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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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8 号令、国家体委11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教育部 21号令)、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第 13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第 4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课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 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三条 体育课程是寓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 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 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 要途径。

第四条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要求,修满教学计划规定 的学时、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的必须条件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考核组织管理
第六条 体育课考核范围包括:
(一) 考勤(体育课程,平时锻炼)
(二) 课内教学
(三) 课外锻炼活动
第七条 体育课考核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艺部、各系、部负责人组成领导 小组,实行对考核的统一领导。

第八条 各部门在体育课考核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 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考试安排和成绩记载。

(二) 各系、部负责组织系体育部、班主任、班体育委员对学生课外锻炼活动进行考勤 记载和成绩评定。

(三) 体育教研室负责对课内教学成绩评定、体育成绩汇总、等级评定,并上报教务处。

第三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九条 体育课内教学考核内容为体育理论基础知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运动技 术、身体素质、学习态度等,评分方法为:学期平时考核占 20%(学习态度、考勤、理论), 技能占 30%,素质占 20%,《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占 30%。

第十条 学生课外锻炼活动的成绩由系部组织评定。

每学期初由体育教研室将《学生课 外体育锻炼评价表》发至各班体育委员,体育委员应当如实登记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情况,于 学期结束前2 周将评价表交系学工办审核签字,并交体育课任课教师计算成绩。

第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按课内教学占 80%(其中考勤 10%、体育教学 40%、体质健康 30%),课外锻炼占 20%(每天锻炼一小时)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奖励加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最高奖励 5 分;
(一) 参加学院运动会加1 分,参加一个大项比赛加2分,参加所有大项比赛加 3 分。

(二) 代表学院对外参加比赛加 3分,取得名次加 5分。

(三) 担任班体育干部加3 分,院系体育干部加 5 分。

(四) 参加系内比赛加 1分,获得名次加 3分。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由体育课任课老师按第十一、 十二条规定以百分制形式计算出学生 体育课成绩,再按优秀(90­100 分)、良好(80­89 分)、中(70­79分)、及格(60­69 分)、 不及格(60分以下)评定等级,经体育教研室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应出勤六分之一或因病、事假缺勤达到三分之一的学生, 其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对体育课成绩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学生,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执 行。

第十六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在出具相关医务证明后,由体育教研室负责更换项目或免 考,但必须参加体育课程学习和班集体活动。

第十七条 对缺少任何一项考核内容的学生不予评定成绩,并写明所缺内容。

第十八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或学院综合奖 学金评比。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 年 9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体艺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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