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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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保护
篇一: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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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合
同
法
对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保
护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聂志华
内容摘要
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任重道远,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直接影响一国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各个领域,因
此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本文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文章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亮点和不足之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劳动合同法》的多处规定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仍有一些规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讨论。最后,笔者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待完善之处谈了几点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亮点有待完善建议目录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4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4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5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8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8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8
(二)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9
(三)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加以侵害 9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方面,企业做的更是肆无忌惮 9
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10
(一)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10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10
(三)劳动者自身的局限性11
(四)劳动保障法制尚不够完善11
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表现11
(一)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仍很严重12
(二)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相对空白12
(三)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存在12
(四)劳动者缺乏必需的职业技能12
(五)劳动侵权救济制度尚不够完善13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13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13
(二)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13
(三)增加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14
(四)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14
(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15
备受公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终于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
为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该法律草案自XX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就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论,前后收到了近20万份公众意见书,征集意见之多,范围之广,真是前所未有。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因此社会各界都应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重视起来。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所有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命名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公法、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的范畴。自罗马法以来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一般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强调平等自由,而
公法强调服从和权威。但是,《劳动合同法》却难以划归到两种法域中的任何一类。这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自由受到国家和具有社会性的集体合同的干预;一方面,该法着眼于保护劳动者个人利益,另一方面,该法在根本上更加关注对既不属于个人利益,又不属于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的维护;一方面,通过该法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中却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从属性。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性质,不能一味地坚守私法平等保护的理念,要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和更大的人文关怀,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协调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
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2、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综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寻求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劳动者实行“单保护”还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双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争论的焦点。实际上,两者并非是不可协调的。在现代民主国家,法律的制定总是要在相关的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平衡,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在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不公平的社会现实进行矫正。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目的也是为了对劳资双方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2)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强调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合同本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意的结果,就此《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劳动合同和普通民事合同并非完全相同,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强资本,弱劳工”的普遍格局决定了国家必须加强法律干预。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特点,《劳动合同法》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在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