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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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7]14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10.27

【实施日期】1987.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27日津政发〔1987〕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划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持相对稳定。变更时,要从现状和实际出发,参考历史沿革,兼顾长远,审慎处理。

(二)根据不同社会区域的社会经济结构、居民分布状况、生活方式等特征,并结合城乡规划;在市区应侧重城市管理,在郊区、县应侧重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

(三)界域分明。防止区域交叉重迭,尽量选择明显、永久的线状地形、地物作为界线标志,如河流、堤防、山脊、沟谷、铁路、公路、市区道路等。

第三条变更行政区划,应按程序上报审批:

(一)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区、县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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