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作者:卓越王轶仙来源:《审计与理财》2010年第12期[案例]最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也称建设方)发包一个项目给B建筑公司(乙方,也称施工方),工程总造价为1.2亿元,其中甲供材料为3 000万元。
以上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一)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原材料3 000万元贷:银行存款3 0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将这3 000万元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项目。
(2)建设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3 000万元贷:原材料3 0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理由是:根据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均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将税金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即甲供材料)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2亿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开发成本3 000万元贷:原材料3 0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理由是:建设方认为物资交给施工方就是用于项目开发,因此在发出材料时应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而从会计和税收法规政策看,目前对于甲供材料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采取第一种方法,有些采取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3 000万元贷:预收账款3 0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建设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 000万元贷:工程物资3 0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将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甲供材管理制度(3篇)
甲供材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____%-____%。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____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____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____第52____)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____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____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____第52____)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____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____》财税[____]____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复习课程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一文带您了解:“甲供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文带您了解:“甲供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亿企赢17win一个有趣、有料、有用的财税原创号!建筑业中有一类特殊的工程,叫做“甲供工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甲供材”项目。
建筑业的财务朋友们都知道,甲供材项目在增值税上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
但是,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可能有很多人还不是很明白。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甲供材”的相关知识以及账务处理。
一、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收入中。
二、“甲供材”有哪些形式?“甲供材”主要有两种形式:形式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形式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三、“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区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
“甲控材”是指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一种经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甲控材”是建筑法里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的账务处理,与甲供材的形式有关。
上文中提到甲供材有两种形式,其中“形式二”比较简单,在此就不赘述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形式一”的账务处理。
【案例】甲建筑公司为乙工厂扩建一座厂房,合同约定采取甲供材方式,乙工厂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甲建筑公司扩建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
乙工厂采购的建筑材料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
预计乙工厂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0万元,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0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作者:北京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税收学博士肖太寿)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介绍房地产开发中,常常会存在甲供材料的情况。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的一种特殊合作方式,即由承包商通过供应商直接购买材料,并交由开发商使用。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开发商的采购成本,并保证项目的材料质量和进度控制。
然而,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开发商和承包商共同协作,合理处理各项业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的要点和流程。
账务处理承包商账务处理1.采购甲供材料:承包商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支付甲供材料的费用,并及时保存相关凭证。
2.材料领用和登记:承包商在收到甲供材料后,应进行详细记录并登记,包括材料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单价等信息,并与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和交货单进行核对。
3.材料报验:承包商将甲供材料交由开发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材料验收单,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
4.材料结算:承包商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结算,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
结算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如发票、验收单等。
开发商账务处理1.材料接收和登记:开发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收和登记承包商提供的甲供材料,包括材料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单价等信息。
2.材料使用:开发商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合理使用甲供材料,并在材料使用明细中进行记录和登记。
3.材料核销:开发商施工单位在甲供材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包括核销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进价等信息,并对材料进行废弃、退货、销毁等处理。
4.材料结算:开发商按照与承包商的合同约定进行甲供材料的结算,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
结算时需提供相关凭证,如验收单、核销单等。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甲供材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采购凭证的保存:承包商和开发商都应妥善保存甲供材料的采购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
以备税务部门审计和核查。
2.发票认证: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发票应进行认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第一篇:“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甲供材指的是建筑材料等物资由购买方提供的情况下,由卖方进行加工或处理后交付给购买方的物资。
以下将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账务处理1. 甲供材付款方式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签订甲供材协议,与甲供材供应商确定甲供材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并约定付款方式。
一般来说,甲供材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先进账户、后付款”,即开发企业通过银行将应付款项提前打入甲供材供应商指定的账户,甲供材供应商在交付全部甲供材后需要将预付款清退给开发企业;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甲供材供应商在交付甲供材时,收取现金或支票等款项。
2. 甲供材的采购与库存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甲供材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甲供材进行管理。
为了避免过多的资金占用,开发企业一般会采用先定金后交货的方式进行采购。
开发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甲供材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甲供材库存盘点,确保甲供材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 甲供材的成本核算和结算甲供材成本核算的方式和其他材料的成本核算方式相似,主要分为直接材料成本和制造费用。
甲供材的结算方式可以根据采用的付款方式来确定,一般是在付款后进行结算,将实际采购成本、加工费用、运输费用等相应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中。
二、税务处理1. 增值税处理甲供材中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主要是根据甲供材协议确定的付款方式来进行分类,确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开发企业在甲供材交付后,应向甲供材供应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甲供材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进行登记,以便进行抵扣。
2. 所得税处理开发企业在甲供材结算时需要将扣除税金后的实际采购成本、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计入成本费用中。
税金额度根据相关税法进行计算,以确保符合税收规范。
开发企业应将税后的甲供材成本进行计算,以明确甲供材所产生的净成本。
3. 印花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涉及甲供材交易时,需要缴纳某些税费,例如印花税。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之欧阳法创编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甲供材”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甲供材”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 会计实操]问: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房屋和场地地面, 由A公司负责提供混凝土, 其他材料和人工等由B公司完成。
请问B公司如何给A公司开票, A、B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1、A公司账务处理:外购混凝土: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提供混凝土用于建房: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支付B公司其他费用: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结转工程: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2、B公司账务处理:支付自购材料及人工费: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与A公司结算款项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到A公司工程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确认收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计税:借:营业税金与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结转工程施工成本: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3、《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参照参考《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 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 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 在开具发票时, “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 B公司应就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票金额不含A 公司提供的混凝土金额。
结语:学习财务会计, 要注意两个不良, 一个是“营养不良”, 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 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 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 搞出来的东西, 不是面黄肌瘦, 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 对于书本知识, 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 要深入钻研, 过细咀嚼, 独立思考, 切忌囫囵吞枣, 人云亦云, 随波逐流, 粗枝大叶, 浅尝辄止。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资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置之南宫帮珍创作【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元修建厂房, 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置1、建设方对甲供材的账务处置(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资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然后, 该企业将这200万的资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2)在建设方(甲方)将资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资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置的依据是,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中, 无论资料由谁提供, 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资料价款, 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 所有的资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 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 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置, 同样, 建设方将资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置.只不外一个付的是现金, 一个付的是实物, 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 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 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资料时: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置的依据是, 建设方认为, 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 因此在发出资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 目前对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置问题, 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置中, 有些建设单元发出甲供材是采用的第一种方法, 有些就是采用的第二种方法.因此, 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 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置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2、施工方对甲供材的账务处置(1)方式一的账务处置:①施工方收到资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本钱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本钱: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本钱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置:由于建设方在发出资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本钱, 因此, 施工方在收到资料以及以后将资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置了.(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处置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资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 没有进入工程本钱, 因此, 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 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资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本钱, 因此, 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 只能按1000万开票, 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招致200万资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本钱的情况.可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 甲供资料都必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即施工方都必需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 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 对施工方, 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置, 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 只不外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置的分歧, 开票金额有所分歧而已.但现实中的情况是, 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 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 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 至少是部份的转嫁.因此, 对建设方而言, 他倾向于采纳第二种会计处置方式, 在这种会计处置方式下, 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本钱, 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 这部份不开票的甲供材, 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 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 对这部份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 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置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置方式下, 施工方承当了很年夜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置如何, 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 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 施工方只有缴纳, 甚至还会承当偷税而被惩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置, 都必需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 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份寻求解决方法.(四)税务处置分析1、方式一的税务处置分析在方式一的情况下, 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 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 但对200万这部份的甲供材, 由于资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 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 且在建设方入账的, 对这部份资料, 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 也就无法入本钱.对这部份, 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年夜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就呈现了以下两种处置方法:(1)施工方对甲供材发票入本钱的问题, 由双方在工程结束, 决算陈说出来后, 施工单元凭工程决算陈说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资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本钱, 并允许在税前扣除.(2)部份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元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元结算, 对建设单元应征收增值税, 至于进项税款固然能够获得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资料的发票了, 可是建设方则必需对资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 这种处置方法是非常毛病的.建设单元购买的资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元自己的工程, 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 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可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置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 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华入账, 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法子》规定, 企业发生的相关本钱费用只要是真实的, 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 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陈说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资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 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防止与有些税务机关不需要的争议, 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元, 在购买资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申报抵扣, 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 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 年夜大都单元其实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置.2、方式二的税务处置分析在方式二的情况下,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资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本钱, 因此, 施工方在收到资料以及以后将资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置了.这时, 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 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本钱的问题.同时, 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 这种会计处置方法还能少缴部份甲供材的营业税, 对两方都有利.可是, 施工方也要知道, 这种情况下, 自身承当了很年夜的风险,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 施工方必需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 甚至要按偷税进行惩罚, 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 最终只能是自己承当.(五)结论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置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 从某种角度讲, 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 他们更倾向于采用第一种模式, 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 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 对工程, 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本钱, 必需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本钱.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这部份本钱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固然, 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从企业的角度而言, 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避税问题, 方式一也是比力好的.因为, 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 资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 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置看, 如果建设方将资料发出时, 就直接计入工程本钱, 但实际上资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 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招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 如果采纳方式二, 施工方在收到资料和发出资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置, 晦气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 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避税问题, 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 这种情况下, 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当了.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 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避税问题, 对企业也有利, 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发生的如何处置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本钱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纳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陈说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资料的发票清单入本钱是完全合情合理, 也是合法的, 实务上年夜部份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置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 由建设方向施工方资料销售发票, 从原理上讲就是毛病的, 在实务中是不成取的.。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与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与账务处理第一篇:房地产企业甲供材与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与账务处理甲供材是房地产企业会普遍会遇到的问题,甲供材涉及的税务问题一直以来是房地产企业财务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对甲供材的涉税和账务处理问题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一、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是甲供材料的简称,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即甲方房地产企业)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举个简单又形象的例子,我家要装修房子,找个装修公司,我就是甲方,装修公司是乙方。
我可以跟装修公司在合同中对装修业务做具体约定,简单有以下几种:1、包工包料。
即:装修公司按照要求购买装饰材料和设备,包括瓷砖、厨卫、家具、电器等,我最后只要一个能提包入住的房子,并把材料设备款和装修费一并支付给装修公司。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应用不多(尤其是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品很少有人会交给装修公司去采购),因为业主对装修公司不放心,会担心装修公司不买好的材料,以次充好。
所以很多人会自己买材料,这样一方面材料质量有保证,而且还可以砍砍价,节省成本。
2、自己买材料,只支付给装修公司劳务费。
尤其对于一些重要的或业主比较在意的材料,业主一般都会自己购买,比如:吊灯、壁纸、厨具、地板等等。
业主买好材料交给装修公司,仅就装修工程支付给装修公司劳务费,对平民老百姓来说,这是最常用的装修方式。
即包工不包料。
3、自己买部分材料,对于一些不重要的材料交给装修公司去买,支付给装修公司劳务费和材料款。
对于业主自己买的交给装修公司的材料,就是甲供材。
二、甲供材的分类这里分类的标准是“根据税法规定是否可直接进成本”,根据这个标准,甲供材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装饰材料、设备以及供应商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材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其无需纳入施工方建筑劳务中一并缴纳营业税,所以无需用材料发票换取施工方建安发票,也无需在招标金额中给施工方计取开票税点。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甲供材料开局发票的问题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
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
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与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与税务处理一、介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使用。
甲供材料是指由业主或其他合同方供应给施工方的材料。
在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方面,甲供材料的处理方式与一般的采购和使用材料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处理和涉及的税务处理。
二、会计账务处理1. 采购甲供材料企业在采购甲供材料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 采购合同:包括供应商信息、材料规格、交货日期和价格等内容。
- 发票:由供应商开具的正规发票。
采购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如下: - 借:甲供材料 - 贷:应付账款2. 使用甲供材料企业在使用甲供材料时,应及时将甲供材料纳入库存,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 借:库存商品 - 贷:甲供材料3. 结算甲供材料当甲供材料使用完毕或者需要结算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 借:应付账款 - 贷:甲供材料三、税务处理1. 甲供材料的应税性质根据税法规定,甲供材料是否应纳税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甲供材料是否与施工工程的完工质量和安全水平直接相关。
- 采购甲供材料的责任是否由施工方承担。
2. 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如下: - 对于应纳税的甲供材料,根据企业实际采购金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 对于不应纳税的甲供材料,企业在申报税金时应将该部分减免,具体方式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操作。
四、风险防控和合规建议在处理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风险和保持合规性: - 对于采购甲供材料的合同,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 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应确保凭证准确、完整,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
- 对于税务处理,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法规,并确保申报税金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在处理甲供材料的过程中,应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咨询解决疑问,确保税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财务管理:会计实务:“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
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
甲供材料账务处理(资源借鉴)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甲供材税收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
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
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
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
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
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
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
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
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
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
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
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
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
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
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