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43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4]74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4]74号)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附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费用标准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M2.月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鄂价监测规[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鄂价监测规〔2014〕7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的采报价行为,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采报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的采报价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是指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包括各级价格监测人员)按照每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和要求,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采集、整理、审核和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采报价人员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商品(服务)品种、规格等级、时间等进行实地采价;对需要多次采价、汇总后上报的价格,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对需要定时、定点采集的品种价格,不得随意变动采价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更改监测商品(服务)的规格等级或将过去的价格代替实时价格上报。
第四条规定监测的商品规格等级短缺时,采报价人员及其定点单位根据以下原则采报价,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一)该商品仍有标价的,采集标价;(二)因季节变化因素导致监测规格断档时,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同意,选择相近规格品上报;无相近规格品的,采集离采价日最近的实际成交价格;(三)因客观原因导致短期(一至二期)断档、缺货或无实际交易价格的,延用原价格;长期断档、缺货或无实际交易价格的商品,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同意,可采用相近规格等级的商品替代。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费用标准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M2.月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武价房[2004]13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
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价房[2004]135号)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武价房[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
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
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
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武财综[2007]440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正文:---------------------------------------------------------------------------------------------------------------------------------------------------- 续一(2)司法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76.证书工本费(1)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2000]2号,计价格[2001]1541号,计价格[2002]1347号(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60号,计价格[2002]2436号十财政财政中央立项77.证书工本费(1)收费票据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费[1998]374号,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3)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527号(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78.考试考务费(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0]1567号,财预[2002]584号(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0]1567号,财预[2002]584号(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6)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746号十一珠算协会珠算协会中央立项79.珠算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1999]837号,财预[2002]584号省级立项80.珠算、珠心算技术等级鉴定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2001]796号十二人事人事中央立项81.人才流动中心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2)协调调出调入争议82.考试考务费(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3)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4)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5)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6)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7)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8)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9)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10)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3)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4)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资执业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6)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0)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4)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5)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26)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27)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28)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2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30)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3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3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3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3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35)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6]1577号(36)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6]1577号(37)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38)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39)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40)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4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4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4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2546号(4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46)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47)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2389号(48)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389号(49)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0)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3)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4)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5)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6)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7)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5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59)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60)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61)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62)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6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64)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65)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146号(6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146号83.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价格[2000]546号,财预[2002]584号(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价费[1998]1060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3)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省级立项8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9]198号,鄂价费[2001]302号85.人事合同仲裁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198号86.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5]15号87.公务员报名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2001]91号8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复字[2003]339号(1)公共科目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同上(2)专业水平能力测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同上十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中央立项89.劳动合同鉴证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68号,计价格[2001]585号90.劳动争议仲裁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68号91.证书工本费(1)职业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406号(2)外国人就业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6号(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4]812号,财综[2003]86号92.职业技能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省级立项93.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229号94.招工录用和报名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229号95.职业技能培训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4]119号、鄂价费[2004]196号96.技工学校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7]375号(1)技工学校报名考试费同上(2)招生录取费同上(3)学费同上(4)住宿费同上97.证书工本费(1)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缴入地方国库鄂财函[2005]176号(2)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3]386号98.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入地方国库鄂财综发[2006]26号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央立项99.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100.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务院第150号令10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51号102.采矿登记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51号103.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104.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05.土地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106.征(土)地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107.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08.地质成果资料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51号,财预[2003]470号109.考试考务费(1)土地评估师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147号(2)土地评估师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147号十五建设中央立项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3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85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2]595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9号,财预[2000]127号水务局11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81号,财预[2000]127号建委114.工程定额测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26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585号水务局115.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城管局1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缴入地方国库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预[2003]470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7.白蚁防治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9号,财预[2002]584号建委11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预[2003]470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9.证书工本费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2546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缴入中央国库同上省级立项建委120.工程预、决算人员资格认证技术考核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232号园林局121.绿化补偿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省政府令75号园林局122.绿化临时占用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省政府令75号园林局123.绿化延误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省政府令75号规划12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批准的城市)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城管局125.环卫费(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232号建委十六铁道126.考试考务费(1)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435号,财预[2003]470号(2)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12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128.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2004]69号十七铁路护路办省级立项129.铁路护路联防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政办发[2002]100号十八交通交通中央立项130.公路养路费缴入地方国库《公路法》,交工字[1991]714号,国发[1996]29号,国办发[2006]103号131.内河航道养护费缴入地方国库交工发[1992]672号,财预[2003]470号132.公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公字[1986]633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3]470号133.水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运字[1990]500号,交运字[1990]136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3]470号,《水路运输条例》134.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135.船舶港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136.船舶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海上交通安全法》137.船舶证明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同上13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同上139.油污水化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140.海事调解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141.浮油回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14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143.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综[2003]81号144.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145.航海专业培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3]114号,计价格[1994]691号146.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海员证(含加急)计价格[2001]2717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计价格[2001]523号,计价格[2001]2717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3 水利建设基金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政府收取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 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 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
4 征地管理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 [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10亩以下0.3元/平方米,10.1-100亩0.2元/平方米,100.1亩以上0.1 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
12
水土保持设施补 偿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水务局收取
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
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按1.5/平 方米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 [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 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 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 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 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 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 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 企业20元/证)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6]32号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6]32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元。
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于4月10日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附: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结束——。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武价办字[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武价办字[2002]17号)各区物价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1]64号)要求,我局对与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停止执行目录中所列的废止文件。
附: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附: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关于试行纺织品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4]25号│├──┼───────────────────────────┼──────────┤│2│关于旅店业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武价非字[1984]167号│├──┼───────────────────────────┼──────────┤│3│关于颁发《废次钢材边角余料供应作价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4]166号│├──┼───────────────────────────┼──────────┤│4│关于对进口录像机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武价工字[1985]18号│├──┼───────────────────────────┼──────────┤│5│武汉市毛纺产品价格管理规定│武价工字[1985]208号│├──┼───────────────────────────┼──────────┤│6│关于加强物价罚没款强行划拔管理的联合通知│武价检字[1985]155号│├──┼───────────────────────────┼──────────┤│7│关于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武价非字[1986]25号│├──┼───────────────────────────┼──────────┤│8│关于颁发《武汉市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9号│├──┼───────────────────────────┼──────────┤│9│关于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作价办法的规定│武价工字[1987]50号│├──┼───────────────────────────┼──────────┤│10│关于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233号│├──┼───────────────────────────┼──────────┤│11│关于印发《武汉市化工产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111号│├──┼───────────────────────────┼──────────┤│12│关于对放开价格的部分重要商品实行点名管理提价申报制度│武价综字[1987]117号│││的通知││├──┼───────────────────────────┼──────────┤│13│关于基层供销社经营日用工业品作价的规定│武价工字[1987]46号│├──┼───────────────────────────┼──────────┤│1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房费实施外汇保值的通知│武价非字[1987]91号│├──┼───────────────────────────┼──────────┤│15│关于印发《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178号│├──┼───────────────────────────┼──────────┤│16│关于武汉市粮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农字[1987]187号│├──┼───────────────────────────┼──────────┤│17│关于印发《武汉市纺织品市场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武价工字[1987]242号│├──┼───────────────────────────┼──────────┤│18│关于颁发《武汉市房产交易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价非字[1988]117号│├──┼───────────────────────────┼──────────┤│19│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武价非字[1988]198号│├──┼───────────────────────────┼──────────┤│20│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非字[1990]196号│├──┼───────────────────────────┼──────────┤│21│关于企业事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内部审价制度的意见│武价综字[1990]217号│├──┼───────────────────────────┼──────────┤│22│印发《武汉市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工字[1991]111号│├──┼───────────────────────────┼──────────┤│23│关于搞活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综字[1991]66号│├──┼───────────────────────────┼──────────┤│24│发布《关于委托群众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武价检字[1991]88号│││规定》的通知││├──┼───────────────────────────┼──────────┤│25│关于颁发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武价非字[1991]102号│├──┼───────────────────────────┼──────────┤│26│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定价权,搞好企业定价工作的意见│武价综法[1992]80号│├──┼───────────────────────────┼──────────┤│27│关于印发《中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2]151号│├──┼───────────────────────────┼──────────┤│28│关于物价部门进驻各类交易市场的意见│武价综字[1992]65号│├──┼───────────────────────────┼──────────┤│29│关于加强市场粮食及有关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武价商字[1993]95号│├──┼───────────────────────────┼──────────┤│30│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和收费明码标│武价检查字[1994]1号│││价规定>的通知》的意见││├──┼───────────────────────────┼──────────┤│31│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加强监审│武价商字[1994]25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2│市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关于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加│武价综字[1994]53号│││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33│关于颁发《武汉市装卸搬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4]41号│├──┼───────────────────────────┼──────────┤│34│关于颁发《武汉地区联运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31号│├──┼───────────────────────────┼──────────┤│35│印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74号│├──┼───────────────────────────┼──────────┤│36│进一步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参观点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经费[1995]86号│├──┼───────────────────────────┼──────────┤│37│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行费[1996]42号│├──┼───────────────────────────┼──────────┤│38│关于发布《武汉市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4号│├──┼───────────────────────────┼──────────┤│39│印发《武汉市成品油行业价格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号│├──┼───────────────────────────┼──────────┤│40│关于印发《武汉市猪肉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159号│├──┼───────────────────────────┼──────────┤│41│关于颁发《武汉市燃气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139号│├──┼───────────────────────────┼──────────┤│42│关于印发《武汉市照相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6]115号│├──┼───────────────────────────┼──────────┤│43│发布《武汉市洗衣粉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63号│├──┼───────────────────────────┼──────────┤│44│印发《武汉市冷食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6]55号│├──┼───────────────────────────┼──────────┤│45│印发《关于认定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细则》《关于监测│武价综法[1996]154号│││及认定市场人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案件审理工作的细则││├──┼───────────────────────────┼──────────┤│46│印发《武汉市化肥、农膜、农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7]14号│├──┼───────────────────────────┼──────────┤│47│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价房字[1997]5号│├──┼───────────────────────────┼──────────┤│48│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武价行费[1997]54号│├──┼───────────────────────────┼──────────┤│49│关于印发《武汉市钉丝行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135号│├──┼───────────────────────────┼──────────┤│50│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50号│├──┼───────────────────────────┼──────────┤│51│关于切实加强防汛黄土价格管理的通知│武价商字[1998]90号│├──┼───────────────────────────┼──────────┤│52│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价经费[1999]60号│├──┼───────────────────────────┼──────────┤│53│关于印发《武汉市五金工业行业协会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价商字[2001]4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价办[2007]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价办[2007]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成本监审行为,经2007年1月9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2007年1月12日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监审目录》范围内以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进行的成本监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
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需要成本监审的,由有关业务处提出建议,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以开展成本监审。
第四条成本调查队原则上按年度成本监审工作计划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年度成本监审工作计划由成本调查队与业务处室协商制定,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武价房[2003]39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武价房[2003]39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和计办价格[2002]1153号文件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进行有序的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对目前在武汉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包括外地在汉勘察设计单位),应持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集中办证时间截止为2003年6月30日。
届时,未办理《许可证》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收费。
二、此后新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资质后的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
三、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武汉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承接单项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在合同签定之后一个月内,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资质证》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间与《资质证》审验时间同步进行。
五、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收费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2004)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
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说明: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表二房屋分类分等标准说明: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武财综[2007]440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正文:---------------------------------------------------------------------------------------------------------------------------------------------------- 续表(二)中央立项281.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执行至2006年3月15日)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282.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21号,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283.排污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1)污水排污(2)废气排污(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4)噪声超标排污284.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4]702号,财预[2002]9号285.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584号286.环境监测服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四十民航中央立项287.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88.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89.执照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290.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91.适航审查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适航管理条例》四十一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中央立项292.考试考务费(1)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5]1518号(2)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5]1518号省级立项293、证书工本费(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2002]24号(2)接收卫星传送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2002]24号四十二新闻出版新闻出版中央立项294.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28号,计价格[2000]221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6]23号295.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2284号,财预[2003]470号29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12号,财综[2004]80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国务院令第339号297.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81号,发改价格[2004]3005号省级立项298.版权管理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111号(1)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同上,鄂价费字[2001]329号(2)作品鉴定费同上299.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4]305号300.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4]210号(1)批发图书、报刊单位(2)零售、出租图书报刊的书店和摊点四十三体育体育中央立项301.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07号,财综[2004]7号302.兴奋剂检测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07号303.运动员或运动团体注册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05.段位考评认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财综[2004]28号306.车手等级认定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7.比赛报名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39号,计价格[2002]2632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5]87号308.体育特殊专业招生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计价格[2000]1553号省级立项309、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8]455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310、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7]768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四十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中央立项311.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2]584号省级立项3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5]220号四十五统计统计中央立项313.考试考务费(1)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964号,财预[2002]584号(2)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964号,财预[2002]584号314.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规[2000]45号四十六林业林业中央立项315.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0]127号316.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317.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318.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319.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320.林地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6号,《森林法》321.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8]160号,计价格[1999]29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322.证书工本费(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种子法》,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2672号(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林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土地承包法》,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四十七食品药品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中央立项323.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4.GMP认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904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325.GSP认证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326.已生产药品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7.药品行政保护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3]143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328.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29.中药品种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78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中药保护条例》330.新药审批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31.新药开发评审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号332.药品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计价格[1995]340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333.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534号334.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33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字[2000]15号336.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314号,财综[2003]93号337.登记费(1)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5]340号,财预[2002]584号(2)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38.许可证收费(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制剂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省级立项339、药政管理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轻字(88)第165号,鄂价费字[1995]136号(1)药厂生产验收费同上同上(2)医院制剂室审查验收费同上同上(3)药品经营验收费同上同上四十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央立项340.专利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4]971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4]452号,发改价格[2005]2097号,《专利法》及细则34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332号,财预[2002]584号34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国务院令第300号(1)布图设计登记(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4)延长期限请求(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省级立项343.专利纠纷调处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4]260号四十九旅游旅游中央立项344.入境签证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字[1994]37号345.证书工本费(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2003]470号(2)导游证IC卡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32号,计价格[2002]142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3)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4)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346.考试考务费(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2)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3)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4)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五十宗教中央立项347.清真食品认证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2000]60号,计价格[2000]1174号,财预[2002]584号五十一银监会中央立项348.机构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349.业务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五十二证监会(含协会)中央立项350.证券市场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1)证券交易监管(2)机构监管351.期货市场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52.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43号,计价格[2000]1371号,财库[2002]46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4]91号353.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五十三保监会中央立项354.保险业务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9]123号,财综[2001]86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2581号355.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1)精算师资格考试费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366号(2)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356.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财预[2002]584号(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五十四电监会中央立项357.电力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3]90号,发改价格[2005]1851号,发改价格[2007]415号五十五烟草中央立项358.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87号,财预[2003]470号五十六测绘规划中央立项359.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6号360.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61.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五十七档案档案中央立项362.档案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30号,财预[2003]470号363.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省级立项364.档案登记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规发[2000]1113号五十八保密保密中央立项365.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保[1991]48号,财预[2003]470号五十九外文局中央立项366.考试考务费(1)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2)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六十贸促会贸促会中央立项367. 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价费字[1992]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价费字[1992]236号368.认证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1)商品注册认证(2)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计价格[1999]1165号(3)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369.仲裁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1)对外经济贸易仲裁(2)海事仲裁370.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36号371.ATA单证册收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字[1995]162号,计价费[1996]378号六十一仲裁委仲裁委中央立项372.仲裁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国办发[1995]44号(1)案件受理(2)案件处理六十二省专用通信局省级立项373.专用通信费缴入地方国库鄂财函[2005]241号六十三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省级立项374.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2000]80号六十四法制办法制办省级立项375.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规发[2000]356号六十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省级立项376.省直有线电视台维护、视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1998]369号377.省直机关取暖费其收费对象、范围、资金及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六十六老龄委老龄委省级立项378.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1999]1048号六十七气象气象。
拆迁征地成本测算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5.搬迁奖励 5.搬迁奖励 非强制性补偿 6.政策保底 6.政策保底
不足20平米,按25平米计算;不足30平米的,按 不足20平米,按25平米计算;不足30平米的,按 30平米计算; 30平米计算; (一)在本市他处另无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 改革政策;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市政府第130号令) (市政府第130号令)
7.土地补偿费 7.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8-10倍(非耕地6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管理法》 10倍 非耕地6 8.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8.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每人4-6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管理法》:每人4 9.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9.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1.5万/亩)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 1.5万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3.配套设施补偿 3.配套设施补偿 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网络、空调移机等。 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4.装饰装修补偿 4.装饰装修补偿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 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 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一并进行评估。房 屋装修装饰估价可以单独出具估价结果,也可以附 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 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武汉市城市 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第3条)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一、国有存量土地取得成本测算
9.测量费用(房屋测绘)
《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 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77号)住宅每平米1.36元,;非住宅房屋每平米2.40 [2007]77号)住宅每平米1.36元,;非住宅房屋每平米2.40 元。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武价综[2009]114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武价综[2009]114号)各区物价局,市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职能,规范物价部门自身价格行为,我们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价格文件再一次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45份价格(收费)文件宣布废止或失效。
附:市物价局作废失效价格文件目录(第二批)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市物价局作废失效价格文件目录(第二批)一、作废的文件1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管道煤气报装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1994]8号2市物价局关于公交10路双层车票价的复函3关于按摩医院有关按摩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1999]188号4市物价局关于龙泉风景区门票价格及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经费[2000]109号5市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用水类别的复函武价函[2000]112号6市物价局关于一日游旅游线路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0]137号7武汉市物价局印发关于修订《武汉市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经费[2001]82号8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将宾馆饭店用水价格由五类改为四类的通知武价商字[2001]101号9市物价局关于市保安押运护卫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1]150号10市物价局关于301路旅游观光线路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1]186号11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检字[2002]9号1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鹤楼公园导游讲解费和园外公厕收费标准的批复13市物价局关于出具房地产档案资料证明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2]46号1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郊一日游5路专线车票价的批复武价服字[2002]137号1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中山舰博物馆临时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3]79号16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归元寺节假日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80号17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中华奇石馆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88号18市物价局关于东湖沙滩泳场旺季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3]103号1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4]7号20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24号2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验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33号22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的通知2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陂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5号2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蔡甸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23号2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东西湖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24号26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建委请求协调解决有关工程定额测定费问题的复函武价函[2005]28号27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进场交易和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5]43号28武汉市物价局对《江汉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武价函[2005]44号2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管理的通知武价房[2005]107号30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32号3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小公共汽车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6]44号3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学生饮用奶价格的批复33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 [2006]95号34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164号3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标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7]15号36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综合招投标中心停止收取交易费用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122号37市物价局关于东湖端午文化节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8]19号二、失效的文件38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急救中心特需急救服务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2]65号3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汉口医院制剂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6]73号40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武昌医院制剂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6]74号4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VSD一次性使用负压吸引专用敷料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7]3号4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口乐抗菌膏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7]35号43市物价局关于食盐配送运杂费用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7]9号4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第三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对武汉市住宿业床位等服务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武价服[2008]58号4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第三届中博会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价服[2008]59号——结束——。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武财综[2007]440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武财综〔2007〕440号2007年10月8日)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7]2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本《收费目录》下发后,中央和省新增、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直各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目录》认真核对本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及时对收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
四、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各种培训班收费。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13•【字号】武价房[2004]136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4]136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武价费[2008]50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武价费[2008]50号)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及收费单位,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鄂价费[2007]1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和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8]1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2007年度收费审验工作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开始。
为确保我市收费年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及市区管辖分工(一)年审的范围和对象:武汉市的国家机关(含党政、司法、群团等)、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诉讼费等。
(二)年审工作市区管辖分工:1、市直机关以及财政关系在市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年审。
2、区级机关除工商、税务、药监、质监、人防、规划、土地、城市综合开发等系统的分支机构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年审外,其他单位按管辖权限由所在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年审。
3、大、中专学校、技校和市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年审;普通中、小学和在区级机关登记的非企业组织,由所在区物价、财政部门年审。
二、年审时间安排年审时间:2008年4月1日--5月18日各收费单位分别填报附件1至3,连同《收费许可证》副本、2007年度财务报表,于2008年4月10日前分别送市或区物价、财政部门。
三、几点要求(一)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做好收费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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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价房[2007]43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到。
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于4月25日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变更手续。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32号)同时废止。
附: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7]77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房地产测绘收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即测绘产品价格)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房地产测绘收费不得向农村农民建住宅收取。
三、土地测绘收费。
(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
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三)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文执行。
四、房产测绘收费。
(一)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或2万元/幅),由委托方交纳;
(二)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
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
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2、实行预测和实测的城市,预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并应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解办法。
3、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
但有下列情况的,应按实测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1)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持有异议的;
(2)已有测绘资料,但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要求办理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
(4)经批准改、扩建的房屋;
(5)其他由交易当事人委托进行测绘的。
4、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
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
5、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
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五、以上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
各市、州可在此标准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县(市)的收费标准。
六、土地、房产测绘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年度审验。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有关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ОО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