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产生内涵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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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产生内涵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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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存在代理问题和不完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问题就将产生。公司治理可以看作是对初始
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问题作决定的一种机制。本文将着重阐述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结构、股权结构、敌意收购和公司的资本结构。所有这些公司治理的机制都是有效的,但是它们本身也有局限性。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资本结构
一、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
哈特(Hart,1995)认为,在以下两个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问题将产生。第一,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代理问题,或者说是利益冲突问题;第二,存在着交易成本,从而代理问题不能通过一个完全合同来解决。也就是说,存在代理问题和不完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问题就将产生。公司治理可以看作是对初始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问题作决定的一种机制。可见,即使是在一个小型封闭的企业里,公司治理问题也是存在的。当然,公司治理问题在一个大型的公众公司里将更加重要。
在一个典型的英美公众公司拥有众多的小股东。与小型私人控制的企业不同,公众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股东虽然还是拥有剩余控制权(即投票权),但分散的小股东无法执行日常的公司管理。因此,现实的情况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来选择经理。也就是说,出现了伯勒和米斯(Bede and Means,1932)所说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第二,分散的小股东缺乏监督管理者的内在动力,即不愿意监督管理者。原因是,监督是一个公共物品。如果某一个股东的监督导致公司业绩改善,那么所有的股东都将受益。在监督是有成本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有搭便车(freerider)的愿望,即希望别的股东而不是自己来行使监督权。当然,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所有的股东都这样想,结果监督将无法出现。
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且,在一个大型的公众公司里,股东、经理人员、债权人和工人各个企业要素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这需要一套治理规则来平衡各方之间的关系。
企业是现代经济的微观主体。大型公司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不光企业要素提供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平衡,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它与企业外部各种力量(如上下游企业、社区、政府等)之间也需要一种平衡。公司治理就是要处理这些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之间的关系问题。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内部的股东、经理人员、债权人和工人,和企业外部的相关上下游企业、社区、政府。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关系涉及到企业最优所有权安排问题。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一个外部性问题。如何处理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还是一个法律与社会问题。
二、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的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国内也翻译成“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公司治理”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1980年代初期。在这之前,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75)曾提出了“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的概念,可以说与公司治理的概念已相当接近。
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它要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郑红亮(1998)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资本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方法问题。比如,资本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来控制管理者,等等。张维迎(1996)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同一个意思,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指,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的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杨瑞龙和周业安(1997)也认为,企业治理结构本质上就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契约。Ld Porta等 (2000)从保护外部投资人的角度理解公司治理制度,他们认为,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外部投资者用以防止内部人侵蚀的一系列机制。
广义的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一系列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它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其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按照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可以看作是企业各类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的实际与隐含契约,这些契约规定了他们在各种情况下的权利、责任以及报酬。企业性质的契约性意味着利益相关者的多元性。为了实现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必须把他们的利益协调起来。
总之,狭义的公司治理强调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股东和经营之间的代理问题,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强调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对于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却常常被忽视。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7)认为,在多数国家的大公司中,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并不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外部股东和控制性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因为控制性股东几乎能够全部控制管理者。所以,在我看来,公司治理要解决的就是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解决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从而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问题;第二,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如何协调所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被大股东侵犯的问题;第三,在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问题。
三、公司治理机制
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以下的严重后果:公众公司的经理将会以损害股东利益(我们假设,股东仅仅追求利润和公司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为代价,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如,经理可能会让自己得到过高的报酬或者在职消费。为了能提高自己的权力,他们可能会执行一些没有利润的投资,还可能会建造自己的“企业帝国”。因此,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s)所要解决的是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代理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