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
类案研究—强制措施
类案研究——强制措施基本知识点介绍1.强制措施概念所谓强制措施,或者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
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2.强制措施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拘传:也称强制到庭,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排除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轻的人,以口头形式给予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由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退出法庭的措施。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事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案例五则案例一则训诫案例一则责令退出法庭案例三: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被责令退出法庭2012年8月6日下午,富县法院民事庭在审理富县羊泉镇鹿首村与杨双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在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时,被告杨双合的委托代理人李和平(一般诉讼代理)对审判长询问“原告是否再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不满,认为审判程序违法,并指责审判长引导归纳原告举证质证为偏袒原告,经审判长、合议庭劝告、警告无效后,该代理人不但不听,反而继续扰乱法庭秩序。
案例一则:罚款案例一则 拘留案例五:撕抓法官夺警具 邓州一小超市老板抗拒执行被拘3月6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邓州市法院多次派出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李某开设的小型超市及其家中执行,但均被李某巧妙地躲避过去。
一次在获悉了李某正在其超市经营的信息后,执行人员遂驱车赶往超市,将李某堵个正着。
当执行人员亮明身份,让李某履行判决义务时,李某谎称自己叫何伟。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49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1.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正当防卫D.偶然防卫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题中,王某等人将甲关在办公室并持续辱骂,并没有严重危及甲的人身安全。
而甲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项,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题中,王某等人将甲非法拘禁并持续辱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假想防卫。
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本题中,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采取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偶然防卫。
项,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但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属于暴力犯罪,所以不成立特别防卫。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关于罚款金额的修法
注意:此次修法加大罚款金额 个人:10万元以下 (上次修法增加至1万元以下) 单位:5万元——100万元 (上次修法增加至1万元——30万元)
(五)拘留(司法拘留)
概念…… 程序:1.提出
2.制作《拘留决定书》 3.报院长批准 拘留期限:15日 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并用。 救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 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 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 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的。
六、追究刑事责任
七、可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民诉新司解189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 法第110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 、隐匿财产的。 民诉新司解190条: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规定处理。(罚款、拘留、追究刑责)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
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中国,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教育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听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指挥,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制裁。
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民事制裁。
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行政制裁。
法律制裁是实体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只能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教育的方法,使其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不能给予法律制裁。
民事强制措施我们也应该多少有点了解,应该区分跟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民事强势措施的种类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十章)第1页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考点一 妨碍行为的构成①主体条件: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②行为条件:必须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③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④结果条件: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⑤时间条件: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不包括起诉前、也不包括执行后。
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妨碍诉前保全的,第二,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2条(现行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二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1.拘传条件与程序(1)必须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合法的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2.罚款与拘留(1)批准:罚款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2)复议: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标准: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15日以下。
3.具体适用注意下列两种案件《民诉法》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司法卷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三
司法卷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最新版)1、多选在以下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中,你认为哪种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对哄闹、冲击法庭,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由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直接(江南博哥)予以判决B.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后再报告院长补办审批手续C.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该法院协助执行D.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除外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考查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2、多选下列情形中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有:()A.侵权纠纷案件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B.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C.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D.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A项错误,只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BCD正确,应入选。
3、单选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
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考查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要件需要考生注意。
4、单选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和驱逐出境B.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委托给当地公安机关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当事人适用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分类和特征,A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不包括驱逐出境;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且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故B项错误,D项正确;C错误,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保障性的教育手段,而不是民事制裁,其不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还包括执行阶段。
强制措施申请书
法律责任。
监督与追责机制
01
02
03
加强内部监督
对于强制措施的申请,应 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机 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对强制措施 的采取进行监督,对于不 当的强制措施,有权提出 申诉和控告。
追责机制
对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行为,应当建立完善的追 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限制出境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得损毁涉案人员和证据 。
范例五:搜查、扣押申请书
01
02
03
04
05
申请理由:当事人涉嫌 违法,需要搜查其住所 或物品扣押以保全证据 和防止证据损毁灭失。
申请对象:法院或行政 机关。
申请材料:相关证据材 料、涉案人员的身份信 息等。
变更与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或者涉案人符合法定条件, 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02
申请强制措施的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申请强制措施的依据必须是现行 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具体条款
申请人必须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 ,说明所申请的强制措施在法律 上是合法和有依据的。
事实依据
06
强制措施申请书范例
范例一:查封、扣押申请书
申请理由:当事人涉 嫌违法,需要采取查 封、扣押措施以保全 证据和防止证据损毁 灭失。
申请对象:法院或行 政机关。
申请材料:相关证据 材料、涉案人员的身 份信息、涉案物品的 相关信息等。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 法院或行政机关提交 申请材料,并按照规 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 担保。法院或行政机 关审核申请材料,认 为有必要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制作裁 定书或决定书并送达 被申请人。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等等。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二、民事诉讼程序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
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司法-民事诉讼法-3-3_真题-无答案
司法-民事诉讼法-3-3(总分37,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韶华公司诉杏园公司违约一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韶华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韶华公司提出风铃公司也存在违约事项,应当追加风铃公司为共同被告,经调解三公司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____A. 二审法院告知韶华公司另行起诉风铃公司B. 二审法院中止诉讼,继续调解C. 二审法院及时作出判决D.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 邮寄送达中,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送达日期应该是哪一天?____A. 法院交邮局挂号的日期B. 诉讼文书寄到的日期C. 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D. 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3. 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些案件不可以进行调解?____A. 刘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丈夫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B.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还债的案件C. 因原审法院法官徇私枉法,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D. 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妻子董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4.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则:____A. 应当提供担保B. 不必提供担保C. 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让申请人提供担保D.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担保5.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____A. 积极确认之诉B. 给付之诉C. 消极变更之诉D. 形成之诉6. 汤某与姚某因侵权纠纷引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A.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B. 调解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C.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律不得上诉D.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般不能申请再审7. 金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经过渡海新村甲5号楼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当即将金某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金某脸部也因此受伤。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罚款制度适用的研究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罚款制度适用的研究作者:张迪周洁李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罚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进行,树立司法权威,但法律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立法预期与实际运行存在很大偏差,由此,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罚款制度适用情况的研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阐明罚款制度适用的实际情况,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从而全面并深刻地提出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完善方案,为罚款能在我过司法环境中更好的运行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罚款制度民事诉讼适用基金项目: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批准号:2015-BZX-182。
作者简介:张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周洁、李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36-02一、民事诉讼罚款的立法沿革分析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之一,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修法沿革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制订罚款制度以来,民事罚款的金额在1991年、2007年、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逐次增加罚款金额,并从1982年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额度进行区分。
对个人仅设置处罚的上限10万元,对单位的处罚设置了上限100万元和下限5万元。
这样的修法历程展现了立法机关希望通过罚款保障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效果。
(二)民事诉讼罚款制度修法特点从纵向层次分析罚款制度的修改历程,具有以下几点特点:第一,在我国,罚款作为一项民事强制措施制度,由原来的专章式规定转变为现在的散见于各民事相关法律条文之中,第二,罚款数额呈增幅显著。
从1982年的200元以下到2012年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
第三,罚款适用的重心从最初针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逐渐转移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
哪些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哪些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
关于哪些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哪些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1、解决是否回避问题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2、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
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
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3、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4、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
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5、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案例分析
47.张松系A县农民,育有二子张刚、张强和一女张兰。
2003年4月1日张松因病于家中逝世,留有瓦房三间。
张刚以长子为由将房屋据为己有,二子张强起诉到法院,张兰认为“父亲尸骨未寒,即生诉讼十分丢人”不愿参加诉讼。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2)如何确立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48.孙江在选民名单中发现自己名字被遗漏,于是起诉到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理此案,由于未通知选举委员会参加诉讼,故缺席判决孙江无选民资格,不应列入选民名单。
孙江不服,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请挑出案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47.滨海市乐河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市东方铝合金厂(位于临山市东二区)在天南市路西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天一公司从东方铝合金厂订购15万元铝合金,货到付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天南市路西区。
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铝合金厂所提供的铝合金质量不合格,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48.王亮诉其子王三给付赡养费案件,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用电话两次通知王三到庭,但王三均未按时到庭。
于是,审判长决定对其进行拘传,由法警持拘传票将其押送到庭。
问:对王三适用拘传是否合法?为什么?47、(1)临山市东二区人民法院和天南市路西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我国民事诉讼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中临山市东二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天南市路西区人民法院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二者都有管辖权,天一公司可选择其中之一起诉。
48、(1)对王三的拘传不合法。
(2)拘传必须经二次合法的传票传唤,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许,可拘传其到庭。
拘传应由法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
47.恒通公司欠信达公司货款100万元,信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恒通公司偿还货款。
起诉之后,信达公司发现恒通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民事执行措施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执行措施的理解与适用
李玉梅;陈婧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7(023)005
【摘要】@@ 民事执行措施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①民事执行的基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最快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民事执行措施采取的适当性与时效性,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间、程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页数】4页(P114-117)
【作者】李玉梅;陈婧
【作者单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外国裁判文书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分离问题——兼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6条的理解与适用 [J], 张建
2.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理解与适用 [J], 高雅琳
3.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理解与适用 [J], 高雅琳
4.新《民事诉讼法》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修改的理解与适用 [J], 黄文艺;;
5.强制措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J], 刘小荣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发布时间: 2005-02-02 08:55:45 浏览量:1403江津市人民法院政治处郭明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该适用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并不鲜见。
该适用而未予适用的在审判阶段较明显,不必适用而适用或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主要反映在执行阶段。
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者还直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强制措施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未正确熟练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要领。
由于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界人士对“适用”这个实践问题较难探讨著述,法官探索交流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责无旁贷。
笔者就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领域,试就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浅述于后,以期抛砖引玉,深化强制措施适用性探讨。
一、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的保障措施。
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
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它本身不是诉讼程序,而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措施。
它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制裁,更不同于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后三者是对违反实体法行为给予制裁,而强制措施不是制裁。
强制措施是以排除妨碍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目的,不是以制裁为目的。
虽然强制措施中罚款、拘留也具有处罚性质,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
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上均有不同。
前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适用主体包括公检法机关;前者的适用对象是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后者的适用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前者的适用目的是排除已经实施了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障碍,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后者的适用目的是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逃跑、自杀或进行犯罪。
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分认识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作用。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一)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往往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妨碍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举证权乃至胜诉权。
只有及时正确的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制止妨害,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
(二)保障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但实践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时有发生。
只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排除妨碍,取得案件所需证据,保证审判和执行的正常进行。
(三)保障开庭审判的正常进行。
开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设专章作出规定,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至第127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97条至101条、《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法发[1992]25号)、《关于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民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法[1994]130号)、《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法[1996]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法发[1993]4号)、《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法函[2000]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发[1993]40号)等文件中。
熟练掌握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这些规定是维护诉讼秩序的最强硬的手段,也应当掌握,以便分清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采取强制措施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把握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要领。
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要求做到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查证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此,必须准确把握强制措施实体适用的要领。
1、把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判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1)主体合格(主体要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案外人;也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就是合格主体。
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自然人,则应区别对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是合格主体;限制行为能力的,一般不应视为合格主体;无行为能力的,不是合格主体。
(2)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客观要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的,客观存在的。
仅有妨害民事诉讼的意图而未付诸实施的,不能认定其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表现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协迫他人作伪证等等。
“不作为”是拒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关单位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存款等。
(3)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时间要件)民事诉讼过程包括审判过程和执行过程,只有在该过程中实施的干扰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才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终结后的违法行为都不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是故意实施的(主观要件)只有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才能对其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过失行为即使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也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2、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
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起指导作用并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有关工作人员所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
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设立强制措施的目的和审判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的效果来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项。
(1)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排除妨碍,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也只能是以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为目的,而不能是以制裁为目的。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查证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并以查证的妨害民事诉讼事实为适用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
未经合法程序查证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使可能客观存在,也不能成为适用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作为标准和尺度,衡量查证的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不能自定标准去衡量和处理。
(3)说服教育与实施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是排除民事诉讼障碍的重要方式,尤其是社会法制意识尚不强的现阶段,说服教育显得更为重要,审判实践中,大多数的民事诉讼障碍就是通过法官及有关人员的说服教育得以排除的。
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那些拒不听从说服教育,藐视法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应予坚决采取强制措施。
3、把握五种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条件(1)拘传的适用条件拘传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适用拘传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是必须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打电话、捎信等通知方式不能取代传票传唤。
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被告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则不能对其适用拘传。
(2)训诫的适用条件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教育、警告、责令其改正错误的强制措施。
适用训诫的条件是行为人违反法庭规则。
(3)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条件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条件是行为人违反法庭的规则。
实践中还应该掌握在训诫无效的条件下采用,如果训诫能够排除妨害,则不应采用责令退出法庭。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要慎用责令退出法庭,以免影响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必须到庭的被告违反法庭规则,不能适用责令其退出法庭,而应适用其他强制措施。
(4)罚款的适用条件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强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罚款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庭规则的;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买、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