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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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薪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酬薪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

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事部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年度绩效考评,并提交考核评价意见和独立董事互评结果;(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结合行业趋势及人才市场的现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等薪酬体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度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伊利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伊利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结构,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董事会授权,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概述为了落实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了本细则。

二、委员会组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至少包括一名非执行董事,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职责和权力1.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制度和待遇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量和绩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制定薪酬和奖励计划;•委员会应参照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的薪酬水平。

2.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委员会应与公司董事会协商制定董事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

3. 监督董事的绩效•委员会应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董事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的战略和政策方向;•委员会应定期对董事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4. 报告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在公司董事会例会上报告其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相关事项的建议。

四、会议1. 会议形式•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审议有关职责和权限的事项;•任何委员都可能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2. 会议时间•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对于重要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3. 会议记录•委员会应委派一名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精确记录所有决议和其中的投票结果。

五、绩效考核指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员工满意度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薪酬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固定工资;•年终奖金;•股票激励;•养老和医疗保险。

七、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和授权后执行。

八、生效期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授权后立即生效。

康恩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康恩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三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薪酬与绩效等方面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与范围、重要性、相应企业的规模以及与业内其他相关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四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召集人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重庆路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重庆路桥股份

重庆路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重庆路桥股份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2年 7月 11 日。

宇通客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宇通客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标准提出建议,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进行监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公司企业管理处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与考核水平,对公司制定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提出建议;(二)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和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考评进行监督;(四)负责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对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

海尔智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海尔智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就其薪酬政策、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阅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之应付赔偿)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者)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九)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十)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一)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概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制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考核制度,促进公司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提高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绩效和创造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实施细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考核制度;
2. 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考核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3. 根据公司业绩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表现,对其进行薪酬和奖励的评估和调整;
4. 审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
5. 审查公司管理层的重大人事任免和调整,提出建议;
6. 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的交往行为符合道德准则和公司规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1. 委员会应至少有3名委员,其中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
2. 委员会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
3. 委员会成员应当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薪酬与奖励的制定
1. 委员会应当依据公司业绩、市场环境、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经营稳定性等因素,制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标准和具体方案;
2. 薪酬制度应当符合公司治理和监管要求,具有透明性和公正性;
3. 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管理层的工作成绩,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水平;
4. 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定期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薪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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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12月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下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主席人选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二)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重要文件;(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长和/或总裁,如有需要,可以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中兴商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0月)

中兴商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0月)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0月22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模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模版

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根据20xx年x月x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修订)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明确公司年度薪酬总额(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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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总则
3.1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3.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3.3 本标准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人员组成
4.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4.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4.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4.1~4.3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4.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5职责权限
5.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5.1.1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5.1.2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5.1.3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5.1.4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1.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5.2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5.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6决策程序
6.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6.1.1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6.1.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6.1.3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6.1.4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6.1.5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6.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6.2.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6.2.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6.2.3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7议事规则
7.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7.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7.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7.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7.5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7.6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7.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标准的规定。

7.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7.9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7.10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8附则
8.1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8.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8.3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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