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弹出式广告难消除的原因及监管对策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广告监管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对消费者权益构成威胁,也对广告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采取一定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虚假广告和隐私泄露两个方面。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故意虚构事实或者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产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性能、功能等。
隐私泄露则是指在广告展示过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未得到充分的明示与告知。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加强广告主的审核和认证制度。
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严格的广告主审核制度,并对广告主进行认证。
只有通过审核并获得认证的广告主才能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广告。
这样一来,可以大大减少虚假广告的数量,提高广告的可信度。
其次,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
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起投诉广告的渠道,对消费者举报的虚假、误导性广告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同时,应该加强对投诉信息的追踪和记录,对违规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再次,加强用户隐私保护。
互联网平台应该明确规定广告商在广告投放过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范围,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广告商,应该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互联网平台还应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准则。
制定广告商的自律规范,并对广告商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
同时,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定期组织行业交流和研讨,共同解决互联网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广告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隐私安全,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自律,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信和有价值的广告信息。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课题,下面将继续讨论更多相关内容。
网络弹出式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202亿美元。
如:新浪网2007年第一季度广告营收318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3%,占该季度全部营收的62%。
2008年二季度,新浪广告收入达到6490万美元,为历史最高水平,同比增长58%,环比增长36%。
作为网络广告形式之一的弹出式广告,它比一般的横幅广告的价格高出好几倍。
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都采取这种广告形式,据统计一家大型门户网站每天仅依靠弹出式广告就可能进账近百万元。
2.高点击率使广告主对弹出式广告情有独钟。
很多广告主认为广告的点击率越高,广告的效果也就越好,绝大多数广告商及网络广告制作商认为弹出式广告是有效的。
由于这种广告自动弹出,让用户在打开网页同时观看广告内容,有效地提高了点击率,其效果要比横幅广告好。
据Advertising.com 网络广告调查公司表示,弹出式广告点击率是普通网络广告点击率的13倍。
因此,弹出式广告就被许多广告主看好和推崇。
搜狐的发言人也表示:“弹出式广告对广告主的吸引程度,仅次于首页通栏广告。
”Jupiter Media Metrix 副总裁布西瓦特也承认:“我们得到的大多数证据表明,弹出式广告给广告商带来了很长一段时间都没出现过的高点击率。
”3.用户的被动性使得用户在厌烦中看广告。
尽管广大的网络用户对弹出式广告深恶痛绝,但用户在打开页面时往往是被动地看广告,有些弹出广告反复出现,用户在烦恼中就看了广告。
而网站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更多地考虑广告主的要求以及自身的利益,尽管他们也承认这严重伤害了用户的上网体验,但还是乐此不疲。
四、治理或规范弹出式广告的对策1.改变网络广告传播方式。
当浏览者打开网页时,大量的弹出式广告进入浏览者的视野,极大地阻碍了用户对网页的阅读。
其中很多广告是浏览者不愿看到的。
为了找到想看的内容,只能一次次地关掉或躲过这些广告。
事实上,弹出式广告违反了网络广告应该是网民“拉取”而不是“强迫”的这一原则。
这种“强迫式”的弹出式广告使广大网民深受其害。
弹出式广告的困境与突破
关于突破弹出式广告困境的思考摘要弹出式广告是目前互联网上比较常见的也是倍受争议的一种广告形式,本文以此为对象展开研究。
通过对弹出式广告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探讨弹出式广告新的发展出路。
究其原因,除了弹出式广告自身的形式缺陷,已损失品牌亲和力为代价外,还有广告商信奉点击率,陷入“迷信首页”的误区。
弹出式广告到底能走多远?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吗?其实不然,弹出式广告之所以如此受广告商欢迎,还是有它一定的道理的。
既然如此,弹出式广告一时间消失是不太可能的。
但是,弹出式广告引起的问题也不得不引起让人们的考虑。
那么弹出式广告的出路在哪呢?改变自身形式固然重要,其次将广告投向专业的频道,进入网页链接的更深层次。
同时,开发新的模式,比如游戏型弹出式广告。
既然是广告,向大众广而告之,双向互动就是需要的,因此进行网民互动,将广告与网民日常用到的社区和程序相结合就是一种不错的尝试。
关键词:问题广告商点击率迷信首页困境网民互动1 弹出式广告的困境1.1 弹出式广告问题由来以久弹出式广告开始被当作一个问题是在网络泡沫崩溃后的2000年下半年。
由于大型网站媒体争相采用这一广告样式,以挽救网站的经济,而受到舆论的指责。
如美国热门网站排行榜信息及检索目录服务公司。
当时在提到烦人的弹出式广告时列举了、、、等一连串大名鼎鼎的网站名字。
用户登录这些网站时,均会出现一条弹出式广告,窗口上出现另外一个显示广告内容的窗口。
这便是弹出式广告,是指当人们浏览某网页时,网页会自动弹出一个很小的对话框。
随后,该对话框或在屏幕上不断盘旋、或漂浮到屏幕的某一角落。
当你试图关闭时,另一个会马上弹出来,这就是互联网上的“弹出式”广告。
1.2 弹出式广告引不满网民对弹出广告大声说“不”。
“我最烦的就是没完没了的弹出广告,好不容易打开网页,一个个广告就蹦出来了,老半天也找不着想要的东西”,网虫艾先生抱怨,“现在我对弹出广告见一个杀一个。
”2003年下半年间,一打开搜狐、新浪的首页,就是一幅遮住了整个页面的关不掉的广告,约持续三秒钟,然后是一两个较小的弹出广告。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互联网广告已迅速成长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支柱和广告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催化、助力的作用。
但互联网广告因其特有的隐蔽性、精准投放、实时发布等特性,易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低俗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乱象行为,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少监管难题,亟待关注并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互联网商业广告界定难。
随着互联网商品交易的日益发达,互联网信息边界相对模糊,在互联网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对商品或服务,仅能通过文字或图片进行表达,这类似于传统商店通过橱窗对商品品种、类别等相关信息进行展示,对商业广告和非广告商业信息如何进行有效区分,这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同时,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这一特点也给监管执法带来难题。
比如部分商家在微信朋友圈推出的集赞免门票、集赞送礼品等商业推广活动,因其隐蔽性强,广告内容可以随时随意修改,存在其中的虚假违法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监管。
二是互联网广告主体认定难。
互联网广告涉及广告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等。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使制作、经营、发布广告的行为极大地简化、合并、重合,因而各主体的界限与定位也变得比较模糊,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变得复杂化。
同时,在广告联盟这个新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所看到的互联网广告宣传也许是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来自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和广告联盟的交叉组合,市场监管部门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广告来源,进而锁定主体资格,还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
三是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消费者虽然对互联网广告中的虚假广告认识上还存在着不足,但是却足以成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监督的一股力量。
在制度上如果能够确立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方法,可以更为有效的参与到监管中来,比如对于粉丝经济和网红效应的互联网宣传广告行为,网民才是最先能够感知到违法违规的群体。
网络弹出式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代 ” 对 于 广 告 主或 广 告 运 营 商 而 言 , 具 有 侵 入 性 的广 告 , 越
其 效 果 越 好 . 对 网 络 用 户 及 计 算 机 的 运 行 而 言 . 危 害 却 但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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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想 查 到 相 关 的 资 料 . 需 要 有 很 大 的 忍 耐 力 . 次 次 地 关 就 一 掉 广 告 画 面 . 后 才 能 看 到 自己 想看 的 内 容 弹 出 式 广 告 可 最 谓 不 请 自来 、 之 不 去 、 挥 不击 不 停 , 至 击 了也 不 停 , 时 还 甚 有 会 有 让 用 户 不 敢 招 惹 之 嫌 这 让 网络 用 户很 头疼 , 这 种 不 而 愉 快 的感 觉 会 随 着 弹 出 式 广 告 的 铺 天 盖 地 的 攻 势 而 急 速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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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貉 弹 出 魏广 告 的 危 害及 其 治理 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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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的促销手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急速发展过程。
网络广告的研究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那么什么叫做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特点有哪些?监管方面有哪些问题?又应该如何加强监管?本文在这些方面做详细论述。
一、网络广告的特点(一)网络广告的定义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与传统的广告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网络广告是指以数字代码为主体,采用先进的电子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通过因特网广泛传播,具有良好交互功能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广告的特点1.网络广告传播时空广、信息量大网络广告运用了现代卫星通讯技术、光缆通讯技术、把电话、无线电通讯、有线网和商业网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全球网络,把信息24小时不间断的传播到世界各地。
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不受时间、版面的限制约束,它能够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加上良好的音响效果,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外观、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对客户有用的信息反映出来;还可以采用多重超链接进行细致描述。
网络广告能全天候为网民服务。
网络广告容量之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
2.网络广告传播技术先进,形式多样化网络广告建筑在高速信息通信和多媒体技术基础上,使用多媒体、超文本格式文件、java语言制作出图文声像等多种形式,将产品的形状、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信息展现在用户面前。
网络广告的受众还可以通过交互式界面的多重链接对某种感兴趣的产品进行详细的了解。
利用网上的导航器、搜索引擎使全球用户都可以在网上浩瀚的信息海洋找到相关的广告内容。
网络广告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
激发他们购买欲奠定了基础。
3.网络广告具有指向性和互动性网路广告的互动性改变了传统广告的单向性弊端,使广告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之间可以及时沟通。
在互动过程中,广告受众可以自主选择和访问广告站点,向广告主询问广告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说出未满足需求;广告主可以按照受众的要求对广告产品服务进行补充调整。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困难和问题从执法现状看,基层工商机关在广告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执法依据、手段不足,行政资源被低效、无效工作消耗,难以实行高效管理。
概括而言,基本表现在“缺”与“紧”两个方面。
(一)监管部门缺依据、缺手段、缺人手1.法律依据不足目前,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但法律法规对何为互联网广告至今没有完整的定义,互联网广告与其他类别广告以及与非广告信息的区别没有明确。
从传统角度理解,网站是媒体,电商理应是发布者,但实际上这些广告是商品经营者直接发布的,如在京东、天猫、当当网等电商平台出现的广告,电商只提供平台和网络服务,无法事先对经营者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
此时,电商和经营者的主体身份难以界定。
对于广告性质的判定以及违法性质的认定,缺乏全面准确的规定。
例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作为限定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等8类,但第七条又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治疗方法”等内容。
医疗广告的内容到底是只能包括第六条情形,还是只禁止第七条情形?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没有交集,容易造成执法困惑。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
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如何定义广告的可识别性?什么类型的标记属于广告标记?应建立哪些档案、制度?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法规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形成遵法、执法的自觉统一。
2.监管手段单一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监管手段过于传统,没有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规定新的监管方法。
当事人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怎么办?怎样收集合同、票据等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只能一遍遍打电话、发文书、通知约谈。
如果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查,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等手段无法实施。
3.监管力量不够法律依据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客观上导致行政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无法收到应有的监管成效。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监管改革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监管改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广告在广告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商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媒介和宣传作用。
但网络广告发布的形式、内容都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特别是虚假的网络广告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并呈泛滥的趋势,消费者以及网络用户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而我国现行《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基本没有涉及。
如何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新机制,强化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效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网络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网络广告是以网络媒介作为传播手段的广告,即以网络技术手段和媒介发布和传播品牌、商品、服务、劳务等经营服务信息和广告主形象的广告。
这种广告的兴起,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致使监管困难,虚假信息、恶性竞争、强行发布等违法行为大量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告发布的单方性,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自主性在网络广告中,广告发布者为了提高广告收视率,大多以“弹出式广告”来吸引受众,受众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
不仅自己花钱而且还要被动地去看别人的网络广告,广告商强行发布广告还可省去邮费。
从电脑使用者的情况来看,许多用户也许不希望自己的活动被打断,但当你打开网页,或者进入邮箱,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就会向你扑面而来,欲躲不能。
根据权威调查报告显示,有62%的被调查者强烈表示厌恶这种“弹出式广告”。
这些弹出式的广告叫人难以忍受,不仅会影响受众的正常工作,分散受众的注意力,而且是一种严重侵犯受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众是为了工作和生活而交纳费用使用网络,也就是说是接受网络服务的网络使用者,因而完全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既是电脑的使用者,又是网络中的消费者。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看广告或不看广告,以及看什么样的广告的权利,也就是自主选择权。
而在“弹出式广告”中,网站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布广告,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广告内容的违法性,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诚信性在网络广告中,虚假宣传是广告发布者常用的手段,不仅比例大而且影响坏。
互联网广告监管难点与对策
互联网广告监管难点与对策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与对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公司主要营收来源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
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秩序。
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必须从网络广告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探索,提出相关对策。
一、网络广告概述网络广告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从直观理解,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在互联网上制作和发布的广告。
目前,网络广告形式有以下几种:1、通过网络出版物发布广告。
这种方式与传统广告的发布方式非常相似,只是载体由纸面媒体转变为电子版本;2、开设网址直接发布商业电子信息。
一些著名的企业。
依靠其知名度吸引社会公众来访问自己的站点,从而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3、电子邮件广告。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散发广告,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比传统的信函广告在操作和发送上要简便得多;4、通过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服务发布广告。
这种方式主要是在ISP的主页上发布广告,公众在访问ISP主页寻求服务时,就必须要接触主页上的广告内容;5、通过个人主页发布广告。
此种方式目前较为少见。
二、目前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相较之于传统的电视、报纸等媒体广告而言,我国网络广告仍处于不成熟阶段,缺乏规范性,存在多方面问题。
(一)行业发展无序,社会认可度不高当前我国网络广告规模持续迅速增长,但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外生性需求,经营理念、创意等尚处初级阶段,行业的整体状态也尚属自发无序阶段。
据调查,11.3%的网民表示网络广告亟须加强内容质量建设,44.35%的网民对网络广告不接收,仅8.8%的网民经常点击网络广告。
广大用户对网络广告的认可度不高,很大程度上与我同网络广告的形式、创意落后密切相关。
(二)网络广告骚扰现象严重1、插播广告多。
在下载或浏览的过程中,突然出现弹出式等带有强迫性阅读特征的网络广告,甚至不点击还无法关闭,严重影响用户浏览和阅读网页。
网站经营者通过网站访问者人数、广告点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网民的浏览行为与网站的商业利益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应看做是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网络时代广告传媒引发的管理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网络时代广告传媒引发的管理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时代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
在这个时代,广告传媒作为商业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网络时代的广告传媒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这些问题会对广告传媒的效果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方案。
1.信息过载在网络时代,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到大量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传媒需要与其他信息内容竞争,以获取更多的关注和点击量。
广告传媒往往会使用各种夸张和引人注意的手段,来吸引受众的注意。
这种过度的信息竞争会导致信息过载,也使得受众越来越难以从众多的信息中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内容,从而降低了广告传媒的效果。
2.隐私问题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和使用,这也包括了广告传媒。
为了提高广告的精准度,广告传媒需要获取受众的个人数据,而这种做法可能会侵犯受众的隐私权。
一旦受众对广告传媒的数据收集行为产生怀疑和拒绝,广告传媒的传播效果就会遭受到影响。
3.虚假信息在网络时代,虚假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和迅速。
一些广告传媒可能会利用虚假信息来吸引受众的注意,这不仅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会导致广告行业的不公平竞争。
一旦虚假信息被揭露,广告传媒的信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降低其传播效果。
4.广告阻隔在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受众会通过科技手段来屏蔽广告,包括广告拦截插件、广告屏蔽软件等。
受众的广告阻隔行为会导致广告传媒的传播渠道受到限制,从而降低了广告的触达率和效果。
1.加强监管针对信息过载和虚假信息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广告传媒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在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维护广告传媒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广告行业的整体信誉度。
2.保护隐私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广告传媒需要建立严格的隐私保护机制,并明确告知受众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互联网广告的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法
互联网广告的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法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这个数字化的世界中,广告无处不在,它们贴满了我们的屏幕、打断了我们的节目、充斥了我们的社交媒体。
虽然有些广告具有启发性和吸引力,但大多数时候,它们却是我们最烦恼的东西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互联网广告对我们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方法。
一、广告的影响因素1.反感互联网广告虽然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但又经常被我们视为噪音和干扰。
广告过于频繁、太直接、内容不相关、甚至出现不合适的广告,都会让我们对广告产生反感。
2.心理学因素广告的设计和内容常常会对受众的心理产生影响。
广告设计者会利用颜色、图案和语言等来调动我们的情感,比如让我们产生愉悦、不安、渴望等情绪,以促进商品的销售。
而我们也会因为这种心理作用而下意识地接受或拒绝某些广告。
3.个人偏好每个人的兴趣爱好和消费习惯都不同,因此我们会对不同类型的广告产生不同的反应。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对美容、健康或旅游等广告感兴趣,而另一个人可能对家居、汽车或体育等广告更感兴趣。
4.网络使用习惯每个人对互联网的使用方式都不同,因此我们对广告的接受程度也不同。
有些人会选择使用广告拦截程序,有些人则对互联网广告视而不见。
而当人们在使用移动设备时,广告的影响更加明显,因为广告往往会覆盖一大部分屏幕。
二、应对互联网广告的方法1.使用广告拦截程序广告拦截程序是一种能够屏蔽互联网广告的软件,可以让我们在上网时更加自在。
随着技术的发展,广告拦截程序变得更加智能,能够帮助我们拦截一些有害的软件和网站。
2.选择交互式广告交互式广告是一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它不仅提供商品信息,还能让我们参与其中。
在交互式广告中,我们可以通过填写问卷、观看视频或玩游戏等方式来与广告互动,从而更好地了解产品。
这种广告形式会让我们更加愿意接受和参与广告,从而提高广告的转化率。
3.提供精准广告定位互联网广告的定位技术已经越来越智能化,它根据用户的搜索历史、地理位置等信息,为我们提供更加精准的广告信息。
治理弹窗广告须有硬措施
治理弹窗广告须有硬措施弹窗广告是一种网络营销手段,但它也是用户最不喜欢的广告形式之一,经常出现在浏览器页面的角落。
尤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弹窗广告更是无处不在,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干扰。
因此,治理弹窗广告已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有效治理弹窗广告,不仅需要软性措施,更需要硬性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是治理弹窗广告的硬性措施之一。
为了防止弹窗广告的滋生,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检查和监督网络平台的经营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同时,企业应该自觉遵守规则和标准,减少弹窗广告的数量和频率,保障用户的体验和权益。
其次,完善技术防范是治理弹窗广告的另一项硬性措施。
网络平台和技术提供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广告屏蔽工具、弹窗拦截器等,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防范弹窗广告的出现。
同时,用户也可以通过安装广告拦截插件等方式,自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推进用户教育是治理弹窗广告的另一种硬性措施。
贯彻落实“智慧创新、共享发展”的理念,加强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知识素质培养,提高用户对弹窗广告的辨识能力和技巧水平,不轻信诱导性广告,避免因不当点击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综上所述,治理弹窗广告需要软硬兼施,其中硬性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完善技术防范和推进用户教育。
只有通过硬性措施的推进,才能够有效治理弹窗广告,保障网络环境的公正、安全、有序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除此之外,治理弹窗广告还需要各方面联动。
政府、企业和用户应该共同参与,采取一体化治理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技术共享。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制定相关政策,组织网络安全建设和监管工作,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促进用户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
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和技术应用,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用户应该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意识,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维权工作,共同推动网络空间治理进程。
谈网络广告存在的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谈网络广告存在的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当今商业营销的重要工具之一。
然而,网络广告行业也面临一系列令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广告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
问题一:信息泛滥和质量不稳定网络广告的广告数量庞大,信息泛滥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用户在浏览网页时经常会看到大量的广告,这会显著干扰到用户的浏览体验。
同时,有些广告内容可能是虚假的、误导性的或低质量的,这给用户带来了困扰和不满。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来过滤掉低质量和虚假广告。
同时,推动广告主和广告平台提高广告素材的质量和真实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问题二: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网络广告的个性化投放依赖于收集和分析用户的个人数据。
然而,用户对于个人隐私的关注逐渐增加,对数据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网络广告涉及的数据收集和处理需要合规,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告平台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强用户数据的保护,遵守数据保护以及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情况,并给予用户选择权。
同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用户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问题三:广告识别和过滤很多用户对于广告并不感兴趣,他们希望在浏览网页时能够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而不受到广告的干扰。
然而,当前的广告过滤技术并不完善,许多广告显示在用户浏览的页面上,给用户带来困扰。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更加精准和智能的广告识别和过滤技术。
借助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发展,可以提高广告过滤的准确性和效果,根据用户的偏好和行为,智能地呈现广告,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
问题四:广告收入与内容质量的矛盾在当前的网络广告模式下,广告商通常通过广告投放来获得收益,而网站和应用开发者则依赖于这些广告收入来支持他们的运营。
然而,这种依赖广告收入的商业模式可能导致内容质量的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探索多样化的商业模式,如付费订阅、会员制度等,减少对广告收入的依赖。
互联网领域广告整治方案
互联网领域广告整治方案互联网广告在为企业和商家带来广泛曝光、丰厚利润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大量的干扰,尤其是一些过于侵入式、误导性的广告,不仅浪费了用户的时间,也折损了品牌形象。
为了保证用户的权益,提高互联网广告的质量,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治措施。
一、引入直接受众反馈机制很多网民对于互联网广告的质量存有诸多不满。
为了准确了解用户的需求和反馈,需要引入直接受众反馈的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是投诉、建议或者举报等方式。
我们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投诉受理处,让用户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向这个受理处反映广告的问题,然后由专门人员进行核实,对涉嫌违规的广告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采用受众反馈机制,不仅可以让用户积极参与到整治广告的过程中,还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广告违规行为。
二、严格营销行为规范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业的营销行为,减少广告的负面影响,需要明确相关规范和标准。
比如,互联网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不能使用虚假的证明、承诺和效果等,不能含有不准确和夸张的内容、甚至假冒他人品牌等不良行为。
同时,还需要对广告的投放时间、频次和区域等方面进行规范,不得过度干扰用户的正常在线时间和浏览行为。
三、加强监管措施为了保证监管部门的有力作用,需要采取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广告牌照的审核和管理,保证广告商的资格合法有效;其次,要加强对广告信息代理商的监管,防止他们利用技术手段突破限制、恶意接单,更不允许广告商自行互相打压;再次,要对违规广告进行打击,严肃查处,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要出重招,甚至用刑事立法手段来实现打击。
最后,还应该制定长效举报制度,让广大公众举报广告违法行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四、提高广告发布者自我约束除了从外部加强监管,还需要提高广告发布者的自律性。
通过发放标识、公示名单等方式,及时通报发布者的违规行为,倡导广告发布者自行自觉维护行业秩序,自觉遵循广告准则,增加站在正面的动力。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在不断地向在线平台转移。
然而,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仍然面临许多问题,给广告主、消费者和互联网平台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首先,互联网平台广告的透明度仍然存在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一些广告主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夸大或欺骗性的广告。
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诚信广告主的利益。
因此,建立一个全面的广告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广告主的准入门槛、提高广告内容审核的严格度以及加强对广告发布的监测,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个人信息的滥用也是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为了精准投放广告,一些互联网平台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广告主。
然而,这种个人信息的滥用不仅违反了用户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用于非法活动。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治理体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是必要的对策之一。
此外,互联网平台广告存在跨国界运营的特点,这为广告监管带来了困难。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标准和法规不一致,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在辖区之外运营来逃避监管。
因此,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跨国广告监管的合作,确保广告在全球范围内的合规运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着透明度不足、个人信息滥用和跨国运营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广告主准入门槛、加大对广告内容审核的力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建立跨国合作机制等对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互联网平台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互联网平台的用户体验。
除了上述提到的广告监管问题和对策建议,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广告投放时间、广告标识、恶意竞争等,下面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首先,广告投放时间的问题。
在互联网平台上,广告的投放时间并没有受到很好的限制和约束。
互联网“流氓广告”亟待强化监管
互联网“流氓广告”亟待强化监管2013-10-22 12:57许多网民都有这样的记忆:点击一个网页后,往往首页还没打开,广告已经蹦出来,各种闪烁、浮动的广告满屏幕都是。
网民们对它们避之不及,握着鼠标小心翼翼地寻找自己需要的内容,生怕一不小心踩中“地雷”,令人头痛不已。
这就是互联网上的“流氓广告”。
广告商们用这种新兴的广告形式迫使人们在浏览网页时,不得不浏览其推送的广告内容,从而获得较好的广告效果。
就算网民没有实际浏览,自动弹出广告也可以通过海量点击牟利。
一、“流氓广告”的表现形式及不良影响互联网上铺天盖地的“流氓广告”给网民们带来了困扰,大家对此深恶痛绝,其危害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强制推送广告,干扰网民浏览网页。
“流氓广告”以强迫的方式向网民投放广告,电视广告我们可以换台,路边广告我们也可以不看,但是“流氓广告”让网民们避无可避。
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主要门户网站每天都有大量的“流氓广告”,而这几大网站几乎垄断了中国网络用户资源。
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每个中国网民都曾遇到“流氓广告”,而且深受其害。
第二,传播不良信息,危害未成年人成长。
“流氓广告”不仅方式“流氓”,其内容也往往低俗。
为了引人注意,广告商们常利用衣着暴露、性感的女性形象,配合让人“心跳加速”的文字动画、图片来吸引眼球,用语低俗,这其中又以网页游戏广告和保健品广告为最。
网民中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极容易受到这些不健康内容的影响。
二、“流氓广告”的监管难点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各种发布网络广告的行为加强了监督和管理,但是在整治“流氓广告”的过程中,碰到了不少难题。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善,整治部分违法行为无法可依。
根据危害方式不同,“流氓广告”可以分为两种:传播不健康信息的和强制推送、干扰上网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传播不健康信息的“流氓广告”,有明文规定予以禁止。
根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违反此项规定,可按照该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治理弹窗小广告的措施
治理弹窗小广告的措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弹窗小广告越来越成为一种困扰人们日常生活的问题。
大量的弹窗广告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学习,还给人们的眼睛、耳朵和神经系统带来极大的伤害,更是一种严重的消费欺诈行为。
因此,如何治理弹窗小广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弹窗广告带来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监管。
政府应该加大惩治力度,对利用弹窗广告进行欺诈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的管理,严格审查广告的内容和发布者的资质,尽可能减少有害信息的传播。
此外,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让弹窗广告发布者付出更高的成本,提高其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治理弹窗广告。
其次,技术手段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治理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比如浏览器阻止、软件过滤、屏蔽等方式,减少弹窗广告的数量和影响。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很好地控制弹窗广告的传播,同时也可以让用户从弹窗广告的干扰中获得更加优质的体验。
此外,消费者自身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弹窗广告所骗取。
消费者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保留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在不可靠的网站上留下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到金融交易等重要信息的时候,应该倍加小心,以免上当受骗。
最终,治理弹窗广告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和舆论监督,让人们深刻意识到弹窗广告的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只有倡导全社会的共同治理,才能推动弹窗广告的根本治理,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
总之,治理弹窗广告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政府、技术企业、消费者等多方合力,通过加强监管、发挥技术手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等多种手段,共同达成治理弹窗广告的目标。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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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弹出式违法广告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监管对策新《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然而,其已施行近一个月,笔者在浏览互联网时,发现部分网站出现的弹出式广告,依旧存在种种违法行为。
针对互联网弹出式广告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形,笔者试对其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监管对策提出浅显的分析。
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概念及发展状况了解互联网弹出式广告前,需要先明确互联网广告的概念,《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这样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志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弹出式广告是在上述定义上的细化延伸,是指当人们使用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各种互联网媒介资源时,会自动弹出一个或多个很小的对话框,该对话框符合对互联网广告的定义。
随后,该对话框或在屏幕上不断盘旋、或漂浮到屏幕的某一角落。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民规模由2007年的2.1亿增长到2014年底的6.49亿,2014年我国人均每天上网时间约224分钟。
CSM收视调查数据则显示,2014年我国城乡电视观众人均每天看电视时间157分钟,这一数据比人均上网时间足足少了1个多小时。
互联网广告业正是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完成了对电视广告的首次超越,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电视广告收入1200多亿,而互联网广告营收规模超过1500亿,并且已经持续3年保持了40%以上的增速。
在互联网广告中,弹出式广告是目前众多网站的重要广告模式之一,其受广告商青睐程度仅次于首页广告。
互联网弹出式违法广告存在的问题随着弹出式广告业务的增长,其拖慢网速、占用空间资源、浪费用户时间精力等问题也逐渐暴露。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不少用户对其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奈,弹出式广告也一度被用户看做是“侵扰广告”。
综合起来,用户对弹出式违法广告反映最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广告内容方面内容虚假。
部分弹出式广告为吸引眼球,追求点击率,不惜夸大、捏造事实,至于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更是惯用手段。
具体表现有伪造企业或者员工资质、杜撰自身或产品所获荣誉等等。
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是发布含有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的集中区域。
内容不健康。
据了解,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已达2.56亿,占整体网民的39.4%,其中,近八成未成年人遭遇过网络不良信息,包含法律禁止的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不良内容。
尤其是一些黄色弹窗,靠“很黄很暴力”吸引眼球,如某款软件的弹窗资讯里,涉及到性的内容,多则有二十多条,少则也有十几条,并有尺度较大的写真图片和诱惑性强的视频,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极大威胁。
内容欺诈。
打开互联网,用户随处可见“日赚100-300元”、“扫码就有礼”、“恭喜您已被选为某某节目幸运观众”、“您已获得某某大礼包”等等弹窗,用户如果打开这类弹窗,则面临着上当受骗、身份信息遭泄露甚至被病毒入侵的风险。
表现形式方面强制性植入。
弹出式广告都是伴随用户浏览网页或使用软件自动弹出,而且往往先于用户关注的内容而弹出,迫使广大网民不得不浏览其广告内容。
部分影音播放类软件甚至强迫用户必须观看完整个广告才能进行后续的正常观看,普通用户无法跳过广告。
对广告主或广告运营商而言,越具有侵入性的广告,越具有效果,然而,这严重违背了用户自主选择的意愿。
难以关闭。
这类广告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不可关闭,弹出的对话框无关闭标志,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其文字、图像甚至是语音“轰炸”;二是有条件关闭,有的对话框在页面四处游荡且速度较快,用户难以准确捕捉关闭按钮,鼠标对准关闭按钮,却往往只能点击到对话框内容,让用户苦不堪言。
有的对话框关闭一个又弹出一个甚至多个,关闭的速度跟不上弹出的速度,或者当时可关闭,但稍后又弹出该对话框,如此反复。
还有的对话框,弹出时无法进行关闭操作,鼠标显示是缓冲等待状态,强制性延迟数秒后,预留时间给用户浏览弹窗内容,鼠标才能显示关闭状态;三是伪装关闭,在对话框醒目的地方标注关闭标志,其实该标志是对话框内容的一部分,用户点击后即进行跳转,实际的关闭按钮在非常不显眼的地方。
不正当竞争。
部分互联网公司出现拦截同行广告、推广自己广告的行为,或者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违背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也阻碍了互联网广告的正当发展。
互联网弹出式违法广告难消除的原因一、自身优势明显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相比传统广告,具有明显的优势:(1)传播受众多、范围广。
弹出式广告的对象是与互联网相连的所有计算机终端客户,相比电视报纸等的受众群体,其世界性广告覆盖范围使其它广告媒介望尘莫及,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将产品、服务等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提升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2)更易捕获眼球,吸引注意力。
部分弹出式广告比网页打开的速度更快,在用户等待浏览网页前,这些内容较容易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弹出式广告多是动态的,有的伴随声音出现,相比静态的网页内容,明显更具辨识度;相比网页的内容繁多,目标不易寻找,弹出式广告往往在显眼位置,一目了然。
(3)点击率高、播放频次高。
据调查显示,与传统的条幅广告相比,弹出式广告的点击率为2%,相当于条幅广告点击率的4倍之多,更是普通网络广告点击率的13倍。
另外,弹出式广告在用户不主动关闭的情况下,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反复播放,播放频次远远高过传统广告。
(4)成本低。
广告的成本包含制作成本与投放成本,弹出式广告多为图文广告,板块小、内容少、制作简单,不需负担沉重的视频内容成本,文字、图片的转载费用相对较低,因此成本相比电视广告更低廉。
(5)具有互动性。
所谓弹出式广告的互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广告信息内容准备好,放置于站点上,所有网络用户都可以通过上网及时查看,获取广告信息,如果用户对广告内容感兴趣,还可以即时点击进去查看,进行实时的互动,广告主还可以根据用户的反馈意见迅速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二、缺乏统一的数据平台一个是系统内部缺乏统一的平台。
对于互联网广告尤其是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监测,目前还是依赖于人工的搜索发现,往往需要进行大量的手动搜索才能发现一两条线索,效率低,耗时长,而且容易重复搜索。
互联网广告投放具有全国性,如果各地工商部门从上到下分别投入精力去进行互联网广告监管,则基层需要监管的互联网广告目标少,但耗费大量人力;上层需要监管的基数大,又显得人手缺乏,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势在必行。
二是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与机制,“信息孤岛”现象大量存在。
证照颁发机关与后置审批机关各自的数据都只在各自部门间流通,未进行交换共享,数据利用率低。
三、违法主体难认定第一种情况是违法主体的身份难确定。
有的弹窗随着用户使用网页或者软件即时弹出广告,有的弹窗并不即时弹出,而是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才弹出,这时由于用户可能同时打开多个网页和软件,难以确定弹出式广告的真正发布者,而此时弹出式广告又未有有效联系方式的话,更加难以认定具体违法主体。
第二种情况是违法主体的信息难获取。
目前互联网弹出式违法广告的重灾区多集中在中小网站,这部分网站多数在网页页面没有有效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发布的广告同样无发布者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尤其是部分宣传游戏和销售产品的弹窗,其后台工作人员只需要一个银行账户就可以同消费者实现在线交易,监管人员都无从得知调查取证的对象,更遑论后续的执法。
四、管辖权限交叉一是部门管辖权交叉。
新《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而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是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而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未要求进行工商登记。
目前来看,在互联网上经营广告业务的网站和软件等,如果按照非经营性性质进行登记,而不进行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则无明确监管依据。
二是辖区管辖权交叉。
各地工商部门都是各司其职负责本辖区的广告监管工作,而现实中由于互联网使用和消费群体的一体化和全国性,多数的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会分布在全国不同的省份,在执法人员异地跨省执法过程中,由于对其中一个主体不具备管辖权,往往会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难题。
五、网络取证困难颇多这是网络监管与执法一直以来都存在的难题。
目前对网络证据的提取,普遍是采取截图保存、打印网页、拍照或者拍摄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然而,这些方法不能证明所获取数据的真实客观性,不能证明这些数据曾经真实地发生在互联网上,在技术和程序上也不符合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更不能适应网络时代快速取证的需要。
而且,这些事先提取的材料非常容易遭到当事人的篡改或者否认,如果检查现场当事人不配合,或者质疑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提取方式等,这时执法人员很难有其他办法取证,而如果每个案件线索都提前去公证机构公证又增加了执法成本。
六、利润高、罚则低、违法成本过低新《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弹出式广告每次的点击与广告主所获收益不产生直接联系,无法计算其具体的投入产出比,这里有个事例:在2010年7月央视曝光的百度假药事件中,一盒假药,成本31元,最终售价660元,受害患者超过3000人,营业收入达到200多万元,调查显示,该广告主向百度支付广告费用达到总收入的75%,换算下来就是约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