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木兰山文武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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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8.10
•【字号】武价函[2005]46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的复函
(武价函[2005]46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调整学费标准的函》(武教函〔2005〕83号)收悉。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结合该校一年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情况和你局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4500元(含学期过程中各项学习的费用)。

二、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300元(学生自愿选择)。

三、书抄费据实核收。

四、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5年新学期开始执行。

该校应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并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中小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中小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中小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25•【字号】鄂价费字[2000]303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中小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03号2000年9月25日)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在中小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问题的批复》(鄂政函[1997]136号)等文件精神,为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武汉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阶段“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办发[1998]96号文指出:“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

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

武汉市改制中小学校,应按国家政策规定为“四独立”的学校,由财政、物价部门逐一核定,并下达核定文件后,按改制学校收费。

对条件不成熟、达不到“四独立”条件的学校,不能作为改制学校,不得将改制学校办成重点中、小学的校外校(班),变相高收费。

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办学模式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适当补充。

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政府要下大力量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数量。

三、中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收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收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
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武价费[2000]139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8.03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费[2000]139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9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29号)文件;2、重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000元;少数紧俏专业和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控制在学校专业30%
内);3、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750元。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中太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中太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中太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7.20
•【字号】武价函[2005]39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中太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武价函[2005]39号)
武汉中太学校:
你校《关于调整学费标准的报告》(中太校字〔2005〕08号)收悉。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8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3300元。

二、住宿费:小学、初中、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

三、书抄费及个人生活费用据实核算并公示。

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5年秋季录取的新生开始执行,老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学校应于2005年7月30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常年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学生的监督及物价部门的检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取消和正式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收费目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市直各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目录》认真核对本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及时对收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8.16
•【字号】武价函[2004]43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复函
(武价函[2004]43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武教函〔2004〕70号)收悉。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就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函复如下:
一、学费试行标准:每生每学期4500元。

二、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校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三、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试行,试行期至2005年8月,试行期满前二个月请学校重新申请正式标准。

四、该校应于2004年8月底以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武价办字[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武价办字[2002]17号)各区物价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1]64号)要求,我局对与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停止执行目录中所列的废止文件。

附: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附: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关于试行纺织品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4]25号│├──┼───────────────────────────┼──────────┤│2│关于旅店业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武价非字[1984]167号│├──┼───────────────────────────┼──────────┤│3│关于颁发《废次钢材边角余料供应作价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4]166号│├──┼───────────────────────────┼──────────┤│4│关于对进口录像机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武价工字[1985]18号│├──┼───────────────────────────┼──────────┤│5│武汉市毛纺产品价格管理规定│武价工字[1985]208号│├──┼───────────────────────────┼──────────┤│6│关于加强物价罚没款强行划拔管理的联合通知│武价检字[1985]155号│├──┼───────────────────────────┼──────────┤│7│关于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武价非字[1986]25号│├──┼───────────────────────────┼──────────┤│8│关于颁发《武汉市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9号│├──┼───────────────────────────┼──────────┤│9│关于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作价办法的规定│武价工字[1987]50号│├──┼───────────────────────────┼──────────┤│10│关于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233号│├──┼───────────────────────────┼──────────┤│11│关于印发《武汉市化工产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111号│├──┼───────────────────────────┼──────────┤│12│关于对放开价格的部分重要商品实行点名管理提价申报制度│武价综字[1987]117号│││的通知││├──┼───────────────────────────┼──────────┤│13│关于基层供销社经营日用工业品作价的规定│武价工字[1987]46号│├──┼───────────────────────────┼──────────┤│1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房费实施外汇保值的通知│武价非字[1987]91号│├──┼───────────────────────────┼──────────┤│15│关于印发《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178号│├──┼───────────────────────────┼──────────┤│16│关于武汉市粮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农字[1987]187号│├──┼───────────────────────────┼──────────┤│17│关于印发《武汉市纺织品市场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242号│├──┼───────────────────────────┼──────────┤│18│关于颁发《武汉市房产交易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价非字[1988]117号│├──┼───────────────────────────┼──────────┤│19│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武价非字[1988]198号│├──┼───────────────────────────┼──────────┤│20│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非字[1990]196号│├──┼───────────────────────────┼──────────┤│21│关于企业事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内部审价制度的意见│武价综字[1990]217号│├──┼───────────────────────────┼──────────┤│22│印发《武汉市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91]111号│├──┼───────────────────────────┼──────────┤│23│关于搞活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综字[1991]66号│├──┼───────────────────────────┼──────────┤│24│发布《关于委托群众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武价检字[1991]88号│││规定》的通知││├──┼───────────────────────────┼──────────┤│25│关于颁发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武价非字[1991]102号│├──┼───────────────────────────┼──────────┤│26│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定价权,搞好企业定价工作的意见│武价综法[1992]80号│├──┼───────────────────────────┼──────────┤│27│关于印发《中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2]151号│├──┼───────────────────────────┼──────────┤│28│关于物价部门进驻各类交易市场的意见│武价综字[1992]65号│├──┼───────────────────────────┼──────────┤│29│关于加强市场粮食及有关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武价商字[1993]95号│├──┼───────────────────────────┼──────────┤│30│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和收费明码标│武价检查字[1994]1号│││价规定>的通知》的意见││├──┼───────────────────────────┼──────────┤│31│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加强监审│武价商字[1994]25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2│市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关于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加│武价综字[1994]53号│││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33│关于颁发《武汉市装卸搬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4]41号│├──┼───────────────────────────┼──────────┤│34│关于颁发《武汉地区联运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31号│├──┼───────────────────────────┼──────────┤│35│印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74号│├──┼───────────────────────────┼──────────┤│36│进一步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参观点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86号│├──┼───────────────────────────┼──────────┤│37│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行费[1996]42号│├──┼───────────────────────────┼──────────┤│38│关于发布《武汉市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4号│├──┼───────────────────────────┼──────────┤│39│印发《武汉市成品油行业价格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号│├──┼───────────────────────────┼──────────┤│40│关于印发《武汉市猪肉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159号│├──┼───────────────────────────┼──────────┤│41│关于颁发《武汉市燃气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139号│├──┼───────────────────────────┼──────────┤│42│关于印发《武汉市照相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6]115号│├──┼───────────────────────────┼──────────┤│43│发布《武汉市洗衣粉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3号│├──┼───────────────────────────┼──────────┤│44│印发《武汉市冷食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55号│├──┼───────────────────────────┼──────────┤│45│印发《关于认定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细则》《关于监测│武价综法[1996]154号│││及认定市场人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案件审理工作的细则││├──┼───────────────────────────┼──────────┤│46│印发《武汉市化肥、农膜、农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7]14号│├──┼───────────────────────────┼──────────┤│47│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房字[1997]5号│├──┼───────────────────────────┼──────────┤│48│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武价行费[1997]54号│├──┼───────────────────────────┼──────────┤│49│关于印发《武汉市钉丝行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135号│├──┼───────────────────────────┼──────────┤│50│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50号│├──┼───────────────────────────┼──────────┤│51│关于切实加强防汛黄土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90号│├──┼───────────────────────────┼──────────┤│52│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9]60号│├──┼───────────────────────────┼──────────┤│53│关于印发《武汉市五金工业行业协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2001]44号│└──┴───────────────────────────┴──────────┘。

武校收费标准

武校收费标准

武校收费标准一、入学费用。

1. 武校入学费用包括报名费、材料费和入学考试费用。

报名费为200元,材料费为100元,入学考试费用为300元。

2. 入学费用一律在报名后一周内交清,逾期未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费标准。

1. 武校学费分为住宿生和走读生两种类型。

2. 住宿生学费标准为每年18000元,包含住宿费、饮食费和培训费用。

3. 走读生学费标准为每年12000元,仅包含培训费用。

4. 学费一律按学年缴纳,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三、培训费用。

1. 武校培训费用包含基础武术课程、武器操练、体能训练等项目。

2. 培训费用标准为每学期3000元,共两个学期,即每年6000元。

3. 培训费用一律在每学期开学前交清。

四、其他费用。

1. 杂费包括校服费、教材费、保险费等,每年2000元。

2. 杂费一律在入学时交清。

五、退费规定。

1. 学员因个人原因退学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手续:(1)在入学后一个月内退学,可退还50%的学费;(2)在入学后两个月内退学,可退还30%的学费;(3)入学满三个月以上退学,学费不予退还。

2. 学员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六、收费说明。

1. 学校收费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2. 学校对学员的个人财产安全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强制学员购买非必要费用。

3. 学校收费一律提供正规发票,学员有权要求开具发票。

七、结语。

以上为武校收费标准,学员在报名入学前请认真阅读相关收费规定,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学校联系。

学校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确保学员合法权益。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 2.30元/本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 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75‰及省直管市县(市) 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 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 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 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 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 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 1.5% 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

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鄂价费[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象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6年6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鄂价费[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湖北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价办〔2014〕48号)有关精神,决定放开民办教育学费标准,实行办学机构自主定价。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不含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一)民办教育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同时按属地原则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二)民办教育学校自主定价的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了民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

(三)民办教育实行学校自主定价后,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本年度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马房山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6]4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马房山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6]4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马房山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马房山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价函[2006]46号)
洪山区物价局、洪山区教育局:
你区《关于调整马房山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洪价字〔2006〕14号)收悉。

经审核研究,现就马房山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住宿费:6人间每人每学期300元,面积36平方米。

房间内配置包括桌椅、衣柜、高低床及电扇等措施。

另有单独卫生间及淋浴房。

二、以上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学校应在2006年8月底以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连同学校其他收费一并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结束——。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艺术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艺术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艺术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8.08.22
•【字号】武价函[1998]139号
•【施行日期】199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艺术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价函[1998]139号)
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市艺术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函》(武文政函[1998]12号)收悉。

武汉市艺校随着招生制度的改革,教学投入和支出远远高于一般中专学校艺术类专业的标准,鉴于学校实际和艺术教育的特殊性,参照国家对艺术类院校收费标准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二、以上收费标准从1998年8月起执行,请严格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鄂教财[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教财[2004]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的试行范围我省“一费制”试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按政府指定的区域和学校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的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前,经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暂按已批准的收费政策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及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指学生抄本、课堂作业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下同)。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武财综[2007]440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武财综[2007]440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正文:---------------------------------------------------------------------------------------------------------------------------------------------------- 续表(二)中央立项281.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执行至2006年3月15日)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282.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21号,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283.排污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1)污水排污(2)废气排污(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4)噪声超标排污284.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4]702号,财预[2002]9号285.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584号286.环境监测服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四十民航中央立项287.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88.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89.执照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90.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91.适航审查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适航管理条例》四十一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中央立项292.考试考务费(1)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5]1518号(2)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5]1518号省级立项293、证书工本费(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2002]24号(2)接收卫星传送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2002]24号四十二新闻出版新闻出版中央立项294.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28号,计价格[2000]221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6]23号295.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2284号,财预[2003]470号29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12号,财综[2004]80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国务院令第339号297.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81号,发改价格[2004]3005号省级立项298.版权管理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111号(1)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同上,鄂价费字[2001]329号(2)作品鉴定费同上299.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4]305号300.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4]210号(1)批发图书、报刊单位(2)零售、出租图书报刊的书店和摊点四十三体育体育中央立项301.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07号,财综[2004]7号302.兴奋剂检测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07号303.运动员或运动团体注册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05.段位考评认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财综[2004]28号306.车手等级认定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7.比赛报名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8.体育特殊专业招生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计价格[2000]1553号省级立项309、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8]455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310、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7]768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四十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中央立项311.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2]584号省级立项3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5]220号四十五统计统计中央立项313.考试考务费(1)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964号,财预[2002]584号(2)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964号,财预[2002]584号314.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规[2000]45号四十六林业林业中央立项315.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0]127号316.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317.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318.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319.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320.林地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6号,《森林法》321.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8]160号,计价格[1999]29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322.证书工本费(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种子法》,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2672号(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林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土地承包法》,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四十七食品药品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中央立项323.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4.GMP认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904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325.GSP认证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326.已生产药品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7.药品行政保护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3]143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328.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9.中药品种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78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中药保护条例》330.新药审批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31.新药开发评审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号332.药品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计价格[1995]340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33.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534号334.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33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字[2000]15号336.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314号,财综[2003]93号337.登记费(1)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5]340号,财预[2002]584号(2)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38.许可证收费(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制剂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省级立项339、药政管理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轻字(88)第165号,鄂价费字[1995]136号(1)药厂生产验收费同上同上(2)医院制剂室审查验收费同上同上(3)药品经营验收费同上同上四十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央立项340.专利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4]971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4]452号,发改价格[2005]2097号,《专利法》及细则34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332号,财预[2002]584号34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国务院令第300号(1)布图设计登记(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4)延长期限请求(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省级立项343.专利纠纷调处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4]260号四十九旅游旅游中央立项344.入境签证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字[1994]37号345.证书工本费(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2003]470号(2)导游证IC卡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32号,计价格[2002]142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3)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4)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346.考试考务费(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2)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3)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4)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五十宗教中央立项347.清真食品认证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2000]60号,计价格[2000]1174号,财预[2002]584号五十一银监会中央立项348.机构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349.业务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五十二证监会(含协会)中央立项350.证券市场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1)证券交易监管(2)机构监管351.期货市场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52.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43号,计价格[2000]1371号,财库[2002]46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4]91号353.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五十三保监会中央立项354.保险业务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23号,财综[2001]86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2581号355.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1)精算师资格考试费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366号(2)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356.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五十四电监会中央立项357.电力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3]90号,发改价格[2005]1851号,发改价格[2007]415号五十五烟草中央立项358.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87号,财预[2003]470号五十六测绘规划中央立项359.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6号360.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61.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五十七档案档案中央立项362.档案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30号,财预[2003]470号363.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省级立项364.档案登记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规发[2000]1113号五十八保密保密中央立项365.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保[1991]48号,财预[2003]470号五十九外文局中央立项366.考试考务费(1)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2)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六十贸促会贸促会中央立项367. 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价费字[1992]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价费字[1992]236号368.认证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1)商品注册认证(2)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计价格[1999]1165号(3)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369.仲裁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1)对外经济贸易仲裁(2)海事仲裁370.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371.ATA单证册收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字[1995]162号,计价费[1996]378号六十一仲裁委仲裁委中央立项372.仲裁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国办发[1995]44号(1)案件受理(2)案件处理六十二省专用通信局省级立项373.专用通信费缴入地方国库鄂财函[2005]241号六十三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省级立项374.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2000]80号六十四法制办法制办省级立项375.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规发[2000]356号六十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省级立项376.省直有线电视台维护、视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1998]369号377.省直机关取暖费其收费对象、范围、资金及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六十六老龄委老龄委省级立项378.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9]1048号六十七气象气象。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武财综[2007]440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武财综〔2007〕440号2007年10月8日)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7]2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本《收费目录》下发后,中央和省新增、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直各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目录》认真核对本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及时对收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

四、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各种培训班收费。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木兰山文武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6]34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木兰山文武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6]34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木兰山文武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木兰山文武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价函[2006]34号)
黄陂区物价局、黄陂区教育局:
你区《关于调整木兰山文武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经审核并研究,现就木兰山文武学校调整收费标准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高中学费由每生每学期300元调整到每生每学期400元。

书抄费据实收取。

二、初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你区审核、批复。

三、以上高中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6年秋季开始执行。

学校应在实施收费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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