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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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仲裁法

民诉、仲裁法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已经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 进行裁决的一种契约。 1.仲裁协议的要式性 2.仲裁协议的间接性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4.仲裁协议的广延性

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上三项是仲裁协议的必备条款。 仲裁协议的无效
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 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 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 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 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 讼参加人。
(二)仲裁员的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 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五节 申请撤销裁决和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 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决行为。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 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 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 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 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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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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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ppt 74页)

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ppt 74页)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一、管辖制度 二、普通程序 三、简易程序 四、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五、执行程序 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管辖制度
一、管辖制度
级别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一审) 地域管辖(注意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例题
股民王某在股市购买了高升公司的股票,高升公司股票暴跌, 王某损失惨重。后来高升公司因为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处 罚,被股民们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王某也起诉了高升公司。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受理本案 B.本案应该由高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 C.本案应该由王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 D.王某应当和其他股民提起共同诉讼,不能单独诉讼
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129条;物权保护;司法解
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可向哪一家法院起诉:
A、甲住所地
B、乙住所地
C、甲产品销售地 D、乙产品销售地。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条串讲)一、适用范围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解析』1.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例题·单选题】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

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35)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2)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基本原则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解析』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2.同等原则的基础是国民待遇。

第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比较民事诉讼仲裁区别

比较民事诉讼仲裁区别

比较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摘要:民事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常用的手段,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是解决好民事纠纷的前提。

关键词:民事诉讼;仲裁;区别abstract: the civil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most commonly used means civil dispute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two and contact is solved the premise of civil disputes.key words: the civil litigation; arbitration; difference between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实现民事权利的司法程序,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因而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严格依据民事实体法对纠纷作出判决,即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背离法律的整体精神。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关于“仲裁”的含义,中国的法学家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比较典型的说法有:“仲裁(称为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而仲裁是一种准司法制度,或称混合司法制度。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程序既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

为了防止当事人之滥用诉权或法官恣意妄为,滥用司法权,侵害弱势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从起诉、立案到审理、执行都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合理推论,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即使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也不得被推翻。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机制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机制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机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对于这些纠纷的解决,我们有着多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民事诉讼和仲裁机制。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机制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是通过法院作为中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范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起诉权的保护条件和期限,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受理范围和管辖权的界定。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要明确判断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案件,并根据案件的特点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被送到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法采信证据,并根据证据的情况进行审判。

这样可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最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和执行程序。

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会进行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执行。

当事人有不服判决的权利可以提起上诉,以寻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仲裁机制相对于民事诉讼,仲裁机制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机制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行政仲裁和商事仲裁。

行政仲裁主要解决涉及行政事务的纠纷,而商事仲裁则解决商业活动中的纠纷。

首先,仲裁机制强调了当事人的自治权。

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人。

这样,当事人可以更自主地选择解决纠纷的方法,提高了解决效率和满意度。

其次,仲裁机制注重效率和便捷性。

相对于繁琐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简便,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仲裁程序通常会在几个月内完成,相比之下,民事诉讼可能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

此外,仲裁机制还强调了保密性。

仲裁程序和案件材料不会对外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劳动争议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比较

劳动争议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比较

劳动争议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比较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常见的两种方式。

这两种法律制度虽然都旨在解决劳动争议,但在适用范围、程序和效果上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对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

劳动争议仲裁法主要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时工资等劳动关系中的争议。

而民事诉讼法则适用于所有与劳工相关的争议,包括劳动关系以外的问题,如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等。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而劳动争议仲裁法更加专注于劳动关系领域。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也有所不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仲裁解决。

当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民事诉讼法适用。

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动争议必须首先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说,劳动争议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解决办法。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效果上也有区别。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而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虽然也具有执行力,但实际执行的过程可能比较复杂,需要借助法院的执行程序。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法在解决争议后的执行效果更为直接和迅速。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成本上也有所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通常费用较低,当事人只需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而民事诉讼费用相对较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也比较高,诉讼过程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

因此,对于一些争议较小的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法可能是更加经济和高效的选择。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适用范围、程序、解决效果和成本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根据具体的争议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法提供了一种较快捷的解决办法,但有时候民事诉讼法可能更具优势,尤其是对于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订立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六)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表示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载明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特别事由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不当事人之间达成或者变更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第三章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第一节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内不同类别的仲裁员参与仲裁。

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干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合同纠纷的解决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货款,并且约定在货款未支付完毕之前,乙方不能向他人出售该货物。

然而,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保证货物的销售和利润。

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来解决纠纷。

如果乙方选择民事诉讼法,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审判。

而如果乙方选择仲裁法,双方可以选择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

相比之下,仲裁法的解决过程更为迅速和灵活。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选择一个熟悉相关领域的仲裁员,其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解决具体问题。

而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可能更加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资源来解决纠纷。

案例二: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关系甲方与乙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于甲方的过失,造成了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乙方选择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在刑事程序中,法院将对甲方进行刑事审判,以确定其是否犯有刑事犯罪。

如果甲方被判犯有刑事犯罪,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同时,在民事程序中,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判决赔偿甲方给予乙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的区别在于,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民事赔偿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修复。

另外,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证据标准也略有不同。

总结: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特点、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在一些简单的合同纠纷中,仲裁法可能更为适用;而在一些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关系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法则更为适用。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讲义杨秀清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讲义杨秀清

2011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讲义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二、辩论原则(适用于审判程序)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 第二节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回避的情形*45条: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的决定权*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幵审判*注意:1、不公幵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幵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幵审理案件。

2、不公幵审理与不公幵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幵质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一)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

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我国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资格、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引言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解决民事纠纷,国家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指通过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仲裁制度则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优缺点。

一、民事诉讼法1.1 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对通过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庭审、上诉等程序。

其中,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进行审查的过程;调解是指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的一种方式;庭审是指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辩论和举证等过程;上诉是指对已经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请求,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仲裁制度2.1 基本概念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方式,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

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一般写明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等事项;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调解和裁决的一系列程序;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决定。

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比较3.1 优点民事诉讼法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

它通过法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仲裁制度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高效快速。

仲裁机构相对于法院来说,裁决速度更快,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并恢复自己的权益。

3.2 缺点民事诉讼法缺点主要在于审判程序繁琐、周期长。

由于法院的审理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仲裁制度的缺点在于一般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往往无法选择其他解决纠纷方式。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与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与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与仲裁程序一、概述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和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两种方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调解和仲裁的定义、程序等角度,探讨民事诉讼法中调解与仲裁的特点和作用。

二、调解程序1. 调解的定义与目的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民事纠纷。

其目的在于增加纠纷解决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2. 管辖范围与适用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通知调解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一般适用于居民间纠纷、劳动争议等,但对于涉及行政行为的纠纷一般不适用。

3. 调解的程序与步骤(1)申请调解:当事人可向法庭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2)调解委员的组成与职责:调解委员由专门的调解机构派遣,其职责是对纠纷进行调查、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

(3)调解的方式与注意事项:调解可以采取单独调解、公开调解或电话调解等方式,调解过程中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4)调解的结果: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委员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的定义与目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效、灵活、专业的争议解决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仲裁的适用情形与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适用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生命健康安全等重大事项的争议一般不适用。

3. 仲裁的程序与步骤(1)申请仲裁: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提交相关证据、事实和争议的具体内容。

(2)仲裁庭的组成与职责:仲裁庭由仲裁机构指定,由合议仲裁或独任仲裁进行裁决。

(3)仲裁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织、证据的质证、辩论、裁决等程序环节。

(4)仲裁的效力与执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履行裁决,并可以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卷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三卷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着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又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一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锍山饩鼍婪椎男椤5鹘庑椴痪哂蟹缮系那恐屏Γ哂泻贤庖迳系男ЯΑ二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二、民事诉讼的特征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也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第2条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作了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项任务: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所涉及之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二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三在空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四在时间上的效力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之内具有拘束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起生效;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因此,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相近的规定;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四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海事纠纷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的原则,简称特有原则;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在国际交往中,处理主要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表现在司法上,一国法院要求他国法院对自己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诉讼上的方便,应当以自己国家的法院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加限制为前提;否则,你怎么限制人家,人家也怎么限制你,此所谓对等;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有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五、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不可视二为一;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六、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不提起上诉;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需要注意,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人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七、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根据这一检察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2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八、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第二节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一、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即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二、回避制度;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三、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四、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第三章诉讼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一、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就是民事诉讼中所称的法院主管,也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二、主管的标准我国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和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由民法高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3、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4、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选举名单申请所作的决定时,可以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人民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是并列存在、相互配合最终服从司法解决的关系;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是一种并列与排斥的关系;3、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存在一种并列、相继的关系,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各司其责,互不干涉;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人民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二、确定管辖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四、专门法院的管辖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没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一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二海事法院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三铁路运输法院我国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2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3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4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并且第一级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1、案件的性质;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的繁简程度;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条专门作出解释,即"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完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完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公开审判
审理公开
1、通常公开审理
2、一律不得公开(2个),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
3、申请后,不公开:离婚案件(如涉个人隐私为一律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
合议庭评议
一律不公开
判决过程
一律公开,供公众查阅。不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调解书。
理论
1、民事诉讼能力:是一种比较抽象而概括的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2、当事人适格:又称适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具体案件中(本案)的当事人资格,与具体诉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与被告
1、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或被告),但有核准登记字号的(如某电脑行),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全体合伙人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决定回避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不是重头再来
二审终审
例外
最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民诉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宣告婚姻无效(近亲、重婚)案件的判决。
不得上诉的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笔误裁定
回避方式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适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审判人员有回避情形又没自行回避的,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
一个案件只能参与一次。例外: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在一审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受限制。
申请回避的期间
通常在开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审理后才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知识点汇总
2020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系统强化阶段内部讲义 蔡辉
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
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主管与管辖
总论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证据和证明
诉讼保障制度
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
一审简易程序
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审判程序 分论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非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2. 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案例(给付之诉)】:
蔡老师讲课语速特别快,甲同学就发开始发微博说蔡老师讲课语速太快。甲是传说当中 的大 v。从 02 年一直考到 17 年考试一直没考过,混迹于各个培训机构评价老师,粉丝众多。 该微博一发,机构就认为蔡老师今天大失水准,后边的合同全部都取消了,蔡老师受到严重 的经济损失,认为名誉权受到了损害。然后蔡老师起诉甲要求:第一赔偿损失 20 万;第二 要求甲在微博上滚动发十天“蔡老师我错了”;第三要求以后只要蔡老师上课,方圆一公里 范围内甲不能出现。
给付 20 万是给付财产;要求在微博上赔礼道歉,说“蔡老师我错了”是给付行为当中 的作为;要求方圆一公里范围内甲不能出现是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小结:非讼案件没有诉的种类的划分。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 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2015/3/37)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请求调解和双方自行和解,有权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二是参加诉讼的时间为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
(五)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两种,即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而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一种直接的联系。这种审判的方式叫做纠问式审判方式,是法院分别与原、被告发生关系,所以叫做一方面说。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体现了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体现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司考概述1.本学科考查重点2.本学科复习方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考点1 诉讼行为(诉讼活动)[真题练习](1996年卷一65)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ABCD考点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真题练习](2002年卷三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BC﹒原告律师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巩固测试]2004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

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后来,设备按时运抵甲公司,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对所交付设备进行调试,但经过多次调试后,生产PP单丝获得成功,而生产HDPE单丝的调试始终无法完成。

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属于民事诉讼行为的有:A﹒中国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合同及相关证据的行为B﹒意大利乙公司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的行为C﹒人民法院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的行为D﹒审判委员会听取主审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2)在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是:A﹒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B﹒中国甲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C﹒人民法院与意大利乙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D﹒中国甲公司与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考点3 辩论原则[真题练习](1998年卷二56)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ABCD[巩固测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该规定体现了:ABCD﹒自愿原则考点4 法院调解原则[真题练习](2003年卷三8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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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冒名顶替进行民事活动: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以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为当事人。 构成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为当事人,但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为当事人。 4、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法人非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无依据设立) ,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有依据设立,但没领照)时,都以法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的解散的: 依法清算并注销之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依法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为当事人。 5、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侵害死亡遗体、遗骨、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6、因新闻报告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的:可诉只作者(非职务) 、新闻出版单位或共同告,但作者履行职务行为,只能告单位。 7、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机构提供保证的(担保函) :分机机构为被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可以立企业和分支机构 为共同被告,也可告一个。 8、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 (连带保证和以前一样规定)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9、解散公司之诉:原告为起诉的股东,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10、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案件: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11、校园事故责任: 12、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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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类型
1、挂靠关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2、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户的,出借人与借用人为必要共同诉 讼人。 3、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限民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4、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5、继承遗产案件(内部关系)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通知的继 承人不愿意参加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回避方式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适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审判人员有回避情形又没自行回避的,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 一个案件只能参与一次。例外: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在一审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受限制。
申请回避的期间 申请回避的效果 回避的决定权
通常在开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审理后才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一般应当暂停参与本案,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员(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注意: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审判长决定。审委决定院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审判长决定其他人。
回避决定的复议 决定回避法律后果 二审终审 例外
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审判人员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不是重头再来 最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民诉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宣告婚姻无效(近亲、重婚)案件的判决。 不得上诉的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笔误裁定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概念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独三) 。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 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无独三) 。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的诉讼的第三人,第二审中申请参加的,法院可以准许。 有独三 参加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或物)有独立请求权。 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相当于原告。 提起诉讼 无独三 性质:两个诉,本诉、第三人之诉 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无独三,地位相当于被告) 参加诉讼方式: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判决其承担责任可上诉。注意:法律上无利害关系的,不能追加为参加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申请或通知 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 (请求撤销诉讼原裁判,确认其权利) 、不服可以上诉。 (当事人:原告第三人,被告,原审原、被告) ,属于变更之诉。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权利人起诉原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原、被告(前案没有承担权利义务的无独三不能成为被告) , 原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管辖:向作出生效的原审理法院提出,一审生效向一审提,上诉二审,二审生效向二审提。 不得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特、督、催、破产等非诉、无效婚姻(本案当事人亦不得上诉) 、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30 日内立案,不符合,30 日裁定不予受理。书面审查,必要时询问双方当事人。 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合议庭审理。 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判:请求撤销裁、判、调解书理由成立,也确认了其权利主张成立,改变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部分。 请求撤销裁、判、调解书理由成立,但确认了其权利主张不成立,撤销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不是驳回起诉) 程序的选择:第三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审请再审,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选其一。 当事人 变更 原当事人死亡 1、裁定中止,等继承人明确是否参与诉讼,2、法院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3、被继承人(原死亡当事人)已经进行 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例 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 务转移 恒定为原 则 变更为例 外 例外:第一种情形:受让人(乙)申请,以无独三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无独三身份) ,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第二种情形: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 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靠,还有这样的规定) 法律后果:1、如果法院准许的,裁定变更当事人(乙) ,2、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乙)为当事人,继续进行, 原当事人(甲)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甲)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诉讼标的为 2 个以上,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4、原告同意合并审理。 5、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 的当事人没有参加 诉讼的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 (甲诉丙,在诉讼过程中甲债权转让给乙,债权收购) 原则上:1、不影响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恒定) ,2、本案作出的裁判对受让人(乙)有拘束力。
1、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追加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2、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法院应当审查,申请理由成立,书面通知被追加当事人,不成立,裁定驳回。 3、必须共同原告:应当追加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 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审判。
3、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为当事人) 、 合伙企业: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为当事人,未领营业执照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登记有两个:预告登记、登记领证(必须是登记领证才视为领取营 业执照) 、分公司(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行、支行。设立+领照) 。 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污染环境、众多消费者权益 2 类) 。 环境公益社会组织诉讼原告: (不能是机关) ,市级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满 5 年。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省级消协。 环境公益诉讼不需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提前预防作用) 注意:被依法解散的企业提起诉讼时,清算前,以企业名义,清算后被注销的,以股东、发起人名义起诉。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例外: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也可为作适格当事人的标 准。针对当能人能力(当事人诉讼能力)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针对当事人适格,需根据案件情况判决是否是适格当事人。 理论 1、民事诉讼能力:是一种比较抽象而概括的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2、当事人适格:又称适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具体案件中(本案)的当事人资格,与具体诉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与 被告 1、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或被告) ,但有核准登记字号的(如某电脑行)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全体合伙 人超过 10 人(含 10 人)以上,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有登记的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回避
回避对象 回避事由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执行员 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或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担 任过本案的证人、审判员等,接收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推荐代理人(不仅回避、还需追法 律责任) 、借本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借用款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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