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公司管理细则规定(2021010912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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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公司管理细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物安全,使出入厂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公司员工
按公司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条非公司员工
㈠工程承包商及其雇用人员
承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应由承包商填具“承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一份,经工程主管部门
负责人、总经理核准后换发“出入证”,“承包商出入厂区申请”由门卫存查。入厂凭有效证件即佩挂“出入证”入厂。因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变动来不及事先办理申请手续时,承
包商须填写“承包商出入厂区申请”由门卫核对身份证明后入厂,但限当日内补办一切所
需手续。㈡外事洽谈业务人员
接洽业务之客户出入厂时,填写“人员/车辆出入门证”,第一、二联经门卫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门卫室。事毕经接待人签字后持出,经门卫核对签注出厂时间。
㈢参观人员
1、此类人员入厂先由总经办接待,按总经办要求安排好陪同人员和参观路线,经总经
理批准后,由门卫发放“出入证”。参观人员须佩挂方可进入车间。入厂时门卫应
记录入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时记录出厂时间,次日送总经办存查。
2、参观没有经准许区域时,须总经理批准。
3、参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内为限,事先来函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胸卡及出入证管理
㈠公司员工
按公司相应规定执行。
㈡非公司员工
1、非公司人员事毕后,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将“出入证”收回交门卫。
2、非公司人员遗失“出入证”者,应交工本费每个10元。门卫应立即换制,以防他
人留用;如借予他人使用被发现者,即取消其入厂资格并承担借用人造成公司权
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外来车辆
(一)入厂:
1.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人员/车辆出入门证”,按本制度之第四条有
关规定办理。
2.提运公司各种货品车辆,一律事先填写“人员/车辆出入门证”,按本制度
之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厂凭主办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或开具的“收货单”
和签字的“人员/车辆出入门证”,经门卫核对注明时间后出厂。如有他厂物品
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必须在“人员/车辆出入门证”中注明。
2.装运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主办部门签发的“发货单”和签字的“人员/
车辆出入门证”,门卫核对注明时间后出厂。
第七条公司车辆
公司车辆入厂时,免办“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持有“发货单”或“用车申请单”,门卫核对注明时间后出厂。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任何人员禁止私自携带照相机、摄影机入厂。经总经理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由总经办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本制度实施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