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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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本地经济发展,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共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广元市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邮政编码:628017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材料、有色金属、钢材零售、租赁经营。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审批和领取许可证的项目。已领回资质证书。营业期限:2011年6月至永久。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有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实物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公司成立半年内办理过户,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建立:许凤银、张德芳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人民币:万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夏利情况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二次,债权人收到计划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单。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1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负责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底举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过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请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权利。

第三十八条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职。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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