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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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
的编写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的编写记录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它是重要的信息资料,为证实可追溯性以及采取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提供依据。安全评价机构所产生的记录覆盖于过程控制的各个环节。记录具有如下功能:
(1)是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安全评价职能活动的反映和载体。
(2)是验证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运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主要证据,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如电子格式等。
(3)安全评价质量管理记录为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提供了依据。
记录的设计应与编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同步进行,应使记录与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协调一致、接口清楚。
根据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应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所需记录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对表格的标记、编目、表式、表名、审批程序等做出统一规定。记录可附在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的后面。将所有的记录表
格统一编号,汇编成册发布执行。必要时,对某些较复杂的记录表格要规定填写说明。记录编制要求如下:
(1)应建立并保持有关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贮存、保管、收集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
(2)记录应在适宜的环境中贮存,以减少编制或损坏并防止丢失,且便于查询。
(3)应明确记录所采用的方式。
(4)按规定表格填写或输入记录,做到记录内容准确、真实。
(5)应根据需要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需要永久保存的记录应整理成档案,长期保管。
(6)应规定对过期或作废记录的处理方法。
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记录名称:简短反映记录的对象;
(2)记录编码:编码是每种记录的识别标记,每种记录只有一个编码;
(3)记录顺序号:顺序号是某种记录中每张记录的识别标记,如记录为成册票据,印有流水序号,可视为记录顺序号;
(4)记录内容:按记录对象要求,确定编写内容;
(5)记录人员:记录填写人、审批人等;
(6)记录时间:按活动时间填写,一般应写清年月日;
(7)记录单位名称;
(8)保存期限和保存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