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排污费改税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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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排污费改税的一点看法

摘要: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的环境保护得到政府的重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始释放出的征收环境税的信号,排污费改税在我国势在必行。本文将通过解释排污费改税的基本含义、排污费改税的必要性、以及怎样顺利的进行费改税即对排污费改税提出的一些想法与建议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排污费;排污税;排污收费制度。

1、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与积极作用

1.1、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与沿革

1.1.1、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我国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和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自己的经营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从而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1.1.2、排污费制度源于发达的西方国家,其作为一项完善的制度,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是国家对污染物排放的集体或个人实行收费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贯彻了“污染者负担”这项原则,国外称这项制度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开始迅速发展,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排污收费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1979年9月,全国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保护法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的污染物,

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到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项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自此,排污收费制度普遍实行,全国形成了从上到下的一套征收排污费的法规体系。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这次条例实施是我国排污收费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的一次细化与重大改革。2007年环保总局又通过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的重要性,纠正了排污收费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法的行为。根据统计,全国在实施排污收费制度30年来,累计征收排污费1479.5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和个人超过了50万个。

1.2、排污收费制度的积极作用

经过30年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在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的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开辟了一条稳定的环境保护征收资金的渠道,解决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在我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交给财政部门统一规划,其资金全部用于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括污染源防治,环保新技术研究,环境实施监测等。二是征收排污费这项制度直接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一定的罚款客观上给予

了污染者一定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污染者降低污染的积极性。从而促使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从而降低物耗能耗,减少了污染物排放。三是强化了环境监察和执法的手段。排污收费制度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已经成为环保部门打击污染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法律武器和主要手段。制度的确立强化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排污企业排污申报数据的集中核查,提高了收费的准确性。2、排污费改税的必要性

2.1、排污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制度是我国的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政策。从上文我们也看到,排污费征收三十余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资源节约、控制环境污染恶化趋势、提高环境保护的监督能力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要认识到,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从性质上看并不是一项行政收费,而是一种税收。因此,实行排污费改税其实是为了回归,让行税收之实真正得税收之名。

排污费改税并不简单的就是变个名字,其必要性更直接体现在现行排污费制度在“费”的名义下征收会存在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违规设置排污费“收缴过渡户”

在排污费征收上,有的财政和环保部门沿用以前的习惯做法,违规设置收缴过渡户。一是在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征收之前,通过环保部门或财政部门开设的过渡户收缴排污费;二是使用非税收入征收

系统后,违规将系统设置为排污费先缴入过渡户汇总归集,然后再缴入国库。

2.1.2、排污费收入人为混库,地方财政层层截留中央级收入

一是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在系统设置时即将程序设定为将各市上缴的排污费属于省级和中央级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二是通过排污费收缴过渡户上缴,部分地市为完成全年收入任务,人为将属于中央级的排污费缴入地方国库。

2.1.3、排污费“应征未征”问题普遍存在

排污费的征收普遍存在排污费核定征收程序不规范,征收环节内控制度不健全,随意征收排污费的问题。个别县(市)不按排污费解缴入库的程序进行收费,有的没有申报就收费,有的虽然申报了但未核定收费,有的核定了却与实际收费不符;有的不按规定标准和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征收排污费,而是采取定额征收或协商征收的方式,少征、漏征排污费问题十分突出。

2.1.4挤占挪用截留排污费

一是挪用排污费用于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明确规定:从2003年下半年起,排污费不得用于环保机构自身建设,在东部地区应当一步到位。但被检查的东部某省却擅自规定,省内所属10个市以2002年各级环保机构在排污费中列支的环保机构经费为基数,2004年至2005年每年可按列支基数的50%和25%用于补助环保机构经费,排污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等等。

二是截留排污费用于办公楼建设。据检查发现,某市环保局2004

年以来以“赞助费”名义截留其征收的排污费658万元,存放账外,用于办公楼建设,而且建设办公楼严重超标,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三是“坐支”排污费用于经费开支。部分地区存在“坐支”排污费用于经费开支问题。如:2004年至2005年,某市环保局以科技开发费名义,将缴入过渡户的排污费50万元不入库,而是退给所辖各区环保局,用于经费开支和粉尘治理完成任务奖。

2.2产生如上问题的原因。

2.2.1预算经费保障不足是导致排污费被挤占挪用的直接原因

有的地方财政十分困难,尤其是县级财政更加困难,难以保证环保部门的经费需要。2003年7月前,全国各地的排污费相当大部分弥补了环保部门经费不足。从2003年7月开始,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并要求排污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染防治,不得用于环保部门机构经费。执行该规定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是部分县区人员经费没有保障,正常工作严重受影响。二是公用经费预算标准低,难以保证正常工作运转。三是专项经费严重不足,基本工作条件不具备。四是环境监察、监测手段落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例如,2004年至2006年,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均经费39660元,而同期该市环保部门人均经费仅为16640元,仅为市平均水平的42%。又如,某市环保局2004年共有人员65人,预算内人均经费不足一万元,严重不足,只好靠“吃”排污费,维持正常运转,其挤占排污费占预算内经费的比例高达198%。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足,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排污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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