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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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榆政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范围为榆林古城及榆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在该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全面兼顾,抢救第一、整体保护,突出重点、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民政、水务、林业、综合执法、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榆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破坏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投诉。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榆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城建设意见》(陕政办发〔2010〕96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县城建设步伐,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县城建设标准》,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投公司。

二、目标任务见附件。

三、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建规局、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参与,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由市政府公布。

四、考核奖罚(一)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逐项考核、量化打分、综合评估的方法,以实地查看为主,通过季度检查、半年小结、年终量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二)奖罚。

将城市(县城)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对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得分80分以下、排名后三位的,市政府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投公司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对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附件: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一、全面启动空港新区建设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4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4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8日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从2017年4月15日至十九大闭幕,在全市集中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依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火灾防控体系,确保全市夏季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2017年4月15日起至党的十九大闭幕结束。

(一)部署阶段(4月20日前)。

各县区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行业系统制定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0日至十九大闭幕)。

各县区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加强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打牢消防基层基础,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各部门、行业系统按各自职责,扎实推进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

(三)总结考核阶段(十九大闭幕后三天内)。

各县区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行业系统要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提升防火、灭火能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榆政办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08〕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古籍文献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8〕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榆林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历朝历代留下了较为丰富的古籍文献。

这些文献作为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既是榆林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又是我们进行现代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

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对这些古籍进行妥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促进文化传承、延续文化血脉、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全市古籍的存藏状况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家底不清;许多单位的古籍存藏条件较差,古籍脆化、老化、破损现象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因此,有效保护和整理我市的古籍文献资料,是当前我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市古籍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弘扬榆林优秀文化,建设西部强市作出贡献。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1〕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1〕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查主体第三章督查内容和对象第四章督查方式和方法第五章督查程序第六章结果应用第七章工作纪律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九章附则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督查,是指榆林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运用台账式统筹、清单式管理和项目化推进,规范闭环工作流程,健全督查制度机制,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章督查主体第四条市政策研究督查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指导、统筹全市政府督查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确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按照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建规[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日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建设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的重要途径。

按照十九大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47号)、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陕西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陕发改规划〔2017〕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

各县市区要制订完成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实施方案,确保进城落户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坚决取消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合理的落户限制。

督促各县市区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落实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享受的便利项目,逐步实现“一证通”,确保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中省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中省标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6【实施日期】2011.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榆林市自然风光独特,民俗风情浓郁,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广阔。

为了促进全市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榆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乡村旅游是以乡村自然风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环境依托,以城乡居民为目标市场,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观光、娱乐等需求的旅游活动形式。

发展乡村旅游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有利于促进城乡交流,满足人们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积极开发农村蕴藏的自然生态、生产生活、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市旅游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三大建设” 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参与、突出特色、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发展“城市近郊型、景区依托型、交通沿线型、黄土文化型、大漠观光型”的区域特色乡村旅游产品体系,推动全市乡村旅游快速健康发展。

(二)奋斗目标:到2015年,全市建成10个乡村旅游示范点,100个乡村旅游特色村,1000个星级户,直接从业人员2万人,间接从业人员10万人;实现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300万人次,直接收入2亿元,综合收入10亿元,建设独具特色的“边塞大漠风光·黄土黄河风情”乡村旅游品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9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9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4日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和国有工矿区范围内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或零星分散(非成片)建设的,多数房屋结构简陋、使用年限久、公共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恶劣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进行的综合改造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农业生产所需的耕地,村庄发展与城市发展矛盾突出,相互制约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或对旧村住宅区进行成片改造的行为。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榆政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推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榆林市推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提升完善县城功能,提高县城管理水平,优化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的要求,根据《陕西省卫生县城标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创卫、科学创卫,快乐创卫、和谐创卫”的创建理念,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目的,扎实有效地抓好市、县区、乡镇、村四级联创工作,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榆林对外形象,将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整体推向纵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双创指挥部的领导下,坚持创建达标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扎实开展创建活动。

2011年,定边、吴堡、绥德、横山县通过省级卫生县城考核验收,2012年,清涧、米脂、佳县、子洲县通过省级卫生县城考核验收,我市建成省级卫生县城群。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提高群众文明卫生意识。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四级网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作用,重点抓好学校健康教育、社区居民健康教育、行业健康教育和大型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4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4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5日榆林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全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及公众期盼,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机制进一步完善,有效性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做到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1.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公开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编制并公开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21〕1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21〕1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9日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榆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一)行政区划名称。

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

居民区(片)、楼群、商住小区、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宾馆、酒(饭)店、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村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三)城镇道路、街、巷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高原、平原、沙漠、山地、丘陵、盆地、关隘、山口、河流、湖泊等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

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机场、车站、桥梁、隧道、水库、堤坝、电厂、电站以及林区、矿山等名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百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百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百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百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3号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百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榆林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百日整治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榆林市城乡百日清洁行动”决策部署,全面巩固榆林中心城区各项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扭转环境卫生反弹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巩固创卫成果,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不断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市民素质和幸福指数,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针对春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出现的脏、乱、差和违法乱修乱建等反弹问题,集中精力开展扎实有效的环境卫生百日综合整治行动。

二、工作目标以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和重新命名为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清洁整治,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现象。

通过开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百日整治”工作,使中心城区达到设施完善、市容整洁、秩序良好、环境优美、交通畅通,进一步全面提升榆林中心城区城市形象和品味,为市民群众营造一个整洁、有序、靓丽、宜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全力塑造陕甘宁蒙晋中心区域宜居城市名片。

三、整治原则及工作任务(一)整治原则。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榆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是加快转型升级,实现持续发展的关键期。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结合2018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制定本年度立法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市政府2018年度的立法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

在起草和审查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始终坚持立法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服务。

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确保立法任务完成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

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要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起草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时落实。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多规合一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多规合一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多规合一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多规合一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多规合一”2016年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榆林市“多规合一”2016年工作计划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国土空间综合规划的批复》(陕政函〔2016〕33号)、《榆林市“多规合一”工作方案》(榆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6年“多规合一”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按照“三年三大步”的总体要求和机构不变、措施不变、人员不变的原则,持续推进“多规合一”各项工作,完成专项规划修编,实现“多规合一”成果法定化;启动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现“多规合一”试点成果应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总结形成“多规合一”试点“榆林经验”,为圆满完成“多规合一”三年工作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多规合一”工作深化。

1.完成“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完成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成“十三五”专项规划。

2.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试点。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省测绘局安排,组织完成榆林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形成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划分的技术导则及相应成果。

3.修编相关专项规划。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综合规划以及市域“一张图”,加快修编市、县土地利用、城乡建设、林地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按原有程序和权限报批。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名牌战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名牌战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名牌战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61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1【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名牌战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发〔2009〕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推进名牌战略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一日榆林市推进名牌战略发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努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产品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榆林市名牌发展实施意见。

一、我市名牌产品发展现状近几年,随着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市获得陕西名牌产品14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个。

但由于受企业规模、产业结构、产品种类等条件的限制,和全省其它市相比,我市名牌产品的数量还比较少,企业创牌意识不强,各县区、各行业争创名牌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名牌工作亟待加强和深化。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坚持以质量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技术进步为保障,注重推动支柱产业的发展,着力提高传统产业的质量档次,培育潜在优势产业的成长;在突出工业产品争创名牌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农产品、服务业等领域争创名牌,努力打造有利于名牌发展的优良环境,培育发展一批支柱产业、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和一批知名品牌,提高我市经济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围绕煤炭、天然气、石油、盐、化工、食品等支柱产业,力争到2014年全市中国名牌产品达到3个,陕西名牌产品25个,陕西服务名牌企业实现零突破;积极推进服务名牌创建实施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总体水平。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挖掘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全面兼顾,抢救第一,整体保护,突出重点,永续利用”的原则,在保持原有格局、建筑风格的前提下,进行保护、维修、改造。

第三条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为榆林古城及榆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

第四条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一)自然环境特色:地理环境、生态环境;(二)人工环境特色:城池格局、空间形态、传统风貌、民居建筑、商业店铺,宗庙祠堂、风景名胜、古木名泉等。

(三)人文环境特色:民间文化、传统习俗、风土特色等。

第五条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一)以秦、明长城,镇北台及其沿线附属筑为代表的古代军事防御体系。

(二)以榆林城墙为代表的古城池。

(三)以新明楼、万佛楼、梅花楼、凌霄塔、钟楼为代表的古建筑和近代建筑。

(四)以明清为主的传统民居、店铺。

(五)以大街为代表的街区、巷道(六)以戴兴寺、青去寺为代表的寺庙建筑群。

(七)以白城台为代表的古文化遗址。

(八)以走马梁汉墓为代表的古墓葬。

(九)以红石峡、黑龙潭为代表的石窟、石刻艺术和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职能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成立榆林历史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

规划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文物管理办公室设在文化文物局。

市城乡建设局和文化文物局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行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区、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做好本行政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14]13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19【实施日期】2014.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9日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城建设意见》(陕政办发〔2010〕96号)精神,切实加快城市(县城)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县城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各县区2013年任务完成情况,特制定本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三、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城镇化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由市政府公布。

四、考核奖罚(一)考核。

考核试行百分制,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单项计分不得超过原分值;未完成任务则按比例扣分,扣到零分为止。

(二)奖罚。

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排名前三位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排名后三位的,市政府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2014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

附件榆阳区2014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一、芹河新区建设。

(25分)(一)新区商务区和办公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通过评审。

(5分)(二)芹河大道及南北干道开工建设。

(10分)(三)实质性启动部分项目入园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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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及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3
【实施日期】201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及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及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及保护
规划编制审批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建办规〔2014〕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规划编制审批,扎实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一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榆林,三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神木县、府谷县、佳县,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神木县高家堡镇,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米脂县杨家沟村,三座省级文化旅游名镇(街区)-神木县高家堡镇、横山县波罗镇、绥德名州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方面,我市2006年修编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时,同步修编完成了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神木县和佳县2014年编制完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通过了省住建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尚未完成报批工作;府谷县尚未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神木县高家堡镇保护规划还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米脂县杨家沟村尚未编制名村保护规划。

二、工作目标
以保持城镇、乡村、街区的历史特色、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为主旨,以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为目标,以全面普查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为基础,以积极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重点保护建筑申报为手段,进一步
规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水平,坚决制止对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破坏行为,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把榆林打造成西部文化大市。

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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