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强条(仅民用建筑)

合集下载

建筑防火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强制性条文

验收检测
建筑防火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02
建筑防火分区与分隔
防火分区设置
防火分区的划分
0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地形地势等因素,合理
划分防火分区,以减少火灾蔓延的范围。
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
02
根据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对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立足自救
确保重点
建筑防火设计应立足自救,确保建筑物内 的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依靠自身力量进 行灭火和疏散。
建筑防火设计应确保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 ,如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采 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
建筑防火材料要求
材料燃烧性能
建筑防火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装 饰装修材料、家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规定的燃烧性能要求,不易燃烧 或燃烧时不会产生有毒气体。
材料阻燃处理
对于可燃性材料,应进行阻燃处理, 如涂刷防火涂料、增加防火层等,以 提高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建筑防火施工要求
施工资质
承担建筑防火施工的企业应具备 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监管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管,确保防 火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规范,防止偷工减料、违规操作 等现象。
建筑防火强制性条文
目录
• 建筑防火基本规定 • 建筑防火分区与分隔 • 建筑安全疏散设施 • 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 • 建筑防火特殊规定 • 建筑防火责任与监督
01
建筑防火基本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原则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建筑防火设计应以预防火灾为主,采取有 效的防火措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防火规范》2015版

《防火规范》2015版

返回目录
二、总则
□建筑高度
返回目录
二、总则
□建筑高度
返回目录
二、总则
□建筑高度
坡地建筑
返回目录
二、总则
□建筑高度
返回目录
二、总则
□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
下室;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 敞开空间;
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 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 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一、修订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返回目录
一、修订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2005年版)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规 范》报批稿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5年版)
规范编制组 五月一日执行(高规停用)


□ 修订说明 □ 总则 □ 主要修订内容 □ 木结构建筑 □ 城市交通隧道 □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一、修订说明
□修订的必要性
1、现行《建规》、《高规》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工程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总4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 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飙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载2015)

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载2015)

公安部消防局专家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日期:2015年02月03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王华新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14已批准发布,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近日,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沈纹就新版《建规》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沈纹指出,新版国家标准《建规》GB50016-2014是由原《建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整合修订而成。

原《建规》《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引导相关防火规范的制定、修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两部规范也面临许多挑战:一是各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场所大量增加,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各类建筑火灾事故相继发生。

在对这些火灾事故进行多层面的分析研究中发现,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等技术对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或加强,而修订完善防火规范则是在工程建设中落实这些对策措施的重要途径。

二是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产储存等工程建设项目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研发应用,原有规范已涵盖不了新的发展情况,急需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使规范适应新情况、新技术的发展需要。

三是近年来建筑防火领域开展了大量科学试验研究,对建筑火灾规律、火灾防控理念和对策措施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原有规范也需要通过调整不相适应的内容,使这些新成果、新理念能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应用。

四是原《建规》《高规》之间以及两部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在工程实践中还反映出一些不协调、不明确的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范加以解决。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新版《建规》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将两部规范合二为一,实现了建筑防火领域基础性、通用性要求的统一,这在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5设计防火规范

2015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4年版)
规范编制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 修订说明
□ 总则、术语

□ 灭火救援
□ 消防设施 □ 供暖通风空调 □ 电气 □ 木结构建筑
□ 厂房和仓库
□ 储罐和堆场 □ 民用建筑
□ 建筑构造
□ 城市交通隧道
一、修订说明
□修订的必要性
1、现行《建规》、《高规》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
返回目录
二、总则、术语
□1.0.4 多种使用功能
此类建筑的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 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 计,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和防 火分隔情况等,按照本规范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 确定。 对于本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建筑的室外 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建筑整体考虑。
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
2、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
题。 3、两项标准之间及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 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返回目录
一、修订说明
□物流建筑
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顺丰杭州分拨中心
返回目录
一、修订说明
□物流建筑
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返回目录
二、总则、术语
□建筑高度
返回目录
二、总则、术语
□建筑高度
返回目录
二、总则、术语
□建筑高度
坡地建筑
返回目录
二、总则、术语
□建筑高度
返回目录
二、总则、术语
□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条文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01511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201511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201511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对建筑物对防火安全进行规范和指导。

2015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建筑防火安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本文将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Q1:哪些部位需要设置防火分区?A:建筑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设计中,将建筑内的使用功能划分为不同的功能类别,对每个区域进行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为:将建筑用途明确的区域划分为同一功能类别;将建筑用途不明确的区域按照火灾蔓延的情况划分。

一般来说,需要设置防火分区的部位有以下几个:•防火墙:针对单个建筑的多个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使用耐火极限为2小时以上的墙体构建。

•防火分隔间:在同一层内,将不同功能的区域分隔开,一般采用钢结构或其他非燃材料构建,要求耐火极限为1至2小时。

•疏散楼梯间:是在楼层之间建筑的干燥通道,通常由混凝土或砖石构成,并配有防火门和防火窗。

•道路分隔带:要求沿建筑物外立面和开敞地设置,消除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Q2:楼梯间应该如何设计?A:楼梯间设计对于建筑的防火安全至关重要,以下是楼梯间设计的要点:•楼梯间的宽度应不能小于2米,最好为2.4米。

•楼梯间必须配备与人口数相应数量的疏散门,并应与该层室内通道相连,必须设在自然光源充足处。

•楼梯间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常采用不低于40W的荧光灯,以及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的应急照明设施。

•楼梯间室内的墙体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如石膏板、空气钙等。

Q3:建筑内吊顶的设计有哪些要求?A:建筑内吊顶是指在天花板与楼板之间设置的板材,并在其上设置电线、灯具等,为建筑物内部提供了美观和实用性。

以下是建筑内吊顶的设计要求:•吊顶悬挂顶板的构件必须为非燃材料,如钢材、铝合金等。

•吊顶内活动部位的承重架必须为耐火极限不少于1小时的耐高温、不燃材料,如抗火钢。

•吊顶内活动部位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版(修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版(修改)
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
□防火卷帘
新疆乌鲁木齐市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火灾
(四)建筑构造
□防火卷帘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 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 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住宅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住宅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住宅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住宅安全疏散
(三)安全疏散
□ 住宅建筑疏散距离
(三)安全疏散
□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 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三)安全疏散
□住宅剪刀楼梯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 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 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四)建筑构造
□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 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 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第一章 总 则
1.0.2、1.0.7 规范协调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 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 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需明确不允许与其他建筑贴邻,间距是否就是防火 间距的要求,还是可以适当减少?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4.1 防火间距
栈桥下的配电室,上下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何考虑? 不同火灾危险性位于同一厂房,譬如丁类里面有乙
类,确定防火间距如何考虑?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4.6 室外油脂储罐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 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 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常见问题释疑
规范管理组
2019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 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 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该“使用功能”怎么定性?什么样的功能属同一使 用功能?哪些功能之间需要防火分隔?具体的防火 分隔措施是否包含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隔墙, 墙上是否可以开设门窗洞口?
二类
单、多层 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建筑高度不大于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27m的住宅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 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 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飙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5-5-1实施)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5-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编制说明1 编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于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

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编制方式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顺序排列。

4.2 图示表达: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4.5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防火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强制性条文
飞火 热对流 热辐射
性旳考虑
拟定旳原则
概念 预防建筑物之 间旳火势蔓延
消防车道
1500m2 3000m2
6m × (4×3.5)
160m
(24m)
3.5(4m) 4m
低建筑
厂房库房
公建
一般原则
宽 承 近有
受 水入
轮 源院


净 高
回街 车区 场道
路 轴 距 (

门 洞 高

两占 侧地 设 宽
的甲 空乙 地厂 (房 无设 车环 道形
开式灭火系统
雨淋(淋水管网为空管,火灾探测自动开启雨淋阀后喷水。合用 严重危险级建筑)
水幕(防火分隔和降温保护) 水喷雾 (高压水经过喷头雾化喷出,包围起火物体,合用变压器、发电机等部位)
卤代烷灭
1211(70%) 灭火快、绝缘性好、无水渍,合用于液体和气体火灾,以及图书文
火系统
1301(30%) 物等特殊空间。对环境保护有损坏。
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 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港口客运站建筑 设计规范》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5.水平法(塑料)
可不进 行检测
构件燃烧性及耐火极限
点着后可连续燃烧
可燃性材料 可燃材料加不燃保护层 难燃材料制作 不炭化
不微燃 不起火
燃烧性(人为定议)
耐火极限(测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强条仅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强条仅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强条仅民用建筑首先,建筑材料的选择是防火规范中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防火材料应该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够抵抗火灾的蔓延和扩散。

例如,建筑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体材料,如耐火砖、耐火保温复合板等。

此外,施工中应避免使用易燃材料,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设计中应合理设置防火分隔和疏散通道。

防火分隔是为了阻挡火灾的蔓延和扩散。

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高度,应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以有效隔离火灾。

此外,建筑中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第三,建筑应配备适当的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

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以便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疏散和扑灭火灾。

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喷淋系统等,应根据建筑的规模和布置进行合理设置和配置。

此外,建筑设计中还应注意电气设备的防火安全。

电气设备是火灾的常见起火点之一,因此必须遵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

例如,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并且应有足够的电力负荷容量和过载保护措施,以避免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同时,建筑设计中应考虑到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建筑中的疏散通道应设置在容易被人员察觉和使用的地方,并且应考虑到人员的疏散数量和速度。

这意味着通道的宽度和数量应根据人员疏散的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最后,建筑物的防火规范还应涉及建筑的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的火灾防范设施和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此外,应加强员工的火灾防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建筑材料选择、防火分隔和疏散通道设计、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的配置、电气设备的安全性、人员疏散安全等方面都需要遵守相关规范,以减少火灾发生和减轻其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建筑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管理和员工培训,以确保建筑的火灾安全性能。

GB_50016-2014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GB_50016-2014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防火规范2015

建筑防火规范2015

建筑防火规范2015建筑防火是指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通过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的一种措施。

下面是建筑防火规范的一些关键要点。

一、材料选择1.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建筑防火材料标准。

2. 建筑外墙、屋顶和门窗等部分应采用阻燃材料。

3. 室内装修材料应选择不易燃烧的材料,并且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二、结构设计1. 建筑结构应按照防火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的防火性能、防火分区、避免火势蔓延等。

2. 楼梯间和走廊等应具备防火墙或防火卷帘门等防火设施,以防止火势蔓延。

三、消防设施1. 建筑物内应配置适量的火灾报警器、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以及明确的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等。

2. 消防水系统应正常运行并保持通畅,以确保灭火时的供水能力。

3. 建筑物内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可靠性。

四、电气设施1. 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电气安全要求,且安装符合要求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设备。

2. 电缆线路应按照规范要求敷设,并采取防火措施,避免火灾由电气原因引发。

五、人员培训与应急演练1. 建筑物内人员应接受防火知识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方法。

2. 不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其他注意事项1. 建筑物内应设立明显的消防标识,包括灭火器位置、疏散通道、消防电话等。

2. 禁止在建筑物内乱丢烟蒂或使用明火。

建筑防火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建设和使用建筑物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建筑防火规范,确保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建筑强条5.民用建筑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总平面布局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外,尚应符合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防火分区和层数5.3.1除本规范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部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P.S.第263页,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接的开口考虑。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6.4.12条的规定;2 防火间隔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平面布置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该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及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有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分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