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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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
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
在保险业迅速发展的今天,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诈骗具有多元化的主体、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应当把防范保险欺诈放在壹个主要位置,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提高人们对保险欺诈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和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对保险诈骗严厉打击,完善有关立法,提高立法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作为社保体系的壹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可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特别是保险诈骗罪也凸显出来,且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壹,必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为了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新刑法【1】在第198条中予以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然而,新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在主体、客观方面等问题上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能适应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工作。本文立足我国法制建设实际,对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作壹粗略探讨。
壹、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第壹、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壹般只能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三种人构成。
根据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保险法》【2】对这三种人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在许多情况下,其他人也同样能够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将保险诈骗的主体规定为特殊主体不利于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如在某案例中某市出租车司机黄某,2004年1月在他人手中购得壹辆已保险的捷达轿车,因车辆交易费过高而未去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无法和保险X公司按《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同年11月,黄某将车卖至外省后,欺骗原车主壹起向公安机关、保险X公司报案称车已被盗,骗得保险金9万元。2005年7月,该车在交警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时案发,本案中,黄某显然不是“受益人”,于是壹件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不得不以壹般诈骗案处理。
现实中仍有冒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诈骗保险金的案件。如有壹种明信片式保单,不记名、不挂失,以邮戳时间为投保时间。有壹保险诈骗团伙大量收购此种保单,然后在社会上寻找已发生事故的家庭,让他们拿着这种保单索赔,使保险X公司蒙受巨额损失,由于这些保单是收购而来,因此,诈骗者显然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无法定罪。
由案例可知,保险诈骗罪完全有可能由壹般人实施,且且由壹般人实施和法定的三种人实施在主观上、客观方面和客体上且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因此,对该罪主体作特殊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国外其他国家法律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都没有作特殊限制,属于壹般主体。建议立法取消本罪的主体限制,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壹般主体。
第二、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X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首先,保险诈骗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业,目的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制度。其次,保险诈骗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我过保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重要
来源之壹,因此,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三、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且且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四、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规。
在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条【3】将本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情况限定为五种: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编造为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1.多元化的犯罪主体。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见,壹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和实施。
2.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运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能够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3.诈骗数额大。
和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4.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5.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且不认为欺诈是壹种严重的犯罪。而保险欺诈着许多认为,大不了保险X公司发现后,把骗取的保险金归仍就行了。作为保险X 公司来说,由于在疑案调查中缺乏有关行政执法及相关部门的配合,调查难度大,耗费精力多,且效果又往往不是太好,许多疑案都放弃了调查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给诈骗着可乘之机。因而好多诈骗案件得不到即使的发现和处理。
三、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
对保险欺诈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是壹种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研究预防保险欺诈则是壹种事前的防范,俩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壹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
(壹)对保险诈骗的宏观防范
对保险诈骗的宏观防范是针对犯罪现象的全面性防范。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国家和各类社会权威性机关,主要举措有:减少和抑制犯罪诱发因素,落实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工作等。具体而言,这些宏观层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壹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