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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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热点问题(一)郑律师
问题一: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吗?
我在办理婚姻案件过程中有这样一个体会:很多当事人觉得和自己的另一半完全没有感情也无法再共同生活了,可是却不想先提出离婚,因为他认为提出离婚本身就是一种过错,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对方会以不离婚相要挟,从而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是在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会吃亏。这样的当事人常常会纠结在内心非常想离婚可又等待对方先提出离婚的矛盾当中不能自拔。那么,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到底会不会吃亏呢?答案是否定的:决不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一种自愿行为,男女双方只要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均可提出离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三个大问题都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了统一的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从以上分析可知,离婚与结婚一样,是人们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长久以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模式把离婚当成是一种无德的行为,是与上苍旨意相违背的,是一种过错。中国有句俗语叫“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增强,个人意识逐渐从群体意识当中脱离出来,个人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欲望愈发强烈。当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不再有爱人、亲人、友人般的感情,甚至觉得共同生活是一种痛苦的时候,婚姻裂痕已经到了无法弥补的地步,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将会给彼此造成更多的伤害,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我认为,当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时候,为了尽可能减少对自己对他人的伤害,提出离婚是明智的也是唯一的选择。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当中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依法准予离婚。因此,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和好可能。当事人在第一次提出离婚时很可能会遭遇到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根据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和相关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和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会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在此情形下经过六个月第二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认为再无和好的可能了,就会倾向于判决离婚。对于坚持要求离婚的当事人,离婚是必然的结果,只不过在于时间早晚,而且如果理由充分并有相关证据支持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即胜诉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至于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证据收集的越多越充分,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会因为谁先提出离婚就使其在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早做离婚准备,不仅不会吃亏,反而会由于取得先机而处于主动地位。
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热点问题(二)郑律师
问题二: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就可以离婚吗?
在我接触过的当事人当中,有三类离婚理由比较常见:一是认为妻子或丈夫有婚外情的;二是认为多次打架即存在家庭暴力的;三是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或者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三种情形,或多或少都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相联系,该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
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五点我们称之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所以有的当事人认为,要想离婚,就要尽量往法定情形上靠拢,既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还能争取到过错方的赔偿。那么,是不是只要满足以上五点之一,人民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呢?答案是:不一定。
《婚姻法》秉承了中国传统理念,对离婚的态度是慎重的。仔细分析这五点法定情形我们不难看出,其实法定情形是非常苛刻的,真正能够符合法定情形从而主张离婚及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我在《浅析婚姻案件当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文中谈到法定情形在实践当中存在标准高、举证难、没有普遍适用性等问题,这里就讲一讲之前提到的三类常见离婚理由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间的关系。
第一,婚外情。婚外情不是个法律术语,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外情是对感情的背叛,是对对方的不忠,是一种道义上的过错,但不是法律上的过错。因为婚外情只侵害到了婚姻的表,没有侵蚀到婚姻的里,是可以弥补和挽回的。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蚀到了婚姻的里,同居行为不仅仅是对感情的背叛,更是在试图组建另外一个家庭,是与“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相违背的,这样的行为动摇了婚姻的根基,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而构成了法律上的过错。因此,婚外情不是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不会必然导致离婚,但当事人仍然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至于是否判离那就是法院需要考量的了。这里还需要提到一点:当事人为了搜集婚外情的证据或者同居的证据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在当前已经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主动调查取证、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是一个好现象,但切记不可碰触法律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的调查公司采用监听电话、远程拍照录像甚至到家中安装窃听器等方式调查,由于调查公司不是公安机关,无权监听监视他人,这些方法很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当事人在取证时要慎重,尽可能多的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夫妻之间的打架。婚姻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磕绊绊的时候,当情绪过分激动就会转化成肢体语言,争吵几句或是轻微的打一两下那都是免不了的。多数情况下双方均动手打对方,但其程度要比故意伤害行为轻得多。偶尔也可能会有男方情绪没有控制住出手过重的情况发生,如果只是一次两次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也不算是家庭暴力。可是如果发展到一方对另一方持续性的、经常性的殴打,那就是有可能构成家庭暴力。曾经的一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我们体会到一个近乎心理变态的丈夫在使用家庭暴力殴打羸弱的妻子时的那种恐怖,也让我们知晓了一个隐秘的鲜有耳闻的社会现象——家暴。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也是要求过错方赔偿的法定情形,可是很多家庭妇女在忍受了家暴后不知如何收集证据,以致在起诉离婚时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丧失了人民法院认可该事实的机会。首先需要了解,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本都是丈夫一方,但也不排除有丈夫遭受妻子家庭暴力的情形。在遭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派出所报案、请邻居出面干涉等方式取得出警记录或证人证言以此证明有殴打事实的发生。之后可以在医院治伤过程中拍照,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进行伤情鉴定,以此证明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家庭暴力有积极的作用。夫妻关系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法律关系,通常派出所不会因为丈夫殴打妻子就对丈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但这不代表打人行为不违法。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对方主张人身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第三,分居满两年。分居即分开居住,一般指双方不在同一个居住地址生活。实践当中对于在同一住所内居住但不过夫妻生活的,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也可以认定为分居。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