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团队演出活动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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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团长联谊活动安全协议书
甲方: 市群众文化协会
乙方(参加活动团队):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活动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安排乙方参加市群众文化协会组织的各项演出活动,保障活动期间有序组织,明确提醒和告知参加活动成员的安全意识。
二、乙方责任
1、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演出活动,并在演出中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积极主动为团员协调和办理保险事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保险部门承担责任。
2、在甲方指定地点和区域活动,严禁单独行动。如果离开指定区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自己承担责任。
3、少儿演员至少有一名家属或成年人陪同,离队时要及时请假,擅自离开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除演出服装和装饰品外,禁止携带任何贵重物品,如:首饰、皮包、数码产品等,一旦发生丢失,自己承担责任。
5、不得隐瞒自己的病史及自身的生理变化。如发觉身体有不适反应或其它特殊状况,应及时主动向团队或甲方报告,并主动退出活动。
三、其它责任
乙方突发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生病、受伤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自乙方报到时生效,至活动结束时自动失效。
提前到达或延后离开期间所发生意外,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名盖章后即生效。乙方未满18周岁,应由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代签。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2019年12月7日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