷计划: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扶贫小额信贷的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等。
4. 规范信贷流程: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贷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利息收取等环节,确保整个流程的顺畅和规范。
5.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担保措施。
6. 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如联合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
7. 加强培训与指导: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8. 加强宣传与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向贫困地区的群众宣传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优势,并积极推广和应用。
四、资金保障1. 增加财政支持:加大财政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扶持力度,确保资金投入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
小额信贷贴息政策是扶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为贫困人口提供经济支持和帮助,推动他们脱贫致富。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额信贷贴息政策设立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小额信贷贴息政策为贫困人口提供了贷款利率的优惠。
根据政策规定,扶贫小额贷款的利率将会相对较低,这将减轻贫困户的还款压力,并鼓励更多的人申请贷款来开展创业和种植养殖等脱贫项目。
其次,小额信贷贴息政策还设立了贷款担保措施。
为了解决贫困人口的信用问题,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降低了贫困户获得贷款的门槛。
这不仅增加了贫困户的融资渠道,还有效提升了他们的创业能力和经济收入。
此外,小额信贷贴息政策还对还款方式和期限做出了规定。
政府要求金融机构灵活运用贷款偿还方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避免还款集中和风险集聚。
同时,政策还规定了贷款的期限,给予足够的时间供借款人还款,保证他们能够按时还清贷款。
最后,在实施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加强了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审计。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政策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政府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扶贫项目,并且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总的来说,小额信贷贴息政策是当前扶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贷款利率的优惠、贷款担保措施、合理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安排以及监督管理等手段,帮助贫困户减轻经济负担,促进他们的创业和发展,最终推动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方案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案头,我泡了杯热茶,深吸一口气,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扶贫小额信贷,这是一个既能帮助贫困人群,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好政策,我要让这份方案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一、目标定位扶贫小额信贷,要明确我们的目标。
不是简单地放贷,而是要让这些信贷资金真正发挥扶贫作用,帮助贫困人群脱贫致富。
我们的目标就是:精准放贷,助力脱贫。
二、工作原则1.精准识别。
我们要对贫困人群进行精准识别,确保信贷资金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
2.适度放贷。
根据贫困人群的实际需求,适度放贷,避免因过度放贷导致债务风险。
3.风险可控。
加强信贷风险监测,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实施方案1.调查摸底我们要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了解他们的需求、产业现状、还款能力等信息,为后续放贷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制定信贷政策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适合贫困地区的信贷政策,包括信贷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
3.筛选信贷对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信贷对象,确保信贷资金精准发放。
4.宣传培训加强对信贷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让贫困人群了解信贷政策,提高他们的金融素养。
5.放贷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信贷对象进行审核,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6.资金发放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信贷资金发放到贫困人群手中,帮助他们解决产业发展资金难题。
7.跟踪管理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助力脱贫。
8.风险监测加强信贷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9.贷后服务提供贷后服务,帮助贫困人群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提高还款能力。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资金保障确保信贷资金充足,满足贫困人群的产业发展需求。
3.人员保障加强信贷队伍建设,提高信贷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4.技术支持利用现代金融技术,提高信贷工作效率,降低风险。
5.监督考核加强对信贷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信贷政策落到实处。
扶贫小额信贷举一反三问题清单
扶贫小额信贷举一反三问题清单摘要:一、扶贫小额信贷概述二、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1.贷款户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2.放款机构对贷款发放标准把握不严3.利益联结机制尚未建立4.资金周转存在压力5.贷款使用缺乏监督6.贷款发放进度慢三、扶贫小额信贷整改措施及建议1.建立还款周转金2.做好贷款使用管理工作3.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4.优化贷款发放流程5.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6.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正文:扶贫小额信贷作为我国金融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脱贫致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扶贫小额信贷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扶贫效果。
本文将对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扶贫小额信贷概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用于发展生产的贷款。
贷款金额一般较小,利率较低,旨在帮助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实现脱贫致富。
根据相关规定,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需满足“四有两好一项目”的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意愿、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信用观念好、遵纪守法好,参与产业扶贫开发或自主选择了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
二、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1.贷款户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
部分贫困户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意图和用途理解不深,导致贷款使用不当,影响了脱贫效果。
2.放款机构对贷款发放标准把握不严。
部分放款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未能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评定标准进行审核,导致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获得贷款。
3.利益联结机制尚未建立。
扶贫小额信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贫困户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较为松散,难以实现共同发展。
4.资金周转存在压力。
由于还款期限和畜牧业生产周期不同步,贷款到期后需及时还款才能续贷,在资金周转方面给贫困户带来一定压力。
5.贷款使用缺乏监督。
贫困户使用贷款缺乏监督管理,没有合理规划,造成贷款使用效益不高。
6.贷款发放进度慢。
扶贫小额信贷利率较低,贫困户居住分散入户成本高,无联保贫困户放贷风险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的发放进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欠发达乡镇奔小康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欠发达乡镇奔小康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浙政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欠发达乡镇奔小康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6号)2003年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全省361个欠发达乡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扶贫开发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欠发达乡镇奔小康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
以增强农民致富能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核心,扩大区域协作,强化结对帮扶;加大扶持力度,推进下山脱贫;加强农民培训,促进转移就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欠发达乡镇奔小康步伐,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05—2007年,全省欠发达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80%以上的欠发达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完成下山脱贫20万人,其中省重点扶持的211个乡镇15万人,三分之二以上的下山劳动力实现转产转业;通乡公路全面硬化,75%以上的建制村通等级公路,65%以上的通村公路路面得到硬化;安全卫生饮用水普及率达到70%以上;贫困家庭子女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免费入学;基本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
二、加快下山脱贫步伐(一)下山脱贫的重点和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整村搬迁、灵活安置”的原则,制定欠发达乡镇下山脱贫和整村(以自然村为主,下同)搬迁规划,主要抓好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高山远山地区、重点水库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农民的整村搬迁工作。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提高小额信贷的合规性以及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农村扶贫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扶贫政策,按照“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统筹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小额信贷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办法,合理分配贷款资源,优化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小额信贷目标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目标是:(一)为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产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扶贫发展;(二)为发展特色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贷款范围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贷款范围为:(一)贫困人口借款。
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支持其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贷款。
对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发展。
(三)小微企业贷款。
面向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其开展生产经营。
(四)其他依法合规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根据主体的不同,实施针对性政策,规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农村居民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三)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有还款能力;(四)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二)生产状况稳定,贷款后能够有效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十条小微企业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有的话);(二)有基本设备和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并且有稳定的经营状况;(三)有发展的预期和能力;(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合规的风险评估。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措施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措施扶贫小额信贷是一种重要的扶贫举措,旨在为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条件,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
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贫困户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和制度体系。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小额信贷的优先扶持对象和资金来源,建立健全小额信贷的审批、发放和管理机制,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能够便利地获取到资金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确保他们依法合规经营,并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让农民和农村企业了解到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利益。
其次,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资金投入力度。
政府要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资金投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或利用财政资金等渠道,增加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规模和覆盖面,确保贫困户能够获得足够的贷款支持。
同时,要优化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使贫困户能够更好地享受到贷款的利益,减轻他们的还款负担。
第三,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能力建设。
政府要通过培训、指导和激励等方式,提高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有效地履行起扶贫小额信贷的职责和使命。
同时,要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合力,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要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的资金使用和贫困户的融资需求得到妥善处理。
同时,要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了解工作情况并进行总结,为下一阶段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五,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宣传和推广,让贫困户了解到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利益,激发他们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浙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31号)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自主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现就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新农村建设精神的重要抓手,是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农民创业创新;有利于加快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支持;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总体要求。
培育竞争适度、开放有序、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金融对“三农”服务供给的稳定增长机制,构建“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细则;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把支持“三农”的工作列入年度评价体系,其他各金融机构也要发挥各自经营优势,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在全省形成金融业共同服务“三农”发展的合力。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在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还款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为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的安全运行,降低还款风险,特制定本预警应急预方案。
一、风险防范预警机制1.数据监测与分析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数据库,实时收集贷款农户的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还款情况等数据。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贷款农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还款风险。
2.风险预警指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标,包括逾期率、违约率、贷款集中度等。
当这些指标超过正常范围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3.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手机短信、、公告等多种渠道,及时向贷款农户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他们按时还款,防范风险。
二、还款风险应急措施1.贷款重组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户,及时与其沟通,了解原因。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还款困难,可以采取贷款重组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还款压力。
2.贷款担保对于有还款意愿但还款能力较弱的农户,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担保方式可以包括实物担保、信用担保等。
3.贷款逾期罚息对于恶意逾期还款的农户,可以采取罚息措施,加大其还款压力。
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维护信贷秩序。
三、还款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贷前审查在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加强对农户的贷前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理、还款来源明确。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坚决不予发放贷款。
2.提高贷款利率合理调整贷款利率,使其既能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又能保障金融机构的盈利。
通过提高利率,激励农户按时还款。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4.落实还款责任明确还款责任,要求贷款农户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承诺按时还款。
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预警应急预方案的组织实施1.成立预警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组成的预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还款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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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发〔2018〕4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在全省全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制度,现将《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原浙江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3日
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发展增收,根据《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以全省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已认定低收入农户的所有县(市、区)。
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黄岩区、婺城区、兰溪市要根据实际需要,视财力可能适当增加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扩大小额信贷规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共同负责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扶贫部门。
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做好项目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工作;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二)财政部门。
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配合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三)人民银行。
负责运用扶贫再贷款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支持。
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扶贫、银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四)银监部门。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
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扶贫部门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贷款对象。
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扶贫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支持,以促进其稳定增收。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九条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一般每户5-10万元。
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金额。
第十条贷款期限。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授信期限一般控制在5年以内。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扶贫小额信贷执行基准利率,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二条加强贷款管理。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户贷户用。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后续管理,发现超范围使用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未贴息的不得予以贴息,已贴息的应立即整改。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续贷方式,支持低收入农户融资周转无缝对接。
第十三条加强风险管理。
各地应按照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从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
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扶贫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调办理贷款展期。
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应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第四章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对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黄岩区、婺城区、兰溪市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扶贫小额贷款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
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单个农户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扶贫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在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未办理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贴息。
第十七条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结算频次或实时兑现。
第十八条每次兑现时,由县级放贷金融机构将本结算期内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和贷款实施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报送县(市、区)扶贫和财政部门。
县级放贷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审核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并按规定公示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县级放贷金融机构。
县(市、区)扶贫办按照要求将贴息资金发放和放贷金额等相关信息,报经县级扶贫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县级放贷金融机构根据审定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在收到补助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扶持对象。
第十九条年度省补助资金低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差额部分可从下一年度省补助资金安排,市县财政也可视财力可能适当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每年年底,县(市、区)扶贫办会同当地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项目自查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保监局。
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可组织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扶贫办省农办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信联社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2.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附件1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审批人:填表单位:(盖章)
备注:1.贷款用途: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休闲旅游业、家庭工业、电子商务业、其他。
2.贴息贷款金额: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金额。
附件2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审批人:填表单位:(盖章)
1.资金数据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2=10+12+14+16+18+20。
3.3=11+13+15+17+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