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的

试论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的
试论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的

试论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

公正的

一、关于程序与实体的选择

在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司法与程序有关,执法也有个程序问题。然而,说到程序,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司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有法律就有了司法,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司法这一国家古老的职能,国家法律活动中最基本的形式,已经有了更为广泛的涵义,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已不仅仅指称审判。但是,审判仍是司法概念的一个核心范畴,虽然已不是它的全部内容。当我们论及审判方式改革而提到司法公正时,往往是在审判这个狭义上使用司法这个概念的。

司法公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从一股意义来看,诉讼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判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刑或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二是通过这种程序的进行,获得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这两个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很重要且紧密相连,我们不应也无法离开一个方面而单独追求另一方面。但是,基于强调重心的不同,设计出来的诉讼程序在价值取向和运作实效上回有很大的差异。以实体公正为出发点即着眼于处理结果公正的诉讼

程序,通常会对裁判“正确与否”投以较多的关注,相应地,对生效判决的救济手段总是惟恐太少,而对程序上的瑕疵则比较“宽容”,只要这种瑕疵看起来不至于影响到是审判结果,一般不予纠正;同时,关于诉讼运作规程的规定也常常缺乏刚性,有关诉讼主体不遵守,也没有效的诉讼措施予以制裁。而以程序公正为出发点即着眼于过程公正的诉讼程序则更多的注重程序的自治和程序的安定,强调只要程序本身被遵守,实体的处理结果就应当被认为是公正的;其特点是程序刚性,诉讼主体如果违反法律关于诉讼规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对其不利的后果发生。前一种立法理念被称为程序工具论,后一种则被称为程序本位论。这也是西方自19世纪以来就诉讼程序价值所形成的两类典型的理论学说。代写论文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无论是在实务界抑或是在理论界,已经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特别是在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益的过程中,人们对程序价值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我国以往的诉讼理念开始进行认真的反思,呼吁应当确立符合现代法治发展需要的诉讼理念,对程序予以重新定位,正确处理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塑我国的诉讼制度。

但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究竟应为何种关系,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论学说,反映出不同价值观念。概括而言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程序I具论,也有称主从论或依附论、附庸论,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从关系,实体法居于主要地位,程序法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没有实体法,程序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其典型表现。这种观点将实体法看作是内容和目的,将程序法看作是形式和手段,仅仅强调诉讼程序对于实体判决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是诉讼法学界的传统观点。二是程序、实体同等论,即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于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这种观点既不赞同主从论,也不赞同本位论,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诉讼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重要独立价值。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但不能矫枉过正。”1这种观点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界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这种观点并非国内学者首创,国外已有论述:“实体法和形式法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主从关系”。2也有人称这种观点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论”,称第一种观点为“绝对工具主义程序论”,并尖锐指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本质上仍为工具价值论”,“仍未摆正程序与实体的关系”。3三是程序本位论,即将诉讼程序本身具备的内在品质作为评价程序的标准,而不再以程序对实现实体上的有用性作为评价诉讼程序的价值标准。由于国外有些学者在论述程序本位观点时,提出“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

实体法之母”,“权利先于实体法,判决创制了权利”命题,4故也有人称这种观点为阶位论,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逻辑上的阶位关系,如日本学者赤坂昭二认为:“从历史上看,法律首先是从程序法发展起来的;后来才有实体法。从逻辑上说,实体法是作为下位阶梯的法,而实现实体法的诉讼法是属于上位阶梯的法。两者的综合就是审判”:5就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有论述:“尝考各国法律发达之迹,程序法常先实体法而发生”;6“从历史上看,程序法是早于实体法而产生的,实体法反而是程序法不断被运用的结果之累加”;7“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8尽管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背景不尽一致使得各国的法律发展史不尽相同,但是,回顾法律发展的世界历史,总的来说,我们无法否认,实体法和诉讼法在体系上分离正是司法权不断扩大和强化的结果,实体法正是形成和起源于诉讼程序过程中。

经过司法审判改革实践和理念反思,可以说,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论”问题上基本上取得了共识。过去我国深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并冠之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理论依据常引据马克思在论述德国莱茵省议会关于盗窃林木法的辩论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作的经典论断:“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而实际上,我

们过去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显然理解得是不够准确的。经过十几年来的反思,人们在致力于程序的各种研究和体系架构过程中,对于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目前主要存在着后两种学说即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论与程序本位论的对立,前者从理论上看是讲得通的,但很难站稳立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常会发生混淆概念或自觉不自觉地滑向程序工具论或程序本位论一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有其发展、变化和运动的过程,对任何事物都应当将目标认识与过程认识结合起来。反思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僵化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将程序仅仅作为保障诉讼结果公正的工具,在进行观念矫正和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公正,并且受到时空条件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公正,而不是实体不公正,因此,我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更应当注重强调确立程序本位的诉讼理念,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二、关于程序本位的理念

所谓程序本位,是指在诉讼中坚持以诉讼过程而不仅以诉讼结果为出发点和评价标准的理念。它强调在诉讼中,要实现实体公正,必须从程序着手,首先实现程序公正。程序本位的理念虽然强调程序自

身的独立价值,以程序公正为出发点设计诉讼程序,但是,它并不是像有些学者批评的那样,置实体法于不顾,也并非主张将实体退居次要,以“程序法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 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程序正义具有法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二是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符合的正义标准。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的,据此可以将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二、对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分析 ①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②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西方行政制度作业

宪法的功能是 什么?一、确认功能二、护权功能三、限制功能四、协调功能 如何评价西方国家的人权原则。 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在人权概念的使用上简历了一个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一般认为,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之中。“…人权?这个字眼早在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前496-约前406年)的作品中就出现了。”只不过早期的人权概念主要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通常表述为公平、正义和法的词语,其权利内容的具体特征并不突显。欧洲文艺复兴的初期,一些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挖掘出了人权思想武器,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例如,意大利文艺复兴初期的伟大先驱阿利格里·但丁(1265-1321)指出,人类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石是人权”。这里所说的“人权”是以抽象的幸福为内容的,在概念的使用上尚缺乏具体指代对象。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主要人权也仅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起义权(抵抗权)。法国1789年公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内容基本是如今所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很显然,《人权宣言》中所使用的“人权”概念,主要指人身权利和基本自由,并且把“人权”与“公民权”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加以区别运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主导着西方人对人权概念的看法和运用,他们中的一些人把“作为人的权利”与“作为公民的权利”予以区别,前者以“人权”这个概念来表述,泛指一切人,只要他是人,就享有的人身人格权;后者用“公民权”(CIVIL RIGHTS)这个概念来表达,常指“每一个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⑤]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则把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统归入人权这个概念。即使到如今,还有一部分西方人权学者仍坚持认为,人权概念的外延只能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社会福利或者利益,不能认定为人权。 不论人们在学理上接受与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经普遍地进入国际法领域,被明确载入《国际人权宪章》和其他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大大拓展了人权概念的外延。在国内法领域,作为人权范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出现,成为这些国家国内法确认和保障的法定权利。 在认识上,外国学者往往把人权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或者习惯权利,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尊严、人格、需要或者行为等。这些看法虽各有不同,但一个总的趋势是,对人权内容的接受日益增多,对人权外延的认同不断扩大。英国人权学者M·克兰斯顿(M·C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一切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应当享有的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地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显然,在一些外国人权学者眼中,人权概念的复杂性在于,尽管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一些人权文书确认了许多权利为人权,但是人们对人权外延的理解、解释和认同,仍然存有许多歧见。 如果说发达国家的人权概念具有某种局限性或者人权文化的偏见,那么,不妨也听一听发展中国家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这样也许更便于从兼听则明的角度把握人权概念的外延。冈比亚总统达乌德·凯勒巴·雅拉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发言中指出,“就其全面涵义,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人权的内容应当作全面理解,因为人权的各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用这种方式表达了它们对人权外延的看法。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认为,从人权的主体来看,人权不是西方人的专利,也不是东方人的独占,享有人权的应当是全人类的每一个人。人权属于不同文化、不同传统、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人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实体问题先于程序问题,为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程序公正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切实保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能够相互促进与发展,在正确的指引和限制二者的过程中寻求平衡,严格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在司法公正中二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内容 (一)程序公正 在论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时,可以从两个不同方面进行探析,即法的形成与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以及程序法中针对权利与义务分配时所要求的公正。在法社会的建设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构建与实施中,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标准在制定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来明确刑事诉讼程序,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在遵循与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内涵与品质,目标指向以及行为结果的实现需要遵照整个实体法的程序流程。简单说,程序公正主要是通过相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所既定的程序以及步骤来完成实现具体的价值目标。 (二)实体公正 国家司法部门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严格按照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即为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公平处事,相对于程序公正而言,实体公正往往是随着程序公正而形成的。因此想要确保实体公正,一定要根据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执法行为,从而达成实体公正的目标。 二、理论界三种有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分析 在法律界中,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时,不可避免会讨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而在理论体系中,大致可以分为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优先以及两者并重三中理论学说。实体公正优先观点认为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公正优先观点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根源,这两种观点都存在重视一方面而轻视另一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公正优先并且超过实体公正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趋于完善,但就我国目前的诉讼结构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汲取了一定的当事人主义以及相关制度的优势,但从整体来看,职权主义仍然占据诉讼结构的主要部分。除此之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内容摘要:司法程序概念。司法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程序正义才能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确立了符合国情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司法程序认识上存在偏差,存在偏差的原因是:历史传统法制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审判监督程序诸多设计缺陷的影响。司法程序不正义,就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将使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最有效手段的法律得到削弱。 现代司法理论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应是对司法程序和程序独立价值的高度认识。关注程序正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错误的现象,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扭转当前涉案申诉上访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公正和正义,其含义一般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二者的关系是:没有程序,实体难以

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 所谓程序,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可以介定为按时间先后或一定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过程,如计算机的控制编码以及诉讼的行为关系等。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则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相互关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会,从而使法律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共鸣和支持,其实质是排除权力恣意和感情泛滥,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司法程序正义起源于英美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追究之外不受逮捕监禁,剥夺放逐或用任何别的方式加以摧残。经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14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这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美国宪法第4条和第14条修正案也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原本主要是指司法程序的正当。即政府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正当的合法程序进行。这显然是一个程序原则,实质是防止政府权力的专制和滥用。同时他又派生出限制实体内容是否正当的新

保证检测公正性程序

保证检测公正性程序 1.目的 为保证和维护本公司的检测能力公正性和诚实性。 2.范围 本公司检测能力的维护和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与监督。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 3.1.1批准和领导本公司的全体员工贯彻执行保证公正性措施; 3.2技术负责人 3.2.1协助公司总经理维护本公司检测资源有效配置; 3.2.2不断努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监督检测技术活动和结果的有效性; 3.3质量负责人 3.3.1协助公司总经理维护管理体系文件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3.3.2调查违背公正性、诚信度的行为,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工作。 3.4其他人员 3.4.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法规进行各项检测和其他活动,自觉抵制来自内部、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权利和其他方面的影响,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对本公司的良好信心,公司总经理颁布了《公 正性声明》,表明本公司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判断独立性和工作诚实性的活动,(详见《质量手册》)。本公司制定并发布了《员工行为规范》(详见《质量手册》),规定了对员工遵守法律、法规,抵制干扰、秉公办事,保护客户机密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判断的独立性的要求,《员工行为规范》的控制实施,确保公正性、诚实性的实现。本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中明确提出了公正性和诚实性的要求,全面贯彻和落实本公司质量方针、目标,将确保公正性、诚实性控制的实现。本公司向社会、客户做出的服务承诺,接受客户的监督,保证控制要求的实现(详见《质量手册》)。 4.2自律、公正行为和诚实性的贯彻 4.2.1本公司将自律、公正行为准则、诚实性和质量方针作为全体员工的培训课程,对全体员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 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 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 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 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 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 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公正的 含义包括五个方面。 1.程序的中立性。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 道德之一。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 威。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 摘要: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

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2.程序的公开性。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除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包括向当事 人及向公众公开即对群众、对新闻媒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 宣告判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法院的审理活动应在 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 3.程序的平等性。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对 待,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之一。 4.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设计符合诉讼行为的客观规律,合理、规范,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行为,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 5.程序的及时性。 程序的设计应当以及时实现诉权、终结诉讼为宗旨,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实体公正就是指实体裁决公正。它包含以下含义:法院在裁判中,法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做到: 1、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即法官必须以收集到的真凭实据和正确认定的案情事实为定案依据,听取各方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以主观想象、推测或无实据的议论作认定事实的基础。 2、正确地适用法律,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即必须准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作为案件责任分担或定罪量刑的惟一尺度,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3、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即对我国所有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有何不同,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任何人违法,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10应急治安三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贝卡里亚刑法学的核心思想: 既保护个人的自由,又维护了社会的必要秩序,既承认个人的欲望是人自然本性的正常表现,又要求防止这种欲望的冲突使社会陷入混战,这是贝卡里亚刑法学的核心思想。要掌握好这一微妙的界限,必须依靠对行为与社会的厉害关系的精确计算,而听信不得对行为人内心“邪恶”程度的道德判断。 1.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是(A)的代表人物 A.刑事古典学派 B.刑事人类学派 C.形式社会学派 D.报应…… 2.贝卡里亚认为运用刑罚时应遵守三条规则,下列不属于规则的是() A.刑罚必须及时 B.刑罚不可摆脱,即刑罚的必定性 C.刑罚的严酷性 D.刑罚与犯罪的对称 3.欧洲大陆国家刑法的主要渊源,不包括(D) A.罗马法 B.日耳曼习惯法 C.教会法 D.自然法 4.贝卡里亚认为优秀的刑事程序法律,应当规定(ABCDE) A.实行陪审制 B.审判公开 C.犯罪的证据公开 D.反对刑讯逼供 E.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度 5.贝卡里亚提出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包括(ABCDE) A.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 B.让光明(即知识、科学的掌握)伴随着自由 C.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D.奖励美德 E.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6.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motive sensibili),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对) 7.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他时(ABCDE)等价值 A.法治B.经济自由 C.个人自治 D.个人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E.国家权力的受限 8.《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CDE)。 A.引论:着手处理案件 B.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C.判例二: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意义不明确的范式以及经济上的实体性正当程序 D.判例三:剥夺甲方——非经济的实体性正当程序 E.结论:正当法律程序——程序与实体 9.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美国的正当程序也已经包括了意义重大的对立法权力宪法限制。正当程序已经发展到不再仅限于要求行政部门如何执法,也涉及及立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也就是说,正当程序已经具有了实体方面的内容(对) 10.“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一短语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使用于(C) A.1875年 B.1945年 C.1948年 D.1965年 11.“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一短语为美国最高法院在1948年首次使用(对) 12.“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实体性正当程序的要求。(错) 13.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一个标准例证。(对) 14.1970年的戈德伯格诉凯利一案,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定义了正当程序的程序要求,而且认可了一类新的实体内容:“福利权益”(对) 15.正当程序概念包含了一种具有普适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些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对)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1.1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实体正义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

诚信建设考题加答案

1、我国正在摸索一条以()为指导,构建诚信社会的新道路。 2、A、科学发展观 3、B、邓小平理论 4、C、毛泽东思想 5、2、()是信用的基础。 6、A、公德 7、B、诚信 8、C、道德 9、3、台湾的“经营之神”是()。 10、A、王永庆 11、B、郭台铭 12、C、王石 13、4、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将()视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和社会、国家发展的基石。 14、A、守法 15、B、诚信 16、C、爱国 17、5、考试作弊是一种对()的践踏行为。 18、A、道德 19、B、诚信 20、C、法律 21、6、用()来促进官员负责,从而推动干部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以良好的作风和扎实的 业绩“取信于民”。 22、A、道德 23、B、法律 24、C、问责 25、7、任何一种道德的产生都要服从()这一基本理念。 26、A、服务市场经济 27、B、服务社会发展 28、C、服务统治阶级 29、8、种种学术造假等失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的缺失。 30、A、学术体制 31、B、教育体制 32、C、管理体制 33、9、建立()制度,可减少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患者择医的边际成本,并形成医院降低成本 的社会倒逼机制,遏止过度医疗服务。 34、A、医务人员个人信用制度 35、B、社会倒逼机制 36、C、医疗信息强制披露 37、10、哪个古人()在《论衡感虚篇》中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38、A、李白 39、B、王安石 40、C、王充 11、依法行政是我国诚信建设的重要原则,我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最终建设成()的政府。

A、廉洁 B、廉洁而高效 C、高效 12、社会()观的形成对引导人们为人处世,进德修业,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塑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至关重要。 A、职业道德 B、诚信道德 C、忠孝道德 13、我国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加强司法()建设,努力构建完整的司法诚信体系。 A、核心价值观 B、法律法规 C、人文观 14、构建()体制是网络经济活动健康运行的组织保障,也是网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 A、网络诚信 B、网络自律 C、网络信用 15、在我国诚信建设过程中最能体现的是()。 A、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 B、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约束 C、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16、()能否成为当前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要求,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A、职业道德 B、社会公德 C、诚信道德 17、“钱学森主动请求老师扣分”说明()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A、家庭 B、学校 C、社会 18、传统诚信是在熟人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血缘、地域特征。人们出于相互熟悉而信任,主要靠()来支配,因而相对来说也较封闭。 A、情感 B、道义 C、道德 19、有些人始终坚守诚信,勤奋努力,最终心想事成.因为他懂得“以诚待人,天下信之”的道理,也坚信只有(),才可能成功。 A、诚实守信 B、明礼诚信 C、讲信用 20、在当今社会,真诚遭遇挑战,()缺失严重。 A、社会诚信 B、商务诚信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由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的诉讼过程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完美的公正,而是权衡经济效率、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保护当事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平衡而得到的,我国由于受官本位的思想,行政区划的影响,法院制度的限制等的影响在以往的审判中更倾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即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利与弊以及在我国的改进。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众教育 世纪之交,中西方文化不断相互冲击,融合。这也表现在法律学科发面,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也愈发激烈,在适用英美法系的美国发生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引起了美国民众对以往确定无疑的程序公正的信念,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爱国者法案》的颁布,也意味着程序正义的局限性;而在适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则发生了佘祥林等蒙冤入狱的惨案,也引发了中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呼吁。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司法正义,而司法公正又代表了什么?怎样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什么独立价值,权衡两者之间的利与弊,结合我国现状,程序正义却应该引起关注。本文在一个普通的中国案例中寻找我国程序公正的漏洞,进而引发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思考。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后,县法院通知了县检察院。鉴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系自诉案件,县检察院遂撤回起诉,并通知被害人,告诉其可直接向县法院起诉。后被害人向县法院提起自诉,县法院受理后予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就本案的程序问题,现提出一下看法: 一、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否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案中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该是事后监督,而非在审判之前就直接提出意见,让下级法院按部就班的执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2条规定:“开放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在本条中应注意两个关键词“开放审理”和“合议庭”,这就从程序上杜绝了法院的黑箱操作,创造了一个较为公正的诉讼环境;此处的合议庭应明确指出是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本法院内组成的合议庭,不是本法院的上级法院的“合议庭”,而中国现在很多上下级法院之间都是先定后审,上定下审的潜规则,严重危害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人民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在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理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的现代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控告和审判职能分离由不同机关行使;(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

2019政治题型练习: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2019政治题型练习: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观察漫画《就这个看得很清楚》,回答问题。 (1)请用简洁的语言概括其中蕴含的道理。 (2)结合材料谈谈你对准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理解。 (3)国家利益处在位置,我们理应怎样做到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答案 (1)准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 (2)①在我们国家,国家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需求,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②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相辅相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3)①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点,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②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③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试题分析: (1)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的理解,主要考查学生的分析水平。认真观察漫画的标题、文字和人物行为,漫画中只看到个人利益,看不到国家利益的做法是错误的,所以从准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回答。 (2)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怎样准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的理解,主要考查学生的认知水平。根据所学,从国家利益反映人民利益,与人民利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角度回答,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3)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怎样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理解,主要考查学生的识记使用,根据所学,从心怀爱国之情,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等方面回答即可。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 (一)内容概述 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 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 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 “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 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 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 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

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 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 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 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程序的正当性 (一)内容概述 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用现代的法律术语就是回避,而这一观念的形成过程确是十分的复杂,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是重大的宪政要素。 2、英国关于能否成为自己法官的历史发展 英国利特尔顿在一本土地法的小书中提到:庄园主可以对牲畜侵权进行罚款,这可能出现侵权为半便士而处理100磅, 这样违背理性的情况发生;1610年博纳姆医生无证执业案中,皇家医学会可以对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者 院(系)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级 学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

中文提要: 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 正文: 序言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追求,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体现。本文以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浅谈 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证程序正义 一、司法公正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要,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改革也在这种形势下加快步伐。 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要求既要程序公正也要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连程序都不公,如何能保证实体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也许人们心底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然而当涉案警官涉嫌作伪证、当警方取证手段违反程序时,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则为“毒树之果”,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当陪审团认为检方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则不予定罪,虽然这样有可能会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然而从法治的角度,维护程序的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这件案例不仅对美国,对整个世界的司法界都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在我国就体现在非法证据的排除。当案件证据的来源不符合法律程序,即使这样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判定一个人有罪时,那我们宁愿相信他无罪,因为程序的正义是案件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程序的正义得以保障,实体的正义才有机会得以实现。只有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 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同时司法独立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和体现。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应受外部影响,不受舆论、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导向影响。司法人员只有不受私情或私利的影响,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涉,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公正办案,独立审判,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实施。 (1)司法裁判的独立性 法官是否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影响着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权益。法官保持作出裁判的独立性是实现案件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受其他外部影响,应以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和证据全面整体的把握,中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 例如轰动一时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在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177名复旦大学学子联名为林森浩求情,认为林森浩并非“极其凶残之人”,请求放他一条生路。此

检验检测实验室诚信度、公正性的保证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程序文件 (第一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颁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实施

1 目的 防止检测工作受到干扰,保证本公司检测的诚信度、公正性,保证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检测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3 职责 3.1所有员工均应按照本程序执行。 3.2质量负责人负责对诚信度的监督工作。 4 工作程序 4.1经理应确保本公司检测工作质量所需的资源配置、权利委派、组织形式设置既能满足本公司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工作量的需求,又符资质认定的要求。 4.2本公司制定各部门、各岗位质量职责,授予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有相应的资源足以确保他们能履行其职责,能识别其对管理体系和检测程序的偏离,并能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这种偏离。 4.3本公司员工应按岗位职责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卷入任何可能降低技术能力、公正性、判断或运作诚实性的信任程度的活动,必须尊重、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检测人员不得卷入被检测样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工作;秉公办事,以数据说话,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 4.4本公司员工应保证从事检测活动时不受来自财务、商业及行政方面的影 响,自觉地抵制内、外部影响检测公正性的压力。当员工可能受到来自行政或商 业方面影响时,应主动向领导口头申明原因,采取回避的方法,原有涉及的工作 由领导安排他人进行,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4.5对来自客户的任何物品及有关的技术、商业信息或秘密,包括样本、资料、记录等,均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控制,不得向外部泄露,内部人员也不得随意调阅或更改。 4.6对违反上述程序的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7本公司根据需要设置检测工作的监督人员,开展为防止员工赎职和各过 程随时间推移而变质或降级的观察和监视活动,以保护客户的所有权和机密,确 保检测的公正性、独立性和诚实性。 4.8本公司员工不得接受客户的任何形式的财物和服务,抵制不正之风。 4.9本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起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管理体系,保持其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同步测试题含答案-8.2 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8.2 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一、单项选择题 1.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是有些国家无视历史事实,一再制造事端。对此,中国政府作出了强烈谴责。上述事实表明() ①国家利益高于一切②日本政府威胁我国国家安全③利益对立是导致国家之间冲突的重要原因 ④干涉别国内政是非正义的、错误的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2.黄旭华——“中国核潜艇之父”,抛家舍业,隐姓埋名,为同防事业、我国核潜艇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30多年中,8个兄弟姐妹都不知道黄旭华在研究核潜艇,父亲临终前也不知道她是干什么的。黄旭华的先进事迹启示我们() ①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一致的②维护国家利益必须牺牲个人利益 ③人生的意义在于对社会的奉献④个人利益耍服扶国家利益 A. ①② B. ②④ C. ①③ D. ③④ 3.下列做法中,体现国家利益至上观念的是() ①中国乒乓球队某些队员在国际乒联世界巡回赛中意气用事,擅自退赛 ②我国对南海仲裁案裁决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立场 ③钱伟长一生学过十几个专业,每次重大的改变都是因为国家的需要 ④香港立法会议员若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方式宣誓即丧失就任资格 A. ①②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4.对漫画中“爱国者”的行为,评价正确是() A. 这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B. 这是为国家发展贡献力量的行为 C. 这是与祖国共命运的理性爱国行为 D. 这是具有维护国家利益责任感的行为 5.针对萨德一事,很多国人强烈地抵触。针对此事,下面四位同学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小军发现班上有同学叫韩国胜,天天用言语挖苦他让他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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