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65/t316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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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

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5/ T3163—2010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0-09-01发布2010-10-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消防安全组织 (1)

6 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 (2)

7 消防宣传与培训 (3)

8 消防工作档案 (4)

9 检查方法和内容 (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李勇、蒋永红、羊广袖、张照雄、金玉祥、辛志云、张辉、李刚、刘澍、彭博、段蓉。

引言

夯实农村消防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是提升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村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及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公安派出所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J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703 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建筑消防技术要求

DB65/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16、GB 50445、GBJ39、GB13495、GB15630、GA703、DB65/T3119-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则

4.1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4.2 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的标识应按照GB13495、GB15630、DB65/T3119-2010有关规定执行。

4.3 乡(镇)、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 消防安全组织

5.1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管理内容,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乡(镇)专(兼)职消防队队长、村长及驻乡(镇)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的消防组织机构,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应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5.2 村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务管理内容,成立由村长担任组长,责任区民警、村民小组长、治保主任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组,明确村委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

5.3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6 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

6.1 通则

6.1.1 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6.1.2 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和平安(文明)村、文明户(组)评选内容。

6.2 乡(镇)人民政府

6.2.1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与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6.2.2 乡(镇)政府应与行政村、辖区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责任书内容,定期在相关工作会议中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2.3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指导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培训和演练。

6.2.4 建设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水带、水枪、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器材、救援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建立管理保养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3 村民委员会

6.3.1 实行消防工作分片(户)包干制度和多户联防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工作联系人。

6.3.2 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印发到每家每户并张贴在村内醒目位置。主要内容包括:

a)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消防安全管理;

b)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

c)不得在道路上挖沟、设置路障和堆放杂物,以免影响消防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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