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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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现行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

武汉市现行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

武汉市现行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一、土地批租、拆迁、征地二、前期费用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备注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市规划国土局省物价局鄂价房地字[1994]165号6元/证新征地界定勘丈费市规划国土局鄂价费字[1992]130号10亩以下0.3元/ m2,10。

1亩~100亩0.2元/ m2,,100。

1亩以下0.1元/ m2,城市规划咨询市规划国土局鄂价房服字[2002]146号用地咨询0.5元/ m2,(用地面积),建设规划工程报建1.2元/ m2,(建筑面积)按协议交纳土地登记代理费市规划国土局鄂价房服函字[2002]180号按协议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市规划国土局鄂价房服[2002]178号,鄂财综复[2002]95号,按建筑面积80元/ m2 代政府征收档案整理服务费城建档案馆鄂价房地字[1999]177号预交15000元/项,12万元封顶(墙改费)市墙体改革办公室鄂价房地字[1998]218号郊、县,按建筑面积6元/ m2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国土局鄂政发[1995]170号鄂价费字[1998]220号1.5、2、3元/ m2×建筑面积代部门征收安全技术服务费市安全站鄂价房服函[2002]75号市城郊各区按建设工程建安工作量的2‰拆迁旧人防设施赔偿费市人防办国发[1984]98号,武人防委[1992]4号,鄂价费字[1996]304 1200元/ m2(拆除人防工程面积)人防易地建设费市人防办鄂价费字[1996]304武政[1999]125号7000 m2以下按总建筑面积18元/ m2座标放线收费市规划国土局勘测院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费许可证号26-203)按协议缴纳规划红线定位、验线费市规划国土局红线办公室国测发[1994]03号,建规[1994]205号,国测财字[2002]3号按协议缴纳卫生监督防疫费市卫生监督所鄂价费字[1996]256号按协议缴纳文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审查部门武价房字[2003]17号5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的0.24‰;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审查部门武价房字[2003]17号5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的0.4‰;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武价房字[2003]17号5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的0.16‰;垃圾服务费市城市管理局武政办[1997]65号,武政办[1995]268号其中:处理费12元/ m2,清运费6元/ m2白蚊防治费市白蚊防治研究所鄂价费字[1992]232武政[1997]65号1.2元/ m2;,按规划红线图总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代征收三、建设阶段费用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备注综合开发管理费市开发办鄂价房地字[1992]236号按新开工面积0.50元/ m2工程质量监督费市质监站鄂价费字[2001]329号文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工程检测试验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鄂价经字[1998]329号文按协议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市造价站鄂价房服[2002]47号工程程造价的1%工程质量监理费监理公司武城监字[1996]158号1~5亿元的,按0.8%~1.2%收取;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鄂价房地字[2000]49号中标合同价的1.6‰(甲、乙双方各半)商品混凝土服务费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鄂价房地字[2000]49号商品砼交易合同价的1.8‰(甲、乙双方各半)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财综[2002]23号概预算中未明确的,按工程建筑面积以1.5元/m2预缴)建设工程合同鉴证市工商局鄂价审字[1992]135号甲方0.1‰,乙方0.1‰路灯建设工程费武城开字[1992]064号按路灯建设低压工程总投资的70%道路挖掘修复费市城管局省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建[1996]324号200~328元/m2占道费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0.60元/m2•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环境监测费等市环保服务机构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鄂价费字[1994]50号,鄂价费字[1993]32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环评费议价,监测费等依照文件执行噪音防治费市环保局0.5元/m2(经综合测算摊入房价)排污水费市环保局武价服字[2002]54号0.05元/t易地绿化费市园林局武价费地字[1996]231号700元/m2,以用地面积计算未达标的,按绿地差额补交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市安全站武建建管字[2002]221号,鄂价房服函[2002]75号,武价房字[2002]112号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建安工作量1.5‰;市城郊各区建安工作量2‰四、后期费用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备注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小区业主管委会1999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建设造成价的1.5%(配有电梯的住宅楼,按建安造价的2.5%)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用房小区业主管委会1999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无偿提供住宅区总面积的2‰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小区业主管委会1999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按住宅综合成本价提供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3‰房屋测丈费市房产局国测发[1993]82号0.5元/m2五、税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备注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武地税发[2000]212号(外资企业按20元/m2/年向市房地局缴纳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市地税局武政[1987]98号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差别定额税率印花税市地税局[88]国税地字第009号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5‰;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所得税市地税局1985年11月8日财税国字045号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房产税房产所在地地税局国发[1998]90号按房产余值的1.2%,房产租金收入的12%车船使用税市地税局武政[1998]28号文320元/辆(乘人)60元/t(载货、按净吨位每吨)地方教育发展费市地税局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销售额的1‰土地增值税市地税局武政[1998]133号按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数(实行四级超额、增值额与累进税率30%、40%、50%、60%)六、房地产交易税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包括相关的交易税金的交易费用。

武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武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武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武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由于《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暂时还未能执⾏,所以新的武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还没出台,不过⼩编为您带来了以前的武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相信对您能有参考作⽤。

2016武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还未出台,标准待定
2015年前武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路边停车收费以⼆环线为界,将收费路段分为⼀类和⼆类两种类型。

⼀类是指在⼆环线区域内,⼩型车停车第1⼩时收费标准为每位3元,⾃第2⼩时起,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时4元;不⾜1⼩时的,按1⼩时计算,每天25元封顶;⼤型车停车按实际占⽤泊位数计时收费。

⼆类是指⼆环线之外的区域,⼩型车每⼩时2元,不⾜1⼩时的,按1⼩时计算,最⾼8元封顶。

⼤型车停车按实际占⽤泊位数计时收费。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鄂价费[2002]19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0日鄂价费[2002]190号)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79号)规定,结合收费标准听证会各方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新的收费标准实施两年内,你市应向省提交试行报告和有关资料,再依据鄂政办函[2002]79号确定的原则,按法定程序核定具体收费年限。

三、对特殊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措施和群众对管理方面的要求,由收费单位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规定具体办理。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前必须按规定在各入城口收费站点设置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等,并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附:武汉市货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类别│车辆类型│年票标准│次票标准┃┃│││┃┃││(元/车年)│(元/车次)┃┠─────┼───────────┼────────┼────────┨┃一│摩托车│280│5┃┠─────┼───────────┼────────┼────────┨┃二│5座以下轿车、吉普车、1│980│10┃┃│吨以下微型货车││┃┠─────┼───────────┼────────┼────────┨┃三│6-19座客车、1吨(含1│1500│15┃┃│吨)至2吨(含2吨)工具││┃┃│车、小货车││┃┠─────┼───────────┼────────┼────────┨┃四│20-49座客车、2吨-5吨│2000│30┃┃│(含5吨)货车、拖挂││┃┃│车、特种车││┃┠─────┼───────────┼────────┼────────┨┃五│50座以上客车、5吨-15吨│2500│40┃┃│(含15吨)货车、拖挂││┃┃│车、特种车││┃┠─────┼───────────┼────────┼────────┨┃六│15吨以上货车、拖挂车、│3000│50┃┃│特种车││┃┠─────┼───────────┼────────┼────────┨┃│客运出租车(的士)│500│5┃┗━━━━━┷━━━━━━━━━━━┷━━━━━━━━┷━━━━━━━━┛。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序号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前期费用1土地出让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国务院[1992]55号令商业、住宅、综合用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工业按用地面积计收,依地段等级、用途、建筑容积率确定,商业50-150元/M2,住宅50-130元/M2,工业35-100元/M2代政府征收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武政[1997]20号、鄂价房服[2002]47号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3水利建设基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1.8%一次性征用耕地100-500亩或其它土地200-1000亩1.4%一次性征用耕地500-1000亩或其它土地1000-2000亩1.1%一次性征拨1000亩以上(含)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0.7%4征地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5土地登记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复[2002]95号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复[2002]95号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复[2002]95号2002年8月5日)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你们局《关于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武财综[2002]42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

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主城区,即: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七个区;周边城区区政府所在地,即:黄陂(前川镇)、东西湖区(吴家山镇)、蔡甸区(蔡甸镇)、汉南区(纱帽镇)、江夏区(纸坊镇)、新洲区(城关镇)。

三、征收对象。

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用房、托幼儿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

四、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武价办字[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武价办字[2002]17号)各区物价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1]64号)要求,我局对与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停止执行目录中所列的废止文件。

附: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附: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关于试行纺织品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4]25号│├──┼───────────────────────────┼──────────┤│2│关于旅店业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武价非字[1984]167号│├──┼───────────────────────────┼──────────┤│3│关于颁发《废次钢材边角余料供应作价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4]166号│├──┼───────────────────────────┼──────────┤│4│关于对进口录像机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武价工字[1985]18号│├──┼───────────────────────────┼──────────┤│5│武汉市毛纺产品价格管理规定│武价工字[1985]208号│├──┼───────────────────────────┼──────────┤│6│关于加强物价罚没款强行划拔管理的联合通知│武价检字[1985]155号│├──┼───────────────────────────┼──────────┤│7│关于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武价非字[1986]25号│├──┼───────────────────────────┼──────────┤│8│关于颁发《武汉市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9号│├──┼───────────────────────────┼──────────┤│9│关于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作价办法的规定│武价工字[1987]50号│├──┼───────────────────────────┼──────────┤│10│关于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233号│├──┼───────────────────────────┼──────────┤│11│关于印发《武汉市化工产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111号│├──┼───────────────────────────┼──────────┤│12│关于对放开价格的部分重要商品实行点名管理提价申报制度│武价综字[1987]117号│││的通知││├──┼───────────────────────────┼──────────┤│13│关于基层供销社经营日用工业品作价的规定│武价工字[1987]46号│├──┼───────────────────────────┼──────────┤│1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房费实施外汇保值的通知│武价非字[1987]91号│├──┼───────────────────────────┼──────────┤│15│关于印发《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178号│├──┼───────────────────────────┼──────────┤│16│关于武汉市粮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农字[1987]187号│├──┼───────────────────────────┼──────────┤│17│关于印发《武汉市纺织品市场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242号│├──┼───────────────────────────┼──────────┤│18│关于颁发《武汉市房产交易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价非字[1988]117号│├──┼───────────────────────────┼──────────┤│19│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武价非字[1988]198号│├──┼───────────────────────────┼──────────┤│20│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非字[1990]196号│├──┼───────────────────────────┼──────────┤│21│关于企业事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内部审价制度的意见│武价综字[1990]217号│├──┼───────────────────────────┼──────────┤│22│印发《武汉市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91]111号│├──┼───────────────────────────┼──────────┤│23│关于搞活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综字[1991]66号│├──┼───────────────────────────┼──────────┤│24│发布《关于委托群众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武价检字[1991]88号│││规定》的通知││├──┼───────────────────────────┼──────────┤│25│关于颁发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武价非字[1991]102号│├──┼───────────────────────────┼──────────┤│26│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定价权,搞好企业定价工作的意见│武价综法[1992]80号│├──┼───────────────────────────┼──────────┤│27│关于印发《中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2]151号│├──┼───────────────────────────┼──────────┤│28│关于物价部门进驻各类交易市场的意见│武价综字[1992]65号│├──┼───────────────────────────┼──────────┤│29│关于加强市场粮食及有关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武价商字[1993]95号│├──┼───────────────────────────┼──────────┤│30│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和收费明码标│武价检查字[1994]1号│││价规定>的通知》的意见││├──┼───────────────────────────┼──────────┤│31│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加强监审│武价商字[1994]25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2│市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关于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加│武价综字[1994]53号│││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33│关于颁发《武汉市装卸搬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4]41号│├──┼───────────────────────────┼──────────┤│34│关于颁发《武汉地区联运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31号│├──┼───────────────────────────┼──────────┤│35│印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74号│├──┼───────────────────────────┼──────────┤│36│进一步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参观点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86号│├──┼───────────────────────────┼──────────┤│37│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行费[1996]42号│├──┼───────────────────────────┼──────────┤│38│关于发布《武汉市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4号│├──┼───────────────────────────┼──────────┤│39│印发《武汉市成品油行业价格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号│├──┼───────────────────────────┼──────────┤│40│关于印发《武汉市猪肉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159号│├──┼───────────────────────────┼──────────┤│41│关于颁发《武汉市燃气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139号│├──┼───────────────────────────┼──────────┤│42│关于印发《武汉市照相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6]115号│├──┼───────────────────────────┼──────────┤│43│发布《武汉市洗衣粉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3号│├──┼───────────────────────────┼──────────┤│44│印发《武汉市冷食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55号│├──┼───────────────────────────┼──────────┤│45│印发《关于认定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细则》《关于监测│武价综法[1996]154号│││及认定市场人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案件审理工作的细则││├──┼───────────────────────────┼──────────┤│46│印发《武汉市化肥、农膜、农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7]14号│├──┼───────────────────────────┼──────────┤│47│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房字[1997]5号│├──┼───────────────────────────┼──────────┤│48│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武价行费[1997]54号│├──┼───────────────────────────┼──────────┤│49│关于印发《武汉市钉丝行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135号│├──┼───────────────────────────┼──────────┤│50│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50号│├──┼───────────────────────────┼──────────┤│51│关于切实加强防汛黄土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90号│├──┼───────────────────────────┼──────────┤│52│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9]60号│├──┼───────────────────────────┼──────────┤│53│关于印发《武汉市五金工业行业协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2001]44号│└──┴───────────────────────────┴──────────┘。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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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审查 咨询机构
鄂价房服[2006]273号
第 3 页,共 4 页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2014版)
序号 收费名称 防雷技术 服务费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鄂防价服[2007]5号 鄂价房服[2008]11号 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元/㎡) 一类:0.30 二类:0.25 三类:0.20 备 注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2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2014版)
序号 一 1 收费名称 土地拆迁征地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市规划国土局 代政府征收 武政[2011]51号 武汉市201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 金标准/pc-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31806-264-0.html 》 省物价局鄂价房地字[1994]165号 武政办[2004]184号 6元/证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新收费标准: Ⅰ:不高于标准0.2元/㎡收取; Ⅱ:不高于标准0.24元/㎡收取; Ⅲ:不高于标准0.3元/㎡收取。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备 注
武价函[2000]74号 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 按照成交额,采取差额定率分 1、100及以下 2.0 档累进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 2、100-1000(含1000,下同) 1.8 收费标准如下: 3、1000-5000 1.5 4、5000以上 1.2 以拆迁规模大小(按建筑面积计 算), 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的0.20.4%,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 位, 土地使用面积1000 ㎡以下,每宗地 收100元,每超过500 ㎡以内加40 元, 最高不超地4万元。 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 国家特制20元、三资企业20元)。 出让方式20%以下; 划拨方式3-5元/㎡。 1.5元/㎡。 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 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收费办法 (version 1)

房地产开发收费办法 (version 1)
咨询机构
《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 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
号)、武价房字[2007]6号
幅度为上下10%。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 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概算≤500万元的,按概算 的1.2%;500万元<工程概算≤2000万元,按概算的 0.9%;2000万元<工程概算≤5000万元,按概算的
鄂价费[2004]206号
、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宜昌市、襄樊市、
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
市、黄冈市、咸宁市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他
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县(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
其中,省政府鄂政发[2002]17号列入的国家和省扶贫
开发重点县(市)城关按其同类县(市)标准的80%
100元/M2代政府征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 武政[1997]20号、鄂价房服[2002]47号
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 用的0.2-0.4%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
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
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
查机构
鄂价房服[2002]216号、武价房字[2003]17 号
幅度为上下10%。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 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基坑造价≤500万元,基坑造价 的0.7%;基坑造价>500万元,500万元以内按0.
8%,超过500万元部分按0.3%。对经济适用住房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
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暂按上述收费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29•【字号】武价服字[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字[2006]95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实行分等级管理的原则。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场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并负责一、二级停车场的等级评定;各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三、四级停车场的等级评定。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机动车停车场,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2)。

二、按照《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统一报市物价局根据停车场的等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3)。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以及大型交易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区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等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可在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

四、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4〕26号文执行。

五、对有条件实行车辆规范管理的社区,仍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5〕48号文规定,在征求社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必要的车辆停放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车主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专业停车场的经营者,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应抄报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中央立项
77.证书工本费
(1)收费票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374号,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
(3)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
78.考试考务费
(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56)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57)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
(5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4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4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4.24•【文号】建城[1993]410号•【施行日期】1993.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1993年4月24日)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武价函[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4]26号)武汉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调整武汉市路面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武停发〔2003〕022)收悉。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通告》(武政〔2002〕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和收费行为,我局下发的“机动车道路停放收费标准”(武价函〔2002〕79号),已试行一年。

经研究,同意转为正式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城市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按繁华地段和其他地段制定收费标准(具体划分见附表1)三、城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白天按小时计收,夜间按次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四、白天时间为7:00-19:00,夜间时间为19:00后至次日7:00前,白天计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取。

五、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和市政工程抢险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城市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作统一规定的标价牌,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电子咪表IC卡由用户自愿购买,不得强制服务,强制销售。

八、你公司在实施上述收费标准前,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停放地段分类表2、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附1:附件2: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注:白天停放累计计时服务收费超过最高收费标准时,按最高收费标准收取。

武汉市政府令第268号——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68号

武汉市政府令第268号——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68号

武汉市政府令第268号——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正文:----------------------------------------------------------------------------------------------------------------------------------------------------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8号《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6年3月9日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路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划分收费区域类别;组织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并委托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依法查处城市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2]5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2]5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2]53号2002年6月24日)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南昌铁路局:你们《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标准的请示》(武铁分房服[2002]116号)、《关于请求重新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标准的函》(襄铁分总函[2002]48号)、《关于我局在湖北省境内收取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的函》(南铁房字[2002]277号)悉。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业的最基本生产资料。

为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站区和沿线擅自占用铁路用地,制止在路基坡脚下挖塘、开渠、种地等严重威胁国家铁路行车和自身人身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关于铁路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临时用铁路用地不同于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的特殊情况,同意你们对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费标准:说明:1、营业用地指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性用地。

2、单位用地包括厂房、场地、办公室、住宅等用地。

3、个人用地指住宅、前后院用地。

4、站界内用地指铁路车站货物运输范围内的用地,使用费标准中不含房屋费用。

二、占地使用费按季收缴,不足一月按一月,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收。

三、私自转让、出租、转借铁路用地者加倍核收使用费,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用地勘测等其他有关费用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办理。

五、南昌铁路局管辖的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武汉市现行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

武汉市现行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
国发[1984]98号,武人防委[1992]4号,鄂价费字[1996]304
1200元/ m2
拆除人防工程面积
人防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鄂价费字[1996]304
武政[1999]125号
7000 m2以下按总建筑面积18元/ m2
座标放线收费
市规划国土局勘测院
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费许可证号26-203)
192
176
160
144

144
136
128
120

120
112
102
96

96
88
80
72

80
72
64
56

64
56
48
40

59
48
40
32

48
40
32
28
说明:上述标准依据武政(97)20号文件已降低20%
另:武汉市现行二手房交易收税费
营业税: 买后两年内转手,按评估价5.8%征收,购买满两年的免征。
契税: 评估价的1%。
印花税: 交易价或评估价(取高值)的0.05%。
交易评估费:评估价的0.3%。
产权登记费:80元/套。土地登记费:35元/套。
综合服务费: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
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审查部门
武价房字[2003]17号
5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的0.4‰
抗震设计审查费
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
武价房字[2003]17号
5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的0.16‰

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武财预外[2002]813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武财预外[2002]813号)市建委、市纪委、市房发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武汉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武政[200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并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63号),规范收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是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阶段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收费和基金),由各涉及“一费制”收费的执收执罚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个窗口”交纳的收费管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和基金项目包括: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补偿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发展墙体专项费用。

上述各项收费和基金的收费标准;按省和省以上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一)。

三、随着收费体制改革,纳入“一费制”的收费和基金的项目、标准、收取范围及方式发生变化,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调整。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鄂价费[2001]32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2.30元/本 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 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75‰及省直管市县(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演出收入的2%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演出收入的2%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1.5%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武财综[2007]440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武财综[2007]440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正文:---------------------------------------------------------------------------------------------------------------------------------------------------- 续表(二)中央立项281.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执行至2006年3月15日)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282.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21号,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283.排污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1)污水排污(2)废气排污(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4)噪声超标排污284.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4]702号,财预[2002]9号285.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584号286.环境监测服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四十民航中央立项287.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88.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89.执照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90.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91.适航审查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适航管理条例》四十一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中央立项292.考试考务费(1)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5]1518号(2)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5]1518号省级立项293、证书工本费(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2002]24号(2)接收卫星传送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2002]24号四十二新闻出版新闻出版中央立项294.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28号,计价格[2000]221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6]23号295.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2284号,财预[2003]470号29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12号,财综[2004]80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国务院令第339号297.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81号,发改价格[2004]3005号省级立项298.版权管理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111号(1)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同上,鄂价费字[2001]329号(2)作品鉴定费同上299.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4]305号300.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4]210号(1)批发图书、报刊单位(2)零售、出租图书报刊的书店和摊点四十三体育体育中央立项301.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07号,财综[2004]7号302.兴奋剂检测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07号303.运动员或运动团体注册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05.段位考评认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财综[2004]28号306.车手等级认定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7.比赛报名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8.体育特殊专业招生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计价格[2000]1553号省级立项309、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8]455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310、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7]768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四十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中央立项311.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2]584号省级立项3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5]220号四十五统计统计中央立项313.考试考务费(1)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964号,财预[2002]584号(2)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964号,财预[2002]584号314.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规[2000]45号四十六林业林业中央立项315.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0]127号316.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317.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318.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319.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320.林地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6号,《森林法》321.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8]160号,计价格[1999]29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322.证书工本费(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种子法》,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2672号(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林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土地承包法》,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四十七食品药品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中央立项323.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4.GMP认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904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325.GSP认证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326.已生产药品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7.药品行政保护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3]143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328.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9.中药品种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78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中药保护条例》330.新药审批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31.新药开发评审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号332.药品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计价格[1995]340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33.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534号334.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33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字[2000]15号336.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314号,财综[2003]93号337.登记费(1)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5]340号,财预[2002]584号(2)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38.许可证收费(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制剂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省级立项339、药政管理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轻字(88)第165号,鄂价费字[1995]136号(1)药厂生产验收费同上同上(2)医院制剂室审查验收费同上同上(3)药品经营验收费同上同上四十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央立项340.专利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4]971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4]452号,发改价格[2005]2097号,《专利法》及细则34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332号,财预[2002]584号34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国务院令第300号(1)布图设计登记(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4)延长期限请求(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省级立项343.专利纠纷调处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4]260号四十九旅游旅游中央立项344.入境签证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字[1994]37号345.证书工本费(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2003]470号(2)导游证IC卡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32号,计价格[2002]142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3)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4)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346.考试考务费(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2)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3)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4)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五十宗教中央立项347.清真食品认证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2000]60号,计价格[2000]1174号,财预[2002]584号五十一银监会中央立项348.机构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349.业务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五十二证监会(含协会)中央立项350.证券市场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1)证券交易监管(2)机构监管351.期货市场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52.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43号,计价格[2000]1371号,财库[2002]46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4]91号353.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五十三保监会中央立项354.保险业务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23号,财综[2001]86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2581号355.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1)精算师资格考试费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366号(2)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356.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五十四电监会中央立项357.电力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3]90号,发改价格[2005]1851号,发改价格[2007]415号五十五烟草中央立项358.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87号,财预[2003]470号五十六测绘规划中央立项359.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6号360.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61.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五十七档案档案中央立项362.档案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30号,财预[2003]470号363.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省级立项364.档案登记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规发[2000]1113号五十八保密保密中央立项365.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保[1991]48号,财预[2003]470号五十九外文局中央立项366.考试考务费(1)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2)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六十贸促会贸促会中央立项367. 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价费字[1992]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价费字[1992]236号368.认证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1)商品注册认证(2)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计价格[1999]1165号(3)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369.仲裁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1)对外经济贸易仲裁(2)海事仲裁370.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371.ATA单证册收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字[1995]162号,计价费[1996]378号六十一仲裁委仲裁委中央立项372.仲裁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国办发[1995]44号(1)案件受理(2)案件处理六十二省专用通信局省级立项373.专用通信费缴入地方国库鄂财函[2005]241号六十三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省级立项374.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2000]80号六十四法制办法制办省级立项375.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规发[2000]356号六十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省级立项376.省直有线电视台维护、视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1998]369号377.省直机关取暖费其收费对象、范围、资金及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六十六老龄委老龄委省级立项378.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9]1048号六十七气象气象。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费[1994]56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费[1994]56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费[1994]56号)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办法及标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凡经批准在我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占道费。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占用特别路段道路,在一般道路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

特别路段见附表二,边缘路段见附表三。

附表二、附表三中未含一般路段。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由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统一办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附表一武汉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单位:元/日·平方米)占道类型占道费标准备注一般道路边缘道路经营类栅亭0.600.301、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2、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时,宽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3、旗杆、灯柱占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4、夜市按经营摊点减半征收;维修类栅亭0.400.20工贸市场0.400.20经营摊点0.400.20维修摊点0.200.10报刊、电话栅亭0.200.10堆物、堆料、基建施工0.200.10机动车停车场0.200.10非机动车停车场0.100.05广告牌旗杆、灯柱单位挂的牌0.400.20农贸市场0.050.05附见二:56条道路主干道:1、解放大道2、中山大道3、建设大道4、沿江大道5、发展大道6、武胜路、江汉一桥7、长江大桥8、鹦鹉大道9、和平大道10、冶金大道11、武珞路12、临江大道江岸区:1、三阳路2、解放公园路3、台北路4、南京路5、一元路6、黄石路7、大智路、球场街8、胜利生街9、黄浦路10、惠济路11、北京路12、天津路13、江汉路江汉区:1、新华路2、友谊路3、三民路4、前进一路5、民权路6、民生路7、民族路8、江汉北路9、青年路桥口区:1、利济路2、桥口路3、崇仁路4、宝丰路汉阳区:1、汉阳大道2、琴台路3、五里涵洞路武昌区:1、中山路2、解放路3、彭刘杨路4、民主路5、中华路6、中南路7、洪山路8、东一路9、东湖路10、中北路11、徐东路洪山区:1、珞瑜路青山区:1、沿港路2、建七路3、建八路附表三边缘路段1、江岸区:百步亭以下道路2、江汉区:无3、桥口区:古田一路以上道路4、汉阳区:永安堂(扁担山)以外道路拦江堤木材一级站以上道路5、武昌区:武金提、八坦路以外道路6、洪山区:关山二干道、王青公路以东道路、南湖路以南道路7、青山区:白玉山小区、武东小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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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武价费[1994]5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08.10
【实施日期】1994.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费[1994]56号)
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办法及标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凡经批准在我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占道费。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占用特别路段道路,在一般道路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

特别路段见附表二,边
缘路段见附表三。

附表二、附表三中未含一般路段。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由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统一办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武汉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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