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43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价房[2007]43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40元。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到。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于4月25日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变更手续。《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32号)同时废止。
附: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7]77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房地产测绘收费进行了规范。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即测绘产品价格)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房地产测绘收费不得向农村农民建住宅收取。
三、土地测绘收费。
(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三)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文执行。
四、房产测绘收费。
(一)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或2万元/幅),由委托方交纳;
(二)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2、实行预测和实测的城市,预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并应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解办法。
3、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但有下列情况的,应按实测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1)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持有异议的;
(2)已有测绘资料,但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要求办理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
(4)经批准改、扩建的房屋;
(5)其他由交易当事人委托进行测绘的。
4、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
5、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五、以上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可在此标准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县(市)的收费标准。
六、土地、房产测绘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年度审验。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有关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ОО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