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65/t316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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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村级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措施、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村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5/T 3119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DB65/T 3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村级物业服务企业村级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村级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组织。

4消防安全组织4.1成立由村级居委会主任、责任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居民小组长和楼栋(院)长代表,以及驻村级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消防组织机构,负责村级消防安全工作。

4.2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4.3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5公共消防设施建设5.1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室外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普查,掌握底数,确保100%完好有效。

5.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管理。

5.3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水带、水枪、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建立管理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4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的,应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6.1总则6.1.1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I、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6.1.2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并实施考核。

6.2消防宣传教育6.2.1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公共消防设施标志等。

6.2.2结合实际制定、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6.2.3以老、弱、病、残、幼等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6.2.4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不少于4次,做好“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
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8.1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8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9-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
5.0.13、
6.1.12、6.2.1(2)、6.2.2(3)、6.3.2(1、4)、6.4.1、6.4.2、
6.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家乐经营场所。

第三条农家乐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防隐患,控制消防风险。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当聘请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和维护完善的消防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及时维护、检修。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当定期检查和测试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三)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五)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并进行记录和整改;(六)发现消防隐患和问题,及时排查整改;(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运行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二)负责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关指导;(四)开展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并做好记录;(六)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的组织;(七)及时发现和排查消防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八)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运行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农村防火规范

农村防火规范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条文说明3消防技术标准2011-05-25 22:06:19 阅读5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 (20)2 术语 (21)3 规划布局 (22)4 建筑物 (26)5 消防设施 (28)6 火灾危险源控制 (30)6.1 用火 (30)6.2 用电 (36)6.3 用气 (37)6.2 用油(可燃液体) (39)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40)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 (42)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农村消防工作快速发展,但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

1997 年~2006 年的10年间,全国农村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9万起,死亡1531 人,受伤2001 人,直接财产损失6.3亿元,该4项数字分别占城乡年均火灾总数57.7% 、62.1% 、55.6% 和58.7% 。

农村防火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和农村消防安全的实际,有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应综合采取编制和落实消防规划、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科学设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有效控制火灾危险源、合理设置消防设施等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本规范不只是一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是一部涉及农村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防火改造、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

在农村建设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5m 的居住建筑,由于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在保证消防资金投入、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具有可行性,除本规范规定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有关规范执行。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3篇)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3篇)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与生产设施、农村人员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人员、农业设施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二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四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村集体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五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人民群众知识普及,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对农村集体建筑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指导。

第三章危险源管理第六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制定农业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源的清单,明确防范措施,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员使用火源的监督,规范火源的使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林业、畜牧业等涉及自然资源的生产活动的监管,防范森林火灾、农田野火等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火灾处置第九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体系,明确火灾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

第十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加强火灾事故的报警和报告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农村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农业部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建筑、农田等场所的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是指农业部各级机构对农业生产、农村人员、农业设施等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9182_30403_DB65T 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69182_30403_DB65T 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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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 T3119—2010
5.3.6 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自觉接受 监理单位的监督。 5.3.7 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当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提供竣工资料,协 助建设单位编制以下资料,并存电子备份档案,永久保存:
——建筑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参照附录K制定)。 5.3.8 在竣工前必须对建设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操作和管理 技能。
ICS 13.220.01 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5/ 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2010 - 03-26 发布
2010 - 05 - 01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5/ T3119—2010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2 6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 4 7 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 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 1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17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GB65T3161—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GB65T3161—2010

ICS13.220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 65/ T3161—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10-09-01发布2010-10-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建设要求 (2)5 验收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特定机构、场所的消防界定 (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李勇、蒋永红、羊广袖、万卫华、杨栋、修奇、李刚、陈长江、刘文彬、张世平、王守江、张麓。

引言本标准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治本之策。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社会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65/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DB65/T3119、GA654、GA7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防火规范》详解

《农村防火规范》详解
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
有明确的定义,其地域范围也不明确,结合本 规范所指导的范围给出了农村的概念。
2 术语
2.0.2 村庄 (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居住点。
2 术语
2.0.3 消防点 (fire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
附录B: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预防、初起 火灾扑救、逃生自救
3.本章强制性条款
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 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 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要求。
1 总则
本条有三层含义: 地域范围确定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
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 内容为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
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超过15m的居住建筑
等的防火设计要执行建规、高规的有关规定。
1 总则
本规范规定的内容是农村防火的最基本 要求,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应用 先进的防火技术措施和消防装备设施。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范的精神,结合当地 实际制定相应的防火技术细则。
4 建筑物
本章共8条。规定了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 距等要求。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农民自建的用 于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自用住宅,在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等方面作出的规定。
4.0.1 、4.0.2规定在农村应倡导建造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农村防火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农村防火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农村防火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1总则1.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1)农村消防规划;(2)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3)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4)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1.3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1.5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

1.6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农村 rural area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2 村庄 village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3 消防点 fire fighting spot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2.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3 规划布局3.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DB65T 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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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 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消防安全 管理。
5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5.1 建设单位职责
5.1.1 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向公 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5.1.2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并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 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5.1.3 不得选用建筑消防设施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施工单位承揽施工,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1.4 不得要求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 5.1.5 负责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 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格的消防产品。 5.1.6 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确需改动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原受理公安消防 机构审核或备案。 5.1.7 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未经
3.3 提示类标识 提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功能、状态、位置、使用方法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4 总则
4.1 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 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4.2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 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农业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防控能力,确保农业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农业部机关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由机关党组和机关管理干部负责。

各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具体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员负责。

三、机关消防安全工作1. 农业部机关应设立全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全面开展消防工作。

全职消防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消防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管理水平。

2. 农业部机关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使用、消防演练、消防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3. 农业部机关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消防避险意识。

消防演练应具有实践性和综合性,包括火灾逃生、灭火器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四、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1. 直属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消防工作。

2. 直属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消防工作的有序推进。

3. 直属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使用、火灾逃生、安全疏散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材料应具备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应有记录并定期进行。

五、消防安全意识1. 农业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通过组织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发布消防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全体员工都应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能够正确使用灭火器,熟悉火灾逃生路线和安全疏散措施。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及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做好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火防灾;(二)综合治理,防控并举;(三)分类管理,精确到位;(四)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五)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第四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建设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消防水源、消防控制室等,并保持其正常状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避险能力,并及时总结、改进消防演练的工作。

第十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情况,做到有迹可查,为日后的检查和审计提供依据。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一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组织和个人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做好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农业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收火灾警报,并积极配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部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四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和相关记录等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七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联动机制,建立消防安全的信息互通机制。

第八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定期评估消防安全工作的效果,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农业部应当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农业部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农业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四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操作的规范和流程。

第十六条农业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4、特殊的文化习俗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 民族地区很多节庆、典祭等习俗,往往隐藏着一些火灾隐 患,同时遇到火灾时经常听天由命,不是积极去预防扑救, 而是烧香拜佛等。
乡镇人民政府
《消防法》 第三十五
安监、公安派出所、建设、消防 联席会议等有关职能
条规定:
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 加强组织 建设。消
村委会(治 保组织、警 务室)
消防规划
(三)消防规划成果
消防组织指挥体系图
文本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图纸
5、落实责任考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考评对象、内容、形 式方法、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考评。
近年来,全国一些省(市、区)开展了农村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 动,这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一些地区还提出了“零亡人火灾乡 镇”、“零火灾行政村”的目标。
消防规划是城乡规划中的一项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消防规划、 乡镇消防规划和村庄消防规划。(我讲的乡镇消防规划也有专家 定义为乡村消防规划或农村消防规划。)
(二)机构建设
从我国乡镇政府机构设置来看,目前尚无正式的消防 职能部门,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需要各地都在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加强乡镇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建设。目前,大约 有以下几种形式:
形式一:建立乡镇消防联席会议,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联席会议一般由各乡镇政府 分管领导任主任,在乡镇派出所设立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消 防联席会议统筹当地消防工作,对乡 镇政府各部门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 检查督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有公安 派出所承担。
4、村委会自治管理。一是自我管理:村委会要充分发挥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完善防火安全村规民约, 督促村民自觉遵守。二是自我教育:村委会应协助乡镇政府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主体教育工作,在村务公开栏等重要醒 目场所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三是自我服务:村委会可采取 多户联防,晚上巡查,入户宣传,空巢老人家庭专门监护等 方法强化村民自我服务。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2月28日(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农村消防组织第八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

DB52_T_695-2010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DB52_T_695-2010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ICS13.220.99C 8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DB 52/T 695-2010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程Rules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Rural Area2010-12-14发布2011-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规定 (1)5 检查验收 (3)前言为规范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农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

我们通过调研和实践,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效东、谭军、梅松波。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和检查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50户以上连片村寨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农村村寨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3 术语和定义GB 59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 the countryside不同于城市、城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

包括乡镇、集镇、村寨、村落等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聚居区。

3.2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失火村寨的现场村民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3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火灾确认后,村寨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村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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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 65/ T3163—2010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10-09-01发布2010-10-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消防安全组织 (1)6 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 (2)7 消防宣传与培训 (3)8 消防工作档案 (4)9 检查方法和内容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李勇、蒋永红、羊广袖、张照雄、金玉祥、辛志云、张辉、李刚、刘澍、彭博、段蓉。

引言夯实农村消防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是提升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村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及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公安派出所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J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A703 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建筑消防技术要求DB65/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50016、GB 50445、GBJ39、GB13495、GB15630、GA703、DB65/T3119-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则4.1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4.2 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的标识应按照GB13495、GB15630、DB65/T3119-2010有关规定执行。

4.3 乡(镇)、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 消防安全组织5.1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管理内容,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乡(镇)专(兼)职消防队队长、村长及驻乡(镇)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的消防组织机构,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应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5.2 村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务管理内容,成立由村长担任组长,责任区民警、村民小组长、治保主任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组,明确村委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

5.3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6 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6.1 通则6.1.1 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6.1.2 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和平安(文明)村、文明户(组)评选内容。

6.2 乡(镇)人民政府6.2.1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与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6.2.2 乡(镇)政府应与行政村、辖区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责任书内容,定期在相关工作会议中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2.3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指导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培训和演练。

6.2.4 建设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水带、水枪、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器材、救援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建立管理保养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3 村民委员会6.3.1 实行消防工作分片(户)包干制度和多户联防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工作联系人。

6.3.2 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印发到每家每户并张贴在村内醒目位置。

主要内容包括:a)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消防安全管理;b)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c)不得在道路上挖沟、设置路障和堆放杂物,以免影响消防车通行;d)村民家庭按照村委会划定的区域堆放草垛,并做到“五清”,即:灶前清、院内清、房前屋后清、房顶清、道路两边清;e)村内的电气设施、线路实行统一管理,村民家庭内不乱拉乱接电线,不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f)村民离家前熄灭灶火,封好炉火,关闭燃气炉灶阀门和电器开关;g)严禁违规储存汽油、柴油、煤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乱倒液化气残液;h)教育儿童不要玩火;i)自觉遵守大风天“禁火令”,及时制止在可燃堆场区吸烟、燃放烟花、使用明火等行为;j)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或村、乡(镇)消防队值班室的电话进行报警。

6.3.3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与管理a)在村警务室至少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10条水带、2支水枪以及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建立并落实管理保养制度。

b)利用村庄的河湖、水渠、水井等水源,建设消防水源,使用农用载水车、水泵、水带、水枪等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有条件的村庄应配备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并设置停车库。

c)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庄,要在村内主要路口和住户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

d)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由村民参加的消防演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6.3.4 防火安全管理a)柴草堆垛应在村外集中统一存放,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确保消防安全。

b)定期维护村内电气设施和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c)定期检查村庄内主要道路,确保畅通。

d)严禁违章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烧荒。

e)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动用明火。

f)督促村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g)严禁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 消防宣传与培训7.1 乡(镇)人民政府7.1.1 设立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栏或警示标语,督促指导村庄做好农业收获和火灾多发季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防火宣传,对老、弱、病、残、幼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7.1.2 大风天气发布“禁火令”,督促做好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

7.2 村民委员会7.2.1 将消防知识纳入村文化室或警务室建设内容。

7.2.2 在村内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张贴消防警示标语或消防宣传画。

7.2.3 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7.2.4 每月利用村广播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灭火常识,提醒村民做好防火工作;大风天利用农村广播播放“禁火令”。

7.2.5 定期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宣传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的常识。

7.2.6 定期到鳏、寡、孤、独、残、幼家庭提醒其安全使用电器、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发生火灾。

8 消防工作档案8.1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消防管理基本情况、消防设施情况、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及专(兼)职消防队队员基本情况等档案。

8.2 村民委员会辖区消防管理基本情况、志愿消防队队员基本情况、消防设施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等档案。

9 检查方法和内容9.1 检查方法9.1.1 乡(镇)政府每季度组织对行政村和辖区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9.1.2 村民委员会应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巡查,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应组织有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检查。

每年入户检查率不少于80%。

9.1.3 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9.1.4 上级政府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对乡(镇)政府、行政村消防工作组织一次考评,对考评不达标的行政村,不得参加平安(文明)村等工作的评选。

9.2 检查内容9.2.1 查看档案资料,检查是否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9.2.2 查看档案资料、现场提问和实地演练,检查是否建立消防队并定期进行训练,队员是否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

9.2.3 检查是否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发到村民家庭并按要求悬挂张贴。

9.2.4 实地查看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张贴消防警示标语或消防宣传画,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9.2.5 检查是否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人员是否掌握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等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技能。

9.2.6 实地检查道路是否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沟渠、障碍物,柴草堆垛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章焚烧秸秆和烧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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