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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小编按: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及会计处理,对非经济会计专业人士来说,一直是一个难点。

下文中税率及文件有效性以最新为准,部分数字未更新,请忽略。

【甲供材甲方需要要税务局缴税吗】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

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

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

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

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02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甲供材及涉税处理【最新版】

甲供材及涉税处理【最新版】

甲供材及涉税处理建筑业中有一类特殊的工程,叫做“甲供工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甲供材”项目。

建筑业的财务朋友们都知道,甲供材项目在增值税上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

但是,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可能有很多人还不是很明白。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甲供材”的相关知识以及账务处理。

一、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收入中。

二、“甲供材”有哪些形式?“甲供材”主要有两种形式:形式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形式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三、“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区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

“甲控材”是指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一种经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甲控材”是建筑法里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的账务处理,与甲供材的形式有关。

上文中提到甲供材有两种形式,其中“形式二”比较简单,在此就不赘述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形式一”的账务处理。

【案例】甲建筑公司为乙工厂扩建一座厂房,合同约定采取甲供材方式,乙工厂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甲建筑公司扩建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

乙工厂采购的建筑材料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

预计乙工厂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0万元,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0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请问:甲建筑公司和乙工厂,上述甲供材业务应分别如何账务处理?分析:1、乙工厂采购建筑材料并交给甲建筑公司使用,建筑材料的价款抵减工程款。

甲供材税务处理

甲供材税务处理

甲供材税务处理一、“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及现状分析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

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

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

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说明一、涉税风险“甲供材”问题中针对我们施工单位而言有两方面的涉税风险——营业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此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应该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征。

但是甲方提供材料的发票是由供应商提供给甲方单位的,这样就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果甲方将“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直接计入其开发成本,那么甲方要求我们开具的工程施工发票就不必包含这部分材料票金额。

(例如,甲方与我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供材”40万,劳务60万。

那么如果甲方把40万的发票自己计入开发成本,那么他只要求我方开具6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即可)这种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还应将“甲供材”部分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征。

由于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因此施工企业很容易漏缴这部分税金,即税务局认定的“偷税行为”。

第二,甲方将“甲供材”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那么施工企业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发票,这样使得营业额与税金相匹配,但是“甲供材”发票为甲方名头发票我方无法入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甲方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无法入账,一般做法是用甲方发票复印件计入施工方材料成本。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甲供材”部分的发票将不能在所得税前做成本扣除。

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由于“甲供材”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收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出现此类合同的发生。

根据情况可以与甲方签署大包合同即包工包料合同或者纯建筑劳务合同。

如果必须要签订含“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则需明确“甲供材”金额,以及对方是否需要我方开具全额建筑安装发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 3% 0 , 0  ̄4% 如果全部 由 在发 出材料时将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是符合规定 乙方去采 购 , 会给 乙方 带来较 大 的资金 压力 , 甲方 的 。 而
在直 接法 下 , 甲方对 “甲供材 ” 会计处 理方 式较
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 ; 三是可 以保证及时支
原 因是 甲方从 材 料质 量 和成 本 效益 角度 出发 , 止 用 于 施 工 时 不做 账 务 处理 ,只 在 账 外 登 记 用 于 备 防 影 响建 筑 和 自身 的声 誉 ; 是 可 以有 效 缓解 乙方 的 业 成本 中 。这 种会 计 处理 方 法 的依 据 是 , 二 甲方认 为 资 金压 力 。建 筑 材料 在 工程 造 价 中所 占 比例 较 大 ,
问题。 二 、 甲供 材 ” “ 会计核 算 方法
【 关键词 】 甲供材 会计核算 营业税 税收问题
建筑 施 工 承 包 方式 一 般 有 “ 工 包料 ”和 “ 包 包
工不 包 料 ” 两种 形 式 , 实 际 工程 建 设 过 程 中 , 在 基
本 建 设单位 与施 工单位 之 间大 多采取 包工 不包料 形 式 , “甲供材 ”。 即
修缮、 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 种按照预算价格核算 , 借记 “ 预付账款 ”( 或预付工 建筑、 程款)贷记 “ , 工程物资” 。在工程竣工结算 时, 甲 “ 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供材 ” 按照与 乙方结算产生的价格差异要视正负情 的价款在内。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况, 借记或贷记 “ 在建工程—— ××工程 ” 账户 。但 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 不 乙方在收到材料时按照材料 的预算价, 账务处理视 含装饰 劳务 ) 其营业额应 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 的, 同 自购材料处理 , 借记 “ 库存材料 ” 贷记 “ 收账 料、 , 预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 内, 但不包括建设 笔者认为, 甲 “ 款 ” 由于 “ 。 甲供材” 存在实际价格和预算价格 的差 方提供 的设备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供材”营业税管理、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

本文试图从建筑工程造价以及建设方、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财务核算入手,厘清“甲供材”税收管理相关问题。

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

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

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中的“甲供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

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不管这些材料是施工方购买的,还是由建设方即甲方直接提供的。

这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得到印证。

该解释规定,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甲方购买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从上面的工程造价图可以看出,施工方因“甲供材”所需缴纳的相关税金,实际上是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

也就是说,虽然“甲供材”涉及营业税的名义纳税人是施工方,但实际负税人却是建设方。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上文提到,建设方愿意自己购买材料,除了有控制工程质量的考虑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降低工程的造价。

比如,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建设方和施工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明确约定“甲供材”不参与计提管理费和利润。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建设方约定“甲供材”也不参与提税,即工程最终决算造价中不包含“甲供材”税金,从而导致施工方为降低自身税收负担而逃避纳税。

“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甲供材”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方法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投资账户。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是指建筑工程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水泥、钢筋、木材等。

在甲供材业务中,涉及到开票和纳税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甲供材业务中的发票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物资往来,这些物资往来的发票开具和接收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发票的类型和税率:根据物资的性质和金额,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和税率,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发票的开具时限: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发票应当在货物交付或者服务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开具。

3、发票的完整性:发票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可见,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甲供材业务的纳税处理问题。

甲供材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

下面我们将详细说明: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供材业务中的增值税率为16%或13%,具体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和金额确定。

2、所得税:甲供材业务中的所得税率为25%,企业需要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

最后,为了更好地管理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建议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税法和政策,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总之,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发票和纳税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议企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和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策略。

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构建高效供应链的基石在房地产行业日益竞争的今天,如何有效管理供应链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尤其在甲供材方面,合理的制度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降低成本,保障项目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实施,以期为业内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甲供材管理制度在房地产集团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工程甲供材料结算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探讨

对工程甲供材料结算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探讨

对工程甲供材料结算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探讨笔者从事工程岗位多年,在甲供方式结算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工程项目由于抢工期、争效益,“三边”工程屡屡出现,因时间紧供应部门见到材料计划就采购,无法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不但降低工程造价很难实现,而且往往造成损失浪费。

二是甲供材料核算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程序。

本文从建设工程“甲供材料”的用量、费税、价格三个方面入手,分析当前建设工程“甲供材料”结算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并对其解决办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标签:甲供材料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引言:当前,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也为了节约工程造价,有很多建设单位都采取材料甲方供应的方式,即由甲方自行采购供应。

甲方供料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甲供材料转账结算,施工单位承担了材料数量和价格的风险;另一种是甲供材料直接计入投资账户,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较大。

但由于甲供材料仍是由施工单位施工,甲供材料没有在投标报价中扣除,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中仍然要体现甲供材料的价款。

因而如何正确地进行甲供材料结算,对合理界定承发包双方费用归属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一、甲供材料简述甲供材料是指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给施工单位用于该工程的材料。

建设单位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控制工程质量;(2)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工程造价;(3)利用现有库存材料,减少超储积压;(4)满足暂时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材料的供应。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混凝土、水泥、电缆、导线等。

甲供材料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对甲方来说,可以节约成本及加强对建设项目成本的控制,对乙方来说甲供材料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工程采用主要目的在于以价廉质优的材料满足施工的需要,最终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甲供材料量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㈠甲供材料领用量与图纸量差异1.不易准确计量的地材差异这类材料因为不容易计量,虽然有统一的计量单位,但却不容易衡量,当这些材料是甲供时,领料单上的的记录与往往会与形成实体工程的量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是特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在工程概算环节,“甲供材”到底含不含在工程概算中呢?如果含在工程概算中,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材”现象,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10%)”还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工程概算呢?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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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
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
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
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
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
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
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
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
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
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
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
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
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
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
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
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
款科目核算。

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或
结算价。

三是根据结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销
项税额的总和)的原理,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
税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在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下,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的增值
税发票中含有的甲供材金额,发包方享受了10%(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由于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从
供应商获得了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享受了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换句话税,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如发
包方式房地产企业,则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含享受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

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则发包方肯定要
转出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并接受罚款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如果发包方要规避以上分析的税收风险,则必须就甲供材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
票,而且发包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必须按照甲供材采购价×(1+10%)的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发
包方没有销售材料的经营范围,根本开不出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包方将甲供材视同销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
票是行不通的,即使行得通,发包方采购进来的甲供材享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被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消了,没有实际意义。

(2)对于施工企业的税收风险
基于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特征,施工企业没有甲供材的成本发票(因
甲供材成本发票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进了成本),从而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无法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纯粹要申报缴纳10%(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由于无甲供材的成本发票,只有领用甲供材的领料清单,在
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甲
供材是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施工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是完全可以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不少地方税务执法人员依据唯发票论,没有发票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
扣除,由于施工企业与税务执法人员沟通成本的问题从而不少施工企业凭甲供材的
领料清单凭没有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红利。

因此,第二种甲供材现
象的工程结算绝对不能采用总额结算法。

3、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差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差额结算法具有以下特征:
(1)是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2)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的工程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在建工程(发包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或开发成本材料费用(发包方为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如果发包方是PPP 模式中的SPV公司,则财务上在长期应收款某PPP项目成本(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
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或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收费权(使用者付费项目)。

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不进行账务处理。

基于以上特征,发包方没有多抵扣税金,施工方也没有多缴纳税金的风险。

综合以上工程结算法的涉税分析,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工程结算绝对不能采用总
额结算法,应采用差额结算法。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
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
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
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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