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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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总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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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发布 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整车技术要求 (4)

5 标识及颜色 (6)

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 (7)

7 装卸运输管理 (7)

8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范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新车启用检验 (1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在用建筑垃圾车常规检验 (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与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

——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4.2条);

——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4.3条);

——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5条);

——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4.6条);

——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5.1条;5.2条);

——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8.3条);

——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B.1);

——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8.6条);

——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迎春、赵胜贤刘绍海、刘静水、王峰、王殿辉、张艳权、陈晓俊、邢昌年、曹磊、崔瑞进、程晓东

DB31/T 398—201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T 398—2007。

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车的术语和定义、整车技术要求、在用车辆技术要求、装卸运输管理、检验检测、检验方法及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2001中的N类车辆,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及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T 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

BB/T 0037—2012 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

JT/T 808—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集数据格式

QC/T 825 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

QC/T 29015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3.2

建筑垃圾车 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用于专门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厢密闭式自卸汽车。建筑垃圾车分为装修垃圾车和工程渣土车两类。

3.3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BD compatible vehicle terminal

由卫星定位、无线通信传输和车辆状态信息采集等模块组成,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装置。

3.4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

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平台。

4 整车技术要求

4.1 建筑垃圾车应按车辆的出厂日期,满足国家和上海市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应是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

4.2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应不小于450mm。

4.3侧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00mm,如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置,横杆应不少于3根,横杆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前端的垂直构件与前轮挡泥板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后缘与挡泥板或轮胎垂直切面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它方面应符合GB 11567.1-2001的要求。

4.4 车辆应在开机启动时对车载监控系统的各装置是否正常进行检查。

4.5 车载监控系统

4.5.1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车辆装置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是列入交通部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中的产品,满足下列要求:

a) 实时采集车辆的开关量、脉冲量、仪表和CAN总线数据等信息,包括:车辆开机自检

信息、车厢举升和回位、车厢密闭、车速、车辆里程、制动、倒车、左右转向、发动

机转速、燃油消耗率等信息,并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

b) 实时向监控中心上报车辆当前位置信息;

c)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与监控中心间传输数据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5.2 车辆限速

4.5.2.1车辆最高车速为60km/h。

4.5.2.2 当出现以下状况时,车辆应在起步时限制最高车速为20km/h:

a) 车厢厢盖密闭传感器失效或其线束断开;

b) 车厢举升传感器失效或其线束断开;

c)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被拆除或损坏;

d) 车厢厢盖密闭不到位。

4.5.3 车辆报警

4.5.3.1 当出现密闭和举升传感器失效或线束断开的故障时,应将故障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车辆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外部设备异常,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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