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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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范围:

1、本管理制度规定了SC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用火票》的管理。

2、本制度适用于SC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厂区、铁路专用线区及沿途输油管线。

二、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各种作业:

1、各种焊接、切割、打磨作业;

2、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子;

3、生产装置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三、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类

1、凡属于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

(3)轻油发油台、铁专线发油卸油区域;

(4)污水场、凉水塔、隔油池、油沟(包括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5)输油管线、瓦斯线、天然气线;

(6)各类罐、塔等受限空间内动火;

(7)全厂系统管网区。

2、凡属以下动火均为特级动火:

(1)在带油、带压、带有其他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

(2)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为一级动火;

3、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4、遇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生产用火(如化验点酒精灯、常减压和焦化点加热炉、油品点火炬等)由用火单位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操作。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作业区域车间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二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危险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人员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3、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焊接作业执行国家相

关规程和制度。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

火,

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由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加盲板,并做好记录,经彻底吹扫、蒸煮、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进行通风,由安全环保部及相关人员进行检测、分析,检查周围环境,落实好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发火票,防火监护人到场,准许

动火。

5、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火可不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部件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7、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罐区,车间派专人加盲板,与装置隔绝,彻底清理置换地井系统,并做好记录。

8、凡在可燃物构件(如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须有防火隔绝措施。

9、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3)其他不宜动火作业的情况。

10、动火作业中,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11、五级风以上大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抢修(生产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2、在铁专线动火作业时,铁路沿线(25米)以内,遇有

装有危险化学品车罐时,必须停止动火作业。

1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可燃物应移至安全地点,地沟内无油污,地漏、地井应用石棉布覆盖,周边扑满砂,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4、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1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16、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

17、动火作业完毕时,动火人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和关闭电源后,方可离开。

18、施工单位严格遵守XX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安全规程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注意事项。施工期间,必须听从车间现场监护人员的指挥,有意外情况或监护人不在场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管辖区域内责任人负责指定,取样点需具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或外部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检测仪需定期校验,保持检测仪器的准确性。

六、《用火票》的管理

1、《用火票》的区分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分别在《用火票》右上角注明加以区分。

2、《用火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与用火相关单位负责人、监火员、用火人、用火负责人按《用火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级别,按《用火票》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用火票》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票,一个监火员。

(3)火票是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4)火票一试三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保存;第二联由动火人所在单位存档;第三联由防火监护人所在单位存档。

(5)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3、《用火票》的有效期限

(1)特级、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火票不超过72小时。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用火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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