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_1000000175377011
论司法公正的实现
论司法公正的实现作者:马晓华来源:《教育界·上旬》2013年第13期【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提出的要求,是人们寻求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和正义。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做到确保司法独立这一前提,同时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不可更换制度,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完善专家任职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司法公正实现一、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和标准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看出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司法裁判符合公正的要求。
因此在假定法律均系公正的前提之下,判断司法实体公正的标准有二: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其中发现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司法裁判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
实体公正的要求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时,表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状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司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对错误的法律关系予以矫正,而要使司法结果公正,司法人员必须正确地运用法律。
对于司法公正,过去民众通常把焦点放在实体公正或者是结果公正方面,而相对忽略了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视,现在程序公正问题逐渐受到大家的重视。
程序公正要求诉讼手段以及诉讼方式具有正当性,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首先,裁判者保持中立、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这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公正在司法程序方面的重要体现。
其次,当事人是否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是诉讼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志。
再次,程序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区别于司法史上曾经有过的秘密司法。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1. 保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追求,我国法治发展历程较短,现阶段如何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如胥敬祥的“抢劫,盗窃案”佘祥林的“杀妻案”孙万刚的“强奸杀人案”还有河北承德的陈国清的“抢劫案”唐山李久明的“故意杀人案”等让全社会一片哗然。
司法领域腐败案件频发,挑战了司法公正的底线,把司法的权威逼到了崩溃的边缘,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呢?第一、司法不独立。
由于司法不独立,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别人意志的控制,故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办理案件,最典型的表现是行政干预司法。
第二、法官和检察官素质不高。
法官和检察官素质不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不高:二是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素质不高容易办错案,道德素质不高就会乱办案。
第三、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及道德的缺失。
许多民众为了争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威胁、利诱司法人员,司法人员作为有血有肉的人有时也会因畏惧而做出不公正的司法行为。
第四、司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我国有关司法监督的法律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如,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从现实中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情况看,并没有落到实处。
虽然检察院内部设有反贪污贿赂局和有反渎职侵权局等机构,但这些机构如何行使对司法权的监督尚无明确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如哪些地方需要监督、如何监督、不监督的责任如何承担等等?第六、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原则,甚至将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相分离,过于强调客观事实,实行客观归罪,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割裂开来,在侦查中,不善于收集、固定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在公诉和审判不是以法律事实去定罪量刑,而是停留或推崇客观事实,而忽视法律事实,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湖北佘林祥案等。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是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最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始终都以审判制度为中心环节,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司法制度体系,为惩治犯罪,裁决争议,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化解和预防纷争作出自己的贡献。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体系尚不严密,还存在不少裁决不公正的弊端。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大事。
首先,我们得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是我们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基本的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实事求是,即在审理各种类型和不同性质的案件过程中,均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绝不能以主观想象或先入为主的意见作为依据。
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可以查清的,而且必须首先查清。
尤其在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通过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只有通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证,才能明确案件事实,为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奠定基础。
以事实为根据,实则是以证据为根据,以证据明确案件事实。
二是对适用法律的实事求是。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根据事实,严格适用法律,要与作为尺度和准绳的法律条款相吻合,背离了法律规定,裁判公正也就失去了基础。
在审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做到适用法律准确,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就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三是对已审结案件的实事求是。
每审结一起案件,都应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应当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当然,在已审结案件中,难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根据我国法律确立的有错必纠的原则,不论年深月久,只要一旦发现确有错误存在,就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坚决纠正,绝不允许“官无悔判”,将错就错到底。
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近年来,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强调法治原则,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增强了司法公正的力度。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深化改革推动司法公正。
诉讼制度改革将审判权下放到基层法院和人民陪审员,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处置权限,提高了司法公正的可行性。
这一改革举措使基层法院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情况和民众的呼声,使审判更贴近实际,更公正公平。
而人民陪审员的引入则从司法程序上保障了案件的公正性,因为人民陪审员具有社会代表性,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的意愿和态度。
其次,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
在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重点推进了审判公开、听证制度和证据规则的完善。
审判公开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裁判结果,实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而改革中的听证制度则增加了当事人的参与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发言权和申辩权,使案件的审理更具有公正性。
此外,证据规则的完善也进一步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避免了非法证据和不充分证据的使用。
最后,诉讼制度改革倡导司法公正的法治意识。
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法律效力的强化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和公正。
无论是关于证据的采信、判决的合理性还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都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这样的改革使当事人更加有信心相信司法能够给予他们公正的裁判,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加强了司法机关的监督与问责,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总结起来,诉讼制度改革在司法公正的实现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强调法治原则、深化改革、完善程序保障和强化法治意识,诉讼制度改革增加了司法公正的可行性和情理性。
然而,诉讼制度改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如何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滥诉等问题。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诉讼制度改革将继续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将取得更大的进展。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自司法权产生以来就对其使用寄予的一种期望,也是真正的司法工作者不断追求的目标。
尽管在人类社会在不同阶段和在法律文明发生的不同地区,对司法公正内涵的理解和操作要求各不相同,但总体上表现出了认识不断深化、要求渐次提高的特征。
作为人类思想文化的重要宝库,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对许多法律问题均有涉及,其中关于司法公正的学说又是丰富和富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司法不仅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同时还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职能。
马克思主义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类型来加以对待,是与工作打交道同时又维护着共同社会秩序的权力形式。
“公正”是良性社会的基本标准,司法公正更是马克思主义司法学说的出发点。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公正体现了人们之间的正当关系。
其核心内容就是平等,并且公正和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不可分。
在司法公正的具体定位上,革命导师将“实质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也就是说,司法公正受制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
司法是为执行法律而存在,司法本身是否能实现公正,主要的就取决于作为司法依据的法律本身是否公正。
因此,对于司法公正机制的建立,首先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机制。
马克思对立法者的期望是:尊重人们的习惯权利,而不是对人们的权利加以限制;立法者在确定权利时应考虑这一阶级的成员是否能运用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不能是画饼充饥式的,而是要具有现实可能性,否则这种权利的赋予本身就是欺骗;立法者应当具有伟大的人道精神,充分考虑人们迫于环境而产生过错的情形,是法律的公平建立在于现实生活条件紧密接轨的基础之上。
同时,法律的平等保护本身,不应当只是普遍的赋予某种机会,而更要注重人们是否有能力实施这种机会。
法律上的平等不应当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主要的是实质上的平等。
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为维护某一阶级、集团的私利而制定的,那么显然,越是大公无私的判决,在维护自私自利方面就会表现的愈加肆无忌惮。
司法公正又可大别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基本方面。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改革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实现司法公正的方法:1. 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免受政治干预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确保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拔、任用和晋升等程序符合公正和透明的标准。
2. 条件公平的审判环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例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执行。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4. 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程序,减少诉讼周期和延迟审判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管理和法律智能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司法公正的可见性和监督性。
建立公正和透明的司法评价机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现象。
6. 强化司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
对司法错误、滥权和腐败行为进行严肃追责,保持司法公正的纠偏和修正能力。
以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些可能的方法,然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不同,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司法公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够真正实现。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制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立法、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司法公正的监督等角度,探讨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首先,立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立法过程中,应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的法律应适用于所有公民,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避免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确保法律能真正反映整个社会的共识和利益。
其次,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保障。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必须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体系。
这些机构和体系应能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干预。
同时,还需建立有效的选拔机制,确保法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杜绝利益输送和灰色交易。
此外,公正审判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正判断,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审判机关应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公正地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与公正。
同时,应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确保案件的事实查清,维护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实施刑罚时,也应坚持公正、人道和人权保护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歧视。
最后,司法公正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方面,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法官的评价制度,建立终身责任制,对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避免滥用权力。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如建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着手。
立法、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监督等环节的完善和健全,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与挑战
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与挑战在一个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确保法律公平执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
然而,实现司法公正并非易事,会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1.1 法律的权威性与完整性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建立一套权威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人民生活的准则,司法公正的基础。
政府应制定和修订法律,确保其与国际法和人权法兼容,并有效执行。
1.2 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机构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司法机构需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构应人选公正、专业,并受到独立的监督机构的监督。
1.3 公民参与和宣传教育公民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通过法庭公开审理、提供申诉途径、设立公民咨询中心等方式,促进公民参与司法过程。
同时,还应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认知。
二、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2.1 腐败与权力滥用腐败和权力滥用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威胁。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因人身利益或受到外部压力而不公正地执行法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廉洁公正。
2.2 社会偏见与歧视社会偏见和歧视也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
司法机构需要确保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个人意愿、社会地位或群体偏见的影响。
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加强平等和反歧视意识的培训,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2.3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缺乏信任公众对司法系统的缺乏信任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挑战之一。
司法机构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提供信息透明和公开的司法过程,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三、解决方案3.1 建立独立监督机构为了解决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问题,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这将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并为公众提供信任的依据。
3.2 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举措。
论司法公正的实现
论司法公正的实现作者:程伟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语言是人类社会众多语言中的一种,运用法律语言是为了建立法律权威,实现法治,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就刑事诉讼范围内法律语言的运用来说,兼有静态上的言词原则和动态上的法律解释两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司法自身追求的理想价值,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法治国家的需要。
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多种进路可以选择,以法律语言为视角进行省察,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论述如何运用法律语言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应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法律语言;司法公正;言词原则;案卷中心主义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2-0110-04收稿日期:2012-10-07作者简介:程伟(1981—),男,四川成都人,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2011年度“面上项目”立项课题“中西刑事程序法律语言实证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SB141。
法律语言作为人类法律领域独有的一种语言类型,有其内在的作用和功能。
一方面,法律语言可以把国家法意志准确明晰地贯彻在法律文本中,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活动特别是诉讼活动,更是运用法律语言的动态功能将法律的内在涵义和精神明确地表达出来,作用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从而实现法治国的美好愿景。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语言的功能却没有深入地认识与成熟地运用,以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法律语言与司法公正所谓法律语言,就是在法律范畴内,以语言为工具(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准确表达和贯彻法的精神和国家法意志的一种语言类型。
对于法律语言的研究,国外有学者认为法律就是一门关乎语言的职业。
如美国法学教授彼得·M·梯尔斯马在其著作《法律语言》中指出,“我们的法律是词语的法律。
分析司法公正的实现与保障
分析司法公正的实现与保障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律权利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制度和机制。
一、立法层面的保障在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中,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重要基础。
只有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保障中,立法应该是首先考虑的方面。
首先,要保障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政治干预和其他利益干扰。
立法机关要根据广泛的社会需求和意见,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过度依赖某一特定部门或利益团体的意见。
其次,要保障立法机关的公开透明,避免不公正和歧视性的法律条文和政策产生。
法律应该以公平、正义、平等为前提,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立法机关应该公开向公众展示制定法律的过程和具体内容,让民众了解和参与其中,增强法律的合法性和社会接受度。
二、司法层面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它独立于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干扰,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作出判断和决策。
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则是指其在执法和审判中,遵循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原则,对每一个人依法予以平等的权利保障。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司法维权机制的建设,为民众提供可靠和高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与此同时,也要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进行办案,在执法过程中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二,推进司法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向公众普及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三、行政层面的保障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保障中,行政部门也应该承担责任。
行政部门的职能主要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首先,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证执法公正和效率。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所谓公正司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
和谐社会需要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形成需要司法公正,可见司法公正对实现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国,我们仍能看见许多不公正的案件,如李昌奎案,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
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
与此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药家鑫大得多,前者强奸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会大呼不公、大呼冤枉。
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过重”,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失去公正,则是僵死的躯壳,是暴政的帮凶。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
”实现司法公正应做到以下几项。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
许多人都听到过这样一首民谣,法官是吃了被告吃原告,吃了原告又来吃被告。
这样两面吃的法官,不知道是否会吃了人的嘴软拿了人的手软呢?在基层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充当的是一个和稀泥的角色,法律公正没有得到贯彻和遵守。
令人发指的是,还有极少数法官为了个人情欲以权力相威胁而引诱猥亵当事人的亲属。
当然,在诉讼参与人中,律师也是一个弱势群体。
由于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在审判中作用的迷信,当事人会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法官的一言一行,甚至一个眼色,一个暗示都使当事人会做出一个委托代理决定。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又成了律师的衣食父母。
律师不得不唯法官意志是从。
许多律师不得不对着法官张开的血盆大口,投进一块又一块血淋淋的鲜肉。
论当前我国实现司法公正的条件
论当前我国实现司法公正的条件
李向阳;邓林
【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02)001
【摘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而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又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司法观念的现代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要求,法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
【总页数】2页(P53-54)
【作者】李向阳;邓林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453002;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453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的应然条件与现实考量 [J], 冯炬;;
2.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的应然条件与现实考量 [J], 冯炬
3.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r——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是推进司法公正实质举措 [J], 唐雪英;宋金珊
4.浅论当前实现司法公正的三个要件 [J], 梅献忠
5.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是推进司法公正实质举措 [J], 唐雪英;宋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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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2023-11-10CATALOGUE目录•司法公正概述•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当前我国司法公正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机制•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的意义和价值01司法公正概述司法公正的定义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基石,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和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个案处理的公正,还体现在法律适用的公正和法律解释的公正。
司法公正的特点司法公正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既表现为法律适用的结果公正,也表现为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正。
司法公正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既关注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关注法律结果的正确性。
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既强调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到保障,也强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公正的意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利。
司法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
02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确保法律条文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法律规则的明确性确保法律条文符合道德和公共利益,避免不公正或歧视性的规定,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法律规则的合理性确保法律规则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中得到统一适用,避免因地域或案件性质不同而产生歧视,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法律规则的统一性司法独立原则确保法官和法庭独立、中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从而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程序公正原则确保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从而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程序参与原则确保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律程序,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对案件结果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论司法公正的实现条件
论司法公正的实现条件摘要【司法公正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正因如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大家讨论关注的焦点。
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然而现实中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的实现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实现条件,从分析司法公正实现的意义,我国司法正义实现存在的问题,得出实现司法公正的条件,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On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conditionsAbstract【Justice is the humanity in the process towards the legal community to use legal means to solve all kinds of disputes and the pursuit of an eternal value targets, but to achieve this sacred goal is a complex and arduous process of exploration of justiceand that is whythe course of justice has been the focus of discussion. Legal normsvalues and people in real life, value the pursuit of the evalua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ofthe basic scale, However, the actual discourse of justice is difficult to obtain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isolation. 】【For in-depth discussion of Justice and fair conditions, from the analysis to realize thesignificance of the course of justice, our justice problems, come to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conditions, and how to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system to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Key words: The course of justice; Judicial;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目录中文摘要 (1)外文摘要 (2)1 绪论 (5)2我国司法公正相关法律概念 (5)2.1司法公正的概念 (5)2.2司法公正的主体 (6)2.3司法公正的客体 (6)3 司法公正的意义 (7)3.1司法公正对国家的意义 (7)3.1.1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价值 (7)3.1.2对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实意义 (7)3.1.3对优化改革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7)3.2 司法对公司企业的意义 (7)3.3 司法对普通民众的意义 (8)4在我国实现司法公正的阻力 (8)4.1 国家党政机关制度和法律不健全 (8)4.2 司法工作人员的选任和自身素质问题 (8)4.3 人民观念守旧 (8)5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9)5.1 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前提 (9)5.2 更新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根基 (9)5.3 司法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9)5.4 完善用人机制——司法公正的实际体现 (10)5.5 健全相关法律 (11)5.6 加大对阻碍司法公正行为的惩处力度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5)附录1 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16)附录2 外文参考文献(原文) (18)1 绪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法律资料]司法公正的价值及其实现之探讨
司法公正的价值及其实现之探讨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
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
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维护实体公正,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司法机关的天职。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一般来讲,程序公正主要包括裁判者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诉讼主体的参与性以及诉讼结果的稳定性或程序自身的安定性。
公正的程序,实际上是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实体公正侧重于结果的正当性,程序公正侧重于司法过程的正当性。
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的实现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
一、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制度的健全包括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科学的诉讼程序、规范的司法运作等。
只有通过这些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限制司法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还与司法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司法工作的主要执法者和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减少执法中的失误和不当操作。
三、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开度司法透明度和公开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告诉判文书,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和决策过程,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理解,有助于遏制司法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实践的监督监督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必要手段。
通过适当的监督手段和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利益。
同时,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推动司法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五、推进司法创新和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思路。
可以通过推进司法信息化、数据化等手段,实现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便捷化,对司法工作进行科学和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效果。
六、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国际司法合作可以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保障雇佣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建设,推进司法信息共享和互通,提升跨国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协调性。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探索。
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做好司法的公开透明化工作、加强司法实践的监督、推进司法创新和科技应用以及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不断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水平,使其真正成为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石。
论我国司法公正实现的制度保障
论我国司法公正实现的制度保障作者:杨洲来源:《祖国》2018年第01期摘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实现国家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要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还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及坚持程序公开制度。
关键词:公正诉讼机制程序公开陪审制度司法责任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环节,由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特征,同时还规范并约束着行政权,因此,司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重要的环节。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实现国家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权力是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并且可以延伸的支配力量,如果司法权力行使者不受任何限制或限制不严,其本身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与司法行权主体的自我扩张倾向相结合,无疑会导致司法权力私用和滥用,由此导致司法的严重不公。
司法不公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出现司法不公,在具体案件中意味着牺牲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偏袒了相对方,给予了过多保护,更伤害了人们对于国家司法体制甚至是司法理念的信赖。
正因如此,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更应注重司法公正。
一、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弗兰西斯·培根断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公正体现于实际的具体案件当中,因此要不断改革完善诉讼制度。
改革“侦查中心”,确立“以审判为中心”。
传统的司法体制中,以“侦查为中心”,即将侦查阶段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中心,忽视了非法证据排除,成为司法不公出现的漏洞。
而审判主体的中立性,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无可辩驳的依据,围绕“审判中心”而设立的制度安排和诉讼程序,是保证案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必然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第一篇: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
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
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
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
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
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
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
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
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司法公正与法制国家的实现
司法公正与法制国家的实现前言:从1949年建国开始,我国就迈开了向法治国家建设的脚步,从宪法的正式成立到各种法律的完善都体现了我国的决心和努力。
在依法治国建设中,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要实现法制国家建设,不断完善立法,以追求永远不可能达到却永远应当追求的完善是一种方法,但是,通过完善立法以弥补这一不足,需要一个长期的反复的过程。
所以除了完善法律外实现司法公正也是一有效手段,尽管任重而道远,但在不断摸索和前进中,法制建设会取得显著成效。
途径:一是完善立法。
不断提升立法质量。
完善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础,也是确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对法治保障作用的重要前提。
笔者以为,首先应制定完善的立法规划,确立机制,及时收集法律空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或者明显滞后实际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协调或者修改,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相关立法的完善。
其次,应完善立法审议前的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机制,使相关立法建议得到专家的论证,并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充分征求意见。
同时加大人大代表中法律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的比例,保障立法过程能充分吸收相关立法建议,立法草案能够得到充分、客观的讨论和论证。
最后,为了对社会生活中的相关纠纷予以及时调整,针对成文法的滞后性特点,应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律空白进行填补,并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作用,使案例指导成为立法的有益补充,确保纠纷能得到公正、及时的化解。
二是逐步实现司法独立。
真正确立司法权威。
树立司法权威,法治国家需要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更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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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周子波1 周子峰2(1.河北省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 056002 2.河北省磁县教师进修学校)【中图法分类号】 D(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073(2003)03-0280-02【关键词】 司法公正 司法理念 精英审判 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
而且,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
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更新司法理念随着司法进程的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创建日益受到法学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认为:“司法现代化的第一步,就是司法观念的现代化。
司法观念的现代化转变,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理念保障”。
因此,落后的司法观念贻害甚重。
当前,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的落后司法观念的突出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的司法观、经济工具主义的司法观。
法律虚无主义的典型表现是有法不依、以言废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
如法院对某些案件的受理,要首先征得同级政府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这就不是依法办事,是典型的法律虚无主义,这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缺乏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法律至上”观念,其导致的后果是把司法机关混同于行政机关;司法经济工具论是另一种司法观,认为司法应当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司法机关应主动揽案,“送法下乡”,进而担当起企业、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
这种司法观从根本上背离了客观存在的司法规律,衍生了副作用,如地方政府以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名,进而干预司法,滋生地方保护主义,正是这种司法观在作祟。
与上述落后司法相区别,现代司法理念首先要求实行司法法治主义,即严格依法司法,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依法断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使用法律,必须实现司法权的国家统一性。
而对司法经济工具论应代之以人权保障的新型司法观。
其次要正确理解实事求是法制原则。
多年来,司法审判强调“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将之简单理解为“实际情况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
但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而诉讼是有时间性的,法官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根据已收集到的有效证据,按法定诉讼规则来推断案件发生当时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
法院审理案件,若片面强调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容易使人们陷入“客观主义”泥潭中,似乎什么事情都能查得一清二楚。
因此,法官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调查事实,加大司法成本,影响效率。
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产生重大误解,随意挑战司法裁判的法律公正性。
确立新的司法理念无疑是对人们惯常法制观念的挑战,但这却是一个法治社会民众法治理念趋向成熟与现代的必然要求。
2 实现精英审判在所有的制度构建与实施中,人的因素总是第一位的。
优化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保障。
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1)法院队伍过于庞杂, 1998年全国法院共有法官17万余人,平均近8000人即有一名法官。
并且这一数字至今仍是有增无减。
(2)法官素质良莠不齐。
由于《法官法》出台前,法官任职资格无特别限制,行政人员,甚至法警在法院工作若干年后拥有审判员职称已习以为常;书记员年头久了升任审判长的也毫不奇怪;法官与公务员、后勤人员的管理与待遇并无二致。
由此导致法官的地位和作用难以凸现,法官队伍的素质与其所承担的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和要求也相差甚远。
应当明确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
必须把国家的司法审判权真正交由那些只服从于法律和良心支配的法官手中。
为此,首先应大力精兵裁冗,浓缩法官人数。
最高法院可根据各级法院管辖范围和人口数量多少,按一定比例确立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如人口为100万的辖区,法院可配备30名法官。
与此同时,要给每位法官配备相应的助手,如助理审判员就应成为最好的助手,而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从而将法官从大量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理与裁决。
其次提高法官的素质。
我国加入WTO后,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培养专家型法官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更迫切。
因此,我们一应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二应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加紧培养专家型法官;三应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同时,建议从律师中招考法官,让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法官资格考试的预选,保证法官的整体水平、职业取得难度和待遇都在律师之上,确立法官在审判中的权威地位、在社会中的尊重地位和职业荣誉感。
3 保证程序公正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法官、澳大利亚司法委员会主席西蒙・谢勒说过“实现正义需要公众的信心。
这信心来自于‘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句话说明程序公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体・82・J our nal of Ha nda n Medical College,J une2003,V ol16,N o.3系出色运转不仅依赖于当事人接受司法判决,而且依赖于社会普遍接受司法判决。
但是,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
我们将程序法仅仅当做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既然是工具就可有可无、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地随意所为。
诉讼中违背程序法、规避程序法的现象,已成为公众指责司法不公的载体。
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已不符合法治现代化要求,法治现代化要求司法程序首先实现现代化,要树立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理念。
所谓公正的诉讼程序就是应当保证当事人实现以下权利: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给予公平地注意;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证据;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
程序公正就是要倡导和实现正当程序、尊重人性、审判独立、法官中立、程序安定、充分听证、程序透明、理由公正,保证当事人获得充分的尊重和理性的对待。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4 保障独立审判司法独立是司法本质要求所决定的,是平等、公正执法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需要。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服从法律,不需要服从别的任何权力”。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自治状态。
它的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离不开完善科学的保障机制,不仅要处理好法院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处理好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宪政结构中,司法与行政是地位平等、相互制约的权力主体。
而实际上,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而且,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划完全合一。
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法院不能真正获得独立地位。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切断资源提供者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力与影响力,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同时,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中央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这个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1)严格法官录用制度。
法官录用的方式无非有三:一是立法机关选举决定,二是公民直接选举,三是由行政机关任命。
在我国,目前宜采用立法机关决定的选任模式。
立法机关在决定任命法官时,应考虑诸如年龄、学历、任职资格、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
(2)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具体包括法官专职制、法官终身制、法官的司法豁免制等。
(3)法官待遇保障制。
主要包括法官高薪制和退休保障制。
只有对法官实行高薪制,才能养成法官廉洁的司法品质,才能有足够的底气抵御外来的影响和干预。
(4)法官自由心证制度。
这是法官独立的心理保障和内在保障,目的在于减少对法官进行干预的外在借口。
5 改革法院体制目前,我国一些司法运作中出现的法院“地方行政化”、法院发展的“单位化”现象,问题的根源不完全在于法官的素质及法院自身的工作,而在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司法组织中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混淆了司法与行政、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进行评议、承审法院拟出判决,然后转入俗称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运作过程。
承审法官向由庭长主持的庭务会或者向庭长汇报案情、审判情况以及评议结果,庭长有权决定改变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拟定的判决;一些案件还要向主管副院长、院长汇报,后者有权改变审判庭拟定的判决;其中一些案件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审判委员会就案件的具体定罪和量刑问题作出集体讨论和决定。
无论是由谁最后决定判决的内容,仍由承审法官草拟判决书,判决书拟就后还要交由庭长或者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改和批准。
“这一过程同行政决策并无二致。
”可以说,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而存在,其本身就已违背了司法活动的规律。
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并非没有一点积极意义,但总的来说,弊大于利。
如它违背刑事诉讼的亲历性原则,损害控辩双方的权利,造成“暗箱操作”。
在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时容易因主持者的独断专行或者其他人的趋奉而形成“一言堂”,而且还会因责任分散而找不到对实际损害负责任的人。
因而应取消审判委员会,改由法官独立审判。
取消、杜绝办案过程中的请示制度。
所谓请示制度就是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这种办案中的请示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却在实践中形成一种制度。
办案请示汇报制实际上是司法身份制的体现,是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合的产物。
既于法无据,也影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应坚决取消。
法官等级制度赋予了法官明显的行政特性。
原来,法官等级是按照行政级别套用的,分科、处、厅、部等级别。
这种套用强化了司法机关的行政化。
有鉴于此,《法官法》试图设立不同于公务员体制的等级制度,专门设定了法官的十二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度仍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制度,虽然在名称上与行政机关相区别,但在本质上仍然沿用的是行政体制。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不应当按照行政级别人为地将法官分为三六九等。
这种行政化的做法导致法官的独立地位得不到保证。
”因此,只有对我国现行的法院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
(收稿:2003-03-11)・182・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6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