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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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最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1.工作原则。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2.工作目标。查清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确定全县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X年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
界工作40%;X年完成50%,X年5月全面完成调查确权任务。X年9月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为县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1.工作范围。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X年12月31日。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2.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涂、行洪区。
(3)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30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30米。
(4)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2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
50至200米。
(5)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10米。
(6)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脚外60米。
(7)大型、中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小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50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100米。
(8)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3.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河道保护范围主要是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50米、20米。
(2)湖泊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湖泊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200米、100米、5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4)淤地坝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淤地坝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100米、50米、20米。
(5)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4.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颁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