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合集下载

经济法基础每章记忆精华总结

经济法基础每章记忆精华总结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 人、被申 请人和第 ★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查询涉嫌人员储蓄存款:市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偷税、逃税: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骗税、抗 三人,不 税: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和在查处发票案件时,都可以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包括行政 ★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 复议机关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第一章的部分内容
①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②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 30日 ③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受理日期,但最长不得 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超过30日 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④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已开具的发票和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答复,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是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是先税务后工商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的措施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4、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阻止出境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 ◆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措施 的比较 、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 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执行手段不同 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商品 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变卖商品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 批准级次不同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不适用税收保全、强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制执行的财产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①将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②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按规定设置账簿 ④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 ◆15日: 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税务 所(分 局)、各 级税务局 的稽查局 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 服的,向 其所属税 务局申请 行政复议

初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初级会计经济法,那可是个挺有意思的领域,里面的知识点就像一颗颗珍珠,串起来就是一串璀璨的项链。

先说第一章“总论”,这里面的法律基础就像是盖房子的地基,要是没打牢,后面的知识大厦可就不稳当啦!你想想,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是不是有点像舞台上的演员和道具?主体就是演员,客体就是道具,没有演员和道具,这戏可怎么唱?还有法律事实,它就像个导火索,能引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难道不神奇吗?再聊聊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那可是会计工作的核心。

会计核算的要求,就好比是给会计工作定下的规矩,你不遵守可不行。

而会计监督呢,就像是给会计工作装了个监控,时刻盯着有没有违规操作。

这就好比在学校里,老师监督着学生学习,防止有人偷懒或者作弊。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那可是和咱们的钱袋子息息相关。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就像不同的钥匙开不同的锁,用错了可就打不开财富的大门。

银行卡的那些规定,是不是感觉就像给银行卡穿上了一套规则的衣服,得按照尺码和款式来穿,不能乱套。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值税就像一个大网,把商品和服务的流转过程都网在里面,只要有增值就得交税。

消费税呢,就像是对某些特殊商品的“特别关照”,因为它们可能对环境或者健康有影响,所以得多收点税。

这是不是有点像在学校里,调皮捣蛋的学生被老师特别关注一样?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个是企业的“成绩单”,一个是个人的“收入账”。

企业要算算自己赚了多少,该交多少税;个人也得算算自己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等,该给国家贡献多少。

这可马虎不得,不然国家的钱袋子瘪了,咱们的福利从哪来?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这里面的小税种可不少,像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

它们就像是一群小配角,虽然戏份不多,但也不能忽视。

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定,就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脾气一样。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收征管就像是给税收工作上了一道保险,确保税款能按时足额入库。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各章节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括。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为宗旨,明确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章: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法律规范的总体,用于规范和管理市场经济。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由多个股东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创造的作品和发明创造,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处理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以上是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汇总。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初级会计证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初级会计证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初级会计证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简单说呢,就是在经济往来中怎么把钱又安全又准确地付出去或者收回来,用什么方式来清算这些钱的流动。

②重要程度:在初级会计证考试的经济法中非常重要。

因为这涉及到日常生活和企业运营中金钱往来的基本规范,就像规则一样,大家做经济交易时都得按照这个来,占的分值也不少。

③前置知识:需要对基本的经济活动概念和货币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像什么是买东西,什么是卖东西,钱有哪些计量单位类似这些基础概念要知道。

④应用价值: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网购用银行卡付钱、去超市刷银行卡或者企业之间的大额转账都是支付结算的实际应用场景,对企业来说,正确的结算能保障资金安全,避免财务纠纷,对个人而言也能保证消费转账之类操作的准确性。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经济法里处于比较中心的位置,和很多其他知识点比如票据法等都有关系,因为很多经济活动的最后环节都是通过支付结算完成的。

②关联知识:和税收征管有一点小联系,比如税款的缴纳方式有时也涉及到支付结算的渠道。

和企业财务会计也有关,毕竟企业财务会计中资金的收支最后也通过这些结算方式。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这个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各种结算方式的规定、票据的种类与特性等都得牢记,挺难的。

- 关键点:每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流程规范是关键,像汇兑是怎么进行的,托收承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等。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高。

经常以选择题、判断题或者不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 考查方式:会考查对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概念的理解、程序的掌握、不同票据的区别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就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打个比方,广义的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小商小贩可能收现金或者手机付的款这些全算,狭义的就主要是通过银行这个正规渠道的转账付款之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增值税》①基本定义: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的税。

比如说,你进一批货花了100块钱,然后把这批货加工或者直接按150块钱卖出去了,那中间多出来的50块就是增值额,就针对这50块可能要交增值税。

②重要程度: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一大部分内容。

企业的很多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增值税的缴纳,占了税收这一板块相当的分量。

③前置知识:得先明白货物的买卖、服务的提供这些基本的经济概念知识。

④应用价值:在现实中,不管是企业计算成本和利润,还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财政收入的来源,增值税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增值税可是整个税收体系这个大家庭里的顶梁柱之一,在初级会计的知识体系里,属于税收板块的核心内容。

②关联知识: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都有关系。

比如说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后,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等。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增值税的计算有时很复杂,尤其是涉及多种税率、税收优惠的时候。

关键点:准确区分不同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适用范围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中的重要性:经常考,基本年年出相关题目。

考查方式:选择题里考查增值税的基本概念、纳税人身份判断等;计算题里让你根据具体业务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增值额简单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

但实际计算增值税时,我们根据法定的计算方法,不是直接算这个增值额,而是用销售额乘以税率然后减去购进货物已支付的增值税等方法间接计算。

②特征分析:增值税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都可能涉及。

并且它是环环征收但层层抵扣的,前面环节交的税后面环节可以抵扣。

就像接力赛似的,前面的人跑一段,后面的人可以接着前面的成绩继续跑。

③分类说明:按纳税人身份分,那就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
•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 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经 济关系。
经济法体系与渊源
经济法体系
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 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子部门法,构 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渊源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中宪法是 经济法的根本法源。
企业法律制度
01 02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 动的经济组织。其特征包括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和自主 经营。
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
03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企业的变更包括组织形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 必考知识点讲义
REPORTING
•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程序
目录
PART 01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REPORTING
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基本原理与制度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结合体。

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之一。

3、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义务又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

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

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和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荣誉产品。

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满8周岁的儿童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等。

行为的几方表意包括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行为的特定形式包括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行为的主体参与包括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适用法的效力原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宪法是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6.仲裁程序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员的回避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⑥当事人的和解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7.仲裁裁决①作出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有错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失踪人员进行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原则4.诉讼时效①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届满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②期间普通→2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注:“归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④判决和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四.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决定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范围①行政处罚不服②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不服③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④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⑤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⑦认为行政机关遣返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①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②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3.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判员组成or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以上的单数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的订立①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②订立主体劳动者年满16岁文艺工作者除外;不受歧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or委托订立合同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规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惩罚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日不与劳动在订立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续订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10协定注意:不要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限制性规定情形相混淆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双5协定5.劳动合同无效①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②无效的情况: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③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等条款2.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①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4.劳务报酬①工资的发放以法定货币支付;遇节假日应以前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②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应支付工资,③加班费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给劳动者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给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劳动者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加班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若恰逢周末,单位安排加班,则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最低工资制度每个注册地不一样,若发生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扣除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6.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规定工资的80%7.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过错或用人单位的过错8.保密期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劳动合同的履行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2.劳动合同的终止①终止的情形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罚款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①是指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和通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⑨其他情形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注:小于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08年以后,08年前不区分6个月<X<1年的,按1年算08年以后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12年×当地上年年度职工工资的3倍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①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未按规定支付的,应予以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在用工之日起计算五.特殊的劳动合同1.非全日制用工①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③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④双方当时人不得约定试用期⑤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⑥时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时薪,可按小时、日或周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2.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注:集体合同内容通过协商决定,每方至少3人,再确定1名代表;职工大会时,应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3.劳务派遣①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显着特征②适用范围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③用人单位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使用的被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六.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争议的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劳动调解①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②劳动调节程序申请→调解协议书→不履行→仲裁→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5日内未达成协议仲裁3.劳动仲裁①协商no→申请调解no→申请仲裁no→提起诉讼②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地,申请时效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④时效的中断重新算时效的中止继续算⑤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公开仲裁、仲裁庭制度3名or1名、回避制度⑥和解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撤回申请和调解裁决前先行调解制作调解书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⑧劳动仲裁的裁决-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非终局裁决对裁决不满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⑨裁决的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索贿受贿10裁决的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4.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是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

总论是《经济法基础》的第一章,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内容。

以下是《经济法基础》总论的主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经济活动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二、经济法的特点1.目的性和功能性:经济法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它具有规范、引导和约束经济活动的功能。

2.经济性:经济法的主体对象是经济活动,它具有直接的经济性质。

它主要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行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3.专门性: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规范体系,并与其他学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分类1.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经济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经济私法主要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垂直经济法和水平经济法:垂直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如劳动法、税法等;水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间接管理和监督,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

3.经济法的宏观与微观: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如经济计划法、宏观经济法规等;微观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对个体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如合同法、投资法等。

四、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五、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日益重要。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将更加完善和细化,如加强反垄断执法、优化投资环境等。

2.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方向,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3.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至少两个】、内容、客体。

a、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b、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C、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4.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灾害,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6.法的分类7.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平等民事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或裁或审】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关系(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4.不能提请仲裁的情景:a、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下列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a、劳动争议的仲裁;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6.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7.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8.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9.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分解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分解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最后的知识梳理——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版)

最后的知识梳理——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版)

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会计职称考试专区/forum-189-1.html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更多初级会计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下载/forum-189-1.html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会计职称考试论坛,等待您的光临!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2)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8)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9)第二节会计核算 (9)第三节会计监督 (11)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3)第五节法律责任 (15)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16)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16)第二节税收制度 (16)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 (17)第一节增值税 (17)第二节消费税 (23)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 (25)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8)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28)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32)第六章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37)第一节房产税 (37)第二节车船税 (39)第三节印花税 (39)第四节契税 (40)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41)第六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42)第七节车辆购置税 (42)第八节土地增值税 (43)第九节资源税 (44)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45)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45)第二节税务管理 (46)第三节税款征收 (48)第五节法律责任 (53)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建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来源。

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6、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0、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效。

11、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对违反行为予以惩罚的必为的强制性义务。

12、法律制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性、规范性、关系性、制度性。

经济性:指经济法中所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涉及经济生活领域,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规范性:指经济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即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

关系性:指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的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制度性:指经济法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功能: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体系。

第二章:宪法的经济规定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文件,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宪法的经济规定内容:宪法的经济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等内容。

宪法的经济规定对经济法的影响:宪法的经济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公平、协调和可持续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主要制度: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包括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

市场竞争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包括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

财政金融制度:包括财政制度和金融制度,主要调节和管理国家财政和金融活动。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法治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指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简单说,就是对货物或者服务增值的部分征税。

比如说,你进了一批货100元,加工后卖150元,就对这多出来的50元可能会征增值税。

-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直白点就是对特定的一些商品,像烟、酒、高档化妆品等,在生产或者零售等环节多征一笔税。

②重要程度: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超级重要,这部分知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里经常出现。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常常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业务,所以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③前置知识:需要了解基本的会计交易、货物与服务的流转概念。

对一些商品的基本知识得有点概念,比如哪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等,还得知道基本的买卖模式是怎么回事。

④应用价值:在企业财务核算里得用到这些知识计算税款,税务申报人员肯定要清楚。

像企业主也得明白这些税的计算,才好给产品定价是不。

比如说开个小酒厂,得知道每卖一瓶酒出去得交多少消费税、增值税,这样才能准确定价保证不亏本还盈利。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初级会计经济法中,这章处于核心地位。

合同履行、企业运营等的税务问题都和它有关,和前面的财务报表等知识相呼应,又对后面所得税等知识起铺垫作用。

②关联知识:和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会计处理有关联。

也和财经法规里的税收征管相关,比如纳税申报得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来办。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中等偏上。

难点在于增值税的税率多种多样,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而且还存在各种特殊规定。

像农业产品的税率就比较特殊。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复杂,有的在生产环节征,有的在批发零售环节征,要分清楚就不容易。

- 关键点:记住税率,理解征税范围,搞清楚计税方法,像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那可得弄明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待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⑶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着作、发明;②道徳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⑶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⑷人身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 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白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

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记忆口诀:若横向,都平等,或裁或审选其一;若纵向,不平等,要分一般与特殊,一般复议诉讼均可以,两者不能并排行,特殊情况先复议,不服才能诉讼提。

(一)仲裁1.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记忆口诀:仲裁双方要平等,合同财产,都可以。

有儿点特殊记,劳行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扶,不属仲裁法范围。

2.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公平自愿加独立,一裁终局定纠纷。

(二)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考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记忆口诀:诉讼时效期,其实很好记,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最长二十年, 特殊也可延。

3.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记忆口诀:诉讼一发生,先把被告找;(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合同起纠纷,两地都来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保险合同多,道理很简单,被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票据纠纷起,谁来定管辖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④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共同海损来,最先到达地,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若问侵权事,官司在哪打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结果地,两者均可以;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交通事故起诉,损害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外加先降地;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交通事故起诉,联运纠纷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还有目的地,哪个都可以;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海损或碰船,诉讼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加害船被扣, 最先到达地;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海难救助费,也把纠纷起,船舶得救后,最先到达地。

若问谁还管, 船舶救助地。

(3)专属管辖(单选题)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若因不动产,来把诉讼提,要找不动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诉讼纠纷起,要看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时,若也起纠纷,要问谁是管辖地被继死亡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口诀:若遇中断从头记,若问中止看时间,后六发生才中止,恢复以后接着记。

三、法律责任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记忆口诀:一人数罪行,以下来执行,定超一罪最高刑,不超累加总期刑,拘役不过一,管制不超三,有期最多为二十,若有附加也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008年1月1,劳动合同要实施;要用工,双方谈,收取财物罚500元:(500-2000)签合同,应协商,书面形式来衡量;试用期,0126,今后不能再滥用;想逃避,不签订, 两倍工资才搞定;一年后,仍未签, 白动视为无固定;无固定,很要命, 前十后十两次占主动;法人换了无影响, 合并分立仍履行;每十年,5天假, 234月病假可不行;(年休假)医疗期,3递增, 12之后俩蹦6;(医疗期)变更合同要协商,书面合同做证明;解除合同莫随意,双方依法来办理;个人解除是八项,单位解除有六种;裁减人员有条件,特殊保护记心间;(20人、10%)经济补偿有九类,四种终止也在内;解除合同全包括,保险终止零八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