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等级划分办法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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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等级划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河道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天然和人工河道,不包括湖泊、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跨界河流我国境内部分河道等级划分另行规定。
第三条河道等级划分综合考虑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等5个级别。
第四条河道等级确定采用分级指标综合评分法。分级指标主要包括流域面积、多年平均径流量、影响范围内耕地、人口、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河道范围、生态重要性等。分级指标阈值标准见附表一;指标赋值及赋值方法见附表二。
第五条河道等级根据综合评分值(各指标分值相加)进行确定:综合评分值80分及以上的为一级河道,50分及以上的为二级河道,20分及以上的为三级河道,8分及以上的四级河道,8分以下为五级河道。
第六条河道等级划分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流域河道等级划分意见,等级划分意
见由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水利部。特殊条件河道可由水利部直接划定其等级。
第七条河道等级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负责将认定的河道等级划分向社会公布。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组织认定;四、五级河道由河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跨省级行政区河道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认定。
第八条河道等级一经认定,不得擅自调整。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河道等级的,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等级划分程序。
第九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分级指标与阈值标准表
注:
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一般指标准洪水(河道堤防建设标准对应的设计洪水)的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一般指洪水淹没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当河道内或邻近下游存在跨流域或区域调水工程时,其影响范围应包括受水区人口、耕地、城市和工矿企业,且各指标量按照调水量占受水区总用水量比重进行折算考虑(一般可取5~10%);
2.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
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中等城市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小城市人口50万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特别重要的交通及工矿企业是指国家的主要交通枢纽和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工矿企业;
4.河道范围指河道跨越行政区情况,即跨界方式,跨界方式包括上下游、左右岸;
5.生态重要性是指河道对维持河道内及河道周边各类生物群落生境,确保各类生物群落健康稳定,保持流域、区域的生态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能力;
6.特别重要的生态影响是指河道内或河道周边存在国家级珍稀或濒危动植物栖息,并且对其生存、繁殖等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以及对确保流域、区域内湿地、湖泊、地下水、植被等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具有决定性或特别重要作用的;
7.“交通及工矿企业”、“生态重要性”等指标的等级认定,需由河道主管机关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以支撑该指标等级的判定;
8.表中各指标阈值上限不包含本数,下限包含本数。
附表二:
分级指标赋值表
注:
1.对于南北方不同的河道,“流域面积”与“多年平均径流量”指标等级测算结果有较大差异(等级差大于1个级别),影响最终河道等级评分的,可适当调整两指标的评分权重(两指标调整后的评分值须介于10至30之间,上下限包括本数),并给出具体说明及理由,保证划分结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2.对于平原河网河道,在认定四、五级河道等级时,如无法测算“流域面积”指标值,可采用“地理范围”指标替代,各级别阈值与评分须由省级及以上水利主管部门审定;
3.当存在部分指标测算数据缺少或测算困难时,可适当调整评分表中相应指标权重,但应给出具体说明及原因,并
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数据时效性。河道各指标测算数据的统计年限、起止时间应尽量协调一致,尽量采用最新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