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集,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将其他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其所设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贮存场所,并适时转移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收集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收集系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制定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申请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择优认定。
第六条(设置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设置在郊区(县)或工业集中区。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内环线内和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第七条(收集原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按自愿自主的原则,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也可直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第八条(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必须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数量不断增加,有效进行废物处置成为重要的环保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
二、背景随着上海市工业的快速发展,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
这些废物的不当处置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符合环保标准。
三、管理要求1. 分类管理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
废物的分类可以根据其来源、成分、毒性等进行划分。
这将有助于更好地控制和处理固体废弃物,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强制性处置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规定,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采用焚烧方式进行处理。
焚烧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灰渣,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必须采取其他合适的不可焚烧方式,如填埋、化学处理等,以达到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 监测与报告为了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符合环境标准,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建立了监测与报告机制。
任何进行废物处置的企业都必须定期进行监测,并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
4. 处罚与奖励为了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工作,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建立了相应的处罚与奖励机制。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企业,将会面临罚款、停产等处罚措施;而表现优秀的企业将获得奖励和荣誉,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环保责任。
四、经济影响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会对相关企业的经济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企业需要投入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和其他不可焚烧处置设施的建设。
其次,处罚和奖励机制的实施,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直接影响。
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是指将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储存、处置和处理的场所。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下面是关于的一份示例:一、总则1.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管理;2. 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3. 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制定污染控制方案,确保固废的储存和处置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储存要求1. 工业固废储存场应具备相应的固废分区和集装箱储存区域,并设立防渗水设施;2. 储存的工业固废应按照类别和性质进行分类,防止交叉污染;3. 储存区应保持干燥,避免雨水倒灌,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4. 储存区域应设置围墙,减少固废的扬尘和飞散。
三、处置要求1. 工业固废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2. 高风险固废(如有害废物、放射性废物等)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3. 废水处理设施应合理设计,确保排放达标,防止对水环境造成污染;4. 废气排放应经过治理设施处理,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大气污染。
四、监测要求1. 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2. 对储存和处置过程中的废物进行化验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要求;3. 废水和废气的排放应进行在线监测,确保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4.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保持记录并保存一定时期。
五、培训和应急预案1. 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环境意识和技能;2. 制定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降低环境风险;3. 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效率。
六、罚则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以上是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一份示例,具体的标准还需要根据政策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予发布《2014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一、工业固体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 2014年,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24.79万吨。
其中综合利用量1876.86万吨(含利用往年贮存量0.55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7.48%;处置量47.01万吨(含处置往年贮存量0.07万吨),处置率2.44%; 贮存量为1.51万吨;排放量0.03万吨。
见表1所示。
(二)主要工业固体废物1、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三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本市的主要工业固体废物,合计占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总量比重为65.9%(见表2)。
2、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企业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3。
二、工业危险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4年,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2.84万吨。
综合利用量26.79万吨(含利用往年贮存量0.74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1.5%;处理处置量35.73万吨(含处置往年的贮存量0.08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56.7%。
贮存量为1.13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1.8%。
(二)危险废物转移量2014年,本市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有4173家,全年工业危险废物市内转移量达38.78万吨。
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有52家,跨省市转移量为8.03万吨。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
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5]4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
知
(沪环保防〔2015〕419号)
各区县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需求,有效防范工业固废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负责、分类收运、合理处置”的原则,现就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量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废单位应首先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产废单位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完善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鼓励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已有明确资源化利用途径的大宗工业固废,不进入到本指导意见所述相关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二、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去向
本市对需处理处。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生固体废物部门在办公、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3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一)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弃弃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安全部职责(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二)负责对各部门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处理,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四)负责在网上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五)负责选定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销售、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六)负责建立危险废弃物处理台账。
第5条产生固体废弃物部门职责(一)负责辨识本部门属地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固体废弃物,负责本部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危废的登统、分类收集、临时储存等工作,建立危废产生、出入库等各类台账;(三)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报安全部处理;(四)按要求规范建设危废贮存场所;第三章固体废弃物管理第6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环保型的原辅材料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采取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7条固体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存放地,应做到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以防混放。
第四章危险废物管理第8条各部门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尽量采取措施,进行综合利用,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环规〔2020〕6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动全市相关企业,特别是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规范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废水处理(一)总体原则按照“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总体原则,落实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分质分流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要求。
(二)分质分流要求1、对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在产生环节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稀释排放。
同一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不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源头分类,按镀种分别收集处理并在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不同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相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可以合并收集后由同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
对因生产工艺原因或经检测评估含有多种一类污染物、不具备分质分流条件的废水,可作为含一类污染物混合废水统一收集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仅含二类污染物的不同种类废水可统一收集、混合后作为综合废水集中处理,但含氰废水等有特殊预处理要求的,应先实施预处理后再纳入综合废水。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不有效地处理这些垃圾和渣土,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上海市于11月5日公布了新的管理规定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很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危害。
规定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细则,上海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其处置的方式和标准。
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应当有专人进行集中收集,绝不能随意乱倒。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要对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类。
2.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不得乱倒,规范运输行为。
3.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禁止随意乱倒,对于不能回收的垃圾和渣土,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且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使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质量。
未来展望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
上海市加强管控,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61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2014.4Key Enterprises of CAEPI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Shanghai Solid Waste Disposal Center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固处中心”)隶属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为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大型环保企业,是上海市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集约化处置基地。
固处中心具备多项资质:“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证(工业固体废物甲级)”、“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001号)”、“上海市科技经营证书”、“美国专业环境审计公司CHWMEG公司的废物处置环境资质认证”,上海市环保部门授予的“上海市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指定单位”,ISO9001和ISO14001和OHSAS18001管理体系认证,SGS公司认证的中国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服务认证企业。
固处中心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完善的服务网络,可为客户提供固体废物从分类、包装、贮存、处理处置方案制订等源头管理的咨询服务到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一站式”服务。
现有业务包括对固体废物的填埋、焚烧处置、应急处置、污染清理和资源化利用等。
客户群体包括覆盖全上海共24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和覆盖化工、医疗、电子、机械、纺织、食品等行业优质的企业客户。
固处中心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为己任,承担了上海市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收运处置任务;建成一条医疗废物专用焚烧生产线(72t/d )和两条备用焚烧生产线(2×25t/d ),实现收运全覆盖,确保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主焚烧生产线运用三大超前理念,设计八大系统,代表目前国内先进的技术工艺、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大规模的处置能力。
固处中心拥有两座处置能力为25,000t/a的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库,是上海市拥有危险废物填埋资质的固废处置单位。
以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开展飞灰资源化及稳定化的相关研究。
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介绍
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介绍2002年以来,根据市政府沪府(2002)10号文批准的《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固废规划”),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固废规划》的实施,已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实现优化城市环境和促进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目标要求、创造“世博会”期间的优美城市环境、促进apl二期项目和上海市新三年环保行动计划以及苏州河综合整治二期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编制了《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以期指导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系统的建立、运营和监管,促进上海环境卫生事业的大发展。
《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将上海市19个区、县划分为中心区、近郊区、远郊区三个组团。
根据上海市城市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提出了不同组团在近期、中期、远期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目标。
《方案》在对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水域垃圾、建筑垃圾与工程渣土、粪便共7种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现状分析、产生量和性质预测的基础上,提出了上海市固体废弃收运处置方案,并对固体废弃物中转、处置设施进行了布局和安排。
一、固废处置发展目标1. 近期(2006~2010年):夯实基础至2010年,力争实现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零增长”,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市中心区建成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郊区还清生活垃圾处理历史欠帐。
基本形成城市固体废弃物应急系统。
主要指标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70%生活垃圾封闭运输率:100%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以上2. 中期(2011~2015年):优化结构至2015年,建立起技术可靠、环保达标、处置有序、结构合理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生垃圾“零填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业固废的管理,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和处置监管、监察指导和对外申报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向负责部门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分类
第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相关标准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
第七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1、各单位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并按GB15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需要设置导流渠、渗透液收集池,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4、存放场地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导流渠等防控措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保证正常运行。
第五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及利用处置方式(2020年)
说明 指金属冶炼(干法和湿法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具有危险 废物特性的金属冶炼废物。 又称飞灰或烟道灰。指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的 细灰,主要从烟道气体收集而得,应与其烟尘去除量基本相等。 指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通常由煤矿 开采、洗煤及耗煤企业排出 用各种选矿法将矿物分选出来以后剩下的脉石,含矿浆物和干砂物 指生成废的气副脱产硫物的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等反应后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BG 34330-2017)
固体废物定义与鉴别方式——区分物质与固废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BG 34330-2017)
固体废物定义与鉴别方式——区分物质与固废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Z08 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Z09 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 Z10 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Z11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主要适用于代码8-1至8-9的固废
主要适用于8-12金属氧化物废物、8-11工业粉尘、8-16金属和合金边角料碎料、8-17废旧 设备等 主要适用于8-10矿物型废物、8-14其他工业副产石膏、8-19废玻璃及制品、8-22废保温耐 火材料等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BG 5085.7-2019)
一般工业固废分类体系
PART
一般工业固废分类体系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 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赤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 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应由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和运输,要求使用封闭、密封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以防止垃圾漏洒。
3. 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应统一送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焚烧建筑垃圾。
4. 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工地应设立建筑垃圾堆放区,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工作,定期清理垃圾堆放区,并确保建筑垃圾不外溢或破坏环境。
5. 强制性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建筑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料和废旧材料等。
建筑垃圾分为非危险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两类。
非危险废弃物包括砖瓦混凝土、木材、金属材料、沥青、石材等,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应当分别收集。
2. 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密闭、无渗漏,且标有明确的分类和投放要求。
3.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泄漏或撒落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垃圾应当尽量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优先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沪环土〔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结合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制定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有种类的年度管理计划,并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具体参见附件1)。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上海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分析
2l 0 0年 , 上海市主要工业 固体废 物为冶炼废渣、 粉煤 灰、 炉渣 、 脱硫石膏 4类 , 产生总量 16 24万 t 4. ,
占全 市 工 业 固体 废 物总 量 的 6 . 较 2 0 71 %, 0 9年增 加 了
70 其 中除炉渣较 2 0 年有所削减外 , .%, 09 其他 3 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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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业危 险废 弃物 的产 生及 处 置情 况
21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的定 义 .
主要 ] 业 固废 = 一 全市产生总数 t 综 台利用擞,
危 险废 物 指 列 入 国家 危 险废 物 名 录 或者 根据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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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比 20 67 %, 0 9年略有提高 ; 处置量 9 . t处置率 39万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纳入 固体废物管理的物 品、 物质 [。 ” 上海 市城市固体废 物管理 主要涉及 医疗废物 、 工 业 固体废物管理 ( 包括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及部分危险 废物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 的收运 、 、 处理和处置管理 。 根 据 固体废物类别 不 同, 其治理 方式也有 区别 , 生活垃 圾、 医疗废物及危 险废物处理更多从消 除污染角度出 发; 一般工业 固废 ( 如废钢铁、 有色金属、 轻化 工原料 、 废 旧纸 张) 处理 的主要 目的是 回收利用资源和减少污 染 13 本文主要分析了 目前上海市工业固体废 物的处 2]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概述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成为了城市环保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上海市建立了一系列管理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规定内容1.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分类根据其成分和来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分为三类:•建筑垃圾: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等产生的砖块、混凝土、钢筋、木材等。
•工程渣土: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等产生的填土、砂土、泥土、岩石等。
•其他渣土: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外的其他固体废弃物。
2.处置管理机构的职责上海市建立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运、运输和处置工作。
•对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分类、清运和加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率和分类准确率。
•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
3.处置管理的流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收集:由专业机构集中收集。
•分类:根据成分分类,分别收纳、运输。
•加工:利用设备对其进行粉碎、筛分等处理,得到可重复使用的资源。
•处置:处置来自加工过程中不能再利用的废渣,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
4.管理规定的制定与执行上海市政府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定纳入政府立法计划,确保法规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管理规定的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规定能够得到落实。
对于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上海市政府对环保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呵护。
在控制城市建设和工程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同时,加大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力度,进一步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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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理中心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理)管理办法
一、一般工业固废的定义: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理)的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理)(以下简称“不可燃工业固废”)主要分类归纳见下表:
固废中心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运行能力和对入场
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可接受的入场废物控制指标为:浸出液的COD低于600mg/l、BOD低于200 mg/l;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限值。
三、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理)的申报: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申报表》,明确产生不可燃工业固废的产废工艺及产废量等信息。
申报材料中必须具备用以证明所产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范畴的环评结论和批复,若废物的产废工艺及特性不能明确界定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则产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证明该类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依据。
固废中心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周二、四下午13时~16时,国定假期除外。
四、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理)产生情况的核实与处理价格核定:
废物的采样工作由产生单位或固废中心进行采集,废物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固废中心将依据对入场处理的不可燃工业固废管理技术要求进行相关检测分析,并确定是否可接受处理。
我中心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入库标准为:含水率低于60%;浸出液的COD低于300mg/l、BOD低于100 mg/l;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工业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固废中心将严格按废物相关检测数据核定处理成本。
若工业
固废各特性指标符合入库要求,则以处理基准价核定,基准价为550元/吨;若入场的工业固废相关测定指标低于入场控制标准(但高于入库标准),且经预处理后可达到相关入库标准的,则其处理费由预处理成本加上处理基准价进行核定;若经预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入库标准的,该类一般工业固废将不允许入场进行处理。
不可燃工业固废的相关运输及包装费用不计入处理单价,将另行按实结算。
五、合同签订管理流程:
在固废中心综合业务部与产生单位完成商务洽谈后,将由固废中心起草不可燃工业固废处理合同供产生单位评审,在产生单位确定合同条款后进入固废中心业务合同管理评审流程,经客户服务部(确定废物包装及运输车辆)、财务部(价格审核)、法务(合同条款评审)、市场总监(合同审批)、总经理(最终确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固废中心将不可燃工业固废申报材料及相关处理合同送交新区环保市容局进行备案登记。
六、入场管理要求:
1、固废中心接收不可燃工业固废的时间为每天9:30至15:30,国定假期除外。
2、如产生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运公司运送的,应提前与固废中心沟通,确定老港基能够接收后方可运送。
3、不可燃工业固废的包装方式将依据废物的具体状态、运输
装卸作业方式进行确定。
废物入场后,由中心客户服务部对入场废物在处理前进行采样做快速检测,并与合同前期采样的检测数据进行比对,若基本符合将移交给生产部处理。
4、检测数据和前期采样数据变化较大或发现工业废物内夹带其它不明成份的其它废物,固废中心明确将废物退还给产生单位不予接收,并通报新区环保市容局,相关责任由产生单位自负,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生单位予以承担。
七、信息报送:
1、固废中心每月(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报送《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申报表》和处理合同。
2、固废中心每月(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报送一般工业固废的进厂量。
3、固废中心每年应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提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提出建议。
4、固废中心、清运单位及产生单位持有的一般工业固废清运处理单据、合同、记录等文件,至少应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