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油企业标准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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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有效期至:
Q/V AAC
辣椒油
上海阿妙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上海阿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阿妙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赛琴。

本标准与2010年10月31日首次发布。

辣椒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油的术语和定义、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辣椒为原料,浸泡在植物油中加热处理而成的辣椒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3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干辣椒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水分应小于等于12%,要求鲜红或紫红色,辛辣味强,无异味,无杂质,无霉变。

3.1.2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辣椒油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1 微生物指标
3.5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食品添加剂
该产品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理化指标
6.2.1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酸价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农药残留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致病菌:按 GB/T 4789.4、GB/T 4789.5 和GB/T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6.2.11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7.2型式检验
7.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 7.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组批
同一批原料、统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统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

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000ml产品检样,其中一半作为检样,一半留做备用。

7.5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进行复检,直接判为不合格。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包装
预包装应采用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

8.4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

码放时离地、离墙20cm以上,注意防热、防晒、不得和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8.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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