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2017中级《会计实务》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2017中级《会计实务》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246 页
【 例 13-8 】
第1行
248 页
第十四章
259 页
292 页
294 倒数第 2 行
页倒数第 4 行
第6行
由“【例 11-2】”修改为“【例 11-4】”以下例题序号顺延修 改
正数 第 6 行 由“表 11-1”修改为“表
和 正 数 第 8 11-5”,该本章内容涉及表格

的序号顺延修改
账款” 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
计税” 科目,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
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倒数第 2 行 (2012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 布)”
变为“《关于印发<增值税会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中的: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时点税收政策的
1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一章
96
第二节知识
98
点一最后一

110
最后一段
110
124-130 相关分录 124-130
例题中最后
160
160
一笔分录
191
191-192
193
194-195
通知》”这一项,
增加下划线部分:“② 如无
特殊说明,本章例题中的公司
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
第三章
28
注释
28
注释
生在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上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符合规
定,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2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2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20〕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政部2020年10月20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一、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二)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十条等规定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财会〔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23〕18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财政部2023年10月20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同时,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和四项具体准则有诸多创新和变化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和四项具体准则有诸多创新和变化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和四项具体准则有诸多创新和变化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制定并于7月14日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投资》、《第3号———固定资产》和《第4号———无形资产》四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四项具体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项具体准则发布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该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有关通知并明确提出,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此后,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依据《基本准则》,着手起草四项具体准则。

”上述负责人称。

2015年11月,财政部就四项具体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今年1月底,共收到来自中央部门、财政系统、地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87份书面反馈意见。

“在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分析和消化后,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就反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研讨和论证,并形成了草案。

”该负责人介绍,其后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和财政部相关司局会签,四项具体准则于7月6日正式印发。

据了解,四项具体准则在起草和完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首先,四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财会[2002]10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财会[2002]10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2002年3月5日财会[2002]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现予以发布,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四、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附件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三条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存货监盘计划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附解读) 【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附解读) 【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2016年 7 月 6 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等 4 项具体准则答记者问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 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近日,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谈会,就反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证,来自教育部、科技部、农业
部、水利部等部委,北京市财政局、中科院、农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科院 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医院等单位和部内相关司局共 20余人参加了本次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座谈会。我们结合本次座谈会的精神对相关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 案。 四是送审和发布阶段。2016年 5 月,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
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
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 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问:四项具体准则起草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基本准则》印发后,我们立即启动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的研究制定 工作。在起草发布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和公开透明的准则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4 项具体准则(附解读) 【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4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 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政府会计准 则第 2 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 第 4 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 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后,形成了四项具体准则送审稿,6 月份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于 7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6•【文号】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会计制度2022精编5篇

会计制度2022精编5篇

会计制度2022精编5篇会计制度2022精编 (1)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督促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八方面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指导意见指出,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生成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

指导意见明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账外设账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加强对经济和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在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配合其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授意、指使、胁迫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

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

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情况的重点检查,依法惩处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会计中介机构低价恶性竞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服务,积极推行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专家咨询指导机制。

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财政部就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若干补充规定(附件1);同时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财政部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衔接问题做出若干规定(附件2)。

附件1: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附件2: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注: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专题讲座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四、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的补充规定五、执行新制度若干问题账务处理补充规定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七、报表及编制说明八、其他事项(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四、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的补充规定(一)4101事业收入(二)5001业务活动费用(三)5101单位管理费用(四)6101事业预算收入(五)7201事业支出五、执行新制度若干问题账务处理补充规定(一)关于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三)关于受托加工物品的账务处理(四)关于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五)关于附属单位工资返还的账务处理(六)关于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账务处理(七)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八)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七、报表及编制说明(一)关于收入费用表(二)关于预算收入支出表(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八、其他事项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新旧制度衔接工作(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一)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二○○六年二月十五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贯彻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贯彻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贯彻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关于贯彻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实施的指导、监督等工作,推动准则贯彻实施到位。

以下是关于贯彻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财政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体现了积极推动政府会计改革的精神,适应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助于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和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有关工作,为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

各市、县财政局要通过印发文件、网站公布、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宣传力度,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要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培训工作,确保列入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加以落实。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各政府会计主体要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熟练掌握《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所称的.“存货”,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pdf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pdf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pdf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pdf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pdf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pdf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pdf
二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pdf
二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pdf
二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八、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pdf
二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pdf
三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pdf
三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pdf
三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pdf
三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pdf
三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pdf
三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pdf
三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pdf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pdf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pdf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pdf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pdf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pdf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pdf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pdf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pdf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pdf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pdf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pdf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文件汇编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文件汇编

3
试编中取得的经验 $ 注重制度创新 $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 准确反 映政府资产 负 债 状 况 和 运 行 成 本 $ 促 进 政 府 规 范 管 理 和 有 效 监 督( & ( 坚持公开透明 $ 便于社会监督 (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 $ 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 $ 促进公开常态化 # 规范化和法制化 $ 满足 各有关方面 对 政 府 财 务 状 况 信 息 的 需 求 $ 进 一 步 增 强 政 府 透 明 度( $ ( 做好总 体 规 划 $ 稳 妥 有 序 推 进 ( 科 学 合 理 设 计 改 革 总 体 框架和目标 $ 指导改革有序推进 ( 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 性 $ 先行试点 $ 由易到难 $ 分步实施 $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 三 # 主要任务 ) 一 * 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 推进财务会计与预算会 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 $ 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 $ 增强政府 财务会计 功 能 $ 夯 实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核 算 基 础 $ 为 中 长 期 财 政 发 展 # 宏观调控和政府信用评级服务 ( ) 二 * 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包括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政府部门编制部门财务 报告 $ 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 合财务报告 $ 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 # 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 可持续性 ( ) 三 * 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 ( 政府综合财 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 ( 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文 件 汇 编
山东▪济南 2018 年 5 月


1.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4 〕63 号)…………………………………1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山东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 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10 号)…12 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15〕78 号)……20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4 项具体准则 的通知(财会〔2016〕12 号)………………………………34 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 (财会〔2017〕11 号)………………………………………63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财会〔2017〕23 号)………………………………………76 7.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 通知(财会〔2017〕4 号)………………………………………………85 8.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91 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8〕3 号)…………………………………………38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财会〔2021〕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本解释“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适用于2021及以后年度,“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认”适用于编制2021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适用于编制2022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政部2021年12月22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专用会计科目见附录。

二、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配置的,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划拨转入学校等方式配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学校仪器设备的增加、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上级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办理仪器设备的登记、调剂、调拨、处置等事项;(三)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的盘点和统计工作;(四)建立、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五)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二)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增减变动等事项;(三)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拨、使用人交接、报废、报损等工作;(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向主管部门报告闲置、丢失、损毁和责任事故等情况;(五)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盘点清查、核实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处置意见;(六)履行其他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落实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落实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落实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郑雪舰来源:《市场周刊》2019年第01期摘要:2019年1月,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将全面落实新的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不仅是会计核算技术上的变化,也是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做好新旧政府会计制度无缝衔接,实现新制度顺利运行,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职责所在。

我们梳理总结了当前一些单位在新政府会计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思路和建议,供行政事业单位参考。

关键词:问题;政府会计制度;落实中图分类号:F235.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1-0077-02一、引言2019年1月1日,行政事业单位将全面落实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为落实好新制度,许多单位积极准备,努力实现平稳过渡,顺利衔接,一些单位还做了模拟运行。

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有的单位准备不够充分,对新的政府会计制度政策体系不够了解、对新制度认识不到位、对新的会计核算办法理解不透、对信息化准备还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梳理,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二、提高思想认识现行政府会计核算制度形成于1988年前后,其核心内容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强调单一的预算管理模式,随着时代发展,政策繁杂、标准不一、可比性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要求。

这次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建立了“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管理办法。

一是创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既满足了预算管理需要,又加强了资产管理;二是统一了制度,同类业务同样核算,提高了不同单位之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为汇总统计数据提供了坚实基础;三是增加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准确性;四是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提升了部门预算和决算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这次政府会计改革,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更重要的是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社会治理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知于印发<企业会计准是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十月三十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PDF格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佚名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22()20
【摘要】最近,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12个),内容涉及公共基础设施(2个)、负债(2个)、转拨资金(4个)、科技成果转化(3个)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1个)。

7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已发布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17个),内容涉及投资(3个)、固定资产(4个)、负债(3个)、报告(3个)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4个)。

据介绍,应用案例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
配套贯彻实施材料,其编写发布旨在细化具体操作,指导政府会计实务,及时、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实施问题,不断深化政府会计标准建设与实施,高质量完成“十四五”
期间政府会计改革任务。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答记者问
2.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
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答记者问
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
编制和列报》答记者问5.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
体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2016]1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7.0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