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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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污水处理费是遵循“排污者付费”的原则,由污水排放者承担污水治理经济责任的“价格化”表现形式。

污水处理费的科学定价机制,是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下文是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欢迎阅读!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2015年3月1日起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市)县两级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市、区(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排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排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广东省)一、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二、收排污费的性质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

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

四、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已废止)(1982年2月5日国发[1982]21号公布)。

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3.《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9月3日省府[1990]74号颁布)。

4.《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八条。

(二)事实依据1.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广州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2.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3.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五、征收排污费标准(一)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二)收费标准:(见附表)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2月5日国发[1982]21号公布)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废气、废渣部分;2.《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262号)。

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而对于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如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等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另外,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征收方法二、排污费的征收方法排放水、大气、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的原则征收排污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放废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费仍然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征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算征收排污费。

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算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2、强制征收的原则、强制征收的原则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6、政务公开的原则: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

2024年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2篇)

2024年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2篇)

2024年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一、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xx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24年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2)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体系2024年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标准版)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标准版)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污水处理费是遵循排污者付费的原则,由污水排放者承担污水治理经济责任的价格化表现形式。

污水处理费的科学定价机制,是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下文是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欢迎阅读!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xx〕15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xx〕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20xx年3月1日起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市)县两级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市、区(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3项中,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环保排污费收费标准

环保排污费收费标准

环保排污费收费标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中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有效控制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对排污企业实行了环保排污费收费制度。

环保排污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征收的,用于弥补环境容量损失和环境功能退化的费用,也是一种环境保护管理手段。

本文将就环保排污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环保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各类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排污单位,环保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按照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取分类征收的方式,以此来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而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排污费则是按照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来确定的,鼓励其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环保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还与排污单位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密切相关。

在环境容量紧张的地区,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会相对较高,以此来限制排污行为,保护当地环境。

而在环境质量较好的地区,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则相对较低,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排污行为,而是鼓励企业进一步提高环保水平,保持环境的良好状态。

此外,环保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还受到政府环保政策的影响。

随着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环保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也在逐步提高。

政府通过提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旨在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这也是环保排污费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的来说,环保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排污单位类型、排污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地区环境质量以及政府环保政策等多个因素的综合体现。

通过合理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地区政府和排污单位能够共同遵守环保排污费收费标准,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的区别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的区别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的区别 来源:衡阳市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浏览字体:来电编号:来电类型:受理单位:处理情况:来电时间:2008-09-25 08:48:00 回复时间:来电内容:回复内容:9月24日,陆先生来电咨询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有什么区别。

12345回复:排污费是指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要求按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和数量缴纳一定的费用,排污者缴纳的费用的实质是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一定的环境成本,或生产和消费活动使用了环境资源而支付的一定费用。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生活用水经城市污水处理中心再循环处理时所缴的费用,在交水费的时候收取的,而排污费则是单独收的。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发布时间:2012-02-03 09:05[案情简介]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收到南昌市环保局送达的《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该校自2004年1月起每月缴纳9375元排污费。

该校认为,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且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按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无须再缴纳排污费,环保局属于重复收费。

同年7月初,该校向江西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昌市环保局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江西省环保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底做出维持南昌市环保局对该校征收排污费的复议决定。

同年9月初,该校不服江西省环保局做出的复议决定,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及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赣江,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排污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排污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排污费计算标准及方法排污费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所产生的费用。

排污费的征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促使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下面将介绍排污费的计算标准及方法。

一、排污费计算标准。

排污费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几种计算标准:1. 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和检测,按照超标排放的情况进行罚款。

2. 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进行计算,按照超出排放总量的部分进行罚款。

3. 污染物排放绩效标准,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绩效评估,按照不达标的情况进行罚款。

以上是排污费计算标准的一般方法,具体的计算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排污费计算方法。

排污费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排污物种类和排放量,企业首先需要确定自身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可以通过监测、检测等手段进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

2. 计算排污费用,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因素,按照相关的计算标准进行排污费用的计算。

3. 缴纳排污费用,企业在计算出排污费用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排污费用上缴给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

4. 监督检查,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会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用,并且达到排放标准。

以上是排污费的计算方法,企业在进行排污费计算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排污费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之,排污费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合理计算排污费用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避免因违规排放而产生的罚款和其他不良后果。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排污费的计算工作,积极加强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推荐]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推荐]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推荐]第一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推荐]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什么是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是指污水处理厂为居民、企业、单位等收取的处理污水的费用。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制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水源污染物的情况而定。

污水处理费一般包括基本费用和污染物排放费。

污水处理费的计算方式污水处理费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依据居民用水的总量进行平均划分;二是根据企业、单位的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进行计算。

对于居民来说,污水处理费通常是由当地供水公司或政府代收,收费标准为每吨水收取一定的费用。

例如,某地区每吨水收取0.5元的处理费,若一个家庭每月用水量为50吨,则每月需要缴纳25元的污水处理费。

如果超出用水量,则需按实际用水量进行收费。

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污水处理费计算相对复杂。

通常需要对污水进行监测和测试,测出污染物的浓度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污染物排放费根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进行计算,其计算量不同于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作用污水处理费是一种环境保护措施,推行它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企业、单位合理使用和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降低水环境污染,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可以形成环保产业链,促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升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污水处理费的缴纳方式居民的污水处理费通常是通过电费、水费等代收方式进行缴纳。

对于企业、单位来说,缴纳污水处理费是一种必要的社会责任。

通常需要每月或季度向污水处理厂按照排放量缴纳费用。

如果发现企业、单位污水排放超标,则需要缴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费以及承担违规处罚。

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性污水处理费不仅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还可以帮助污水处理厂更好地开展污水处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和公共健康。

同时,污水处理费还具有环保旗帜的作用,宣传“注重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理念,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市民用水、工业生产等各个领域水消耗量的增加,污水处理费在环保领域的作用越发凸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是指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所需支付的费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费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措施,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的重要费用项目。

首先,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水资源的供应将面临严重的困境。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可以用于建设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

其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可以促使居民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水排放。

随着污水处理费的增加,居民们会更加重视节约用水,减少浪费现象的发生。

无论是家庭还是企事业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和改善用水方式,都可以减少污水的产生,从而降低污水处理费的支出。

这种费用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地推动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和行动,推动全社会向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此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也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水平。

城市污水的直接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威胁。

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可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地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改善水体质量,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征收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社会公平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有些地方或企业可能支付过高费用,而有些地方或企业可能支付过低费用,这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不公平现象。

其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工作面临一定的难度。

由于水资源的跨界性和污水排放的复杂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需要政府、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之间的协作和监督。

总之,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是一项有益于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费用项目。

污水处理费是什么

污水处理费是什么

污⽔处理费是什么污⽔处理⼚收取的污⽔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来⽔⼚(公司)随⽔费收取的污⽔处理费,另⼀种是⼀些企业和个⼈集中处理⽣产或⽣活污⽔⽽交纳的污⽔处理费,对这部分污⽔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

对污⽔处理企业⽽⾔,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明确,单位和个⼈提供的污⽔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取得的污⽔处理费,免征营业税。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来⽔⼚(公司)随⽔费收取的污⽔处理费,⼀般由⾃来⽔⼚(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于公益性污⽔处理建设,如更新当地⽔管⽹、处理城市⽣活污⽔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来⽔⼚(公司)随⽔费收取的污⽔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对于经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建⽴的污⽔处理单位,通过⼀定的设备或⼯艺流程将污⽔净化,达到排放或另⾏使⽤的标准,其向污⽔排放单位或个⼈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处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规定,可以认定污⽔处理单位为⽣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产和⽣活污⽔属于提供委托加⼯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免征增值税。

再⽣⽔是指对污⽔处理⼚出⽔、⼯业排⽔(矿井⽔)、⽣活污⽔、垃圾处理⼚渗透(滤)液等⽔源进⾏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定⽔质标准,并在⼀定范围内重复利⽤的⽔资源,再⽣⽔应当符合⽔利部《再⽣⽔⽔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可见,对于污⽔处理和再⽣⽔,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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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发布时间:2007-03-15 09:05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收到南昌市环保局送达的《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该校自2004年1月起每月缴纳9375元排污费。

该校认为,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且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按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无须再缴纳排污费,环保局属于重复收费。

同年7月初,该校向江西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昌市环保局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江西省环保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底做出维持南昌市环保局对该校征收排污费的复议决定。

同年9月初,该校不服江西省环保局做出的复议决定,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及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赣江,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被告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原告诉讼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产生误解,属理解上的偏差,故不予支持。

随后,原告依据判决,按照南昌市环保局《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缴纳了排污费。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两个不同概念及其不同的法律意义。

案件经过复议、诉讼两个阶段才使争议得到最终解决,关键在于双方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有必要理清该问题。

1、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
本案原告认为其不应交纳排污费,那么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下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问题。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是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

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措施,其目的除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外,还有对有限环境容量使用的补偿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下发的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的解释,污水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的排污费。

污水超标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基础上再加一倍计算后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从规定可知,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并非仅针对企业,凡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所以原告主张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不应
该缴纳排污费是与法无据的。

同时原告的污水是直接排入环境的,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机关,有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其向原告征收排污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法院也依法作出了正确的裁判。

2、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本案原告交纳了污水处理费,因而认为不应该再交纳排污费。

争议的焦点在于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所谓污水处理费是指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者征收的费用。

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目的是使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预付价值能够回收并得到增值。

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由此可见,区别于排污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

目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也逐步走向市场化,污水处理费逐步成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商的投资回报,不具有对公共环境资源占有或侵害的补偿意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并不能等同。

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此外,并非只要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就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下发的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的解释,如果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对于
排放污水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则不再征收超标排污费
本案的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却并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向环境中排放。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当然不符合免交排污费的条件。

况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并非环境保护部门,故不存在重复收费问题,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至于原告和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之间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双方若有争议,可另行解决,并不是本案的重点。

3.对违法征收排污费的救济途径
在缴纳排污费的过程中,排污单位对自身的权利也要有保护意识,本案中的原告虽然误解了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用的差别,但是却积极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很好的现象。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排污收费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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