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合作,创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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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合作创作
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均有意合作进行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创作本合同第1条中所述作品,并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下称剧本)的原创工作,此剧本的名称暂时定为《》。
甲乙双方的分工如下: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律师提示】:对于合作合同,应在合同中对双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创作期限
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完成剧本初稿的创作。若剧本初稿届时未能完成,不视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但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剧本创作事宜,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律师提示】:合作完成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此处可也定相应的制约措施,如,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创作时间或经另一方催告后扔拒不进行工作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剧本的修改
剧本初稿完成至剧本定稿期间,甲乙双方应根据需要对剧本进行补充修改,使剧本不断完善。
4、意见分歧
若甲乙双方在创作剧本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
(甲方/乙方)的意见为准。另一方可以保留其意见并将其记录附在剧本后面。
5、费用及负担
甲乙双方因创作剧本而支付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6、剧本著作权的归属
6.1剧本定稿完成后,剧本的著作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但著作权的行使,由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另一方当事人。
【律师提示】:此处是作品完成之后的权利归属归的约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6.2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定稿完成前自愿退出剧本的创作,另一方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完成剧本的创作,剧本的著作权由另一方单独享有或与他人共同所有。自愿退出方在其所完成的剧本中的相关权益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终止。
6.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共同创作的剧本或将剧本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单独发表合作剧本。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6.4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丧失创作能力或死亡,另一方有权单独或与别人合作完成剧本的创作,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置。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的合法继承人享有。若其权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由另一方合作者享有。
6.5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完成后死亡,另一方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置。死亡方除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外,其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若其权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由另一方合作者享有。
【律师提示】:对于合作合同,著作权的归属约定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7、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品中的署名权
合作创作的剧本若许可第三方以该剧本为基础拍摄电影(电视剧),甲乙双方皆拥有在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8、违约责任
8.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
8.2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第6.1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阻碍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6.3条的规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共同创作的剧本,或将剧本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应赔偿对方的相关损失。
8.4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9、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9.1、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9.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9.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9.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9.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9.7。
10、通知
10.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0.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10.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律师提示】此条约定,避免一方因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涉及合同相关事项变更,而对方实际没有收到,没有相应证据。
11、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