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7月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说明
国人部发[2006]56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教师2006年工资套改制度
11年以上教体系统2006年工资改革政策和业务操作要点在职人员确定:(1)按现工资关系所在学校确定工改对象。
(2)2006年7月1日仍在册人员,后调外县市、自动离职、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和死亡人员等,按实际月份在原单位申报补发。
其中调外县市和自动离职人员的工资进档表单独归出,并注明原因。
(3)2006年7月份后从外县市、外系统调入人员按实际月份补发。
(4)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7月1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这次工资改革,待处罚期满后正式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
(5)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先列为此次工资改革对象。
后按工改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有关规定处理。
(汤浦、道墟、盖北)。
按实际月份计算补发额。
(6)2006年7月1日到龄后退休人员,先按在职人员套改,后再重新计算退休费。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此次工资套改,不考虑原工资基数,而是推倒重来。
新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菥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本次工资改革先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进行套改,工资中的其他部分暂不作变动(省汇编143页)。
(7)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如副高级岗位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中级职务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省汇编143页)。
(8)薪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薪级起点。
(9)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将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对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省汇编143)。
2006年工资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
2006年工资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1、按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在工资套改表中没有对应标准的,低于最低标准的执行最低标准,高于最高标准的执行最高标准。
原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套改工资超过套改表规定最高标准的,可视原受奖励情况按工资标准表适当高定工资档次(薪级),但最多不能超过两档。
已按冀政[2006]88号文件所列出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2、事业单位科、办员任职时间的确定暂以下办法处理:高中、中专毕业的见习期满后定为办事员,办事员工作满三年定为科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毕业的以及双学士学位、六年制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后定为科员。
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后调整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时间与科、办员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工人身份聘任在管理岗位做管理工作的,自到岗之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任职时间。
3、本人为工人身份,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按退休时执行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不能参照退休干部的做法按工作年限比照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4、关于企业或外省市调入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尚未考取(认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工资问题截止2006年6月30日,尚未取得人事部门核发或认定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一律按初级工套改工资。
套改为事业单位初级工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初级工的任职时间参照原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执行初级工定级工资时间起计算。
5、关于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长期病休人员如何发放病假工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长期病休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处理: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2006年工资改革政策讲解
2006年工资改革政策讲解文件依据:渝府发〔2006〕133 渝府发〔2006〕134渝办发〔2006〕257 渝人发〔2006〕144 此次培训,以渝府发〔2006〕133为主线,穿插其余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
一、改革的原则按劳分配、激励机制;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完善调整机制、搞活内部分配;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有五点:(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在此次工资改革工作中,第一条“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改革的核心和重点,是此次工资套改中的主要内容。
其余几条是改革中的宏观政策、套改后的问题和今后逐步完善的工作,在此次工资套改中不作为重点。
因此,在讲解中以第一条为重点,其余几条简单说明。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此次工资改革彻底打破了1993年工资改革的工资体系,将原来的“基础工资、活工资、津补贴”变成了4个部分。
即: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种类的不同和岗位级别的不同。
岗位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类型,再根据同一岗位类型中的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等级,不同的岗位工资等级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
(见附件123——电子表格呈现)专技岗位13个等级,管理岗位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薪级工资是指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
对不同岗位类型规定不同的薪级工资标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薪级工资标准一样),在同一岗位中规定不同级别的薪级起点。
2006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
2006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2006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前言该方案旨在对2006年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以促进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绩效评估和薪酬体系的完善,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投入度。
目标1.提高组织内部绩效管理系统的质量和效果。
2.构建公平、公正、可操作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3.加强员工绩效评估和薪酬分配的透明度和可视化程度。
4.优化工资制度,增加员工的福利和激励措施,提高工作满意度。
方案主要内容本次工资制度改革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绩效管理•设立全新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明确每个员工的工作重点和任务。
•引入定期的绩效评估流程,包括员工自评、上级评定和同事评价等环节。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与员工的工资挂钩。
2. 薪酬体系•设计员工薪酬体系,将薪酬与绩效直接挂钩,注重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根据工作难度和职责分级,确立不同岗位薪酬水平的差异化。
3. 工资福利•对员工福利进行全面梳理和升级,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引入灵活福利制度,包括季度奖金、绩效奖励、节假日福利等。
•定期调研员工需求,量身定制福利计划,增加员工的福利感。
4. 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绩效和薪酬信息的公开透明机制,让员工了解自己在组织中的定位和奖励情况。
•定期公布绩效评估结果和薪酬分配情况,让员工对奖励机制有更多的信任和认同感。
实施计划1.成立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负责具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成本核算和预算编制等工作。
2.与员工进行沟通和交流,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逐步推行绩效管理和薪酬体系的改革,根据员工群体的特点和职能的不同,分阶段、分批次推进。
4.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和优化方案,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5.建立改革的长效机制,使工资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成为组织管理的常态。
结论通过对2006年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将有效提升组织的绩效管理水平,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组织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目录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2)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3)一、改革的原则 (3)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3)(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3)(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4)(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4)(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5)(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5)四、实施时间 (6)五、组织领导 (6)附件 (7)附件1: (7)附件2: (8)附件3: (9)附件4: (10)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六月十四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国人部发[2006]5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6]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6.06.21【实施日期】200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国务院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以、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人员,需要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的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工资标准。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三个文件,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留任的人员、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以及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
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如果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对于管理人员,按照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的薪资套改是根据其现聘岗位的要求来确定的。
如果套改后的薪资低于低一级岗位的要求,那么可以按照低一级岗位的标准来确定,并将现聘岗位和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精选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06月15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与操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与操作一、机关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及操作方面的问题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发[2006]22号、湘人发[2006]134号、湘人发[2006]137号和湘人发[2006]147号。
一、改革的基本内容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基本内容有5项,即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简化基本工资结构。
二是增设级别和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改革前级别数15个,改革后增加到27个;三是合理设计工资标准。
四是完善正常增资办法。
提拔职务可相应增加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年度考核合格者,2年可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5年可晋升一个级别;工资调标也会有一个正常增长机制。
五是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下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分别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六是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工资政策倾斜,对任现职每满五年并经考核合格的高定一级。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内容国家正在拟定,将另行出台。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二是维持原来的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二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具体来说,在现有的基础上,国家这次增加了200多个县市区,将类别由现行4类调整为6类,并适当提高了原有类别的标准。
三是完善岗位津贴制度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制度。
国家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1951年中共中央决定对新解放区职工工资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的工资的平均数领薪。
1952―1955年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国按地区、分等级的统一工资标准。
国营企业工人大多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
新工资制度使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提高,重工业企业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但这一制度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在其后的20多年时间里,工资制度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工资标准和水平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工资关系越来越不合理,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1981年实行企业奖金提留随同盈利多少浮动,1984年实行奖金不封顶,超额征收奖金税的办法。
198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87年着手进行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探索工资分级管理模式。
1993年劳动部对各地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
1993年10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级工资制。
"九五”后期,基本完成企业工资由市场决定机制的改革。
从1949年建国,到现在,我们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分别是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
前三次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经成为历史,目前我们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是2006年7月国家制定的新的工资标准。
对一些已经成为历史的东西大家也不想去作更深层次的了解,而更为关注的则是我们现行的工资政策。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1[整理]
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二○○七年一月八日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一、关于工改实施范围、对象问题1、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或招录(聘)的人员是否列入套改审核名单?答:原则上由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承办套改事宜,特殊情况由现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2、原参照公务员管理、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能否按职级工资套改?答:这次工改,只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号)明确的单位可先按公务员职级工资制进行套改外,其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3、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答:工改文件规定,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仅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4、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了岗位工资,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记载。
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否一定要改变单位自己执行的工资分配办法,能否仍将套改后的基本工资继续计入档案?答: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
5、单位的杰出人才实行年薪制,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这次工改后,他们的年薪是否不再执行?应从什么时间起执行新工资?答:这次工改,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
对于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等,其收入分配有关规定国家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职务、岗位认定问题6、1993年工改时,对1990年前后的中级职称比照正、副科套改,现在这些人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否按原比照职务套改?其任正科和副科的年限如何计算?此次工改能否继续延用这种比照关系?答:1993年工改时,已按鄂人薪〔1994〕33号文有关职务比照规定执行了的,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暂按原比照职务执行,其任正、副科的时间按33号文规定从聘任当年开始计算(仅限于这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它待遇问题)。
2006工资套改年限计算
2006工资套改年限计算文本预览: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工资套改时计算的套改年限,是指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例如:198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则截至2006年的套改年限为21年。
2.计算套改年限扣除间断工作年限的办法是:间断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扣除套改年限;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每间断满12个月扣除1年,不足12个月部分不扣除。
例1:某人1986年2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至1992年2月末,因某种原因间断工作时间11个月,则截至2006年的套改年限为21年。
例2:某人1986年2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至1994年9月末,因某种原因间断工作时间38个月,则截至2006年套改年限为18年。
3.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是指毕业后由政府毕业生分配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发放毕业生报到证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是指参加工作起始时间等于或晚于毕业时间的人员的在校学习时间,计算办法按工资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参加工作起始时间等于或早于入学时间的人员,不涉及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问题。
4.机关工人计算套改年限时合并计算的“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计算办法同公务员的计算办法)。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计算的任职年限,是指公务员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从正式任命该职务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例如:1986年任现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则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21年。
2.公务员计算任职年限扣除间断年限的办法是:间断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扣除任职年限;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每间断满12个月扣除1年,不足12个月部分不扣除。
国人部发〔2006〕58号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从正式的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迁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1951年中共中央决定对新解放区职工工资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的工资的平均数领薪。
1952―1955年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国按地区、分等级的统一工资标准。
国营企业工人大多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
新工资制度使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提高,重工业企业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但这一制度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在其后的20多年时间里,工资制度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工资标准和水平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工资关系越来越不合理,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1981年实行企业奖金提留随同盈利多少浮动,1984年实行奖金不封顶,超额征收奖金税的办法。
198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87年着手进行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探索工资分级管理模式。
1993年劳动部对各地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
1993年10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级工资制。
\九五”后期,基本完成企业工资由市场决定机制的改革。
从1949年建国,到现在,我们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分别是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
前三次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经成为历史,目前我们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是2006年7月国家制定的新的工资标准。
对一些已经成为历史的东西大家也不想去作更深层次的了解,而更为关注的则是我们现行的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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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7月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说明
全校教职工:
现将我校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
限于我校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时间
本次工资制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实行。
二、在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办法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将工资分为四大部分:
1、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根据政策规定,本次工改中各类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1)专业技术岗位:
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2)行政管理岗位:
聘为局级正职岗位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局级副职岗位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处级正职岗位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处级副职岗位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科级正职岗位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科级副职岗位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科员岗位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勤岗位: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要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岗位等进行套改。
3、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可进行自主分配。
4、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高校不享受。
(二)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按照政策规定,我校教职工从2007年1月起即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根据省人事厅和教育厅的部署,我校在1月份完成套改工资后将于2月份增加并补发。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国家适时统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4、国家适时统一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三、在职人员新工资表构成说明
第一项:岗位工资(即工资条中的职务工资)
第二项:薪级工资(即工资条中的津贴)
第三项:职务补贴(根据工作人员现聘职务确定,继续执行2004年我省标准)第四项:房屋提租补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比例工资、职务补贴、女工卫生
费之和的13%)
第五项:比例工资(在中专工作的教师享受,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10%)第六项:女工卫生费15元
第七项:家属补贴14.80元(学校每年按政策重新核定享受人员范围)
第八项:合同工保险
第九项:煤粮补贴
第十项:儿保费(即独生子女费5元)
在扣发项目中,医保项目扣发标准为:个人应发工资的2%。
扣税及公积金标准由财务处核算扣发。
四、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五、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范围、办法及标准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正高990元,副高540元,中级及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科级275元,科办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700元,副高级400元,中级275元,初级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人180元。
六、有关说明
(一)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时间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我校2007年1月份的工资已经按照2006年7月1日时教职工的基本情况进行套改后的新标准予以发放。
(二)学校将在1月份对教职工2006年7月—12月的新旧工资差额予以补发,请大家核对。
(三)新的工资条和教职工的工资套改情况表已经发给大家,各位教职工可按照本
人基本情况进行套改核对,如有问题请随时提出,我们愿意为您提供热情的优质服务。
(四)对职务调整变动人员,我们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工资。
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张春芳:86120752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附件:一、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四、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党委工作部(人事处)
20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