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的
以程序正义促司法公正
(二)完善现行诉讼规则是程序正义在立法层面上的客观要求 1、正当法律程序应当入宪 2、立法机关须抓紧制定统一的诉讼证据法典 3、进一步突出审判过程的公开性★ 4、增添合理的制度设计 5、强化诉讼程序对诉讼参与人的平等保护
(三)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是程序公正 乃至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司法独立是最基本的程序正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问 题 讨论
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 谈谈如何完善程序正义, 促进司法公正
(四)提高法官的素质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举措
专业性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和 “政法系崛起”
十七大之后,法院、检察院两院 院长大规模进行异地交流
(五)监督制约机制的优化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要保障 1、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举措: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2、落实诉讼阶段分立和分工的做法 3、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和公开 4、实行法官任职的地区回避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刘涌,沈阳 嘉阳集团董事长, 自1995年以来, 组成基本固定的 具有黑社会性质 的犯罪组织,非 法持有枪支和管 制刀具等作案工 具,采取暴力、 威胁等手段聚敛 钱财,称霸一方, 欺压、残害群众, 以商养黑,大肆 进行欺行霸市、 寻衅滋 事……2000年11 月被抓获
2002年4 月17日,辽宁省 铁岭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刘涌等22 人组织、领导黑 社会性质组织及 故意伤害等案一 审公开宣判。以 组织、领导、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故意伤害 罪、非法持有枪 支罪等多项罪名, 判处被告人刘涌、 宋健飞死 刑。……
“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
手套太小,辛普森无法 戴上手套。这为他无罪 获释找到了强有力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排 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 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 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 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判 定对两人的死亡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则在于程序公正本⾝,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公正不仅应当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式实现。
公诉⼈出席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
⽆疑,这⼀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向,司法实践中也⼗分有利于保障被告⼈权利。
但是,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证据的职责,⽽且⼀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
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容易导致法官⾝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的权利。
例如当被告⼈对犯罪指控⽆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份就⼗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的反驳,法官本⾝⼜不能超越职权进⾏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法了解被告⼈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辩护⼈举证证明,⽆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增加了被告⼈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份错位本⾝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伤害。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种是根据书⾯诉状直接裁判,⼀种是治安法院采⽤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直接进⼊判刑程序;意⼤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的意见。
司法理念新实践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司法理念新实践的各项工作,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1.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严格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通过加强诉讼服务、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我们积极推行阳光司法,通过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文书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动态,参与司法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监督司法权力运行。
3. 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
我们深入开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1.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们坚决贯彻党的领导,确保司法权力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公正行使。
同时,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严格依法办案。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我们要严肃查处,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三、坚持改革创新司法改革是司法理念新实践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效能。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一、正义的规定性和分类正义或公正(justice),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上的一个经久不衰的论题。
人们通常将正义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
但是,什么是法律正义?评价法律正义与否有哪些标准?这些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群体、不同学派,甚至不同的人中会有不同的理解。
正象恩格斯谈到正义观念时指出的:“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博登海默也说:“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正义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西方的思想家或法学家赋予了正义多种含义,如:正义是各人得其所应得(乌尔比安、西塞罗、格老秀斯);正义即“和谐”(柏拉图、庞德);正义即“平等”(亚里士多德、德沃金);正义即“自由”(洛克、卢梭、杰斐逊、康德、斯宾塞);正义即“安全”(托马斯·霍布斯);正义指“自由与平等”(罗尔斯);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凯尔森、阿尔夫·罗斯);正义就是“共同幸福”(阿奎那)。
这些含义有的强调正义与人的理性的关系(如自然法学派),有的强调正义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如分析法学派);有的强调正义的主观性(如乌尔比安、西塞罗、凯尔森、阿尔夫罗斯),有的强调正义的客观性(如洛克、卢梭、杰斐逊、霍布斯);有的强调实体正义(如乌尔比安、西塞罗、霍布斯),有的则还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因素(如罗尔斯)。
可见,正义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含义。
因此,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perelman)指出:“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也最为混乱的概念之一”。
尽管正义本身犹如“普洛透斯”的脸,变幻不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正义是主观的,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改革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实现司法公正的方法:1. 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免受政治干预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确保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拔、任用和晋升等程序符合公正和透明的标准。
2. 条件公平的审判环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例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执行。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4. 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程序,减少诉讼周期和延迟审判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管理和法律智能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司法公正的可见性和监督性。
建立公正和透明的司法评价机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现象。
6. 强化司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
对司法错误、滥权和腐败行为进行严肃追责,保持司法公正的纠偏和修正能力。
以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些可能的方法,然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不同,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司法公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够真正实现。
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致力于建立并完善公正的司法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有效维护。
纵观历史,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由来已久,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司法公正的意义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具有多重意义:1.保护人权与自由。
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了人们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
2.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
司法公正可以有效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确保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公正保障了各类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4.增强法治信仰与社会信任。
司法公正的实施可以提升人们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推动社会建设的稳定进行。
二、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手段:1.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
独立的司法机构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各国通常通过制定法律,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司法公正。
2.确保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司法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不受任何政治和经济干扰,从而确保司法实践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3.加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应建立起公正、透明、公开的司法程序,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确保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提升司法监督的有效性。
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及时纠正司法行为中的不当和错误。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共同推进全球司法公正的进程。
三、司法公正的挑战与解决然而,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挑战:1.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法律原则。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确保了公正裁决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一、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司法程序公正性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
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决的实现。
司法程序公正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
其次,司法程序公正性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司法程序公正性确保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对待,避免了任意关押和不公正判决的现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程序公正性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程序公正性旨在追求真实、公正、公正和涵盖面的裁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法律原则1.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定程序审判确认其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确保了被告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迫使法院对可疑的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公开审理确保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避免了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公开审理原则还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性。
3. 双重听证原则双重听证原则要求争端双方在同一法庭上进行辩论,并有机会交叉质询对方的证人和证据。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并消除了不公正和偏颇的可能。
4. 独立中立原则独立中立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关键原则之一。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独立于行政与立法权力,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
独立中立原则确保了司法决策的客观性和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
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
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
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
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
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
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
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
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公正的。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即司法程序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运行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权力滥用、裁判结果不公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等,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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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摘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是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确保其有效落实。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在整个法律理论体系当中,将“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得以有效落实。
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笔者将从程序正义的特征、价值人手,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环节难以实现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程序正义的特征(一)程序正义具有保障性。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其能够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在现实社会中,实体正义存在不易确定的情形,此时,可以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足球比赛中争议进球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主裁判当时很难判断进球是否有效,那么边裁的认定及相关的争议处理程序就会被用来确定进球的有效性。
概括的讲,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保障性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有关实体正义的规定不完善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第二,当实体正义存在错误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矫正的作用。
第三,当实体正义难以分辨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确定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具有易见性。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看着被伸张。
”虽然实体正义是终极目标,但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实体正义不易确定。
同时,社会个体认知程度的多元性,也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正义观。
所以实体正义存在不能实现的真空,也就不能“眼看着被伸张”。
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却是容易实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诸如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等。
(三)程序正义有利于当事人定纷止争。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相同的判决,程序的正当与否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个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的人来说,即使是败诉了,也会欣然接受审判的结果。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
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1、平等性原则根据契约理论,法律⾯前⼈⼈平等。
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正义,就不会有和谐幸福的⽣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则,有平等才有⾃由,平等使每个⼈成为公民,才是民主的逻辑基础。
平等性原则确⽴了法律⾯前⼈⼈平等。
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
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明的进步过程。
平等原则在宪政程序的体现,是⼈⼈都可以参政议政、进⾏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最重要的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如⾔论⾃由、⽣存权、民主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
正是这些基本权利的不可改变性,才使公民能够作为⼀个独⽴⾃由的⼒量成为社会基本⼒量保持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能。
宪法规定了权⼒的分制,权⼒的分制使⾏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了可能。
没有权⼒的分制就会形成权⼒的独断,程序在专制者⼿中是没有意义的,对被专制者⽽⾔就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宪政程序是⾏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和源泉。
⾏政程序的平等性。
⾏政⽴法、执法、⾏政救济必须体现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必须平等对待和平等的保护。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
在民事诉讼上当事⼈的平等性,即诉讼权利的平等,给予各⽅当事⼈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的主张、意见、证据和执⾏上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在⾏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由于⾏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优势地位,还要强调⾏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义务,以达到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平等和对权利平等的实质性保护。
试谈如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
试谈如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公正并不令人乐观,这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悖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已刻不容缓。
一、实现司法公正应遵循法治和权利保障的原则(一)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法治原则。
即司法必需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确定的法律依据,遵循程序要求做出判决。
依法判断案件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必需通过合法证据证明或者进行依法推定来确认案件事实。
由于司法活动受种种限制,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诉讼模式的局限性、司法活动的时效性、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等,使裁判者不能完全查明客观事实真像。
法治原则要求裁判者服从合法性要求而不是客观真实要求。
因此依法判断的案件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却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确定判决依据是指司法机关要严格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不能以道德标准、社会舆论、民意等等为由追求个案的结果合理性和个案正义,否定法律的适用。
遵循程序要求是指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定的司法活动方式、步骤。
现代法学理论肯定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即程序不仅能保证实体法的规则得到一致普遍的公开的执行,而且本身还能起到保护当事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功能。
(二)司法公正要求权利保障原则。
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司法公正原则还意味着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在司法过程中要保护诉讼当事人。
的权利。
该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人权。
原因是司法是公共权力对案件进行裁判,如果不对公共权力加以适当约束,对当事人权利予以保护,可能导致滥用权力和任意裁断,不法剥夺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
因此需要在司法程序中设立各种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制度,使之能够接受公正的审判,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
司法公正还要求司法独立原则。
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这一原则来源于权力分立原则,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不得对审判活动进行干涉。
浅谈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在这段时间在课上课下了解了一些中国法律的相关案例与法律体系及相关程序。
、通过种种案例都可以发现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是还不健全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中国历年来发生了不少冤假错案,例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枪决16年后被宣告无罪等等都是中国法律体系司法公正欠缺的体现。
那么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谈谈我对司法公正的一些看法。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我们过去对司法公正的判断主要以社情民意为基准,集中表现为民众关于冤案昭雪、正义伸张、权利实现、利益保障等实体诉求,正所谓“法者,平之如水也。
”但公正在西方的法治语境中主要是一种精英话语。
在他们看来法律不仅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科学,非由经过专门和长期系统训练的“法律人”来感知和判断,即不能达成关于法律现象的正确认识和处理方法。
而且因为司法公正往往与个案的处理有密切勾连,案件的客观真实状况裁判者并不能亲闻亲睹,只能依据诉讼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来推知案件的真实,因此司法公正除了与自然正义相关外,更应该体现为关于“推知”的游戏规则的公正,换言之,司法公正就是程序公正。
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程序应当是公平的,它要求案件的裁判者应该严守中立的立场。
用美国学者戈尔丁的话来说,裁判中立要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不能与裁判的结果有利益瓜葛;冲突的裁判者不应当对当事人一方有好恶偏见。
这个立论是建立在对人性本身的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之上的。
正如中国的一句名言所云: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程序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阐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及要求,并分析其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1篇《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试述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要求》篇1一、程序公正原则的含义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程序公正原则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公正性,而不是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求结果公正,更要求过程公正。
二、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1. 公正对待当事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待遇。
司法机关应该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个人、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干扰。
2.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诉讼环境。
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有权享有辩护、上诉等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3. 公开审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可以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对司法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同时,公开审判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4. 合理期限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结案。
合理的期限可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审判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合理的期限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5. 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该接受司法监督,保障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司法监督可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
同时,司法监督也可以提高司法公正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尊严。
三、程序公正原则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程序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公正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参加了司法公正教育培训班,通过系统的学习,我对司法公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司法公正的几个重要性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2. 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基石,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有力工具。
3. 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保障,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决,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4. 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公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前提,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使人民群众相信司法,主动配合司法工作,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二、司法公正的原则1. 平等原则。
在司法活动中,所有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因素如何,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2. 公开原则。
司法活动应公开进行,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 独立原则。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司法公正。
4. 公正原则。
司法裁决应公正无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司法公正。
5. 合法原则。
司法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确保司法公正。
三、如何实现司法公正1.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执行者,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
要建立健全司法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如改革审判制度,提高审判效率;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权益;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在中国法治体系中,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法律框架。
它为公民提供了一种途径,可以在受到不公正行政行为侵害时寻求救济。
这个法律体系的设立,旨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得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更加透明、公正、公平。
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首先,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通过确立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保障了公民在行政诉讼中的基本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拥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自己受到的指控以及证据,这为公民提供了充足的防范机制,防止了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此外,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了不公正行为者通过篡改证据来逃避责任。
其次,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和解的机会。
调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它可以在法庭审判之前就解决争端,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也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
在调解过程中,公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官也会给予充分的考虑,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公正的司法判决。
另外,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迅速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行政复议是一种简化的行政诉讼程序,它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行政复议中,公民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复议,要求其重新考虑自己的案件。
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复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措施,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公正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这些惩罚措施的设立,使得不公正行为者付出了代价,也起到了威慑作用,防止了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规定调解和行政复议程序、设立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措施等多种方式,确保了司法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
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
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德肖微茨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
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
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而警方自认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双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白手套,但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居然是警方伪造的,辛普森自幼打棒球,手指关节异常粗大,辛普森当庭试戴这双血手套却难以戴上……此时法庭内一片哗然,警方极为尴尬。
最后在辛普森主动配合警方提取血液样本之后,警方忙中出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血样送检,在美国司法体系“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的规则下,警方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
程序正义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所需要遵从的正义要求,它主要包括法律程序的公平、程序的公正、程序中各方案的平等等方面。
而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判决时,必须保持公平、公正、中立,不偏不倚的处理案件,保障被审判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措施。
首先,必须制定法律,确保司法程序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公正和合法。
其次,必须增加对法官的质检力度,以确保法官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同时,必须推广权利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自己权益的认识,激发公民对司法程序的关注和支持。
在当前增长的社会发展要求中,建立公正、公正、公正的司法和程序正义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为此,我们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司法程序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各类程序原则的实际运用将会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更为便捷且公正的司法程序来破解社会矛盾,并为民事方进行更加公正的司法保障。
2、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司法质检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
我们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全面深入的审查判决文书和全过程的重要外部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3、推广公民权益意识公民权益是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最终的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推广相关的教育,提高公民权益意识和法律素养,以便人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司法程序的运作。
4、重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转化司法公正的意识,并竭尽所能地推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是维持社会稳定和平的重要保障。
我们必须建立解决纷争和维护法律开支的程序正义,以及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的精神。
程序正义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 治是人类 文 明进 步 的重要标 志 , 以和平理 性 的方式解 决 诉讼 各方 的利 益时 , 有程 序的 公正就 很难 使当事 人信服 , 是 没 其裁 社 会矛 盾 的最佳 途径 。 人与 人的 和睦相 处 ,人与 自然的 和谐相 决 的执行 成本 也会十 分高 昂 。 序 公正是 实体公 正 的保 证 , 程 没有 处, 国家与 国 家的和 平共 处 , 需要法 治加 以规 范和 维护 。我 国 都 同志 指 出, 我们所要 建 设的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 应该 是 民主 法治 、 程序 公正就很 难保证 法官 能够 同等情 况 同等对待 , 对各种利 益主 公正应 当保证 当事人 在诉讼 中拥有平 等 的地 位, 有对 等的诉讼 权 高度 重视法 治在推 动经 济发展 和社会 进步 中的重要 作用 , 胡锦涛 张作 出准 确的平 衡 。程序 公正要 求做 到 以下几点 : 是 , 一 程序 的 公平 正义 、 信友 爱 、 诚 充满 活力 、 定有序 、 与 自然和谐 相 处 的 利和义 务 ; 是 , 安 人 二 程序 的公 正应 当体现 程序 的参与 性 。法 官应 当 社会 。 和谐社 会首 先 是一个 民主 法 治 的社会 。司法 公 正是法 治 将 当事 人之间 无争议 的事实 作为判 决的事实 根据 , 当事 人没有 主 的基本 要求 , 是保 护社 会 正义 的最后 一道屏 障 , 不仅保 护 了公 它 张的事 实不能 作为判 决的依据 , 法院 裁决应论 及诉讼双 方所提 出 民的合 法权 利 、 护着 社会 的正 常秩序 , 维 而且 还维 护着法 律 的严 的论据 和证 据等等 。三 是 , 官应 当严格遵 守 中立 的立场 , 而 法 从 肃性与 权威 性 。司 法不 公不 仅会 使它 丧 失保护 社会 正义 的最 后 保 证程 序 的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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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
公正的
一、关于程序与实体的选择
在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司法与程序有关,执法也有个程序问题。
然而,说到程序,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司法。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有法律就有了司法,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
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司法这一国家古老的职能,国家法律活动中最基本的形式,已经有了更为广泛的涵义,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已不仅仅指称审判。
但是,审判仍是司法概念的一个核心范畴,虽然已不是它的全部内容。
当我们论及审判方式改革而提到司法公正时,往往是在审判这个狭义上使用司法这个概念的。
司法公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是不言而喻的。
因为从一股意义来看,诉讼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判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刑或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二是通过这种程序的进行,获得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这两个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很重要且紧密相连,我们不应也无法离开一个方面而单独追求另一方面。
但是,基于强调重心的不同,设计出来的诉讼程序在价值取向和运作实效上回有很大的差异。
以实体公正为出发点即着眼于处理结果公正的诉讼
程序,通常会对裁判“正确与否”投以较多的关注,相应地,对生效判决的救济手段总是惟恐太少,而对程序上的瑕疵则比较“宽容”,只要这种瑕疵看起来不至于影响到是审判结果,一般不予纠正;同时,关于诉讼运作规程的规定也常常缺乏刚性,有关诉讼主体不遵守,也没有效的诉讼措施予以制裁。
而以程序公正为出发点即着眼于过程公正的诉讼程序则更多的注重程序的自治和程序的安定,强调只要程序本身被遵守,实体的处理结果就应当被认为是公正的;其特点是程序刚性,诉讼主体如果违反法律关于诉讼规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对其不利的后果发生。
前一种立法理念被称为程序工具论,后一种则被称为程序本位论。
这也是西方自19世纪以来就诉讼程序价值所形成的两类典型的理论学说。
代写论文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无论是在实务界抑或是在理论界,已经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特别是在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益的过程中,人们对程序价值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我国以往的诉讼理念开始进行认真的反思,呼吁应当确立符合现代法治发展需要的诉讼理念,对程序予以重新定位,正确处理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塑我国的诉讼制度。
但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究竟应为何种关系,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论学说,反映出不同价值观念。
概括而言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程序I具论,也有称主从论或依附论、附庸论,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从关系,实体法居于主要地位,程序法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没有实体法,程序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这种观点将实体法看作是内容和目的,将程序法看作是形式和手段,仅仅强调诉讼程序对于实体判决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是诉讼法学界的传统观点。
二是程序、实体同等论,即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于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这种观点既不赞同主从论,也不赞同本位论,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诉讼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
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重要独立价值。
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但不能矫枉过正。
”1这种观点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界有一定的代表性。
但是,这种观点并非国内学者首创,国外已有论述:“实体法和形式法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主从关系”。
2也有人称这种观点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论”,称第一种观点为“绝对工具主义程序论”,并尖锐指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本质上仍为工具价值论”,“仍未摆正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3三是程序本位论,即将诉讼程序本身具备的内在品质作为评价程序的标准,而不再以程序对实现实体上的有用性作为评价诉讼程序的价值标准。
由于国外有些学者在论述程序本位观点时,提出“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
实体法之母”,“权利先于实体法,判决创制了权利”命题,4故也有人称这种观点为阶位论,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逻辑上的阶位关系,如日本学者赤坂昭二认为:“从历史上看,法律首先是从程序法发展起来的;后来才有实体法。
从逻辑上说,实体法是作为下位阶梯的法,而实现实体法的诉讼法是属于上位阶梯的法。
两者的综合就是审判”:5就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有论述:“尝考各国法律发达之迹,程序法常先实体法而发生”;6“从历史上看,程序法是早于实体法而产生的,实体法反而是程序法不断被运用的结果之累加”;7“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
8尽管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背景不尽一致使得各国的法律发展史不尽相同,但是,回顾法律发展的世界历史,总的来说,我们无法否认,实体法和诉讼法在体系上分离正是司法权不断扩大和强化的结果,实体法正是形成和起源于诉讼程序过程中。
经过司法审判改革实践和理念反思,可以说,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论”问题上基本上取得了共识。
过去我国深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并冠之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理论依据常引据马克思在论述德国莱茵省议会关于盗窃林木法的辩论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作的经典论断:“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而实际上,我
们过去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显然理解得是不够准确的。
经过十几年来的反思,人们在致力于程序的各种研究和体系架构过程中,对于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
目前主要存在着后两种学说即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论与程序本位论的对立,前者从理论上看是讲得通的,但很难站稳立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常会发生混淆概念或自觉不自觉地滑向程序工具论或程序本位论一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有其发展、变化和运动的过程,对任何事物都应当将目标认识与过程认识结合起来。
反思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僵化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将程序仅仅作为保障诉讼结果公正的工具,在进行观念矫正和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公正,并且受到时空条件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公正,而不是实体不公正,因此,我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更应当注重强调确立程序本位的诉讼理念,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二、关于程序本位的理念
所谓程序本位,是指在诉讼中坚持以诉讼过程而不仅以诉讼结果为出发点和评价标准的理念。
它强调在诉讼中,要实现实体公正,必须从程序着手,首先实现程序公正。
程序本位的理念虽然强调程序自
身的独立价值,以程序公正为出发点设计诉讼程序,但是,它并不是像有些学者批评的那样,置实体法于不顾,也并非主张将实体退居次要,以“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