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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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考
核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经区政府授权,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五条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按所得总分进行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办)、有责任的职能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办、有责任的职能部门,年度考核扣除2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综合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随机考核与安排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底,各镇(办)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考核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考核小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①被考核单位自查总结,向考核组汇报;②考核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③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考核组意见,确定考核结论;④考核组长签字;⑤考核材料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考核结果上报区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二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单位和部门报请区政府予以表彰与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办及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XX区镇、办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2、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