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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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
一、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和界定
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概念最早由国际劳工组织在70年代初提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的定义,所谓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型的生产服务单位、独立的个体劳动者。我国学者根据我国国情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作了如下定义。
我国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包括:(1)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微型经营实体,如个体经营户、家庭手工业户、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等;(2)以社区、企业、非政府社团组织为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生产自救性和公益性劳动组织;(3)其他自负盈亏的独立劳动者。
在此基础上,我国非正规就业主要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包括:(1)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2)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包月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即“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
那么,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具体状况如何?本文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从行业角度分析非正规就业
我国分行业非正规就业结构可以分为如下四种类型,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国家垄断性行业。这些行业中非正规就业比重较低。2003年我国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非正规就业比重为2.9%,地质勘探业、水利管理业为4.3%。而全国平均非正规就业比重2003年达到20.3%。在这些行业中,非正规就业者主要体现为正规部门中的临时就业。私营和个体经济被限制在这些行业之外。第二,部分竞争性行业。如传统三大产业:制造业、采掘业和建筑业。随着市场准入障碍的清除,非正规就业已经占到了非常可观的比重。2003年我国采掘业的非正规就业比重达到16.5%,制造业达到13.7%,建筑业达到25.3%。大大高于国家高度垄断行业中非正规就业的比重,但同时制造业和采掘业的非正规就业比重也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这些行业中,非正规部门(个体、私营从业者)是非正规就业的主体。第三,竞争性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如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和社会服务业,这些行业中非正规就业已经接近就业的主体。2003年,我国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非正规就业比重达到49.7%,社会服务业达到46.1%。这些行业的非正规就业绝大多数来自私营、个体经济。第四,垄断性服务业。如电信金融保险、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业。这些行业存在极高的市场准入障碍,非正规就业比重极低。2003年金融、保险业非正规就业比重为3.3%,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业为2.9%。
三、从非正规就业的就业比重分析
根据我国非正规就业在不同地区就业比重的差异,我们将各个省份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非正规就业主动创造型:主要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如浙江、广东、海南、福建等地区);(2)非正规就业被动承受型:主要指下岗失业状况严重的地区(如东北三省、湖南、湖北等地区);(3)非正规就业限制发展型:主要指市场准入障碍高、户籍限制严格的地区(如北京非正规就业比重仅为5.6%,居全国最低);(4)非正规就业发展滞后型:主要指经济结构调整相对缓慢的西部地区。
四、从非正规就业的人员组成分析
1、城镇下岗人员。由于劳动技能单一、年龄普遍偏大、可流动性差等原因, 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相比,从旧体制中退出的下岗职工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前期在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工作中,很多地区制定了一些向下岗职工倾斜的保护性政策。例如,规定某些领域只准下岗职工进入。但由于这些政策并未真正体现出下岗职工的优势, 其效果并不明显。而非正规就业领域正是下岗职工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下岗职工实际上具有四方面明显优势。一是信任障碍较少。具有城市生活基础的下岗职工要比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具有多得多的信用资源。而信用背景是降低短期劳务交易风险的重要基础。二是社保成本较低。在现实的体制转轨措施中,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通常会对社会保障的“续保”问题做出一定安排,例如采用“提前退休”、“内退”方式或用“工龄补偿金”抵偿若干年社会保缴费等。三是工资以外的附加劳动条件较少。例如一般不需雇主解决住宿等问题。四是容易接受灵活劳动时间安排和非全时工作。这四方面优势正是在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竞争中最为有利的优势。
2、农民工
(1)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民工。2002年这部分农村劳动力达到913万人,
占流动农村劳动力的20.6%。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中,大量选择正规部门非正规就业模式。临时性、阶段性就业方式占接近50%的比重。2000年全国总工会组织的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中显示,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占13.7%,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占35.0%,二者之和为48.7%。非正规就业比重接近50%。国有单位吸纳的农民工中,46.41%为临时性、阶段性就业,集体单位中为57.95%,三资企业为48.25%。总计有46.5%的农民工选择了非正规就业的就业方式。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行业分布以采掘业、纺织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为主。其中,6.5%的农民工从事采掘业工作,从事纺织业的为14.6%,从事建筑业的17.0%从事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的为18.5%。农民工所从事的具体职业,以劳动条件恶劣的职业为主,从事采掘、冶金、化工产品加工、建筑以及运输仓储的农民工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49.2%。
(2)在城镇单位之外就业的农民工。这部分劳动力为流动农村劳动力的主体,2002年达到3511万人,占流动农村劳动力比重为79.4%。这部分劳动力处于不稳定的流动状态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处于不稳定流动状态的农村农民工通常选择个体从业者的方式从事零散的就业。这部分劳动力构成了城镇非正规就业的主要部分。
五、政策与建议
非正规就业方式是一种市场化的就业方式。一方面非正规就业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重要就业领域;另一方面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非正规就业领域也需要不断形成合理的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同时,为就业者提供必要的保障。这就需要国家政策的多方扶持和援助。首先,要寻求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措施,切实的保障广大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积极的配合劳动力市场政策,给予必要的财政性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