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聘任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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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聘任制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劳动法》,借鉴先进学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原则

平等自愿、双向选择;

任人唯贤、择优聘任;

统筹兼顾、合理流动。

(二)聘任办法

1、聘任形式:聘任。

2、聘任期限:四年。

3、聘任程序:

(1)教师填写并向学校递交应聘意向书;

(2)学校评议小组确定聘任人选;

(3)校长与中层干部、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4)公布聘任结果。

(三)对聘任、交流、试聘、解聘的有关规定。

1、聘任

(1)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进行聘任,对本校教师聘任率达95%以上。

(2)实行分级聘任,校长聘任中层干部,教导主任聘任教研组长,校长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3)受聘的教师一般要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对要求照顾的老年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课时。

(4)受聘无固定期限的教师必须符合《清新县教职工聘用工作通知》第4条第3款的条件。

2、交流

(1)暂时不聘或不愿被聘的人员属交流,交流人员的流动期为壹个月,如流动期满未签订合同的与本校关系自行终止。

(2)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学校评议小组讨论,可视作交流。

3、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到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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