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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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加快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加强自主可控和信息安全,提高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是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投资估算审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三方会商确定市级年度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对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实施效果、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或服务项目。

第四条凡我市市级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以及各垂直管理部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项目非涉密且总投资超过2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涉密项目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

第二章项目建设要求第六条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并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网络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第七条项目设计和建设要符合《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17〕55 号)等要求,促进全市信息系统之间的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

第八条项目部署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信息化系统向云计算模式转变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22号)要求,充分利用我市云资源应上云尽上云。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通过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予以确定和下达;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分别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附后)。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适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具体情况操作。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绩效目标,相关规划、政策、制度,预算管理等财政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等。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后报财政部。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应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

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是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和额度等方式,督促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加快实施。

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一、引言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为了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转型升级,政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财政资金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来源、分配、使用范围和效果等方面。

二、资金来源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转型升级的相关项目。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并通过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三、资金分配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各地区的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转型升级的需求,结合相关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级,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资金使用范围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用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网络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智能交通系统、智能能源系统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提升城市的数字化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 应用系统开发资金可以用于智慧城市应用系统的开发,包括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智能医疗系统等。

这些应用系统的开发可以提高城市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多便利和安全保障。

3. 数据采集与分析资金可以用于智慧城市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包括建立数据采集平台、购买数据分析工具等。

通过对城市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可以为城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优化城市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

4. 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资金可以用于智慧城市人才的培养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开展培训课程、组织学术交流、申请专利等。

这些举措可以提升城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转型升级。

五、资金使用效果智改数转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城市数字化水平通过资金的使用,可以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转型升级的进程,提升城市的数字化水平和信息化能力。

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智慧城市是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核心,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城市发展转型升级的新型城市模式。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智慧城市项目逐渐成为各地发展的重点和热门话题。

然而,在实施智慧城市项目的过程中,管理专项资金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智慧城市项目管理智慧城市项目属于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管理需要制定完善的规划和管理流程。

首先,建立统一的智慧城市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

其次,明确项目的目标和指标,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同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在智慧城市项目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

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共同推进科技创新,并树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做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

二、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推动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科学性,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首先,建立健全资金申请和审批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资金的申请应具备明确的项目需求和可行性研究,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来源。

其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核查。

严禁将专项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确保资金的合理和规范使用。

三、智慧城市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挑战虽然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带来诸多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智慧城市项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协调工作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智慧城市的发展。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着腐败和滥用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惩罚和问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20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20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208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智慧城市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率,促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项目是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通信网络、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和旗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四条《智慧鄂尔多斯总体规划》(鄂府办发〔2015〕138号)和《“智慧鄂尔多斯”建设行动计划(2016—2018)》(鄂数智发〔2016〕2号)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依据,各级智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技术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价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新型智慧城市的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发文〔2014〕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结合长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着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以民生为导向,提升城市便民惠民水平;以转型为导向,促进政府由审批为主向监管为主转变的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坚持“六统三分两不”原则。

“六统”是指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基础资源、统一基础数据库、统一共享交换、统一共性应用开发;“三分”是指具体业务应用分部门、分层级、分步骤推进;“两不”是指财政不再安排单独建设机房和采购各类基础资源的预算资金,未按计划如期迁移至智慧政务云平台的应用项目不再安排运维经费。

第四条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须采用开放性、可扩展性技术架构,确保完整性和安全性,兼顾国产化和先进性。

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园区(试点)建设期为2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时对认定的园区(试点)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含园区建设成效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创建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成功,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示范型、成长型)。

未通过认定级别绩效评估的园区(试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估;自获得认定起满3年没有通过认定级别绩效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未能完成园区(试点)建设,予以降级或撤销园区(试点)建设资格。

获得奖补资金的还应收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对正式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园区开展自评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和入库型数字经济园区达到更高建设标准,可申请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认定。

对有以下情况的园区撤销其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并予通报,处于试点建设阶段的从园区(试点)建设名单中除名,获得奖补资金的予以收缴资金,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园区内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事件,或重、特大生产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的;
(二)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条件的;
(三)发现在园区认定和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四)收到与园区建设相关举报信息,经核实不能达到数字经济园区建设要求的。

住建部智慧城市管理办法及指标

住建部智慧城市管理办法及指标

附件1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第五条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二)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三)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四)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

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1.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2。

可行性分析。

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

创建目标和任务。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智慧城市浅谈---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的政策

智慧城市浅谈---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的政策

智慧城市浅谈---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的政策引言概述:智慧城市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城市进行智能化管理和优化,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近年来,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的政策。

正文内容:1. 政策支持1.1 资金支持:国家设立了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地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

1.2 税收优惠:对于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企业,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1.3 政策引导: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明确,为各地的建设提供了指导。

2. 基础设施建设2.1 信息网络建设:国家加大了对宽带网络的建设力度,提高了网络的覆盖范围和速度,为智慧城市的信息传输提供了基础支持。

2.2 传感器布设:国家鼓励各地在城市中广泛布设传感器,实时收集城市各种数据,为智慧城市的运行提供数据支持。

2.3 数据中心建设:国家支持各地建设数据中心,用于存储和分析城市各类数据,为智慧城市的决策提供支持。

3. 公共服务优化3.1 交通管理:国家倡导智慧交通管理,通过智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手段,优化交通流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

3.2 环境保护:国家推动智慧环保,通过监测和管理城市的空气质量、噪音等指标,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3.3 公共安全:国家鼓励利用智能化手段提升公共安全,如智能视频监控、应急响应系统等,提高城市的安全防范能力。

4. 产业发展支持4.1 创新创业支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智慧城市领域的创新创业,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4.2 人才培养:国家加大了智慧城市领域人才培养的力度,推动高校和企业合作,培养智慧城市建设所需的专业人才。

4.3 产业协同发展:国家鼓励智慧城市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推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物联网等行业的融合,形成产业链的完整生态系统。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5•【字号】浙财建字〔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200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宁波不发):为推进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数字城管”),规范我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数字城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地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自行筹措安排,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当地财政对补助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数字城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数字城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数字城管”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可的有关城市的实施项目;(二)“数字城管”软件开发,技术攻关和研发;(三)省级“数字城管”宣传推广及信息平台建设。

第五条数字城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申报要求(一)符合数字城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管理探析

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管理探析

当代经济·月刊2019年第3期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管理探析许云秀(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6)一、智慧城市概要中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经历了30多年的快速发展,在此期间,住房困难、交通拥堵、大量人口流动、地基建设资金筹措困难、医疗卫生保障能力弱等城市管理难题不断涌现。

而随着大数据、云存储及射频传感技术的发展热潮,在信息化、数字化力量推动下,智慧城市作为一种崭新、绿色、智能、安全的高级城市管理形态,能够有效治理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让城市居民生活更加舒心。

智慧城市概念提出后,各地政府纷纷摸索前行,争先恐后打造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的总体框架包括,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5G规模网建设、高速计算机通信网络、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感知的政府和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政府上网、电子政府、企业信息化)、高速接入的数字城市的全面建设(一站式空间信息服务、智能化的物联数据融合、信息搜索及地图浏览和可视化操作等)。

目前,许多地方居民已经享受到了智慧城市建设的便利,如轨道交通扫码缴费、支付宝缴纳水电费、APP挂号、电子政务等。

智慧城市不仅仅是单纯的信息化建设,还是以智慧的理念推动实体城市的建设。

让城市化和信息化相互作用,以实体城市(政府、企业、公民和基础设施)为主题,基于通信、应用等虚拟手段和方法服务于实体城市。

城市元素智能化是推动智慧城市运行系统的基础,基于全信息和人工智能,以智慧的策略引导城市发展,拓展优势产业,实现万物互联的城市生活。

智慧城市建设是以城市规划为根基完善城市运行的重要部分,包括了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智慧应用系统,涵盖轨道交通、停车设施、污水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绿化、教育、文化等重要领域,具体细分领域包括智能交通、城市生命线管理、便民服务、智能楼宇、绿色环保、食品安全管理、数字化证件管理、智能景区等诸多方面。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周期性、过程性和阶段性的经济工作。

二、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面临的问题智慧城市建设需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其内在逻辑决定了需要根据居民需求的紧急程度构建城市建设领域的子系统,如智慧环境、智慧教育等,在市场引导下自下而上进行建设,由此需要巨大的项目投资经费。

浦东新区智慧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智慧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智慧浦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率,提升信息化科学规划和管理水平,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是专门用于支持信息技术在区级政府部门和社会领域的发展应用、推动浦东新区整体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区级各委、办、局(不含教育、卫生、街道)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构”);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机构")。

第四条(安排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利用和智慧浦东建设发展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监督制度)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管理部门)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财力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及社会领域信息化资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跟踪和验收等日常工作,并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范围及额度第七条(支持范围)对政府机构,重点支持提升政府行政职能、城市管理和社会民生服务等能力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对社会机构,重点支持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以及符合智慧城市建设导向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第八条(支持方式)支持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对社会机构的项目原则上仅支持软件开发不支持硬件设备。

第九条(支持额度)对政府机构的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对社会机构的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盐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南大数据产业发展,市财政设立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给予支持和引导。

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xx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xx〕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及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支持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期为xx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经信委提出正式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年初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及早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智慧城市浅谈---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的政策

智慧城市浅谈---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的政策

智慧城市浅谈---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的政策引言概述:智慧城市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以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整合城市各类资源,实现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智能化。

为了推动智慧城市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国家对发展智慧城市的政策。

一、基础设施建设1.1 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各地加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包括通信网络、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智慧城市的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

1.2 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国家提倡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领域推进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包括智能交通信号灯、智能公交车辆调度系统等。

这些系统的建设可以提高交通效率,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发生率。

1.3 智慧能源系统建设国家支持智慧能源系统的建设,包括智能电网、智能照明系统等。

这些系统的建设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数据共享与管理2.1 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国家鼓励各地建立数据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流。

这样可以实现城市各类数据的整合和共享,提高决策效率和服务水平。

2.2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国家要求各地在数据共享的同时,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安全。

2.3 数据管理与开放国家鼓励各地制定数据管理规范,促进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开放化。

这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为智慧城市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智慧城市应用3.1 智慧交通应用国家支持各地推进智慧交通应用,包括智能交通信号控制、智能停车系统等。

这些应用可以提高交通运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3.2 智慧环保应用国家鼓励各地开展智慧环保应用,包括智能垃圾分类、智能环境监测等。

这些应用可以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3.3 智慧医疗应用国家支持智慧医疗应用的推广,包括远程医疗、智能健康管理等。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目录1通知2办法全文▪总则▪申报▪评审▪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附则3指标体系1通知编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内容: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

为探索智慧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发展的科学方式,决定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

现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一、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通过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二、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城市(区、镇),应制定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智慧城市创建目标并编制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政策、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

三、请抓紧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1]。

2办法全文编辑总则第一条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

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2]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甬经信协调〔2014〕219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经信协调〔2014〕219号各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财政局,“六区一岛”管委会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2月21日印发的《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智慧办〔2012〕4号甬财政工〔2012〕12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8月5日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0〕14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和用途“十二五”期间,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智慧城市试点、应用示范和智慧产业基地创建、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及智慧城市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扶持原则(一)突出重点。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二)带动产业。

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智慧城市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

智慧城市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

智慧城市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8.1 投资估算范围投资估算范围:本项目投资涉及省级管控平台建设投资,省级干线网络升级改造和建设投资、县级城域网络升级改造和建设投资、具体业务项目接入网络投资,专项业务配套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可能发生的基本预备费用。

投资估算依据:本项目网络建设方案、设备选型方案、各项设备市场价格、湖南有线网络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历史数据、通信行业网络建设数据等。

网络设备选型:从总体构架、系统完整性、可靠性、网管、备份等方面综合考虑,系统核心设备选用国际主流设备,辅助设备尽量采用国产设备,在保证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方案。

8.2 建设投资估算本项目建设期投资总额为27.57亿元,包括省中心建设投资、广电网络云数据中心建设投资、呼叫中心建设投资、省干线网络及县级城域网络建设投资、县级智慧城市业务项目建设投资。

详见下表:表8-1 湖南有线智慧城市建设投资一览表单位:万元 序号 内 容第1年 第2年 第3年 合计备注 1 省中心建设 2500.001250.00 1250.00 5000.001.1运营支撑系统 2500.00 1250.01250.00 5000.002网络云数据中心建设 5150.00 2575.00 2575.0010300.02.1智慧城市共性平台建设 5000.00 2500.00 2500.00 10000.02.2 宽带出口 150.00 75.00 75.00 300.003呼叫中心 400.00 200.00 200.00800.00 按已签订的合同金额考虑 4干线、光纤建设9675.30 4837.65 4837.6519350.64.1 县乡联网 10000.005000.00 5000.00 20000.00 按50个县级公司,每个县级公司400万投入5分子公司建设120100.0060050.0060050.00240200.005.1 接入公司120000.0060000.0060000.00240000.005.2 接入点位 100.00 50.00 50.00 200.00 按每个县级公司1000个接入点位考虑合计137825.30 68912.6568912.65 275650.60累计137825.30206737.95 275650.608.2.1 省中心建设估算省中心建设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主要包括运营支撑系统建设,其中第一年建设期已完成3858.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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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0]14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间,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智慧城市试点、应用示范和智慧产业基地创建、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及智慧城市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二)带动产业。

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统筹整合。

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四)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
1、智慧项目合作引进补助
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合作项目的推进,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智慧城市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引进补助,按“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补助。

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用于支持列入市政府重点推进范围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智慧办前期审核,市发改委等有关审批部门立项,由专项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者部分补助的形式予以支持。

项目必须为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计划的项目。

(2)对于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后确定补助方案。

3、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运营
用于智慧城市重点项目的运营费支出。

根据项目运营的需求,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运营费,项目必须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计划。

鼓励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于市场化运营的项目,应采用委托或招投
标的形式确定运营主体,给予运营单位一定金额的运营费。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示范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项目补助
用于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基础和特点,围绕区域经济建设、市民生活、城市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

(2)智慧应用示范项目补助
鼓励开展社会各领域的智慧应用,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应用项目示范推广。

(3)智慧产业基地试点补助
鼓励各地建设和培育发展智慧产业基地,重点支持智慧制造产业基地、软件研发推广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智慧农业产业基地、智慧创意产业基地等试点。

基地应符合主导产业明确,专业化服务配套体系完善,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集聚等条件。

经认定后,授予“宁波市智慧产业基地”称号,每家基地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

2、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共性技术、支撑保障的创新平台建设。

3、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咨询等工作。

对于智慧城市试点示范项目、智慧产业基地试点、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这三类,根据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确定若干个补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补助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4、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保障智慧城市年度发展报告和方案的编制、政策和标准的制定、课题研究、项目咨询和评估论证以及宣传推广、合作交流、人才建设、信息安全、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试点推进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申报评审
(一)市智慧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市智慧办。

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智慧办。

(三)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五条项目确定
(一)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报
市政府确定。

(二)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或补助资金文件。

第六条资金下达
(一)智慧城市引进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方案下拨,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应经市智慧办同意,并向市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后下达资金。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根据立项文件或资助文件下拨资金。

其中,对需要核查或验收的,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或验收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三)市级各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07]449号)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使用相关补助资金。

县(市)区级项目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下达,获补助的企业(单位)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每年年初由市智慧办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在项目申报时须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
标,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市智慧办牵头负责对项目总体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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