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加强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提高车辆的使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车辆的故障和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所有车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
第三条所有车辆驾驶人员都应明确遵守本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车辆使用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六条车辆使用前,驾驶人员必须查看车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查发动机、制动系统、照明和信号装置等相关设备是否完好。
第七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人员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超载、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等。
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第八条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状况或故障,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车辆使用完毕后,驾驶人员应注意停车位置的选择,确保安全。
第三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条公司负责车辆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由专人负责,定期对车辆进行洗涤、清扫等工作。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注意车辆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机油、电瓶、轮胎、制动系统等重要部件的情况,并及时更换维修。
第十三条在非工作期间,车辆应停在指定的停车场,保管人员应注意车辆的防盗、防尘等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在车辆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应先确保自己的安全,然后及时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事故报警、勘查、理赔等工作。
第十五条在车辆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全程配合驾驶人员和相关单位进行协调解决,确保合理权益的维护。
第十六条对于因驾驶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的车辆事故,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将依法对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驾驶人员,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违反者将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交警支(大)队、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总队,市废弃物管理处:为切实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降低工程渣土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筑垃圾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通知如下:一、加强运输单位管理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规定》要求,确定本区域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
尚未确定的,应根据市绿化市容局督办要求在2019年5月31日前整改。
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市绿化市容局将依据《建筑垃圾规定》实施行政监督。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将安全、规范运输作为运输单位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将渣土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招投标评分的重要内容,严格市场准入。
经各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及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2019年6月1日起,绿化市容、公安交警、城管执法部门将联合全面开展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工程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整治清理工作。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运输单位作业运能情况的监测,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运能不足的,加强指导和监督。
中标运输单位在该中标运输单位其他区域中标的指定运输车辆内部临时调配或租赁其他中标运输单位的车辆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中标运输单位内部临时调配或租赁时间、服务工程项目以及被租赁运输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未在原中标区域进行运输等信息,确保中标运输单位依法依规承担运输业务,杜绝其他车辆未依法履行招标中标程序,非法从事工程渣土运输业务。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内容
市地方标准DB31/T 398—201X代替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 2015——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围 (3)2 规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整车技术要求 (4)5 标识及颜色 (6)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 (6)7 装卸运输管理 (7)8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7)附录A (规性附录)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 (7)附录B (规性附录)新车启用检验 (11)附录C (规性附录)在用建筑垃圾车常规检验 (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4.2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4.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5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4.6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5.1条;5.2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8.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B.1);——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8.6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成生科技、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重型汽车、中国重汽集团卡车股份、福田戴姆勒汽车、北奔重型汽车集团、中集瑞江汽车、骏通车辆、中国重汽集团专用车、中国重汽集团重工、德翼车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1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
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已由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398—201X代替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 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整车技术要求 (4)5 标识及颜色 (6)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 (6)7 装卸运输管理 (7)8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范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新车启用检验 (11)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在用建筑垃圾车常规检验 (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4.2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4.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5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4.6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5.1条;5.2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8.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B.1);——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8.6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市环境卫生局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方案
市环境卫生局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方案第一篇:市环境卫生局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方案为迎接2010年世界博览会,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决定开展“环卫作业车辆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添美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活动主题让车辆整洁,为市容添美二、活动范围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从事本市环卫作业、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三、活动目标1.从事本市环卫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车辆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保洁责任制度,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2.生活垃圾清运、转运车辆实行密封化运输;消除飞扬散落;控制渗滤液滴漏;减少视觉污染。
3.内环线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扬尘污染防止要求,标识清楚、土不外露、设施完好。
4.环卫作业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容车貌整洁率分别达到85%和50%。
四、活动步骤(一)组织发动阶段(200*年3月下旬至200*年4月中旬)1.召开全市200*年添美行动动员会,部署具体工作。
2.根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和“添美行动”要求,召开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
3.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添美行动”活动要求,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组织辖区内车辆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将活动方案于4月15日前报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
(二)治理检查阶段(200*年4月中旬至200*年11月下旬)1.4月中旬至5月中旬,车辆单位根据活动目标,结合重大活动市容环境保障要求,建立健全车辆保洁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深入各车辆单位进行调研,了解动态信息,在车辆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
2.5月下旬至6月上旬和9月中旬至9月下旬,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和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在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检查的基础上,对车辆单位的车辆容貌进行抽查。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98—201X代替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for Constructiongarbagetrucktechnologyandtransportation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条;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迎春、赵胜贤刘绍海、刘静水、王峰、王殿辉、张艳权、陈晓俊、邢昌年、曹磊、崔瑞进、程晓东DB31/T398—201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T398—2007。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精选5篇)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的作用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
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县境内从事工程运输作业车辆(以下简称“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鼓励成立工程运输车辆专业公司或物流公司组建工程运输车队(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专项开展建筑垃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时产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土方沙石(项目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产生的土方,建设中所需的沙、石、砖等物料)等运输业务。
第二条成立专业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50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低速货车、中重型货车、水泥商砼车辆等);(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从业车辆应证照齐全,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
专业公司要建立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并与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沪建管联[2014]527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52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4]51号)的精神,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按照“理清职责、规范管理、统一标准、落实责任”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梳理出土施工现场渣土启运中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单位的管理职责,督促各相关方按照统一的标准落实渣土启运过程中的工作要求;督促运输单位规范运输过程管理,推进渣土运输过程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运输车辆运输驶离出土工地盖平率达到100%、冲洗率达到100%,运输过程中偷乱倒现象下降50%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要求(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规范装运。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报告。
(三)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现场管理员,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监督运输车辆驾驶员配合管理规范作业,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并做好车辆承运记录。
同时,督促运输车辆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渣土运输管理要求,确保运输过程的规范性。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和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可回收物指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垃圾,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害物质的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外的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精细化。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与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编制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报送所在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垃圾的产生应遵循垃圾分类原则,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容器中。
第七条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公共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第八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并做好垃圾分类和包装,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卫生。
第九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做好施工垃圾的分类、包装、标识工作,并确保施工垃圾的准确可靠。
第十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将施工垃圾转运至指定处置场所。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散发异味和渗漏液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散落和渗漏。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具备相应的环境评估证明和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垃圾的准确处理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根据垃圾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定期检测和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由垃圾处置引起的环境问题。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沪绿容[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沪绿容〔2009〕141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建筑垃圾运输相关企业:为改变目前建筑渣土(含工程渣土、装修垃圾,下同)运输车辆车厢密闭装置破损严重、车容车况差,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的现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方案》、《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标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应符合《上海市机动车辆容貌整洁规范》中“特殊用途货车”的有关要求,达到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应符合《建筑渣土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应达到车辆的“专用装置”(指车厢、卸料机构等)完好,车厢的厢盖、卸料门、厢体之间的密闭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车身、车厢无明显锈蚀或油漆剥落、凹陷和变形现象。
二、节点安排(一)企业自查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的自查,对不达标的车辆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于5月7日前报市废管处(附件一)。
(二)区县普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对在本区域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的车辆的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市废管处(附件二)。
(三)市局抽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自5月25日起组织抽查。
(四)考核惩处市局将把抽查结果通报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并作为对区县管理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
上海生活垃圾运输标准
上海生活垃圾运输标准上海是中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生活垃圾的管理对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活垃圾运输标准,以确保垃圾的有效处置和环境的保护。
首先,上海市要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垃圾桶和遮盖装置。
垃圾桶应具备足够的容量,以满足居民的需求;遮盖装置能有效遮挡垃圾,避免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这些要求可以确保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散落并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上海市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
运输车辆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如遵守红绿灯、限速等,以确保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垃圾运输车辆需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收集,以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处理。
这些要求可以避免垃圾运输过程中对交通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同时也可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
此外,上海市还要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清洁。
车辆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垃圾桶和遮盖装置也需要进行定期清洁,以避免垃圾滋生细菌和传播疾病。
这些要求可以保证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可以减少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潜在风险。
除了垃圾运输车辆的规定,上海市还对垃圾的分类和包装提出要求。
居民需要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并放入指定的垃圾袋中。
这些要求可以方便垃圾的后续处理和回收利用。
同时,上海市也鼓励居民减少垃圾的产生,如提倡使用可再生材料包装、购买少包装商品等,以降低对环境的负荷。
最后,上海市还加强了对生活垃圾运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同时,上海市还倡导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教育,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居民对垃圾管理的重视和参与度。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垃圾管理的水平,保护环境和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之,上海市的生活垃圾运输标准是为了确保垃圾的有效处置和环境的保护。
通过对运输车辆、路线、维护和清洁的要求,以及垃圾的分类和包装等措施,上海市致力于提高垃圾管理的效率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要求方案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要求方案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I)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2)车辆车牌号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牌15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3)车厢厢体、厢盖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
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单块面积不得超过0.01”,总面积不得超过0.05m2;
(4)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轻轻敲打时,应无块状泥沙等污渍脱落;
(5)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6)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卸料门锁紧装置,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7)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后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8)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况完好;
(9)限速标志清楚60km/h;
(10)车辆GPS定位准确,摄像头及语音播报正常;
(11)运输垃圾时车下垫草帘并清洗轮胎,保障出工作区域车辆不带泥上路;
(12)运输车选用封闭式保障建筑垃圾车不超载,以防运输车遗散扬尘。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398—201X代替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 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整车技术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标准
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标准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建筑垃圾的清运不仅关乎城市环境卫生,更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因此,制定并执行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标准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分类体系是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垃圾的来源和性质,将其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大类,并对每类垃圾进行详细的分类标准和处理要求。
通过建立健全的分类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完善建筑垃圾清运的技术规范是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清运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保证清运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清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垃圾分类、装载和运输等技能,确保建筑垃圾在清运过程中不会发生交叉污染或安全事故。
此外,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清运监管体系也是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清运作业。
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以保障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规范进行。
最后,建立建筑垃圾清运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也是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违规处理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
总之,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居民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建筑垃圾清运工作,为上海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保障。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沪绿容〔2010〕207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对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加大市、区(县)管理执法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落实工地现场管理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建立工地现场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规范。
(一)运输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配合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工程出土前3个工作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确保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随车携带处置证。
(二)[u1]运输企业应当每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当日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包括建筑渣土运输数量及使用车辆等具体安排。
(三)运输企业用于承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四)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场管理队伍,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配备现场管理员,以加强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作业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着统一标识服上岗。
(五)现场管理员职责:1、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
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
2、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方案
上海建筑垃圾清运方案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国内建筑活动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
建筑垃圾的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难题,我们需要制定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分类体系。
建筑垃圾的种类繁多,包括混凝土、砖瓦、钢筋混凝土等,它们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建立清晰明确的分类标准,使得建筑垃圾可以得到有效的分类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推广建筑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分类能力。
其次,应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点。
在上海市范围内,根据建筑活动的热点区域和规模,设立相应数量的建筑垃圾收集点。
这些收集点应配备相关设施,如分类垃圾箱、压缩装置等,以确保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应加大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力度。
建筑垃圾的运输是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们可以通过增加垃圾运输车辆和采用高效的运输方式,提高建筑垃圾清运的效率和速度。
同时,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要加大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力度。
建筑垃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再利用的资源,包括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和经过处理后可以用于再生建筑材料的废弃物。
我们可以建立建筑垃圾再利用中心,对建筑垃圾进行再加工和再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第五,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监督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执法,确保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上海市的建筑垃圾清运方案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
通过建立分类体系、建立收集点、加大运输力度、加大再利用力度和加强企业监管等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上海市的建筑垃圾问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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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总1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2015——发布 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整车技术要求 (4)5 标识及颜色 (6)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 (7)7 装卸运输管理 (7)8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8)附录A (规范性附录)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范 (8)附录B(规范性附录)新车启用检验 (12)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在用建筑垃圾车常规检验 (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4.2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4.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5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4.6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5.1条;5.2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8.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B.1);——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8.6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迎春、赵胜贤刘绍海、刘静水、王峰、王殿辉、张艳权、陈晓俊、邢昌年、曹磊、崔瑞进、程晓东DB31/T 398—201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T 398—2007。
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车的术语和定义、整车技术要求、在用车辆技术要求、装卸运输管理、检验检测、检验方法及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2001中的N类车辆,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及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T 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BB/T 0037—2012 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JT/T 808—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集数据格式QC/T 825 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QC/T 29015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3.2建筑垃圾车 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用于专门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厢密闭式自卸汽车。
建筑垃圾车分为装修垃圾车和工程渣土车两类。
3.3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BD compatible vehicle terminal由卫星定位、无线通信传输和车辆状态信息采集等模块组成,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装置。
3.4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平台。
4 整车技术要求4.1 建筑垃圾车应按车辆的出厂日期,满足国家和上海市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应是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
4.2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应不小于450mm。
4.3侧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00mm,如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置,横杆应不少于3根,横杆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前端的垂直构件与前轮挡泥板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后缘与挡泥板或轮胎垂直切面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它方面应符合GB 11567.1-2001的要求。
4.4 车辆应在开机启动时对车载监控系统的各装置是否正常进行检查。
4.5 车载监控系统4.5.1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车辆装置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是列入交通部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中的产品,满足下列要求:a) 实时采集车辆的开关量、脉冲量、仪表和CAN总线数据等信息,包括:车辆开机自检信息、车厢举升和回位、车厢密闭、车速、车辆里程、制动、倒车、左右转向、发动机转速、燃油消耗率等信息,并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b) 实时向监控中心上报车辆当前位置信息;c)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与监控中心间传输数据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5.2 车辆限速4.5.2.1车辆最高车速为60km/h。
4.5.2.2 当出现以下状况时,车辆应在起步时限制最高车速为20km/h:a) 车厢厢盖密闭传感器失效或其线束断开;b) 车厢举升传感器失效或其线束断开;c)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被拆除或损坏;d) 车厢厢盖密闭不到位。
4.5.3 车辆报警4.5.3.1 当出现密闭和举升传感器失效或线束断开的故障时,应将故障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车辆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外部设备异常,请注意”。
4.5.3.2 当厢盖密闭不到位且车辆行驶时,应将厢盖密闭不到位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车辆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厢盖未关闭,请注意”。
4.5.3.3当车厢举升时,应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厢在升降,请注意”。
4.5.3.4 车辆右侧防护装置区域内应装有2个黄色转弯信号灯,信号灯在距地面900mm~1100mm 范围内,与右转向灯联动,同时进行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辆右转弯,请注意”,语音提示夜间可关闭。
4.5.3.5 当车辆倒车时,应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辆倒车,请注意”。
4.5.4 视频监控4.5.4.1车辆应在右侧和前部配置摄像头,支持车辆后部、车厢顶部、驾驶室内摄像头的安装需求,摄像头应满足下列要求:a) 右侧摄像头应安装在右后视镜支架上,监控车辆右侧前轮至后轮之间,车体外不小于3m的区域,并存储视频图像;b) 前部摄像头应安装在车辆的前部,监控车辆前方的状况,并存储前方视频;c) 摄像头应具有红外夜视及防水功能,像素不低于500(H)×582(V),防水级别不低于IP67。
4.5.4.2 驾驶室内车载监控系统显示屏应嵌入式安装于仪表台,应有昼夜2种显示模式,屏幕尺寸不小于6英寸。
4.5.4.3 当车辆右转弯时,显示屏应自动显示车辆右侧视频图像。
4.5.5 指令接收与执行车载监控系统应具有接收和执行监控中心发出的车辆不能再次启动的指令和限速指令功能、支持远程控制截屏功能、接受数字签名的SMS短信。
4.5.6 数据存储与读取车载监控系统应存储4.5.1a)、 4.5.4 中的数据,数据的存储与读取应符合GB/T 19056-2012 规定,存储数据量应在48小时以上。
4.6 车厢4.6.1 车厢结构采用U型或矩形,外表面平顺光滑,不能残留建筑垃圾;车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货物装卸的构件,并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4.6.2 3轴车辆的车厢长度应不大于5600mm;4轴车辆的车厢长度应不大于6500mm。
4.6.3 车厢内板材料应采用高强度钢板,抗拉强度不低于700MPa。
4.6.4车厢后厢板锁紧装置应符合QC/T 29015的规定,锁紧可靠,动作灵活,工作时无干涉、卡滞现象。
4.6.5 液压系统应符合QC/T 825 的要求,液压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4.6.6 建筑垃圾车应安装车厢顶部密闭装置,并满足下列要求:a)密闭装置应安装可靠,密封良好,当车辆前行、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应遗撒建筑垃圾;b)密闭装置的开启和关闭应自动控制,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
在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时)条件下,正常工作;c)应安装不少于2个密闭装置传感器,检测密闭状况;d)工程渣土车采用纵向闭合的篷布覆盖密闭型式,其装在两侧车厢上的导轨上缘距车厢底板的尺寸应不大于1400mm;篷布物理性能应符合BB/T 0037-2012表2、表3中F类要求;篷布完全闭合时,篷布与后厢板间隙应不大于30mm;篷布完全开启后,应退至前厢板以外的指定位置。
4.6.7 工程渣土车后厢板与厢体间应有密封措施,密封可靠,采用清水试验时,漏水量应不大于0.5L/min;后厢板两侧下部应有螺纹紧固装置,螺纹规格不低于M22,并防松脱。
4.6.8 装修垃圾车车厢各部位结合处缝隙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车厢各部位结合处缝隙技术要求5 标识及颜色5.1 驾驶室顶部应安装标志顶灯,满足下列要求:a) 顶灯灯箱应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形,白色,表面光滑,无破损及其它质量缺陷;b) 顶灯灯箱正面印制运输公司简称,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大红色,字高应不小于150mm;c) 灯箱内采用白色LED光源,与行驶示廓灯同时点亮。
5.2 驾驶室两侧应喷涂运输公司名称,字体为黑体,字体高度应不小于80mm。
5.3 工程渣土车颜色为柠檬绿。
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6.1 车况车容6.1.1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识齐全。
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6.1.2车辆车牌号及标识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辆15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6.1.3驾驶室外部应无明显锈蚀或油漆剥落现象,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单块面积应不大于0.01㎡、总面积应不大于0.05㎡。
6.1.4车厢厢体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顶部密闭装置破损面积应不大于0.01㎡。
6.1.5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敲打时,无块状泥沙脱落。
6.2 车厢密封性6.2.1 装修垃圾车的车厢密闭装置应满足4.6.6要求,车厢各部位结合缝隙应符合表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