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排污费征管文书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环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24〕1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1 目的和范围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全流程工作,保证碳排放核查工作符合区域碳市场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受委托的核查机构开展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非工业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和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鄂环发〔2022〕12号)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鄂环发[2005]58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5]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最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万能的排污费”为题,报道了我省南漳县环保局违规征收和使用排污费情况。
该栏目报道了南漳县环保局擅自以招待费、房租费、医药费等冲抵、挪用、乱支排污费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目前南漳县环保局正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关调查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节目播出后,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国家环保总局针对此事件,于2005年8月25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94号),重申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杜绝协商收费和人情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截流、坐支和挪用。
同时环保总局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南漳县环保局在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要求,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然而,南漳县在执行过程中,以收抵支、坐收坐支的现象普遍,发生的次数多,时间长。
这次央视曝光的问题主要反映了没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2、收取的排污费没有全额入国库。
地方为了躲避上缴国家和省25%的排污费,所收的排污费没有全额入库。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鄂财建规[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09〕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为了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费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联合制订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环保局二00九年九月三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的价费机制,促进我省环境质量的逐步好转,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让金是指为体现环境资源国有化原则,将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通过公开拍卖兑价转让所取得的利益。
第四条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出让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财政、环保、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出让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4]80号【失效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精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简化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程序,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更加简便、科学、高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了简化修改,同时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现就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更新自2015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须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所属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启用新版(网络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
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二、建立基础信息库取消年度预申报。
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环境监察机构以此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库,用以掌握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础信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湖北省排污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系统”所需公开的排污收费管理相关信息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湖北省排污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系统”所需公开的排污收费管理相关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鄂环办[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湖北省排污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系统”所需公开的排污收费管理相关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10]13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湖北省排污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系统”是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之一,将为全省排污收费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根据省电子政务办《关于下达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批复书的通知》(鄂电政办[2008]54号文)要求,该系统需要在省电子政务外网上公开全省排污收费管理相关收费机构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见附表)。
请各地严格按照附表的要求完整收集汇总、填报各地辖区内所有的排污收费管理相关信息。
请各地于8月19日前把汇总填报好的附表电子件发送到电子邮箱********************.cn,同时把汇总填报好的附表及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文件文本纸质件传真到************,并以正式文本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李慧郭鹏飞联系电话:(027)87167417 87167147传真电话:(027)87652665电子邮箱:********************.cn附件:1.排污收费管理收费机构信息表2.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信息表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排污收费管理收费机构信息表附件2: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信息表(1.受罚企业基本信息)注:1表和2表信息通过对应的处罚文件号进行对照,并附相应处罚文件文本(纸质件和电子件)。
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信息表(2.行政处罚信息)注:1表和2表信息通过对应的处罚文件号进行对照,并附相应处罚文件文本(纸质件和电子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鄂环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鄂环发[200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全面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章及相关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文书(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一: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鄂环办[2009]7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9.12.17【实施日期】2009.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技术难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之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如实上报”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
2010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仍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从严规范,有效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2009年度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及2010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排污单位填报的报表类型要与企业性质相对应,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染较轻的小型工业企业、所有类型的第三产业及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一律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为进一步拓展排污申报核定面,各地应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对照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进行筛选,凡普查名单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都必须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7]22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日期】2007.09.20【实施日期】2007.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22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为贯彻落实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发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第310号令《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传递的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按时足额征收排污费;财政部门负责排污费的资金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排污费的入库监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2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0735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4a.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年来,国家环境监察局和省厅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省环境监察工作动态,促进全省环保部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推动环境执法。
现就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和环境监察执法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同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部署。
(三)本地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以及面临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四)社会各界关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问题的反映,国际环境执法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情况,专家、学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六)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能力建设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排污申报核定情况、生态环境监察情况、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重要或典型案例剖析,重要调研报告以及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策动向等。
二、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的种类通常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等五种形式。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送达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畅通。
第五条征收排污费的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并将副本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实行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季度将核定和实际征收的排污者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示。
第七条排污者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月或当季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推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推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鄂环办[2013]160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推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鄂环办[2013]1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151号)精神和2013年5月环保部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会议要求,结合我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我省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完成排污申报、审核、核定、计算等全部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领导负责、环境监察机构牵头、污染源监控中心、环境信息中心等配合的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共同推进排污费征收信息化管理工作。
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环境信息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部署安装、升级调试、维护管理以及技术保障等工作。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和环境信息与能力建设项目已有基础上,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运行环境要求》,配齐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运行所必需的软件、硬件和网络,并向软件开发商(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启远程桌面,配合软件开发商进行软件部署、联调和升级,保障软件服务器正常运行,并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县区级环保部门通过环保专网(未联通环保专网的地区可采用VPN专线网络)访问市级平台实现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
管理企业多的县区、县级市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软件部署,并按《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运行环境要求》做好运行环境准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活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9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活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3e46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1f.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活动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活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97号)各有关市、州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加快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我厅决定从2013年5月份开始,组织开展全省排污权交易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交易的对象。
本次排污权交易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交易量来源于2010-2012年纳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省级回收的排放权。
2013年第一批交易对象为省环保厅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审批的需要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的建设项目。
2012年12月31日之后审批的项目和市州审批的项目纳入第二批交易。
未进行排污权交易的2008-2009年国家、省级环评审批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企业自行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排污权交易。
二、交易基价。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基价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环资规函[2011]137号),本次交易基价为:化学需氧量8790元/吨,氨氮14000元/吨,二氧化硫3990元/吨,氮氧化物4000元/吨。
三、交易时间和地点。
交易启动时间暂定2013年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请相关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局组织各相关企业(见附件一),于2013年4月25日之前到省环保厅办理交易申请审核手续,并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二)。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5年9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防治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以下统称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中央、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省环保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保部门代收。
市、地、州、省直管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市、地、州、省直管市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县(市)属及县(市)属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省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中央和省的投资或股份占总投资或股份50%及以上的,以及由省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的排污费,由省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费、建筑施工噪声的超标排污费,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排污水费;排放二氧化硫,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废物和噪声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排污费征管工作收尾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排污费征管工作收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鄂环函〔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排污费征管工作收尾的通知鄂环函〔2018〕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为做好全省排污费征管工作收尾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2017年第4季度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
2017年第4季度是核定、征收排污费的最后一个周期。
各级环保、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密切部门配合,加强排污费核定和征管,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2017年第4季度排污费征收入库工作。
二、全面完成排污费欠费清查清缴工作。
请各级环保、地税部门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排污费欠费清查清缴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函〔2017〕9号)要求,责令欠缴排污费的单位限期缴纳,及时追缴入库。
对于拒不缴纳排污费的缴费人,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完成辖区内的历年排污费欠费清查清缴工作。
清查清缴后,各地排污费欠缴结果(见附件1)经地税、环保共同认定盖章后于2018年3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环保厅和省地税局。
三、扎实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
省环保厅将于2018年1季度在全省组织开展2017年排污费稽查工作(稽查方案见附件2)。
请各市(州)环保部门对辖区内2017年度排污费和试点征收行业的VOCs排污费申报、核定情况进行自查,并针对目前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征收和实际入库数据严重不符等情况(详见附件3),加强数据信息管理,及时更新排污费征收系统数据,确保顺利通过环保部组织的2017年度排污费申报与征收汇审考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保系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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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保系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保系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2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机关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公文在行政管理和公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塑造省环保厅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对《湖北省环保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各处室(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地环保局参照执行。
一、规范公文格式种类(一)常用公文格式公文格式主要有文件式公文格式、信函式公文格式、公文纪要格式、命令格式。
常用的主要是“文件式”公文和“信函式”公文。
“文件式”公文:首页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文头纸,即发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后有“文件”二字。
“信函式”公文:首页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头纸,即文头的发文机关名称后无“文件”二字。
发文字号放在武文线下版心右上角顶格。
这种公文除了不标识签发人以外,其他各要素均与“文件式”公文相同(以下简称“信函式”公文格式)。
主要用于答复、解释或说明某种具体事项,是处理日常事务的平行文或下行文。
信函式公文与文件式公文的作用和效能是相同的,仅是表现形式的不同。
(二)省环保厅文件格式种类1.鄂环保文为上报性公文,适用于下列事项:(1)向环保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或其它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工作、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统计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统计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8.11.05
•【字号】鄂环办[2008]171号
•【施行日期】200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统计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的
通知
(鄂环办[2008]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的决定,各地环保部门应将《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公证送达的比例控制在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总数量5%以内,各地地税机关征收的排污费金额应在排污者签收和5%公证送达的排污费核定总额的95%以上。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了解省政府第310号令执行后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加强对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的监管,省环保局决定定期统计各县、市、区、市(州)直管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
现通知如下:
请各地统计2008年1-10月辖区内县、市、区和直管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填《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统计表》,在11月12日前上报我局。
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的15日前应统计上季度辖区内县、市、区和直管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将填写的《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统计表》上报。
排污费征收金额应得到地税机关、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的确认。
所有统计数据应保证准确无误。
联系人:赵亦联系电话:027-87167395
传真:027-87652665 电邮:****************
附件:湖北省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湖北省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情况统计表。
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环保局排污费审计

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环保局排污费审计各县(市、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排污费征收工作,多次作重要批示。
省环保局、我局相继召开排污费征收工作会议进行贯彻部署。
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贯彻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提高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认识。
前段时间,黄小晶省长针对审计部门发现我省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这个费用不是简单的收费问题,而是牵涉到强制治理问题。
”苏增添副省长的批示:“按黄省长的批示精神,尽快提出对企业强制征收排污费的意见。
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范围,提高监控水平。
”排污费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排污单位强制收取的一种费用。
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引导或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
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就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根据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交纳排污费。
因此生产企业要为其排污行为付出经济代价。
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准确把握了征收排污费的实质,同时也提出了排污费征收工作措施和要求。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制度,加强督促管理。
二、认真分析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自查,立即进行整改,迎接省、市稽查。
全市排污费工作会议上,分析了当前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一些地方出台了限制或不利于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土政策”,致使一些工业园区或一些受“保护”的企业肆意排污且没有依法缴纳排污费。
2、一些企业环保和缴费意识淡薄,一方面不进行污染治理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方面千方百计拒缴、少缴、欠缴或赖缴排污费。
3、环保部门自身也存在问题:有的地方对排污费工作的重视有所松懈,为收费而收费,没有很好地发挥排污费征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有的地方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重视,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没有开展或登记面严重偏少,习惯于协商收费;有的地方收费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足,真正会懂收费或能够胜任收费工作的人员只有1至2人;存在“重结果轻程序”、“重任务轻规范”的现象;有的地方收费台账未建立或不完善;有的地方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使用不重视,未开始使用或未坚持使用;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一些以试生产名义生产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企业未开征排污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省排污费征缴先进单位的通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省排污费征缴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鄂环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省排污费征缴先进单位的通报(鄂环发[20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地税局:我省排污费征缴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各级环保、地税部门密切协作,不断加大征管力度,完善征缴机制,排污费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全面足额征缴排污费意识明显增强,为全国排污收费改革积累了经验。
特别是2013年,全省各级环保、地税部门优化征缴流程,加强排污费稽查,排污费收入首次突破6亿元,累计征收入库60161万元,比2012年增长19%。
在排污费征缴工作中,涌现了一批征管先进单位和缴费先进企业,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省环保厅、省地税局决定对68个征管先进单位和36个缴费先进企业进行联合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企业,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排污费征缴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省各级环保、地税部门和缴费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优化服务,规范执法,增强环保意识,努力促进排污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美丽湖北建设再做新贡献。
附件:2013年度排污费征缴先进单位名单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2月17日附件2013年度排污费征缴先进单位名单一、排污费核定先进单位(33个)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青山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黄石市环境保护局、黄石市铁山区环境保护局、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兴山县环境保护局、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丹江口市环境保护局、襄阳市环境保护局、南漳县环境保护局、枣阳市环境保护局、鄂州市环境保护局、鄂州市环境保护局华容分局、钟祥市环境保护局、沙洋县环境保护局、孝感市环境保护局、汉川市环境保护局、荆州市环境保护局、江陵县环境保护局、麻城市环境保护局、武穴市环境保护局、咸宁市环境保护局、通山县环境保护局、随州市环境保护局、随县环境保护局、建始县环境保护局、来凤县环境保护局、仙桃市环境保护局、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二、排污费征收先进单位(35个)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洪山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黄石市地方税务局、黄石市地方税务局团城山分局、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竹山县地方税务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当阳市地方税务局、兴山县地方税务局、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宜城市地方税务局、鄂州市地方税务局西城分局、鄂州市地方税务局葛店开发区分局、荆门市东宝区地方税务局、钟祥市地方税务局、黄冈市地方税务局、麻城市地方税务局、荆州市地方税务局、荆州市地方税务局荆州开发区分局、孝感市地方税务局槐荫分局、应城市地方税务局、随州市地方税务局烈山分局、随州市曾都区地方税务局、咸宁市咸安区地方税务局、崇阳县地方税务局、恩施市地方务税局、建始县地方税务局、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仙桃市地方税务局、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广华分局、神农架地方税务局阳日分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三、排污费缴纳先进单位(36个)武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当阳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河工厂及刘草坡工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晨力纸业有限公司、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恩施州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华新水泥(仙桃)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寨湾磷矿、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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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地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十不批”原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要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且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从2007年7月起,未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替代方案,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严格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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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排污费征管文书
的通知
【标 签】排污费征收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文 号】鄂地税发﹝2013﹞93号
【发文日期】2013-07-09
【实施时间】2013-07-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
为完善我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规章和规范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0)<>(2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函〔220)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职责,协调配合对全省排污费征管文书进行规范。
现将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鄂地税发〔〕号、《省环保局关于征
(2007220)<湖北省排污费>200734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号)规定使用的《排污核定通知书》同时废止。
附件: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1.
2.排污费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3.×××税务局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4.文书送达回证
5.×××税务局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排污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7.×××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8.×××税务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陈述申辩笔录
10.听证笔录
11.行政处罚决定合议笔录
12.×××税务局排污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13.×××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4.×××税务局排污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15.×××税务局排污费案件移送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79
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