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3年9月6日)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苏建城〔2016〕6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苏建城〔2016〕611号各市、县建设局(委)、市政和园林局、水务局: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0〕325号)要求,我厅于2015年10月12日—16日组织对20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包括:16座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城市污水处理厂、5座2014年新建设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185座苏中苏北地区“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
检查发现,各地政府日益重视城镇污水治理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仅部分能正常运行。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16座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强化厂区内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运行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
2014年新建设的5座污水处理厂有4座未正常运行。
(一)主要做法1、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管力度。
特别是南京市溧水区完成鹏鹞污水处理厂的政府回购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整改。
宜兴市明确了欧亚华都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厂外排污企业管理,重建厂外管网,维修和更换设备,运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危险 废物 集 中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包括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厂 和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 处 置 ) 厂 。
危险 废物 处 置 厂 包括 危险 废 物 综 合处 理 ( 处 置 ) 厂 危 、 险 废物 焚 烧 厂 、 危 险废 物 安 全
填埋场和危 险废物综合利用
认真组织 实施 。
南京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年 20 1 8
4 月 29 日
南京 市第 二 次 全国 污染源普查 实施 方案
为全 面 贯彻 落 实 《 国 务 院办 公厅关 于 印 发第二 次 全 国 污 染 源 普査 方案 的 通 知 》
( 国 办发 〔 20 1 7 〕 82 号 ) 、 《 省 政府 办公厅关 于 印 发江苏 省 第 二次 全 国 污染 源 普 査实施
二 、 普 查 时点 对 、 象 、 范 围 和 内 容
(
一
)
普査 时点
普査标准 时点为 2017 年 1 2 月
31
料 资料 日 时期 资 为 20 1 7 年 度 ,
。
(
二 )
普査 对象 和 范围
普査对象为南京市行政区域范 围 内 有污染 源 的单位 和个体经营户 。
范 包 括 围 :
聿 房 办 丈 件
市政 府办公厅 关于 印 发 南京市第 二次 全 国 污染源 普查 实施 女案 的 通 知
宁 政 办 发 〔 2 0 1 8 〕 5 0 号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府各 委办 局 , 市 各直属 单位 : 经市 政府 同 意 , 现将 《 南京市 第 二次全 国 污 染 源 普 査实 施方 案 》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全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全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全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各省辖市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为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加强全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切实提高各地污染源普查的工作质量,确保各级污染源普查的质量到达控制要求,省普查办抽调了13个省辖市普查办的主要业务骨干组成核查组,于2008年6月至7月初,对13个省辖市所属县(市、区)的普查台帐、表格填报、产排污量测算、数据录入与处理和质量控制等工作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质量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关于开展省级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抽查的通知》的要求,省质量核查组对全省的16个县(市、区)进行了抽查,现场检查了各地普查监测、人员培训、摸底清查、普查表格填报和质量控制“五本”台帐,随机核查了323个工业源、563个生活源和2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查验了数据录入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从核查情况看,各地重视污染源普查的质量控制工作,设立了专门的质量岗位,建立了质量控制制度,开展了普查表格填报“五级”审核、质量自查和抽查工作,普查质量的总体情况较好,各类污染源普查质量的差错率范围为0.8%~1.4%,到达省级质量核查的差错率小于1.5%要求。
其中普查质量较好的地区有镇江的丹阳、盐城的大丰、淮安的盱眙、连云港的灌南和宿迁的沭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普查审核把关不严。
有的污染源经纬度、填报数据小数点、计量单位、企业注册类型、排放去向类型、生产工艺和污染处理工艺等填报指标错填、错报,有的主要产品、主要原料、污染物综合利用方法和治理设备等填报指标漏填,有的普查对象与范围漏查、漏报,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均未审核出错误。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一、适用范围本手册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地膜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产生量和利用量的入户调查与抽样调查的技术规范。
二、术语与定义2.1 总体调查对象的全体。
2.2 样本按一定程序从总体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或抽样单元)。
2.3 样本量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或抽样单元)的数目。
2.4 筛选条件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各专题的调查对象需要满足的调查条件。
2.5 配额及配额条件、配额数量为保证某专题调查选中的样本有足够代表性,需要细分调查样本的种类并规定各类样本的样本量比例,这个设计过程称为“配额”。
配额过程应尽可能覆盖所有细分种类,配额时用于分类/分层的标志性条件/特征,为配额条件。
每个细分种类所应调查的样本数量,为配额数量。
三、工作机制和内容概述3.1 责任机构及分级机制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由各级农业源普查机构负责,分四级进行,即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自身调查工作的质量自查,地市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省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国家质控组组织对省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
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3.2 核心工作内容3.2.1 进度控制与进度保证各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每半个月上报本省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普查工作进度,并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国家质控组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省份,每个省份抽查3—5个县(市、区、旗),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该区域抽样调查质量的依据。
3.2.2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应从调查的准备工作,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逐级开展资料查验,查验内容包括工作计划方案的准备及落实情况、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工作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2)对数据收集过程进行复核,对提交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五项调查的数据库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一致。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
录入的工作制度和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设录入 人员和复核人员岗位。录入差错率低于1%。 o 2、计算机程序审核的质量控制 o 数据录入后,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 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 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普查表,重 新录入。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名;如普 查对象对核实的情况拒绝更正,普查机构可以按 更正情况录入,并做好相关记录,附加说明上报。
o 1、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o 2、人工监测质量管理 o 3、自动在线监测质量管理 o 4、监测数据的审核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 规定
(四)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获得数据 的审核
o 各级普查机构对用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法得到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进行审 核:
o 1、产排污系数法的审核:根据行业、工 艺和规模,审核产排污系数选择的合理性 及计算的正确性。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 规定
(二)各级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o 各级普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收集、整理、分析各 阶段工作质量指标的数据,及时向普查机构负责人反 映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保证污染源普查质量的措施 和意见。
o 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典型调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检查 各阶段工作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总结与通报,防止 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在清查和普查阶段,应从 每个下级普查单位中至少选择一个清查和普查小区, 派人深入到基层检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情况, 发现差错立即纠正。
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指导书-(1)
为提高我公司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样采集、分析控制要求》、《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等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通则1.人员要求凡承担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现场检测、编制报告等环境检测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没有上岗证的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指导人员,在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检测质量由指导人员负责。
检测分析人员在扩展持证领域或者项目时,应先熟悉标准方法,按照要求完成五日AQC 试验及标样考核,并在指导人员监督下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工作,该项工作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
2.仪器设备所有从事检测活动仪器设备应按相关国家计量法规规定,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在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在鉴定有效期内。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仪器操作维护规程和量值溯源要求,定期做好仪器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并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
3.样品采集现场采样按采样方案实施,确保采样点位、检测项目和频次正确。
现场采样至少两人参加,为保证采样时对现场状况了解的连续性,每次采样时应尽可能有熟悉点位情况的人参加。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检测技术规范或有关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现场采样记录要及时填写完整;采样结束后核对样品,做好样品唯一性标识、保存和运输,及时完成样品交接。
4.样品分析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样品分析,及时填写原始记录,不允许誊抄、涂改。
更改记录按规定划改签字(或盖章)确认。
5.检测数据检测数据保留位数要求,若标准方法中有明确规定检测数据保留要求的以标准方法要求为准,其他检测数据均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不足三位的不得多于方法的检出限所能达到的位数;低于检出限的结果,统一标识“ND”,同时报出方法检出限。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苏环监察[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监察〔2006〕3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我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促进排污者排污量的全面如实申报和准确核定,保障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市、县(市、区)环保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基础工作情况、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应用情况。
重点考核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各类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
三、考核办法本办法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工作情况(40分)1、全面性(20分)各地要按照“有工商登记的排污企业都要申报”的要求全面掌握辖区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
从两方面考核申报的全面性,一是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申报,包括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单位等;二是每一个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要全面,不得缺项、漏项。
各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并将与其对应的各类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凡在数据库中有记录的排污单位必须已按规定程序履行排污申报手续,具备相应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否则视为虚假数据。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丽水市环保局首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细则一、为指导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解决工作, 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行,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总则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解决工作, 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采用县(区)、地(市)、省、国家四级数据解决的方式组织实行。
四、数据解决以普查基层表数据为直接解决对象。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类解决"的技术路线, 严格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解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进行数据解决, 并按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规定上报普查数据。
五、数据解决工作规定普查数据解决重要涉及数据录入、审核、编辑、汇总、传输等工作, 由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承担,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予以指导。
在普查数据解决过程中, 数据解决人员要与有关专业人员密切配合, 严格遵守本细则等相关文献的规定, 保证数据解决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数据解决统一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的数据解决软件。
六、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以质量为中心, 凡达不到质量规定的,必须返工重做, 直至达成规定。
七、数据解决工作任务普查数据解决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各阶段工作任务描述如下:八、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
本阶段的重要任务是: 做好普查数据解决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重要涉及: 制定数据解决工作的有关细则和规定, 数据解决软件编制, 数据解决人员的培训, 建立和完善数据解决软硬件、网络、机房环境以及其它基础设施, 完毕基本单位清查的资料入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修订等。
九、第二阶段为数据解决和上报阶段。
本阶段的重要任务是: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数据解决工作流程, 准时、按质、按量组织完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对各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解决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浅谈污染源普查中的质量控制
作的关键
按照 第一 次 全 国污 染源 普 查 质量 核查 工作细则 定, 规 我省牢 涮树 质量第一意识 , 在管理 方面 , 设置专 门的 质量控 制 岗位 , 制定 责 任追究制度 , 立“ 建 五级审核 ” 以及省 、 、 市 县
普查指导 员审核 、 查机 构会 审制度 , 普 明确 各 性 、 基础性 宏大 工程 。 次普查涉及 范围,‘参 此 , 自审 核 的重 点和 责 任 , 每一 层 次要 对前 一 层 与部 门多 , 普查任务 重 , 技术要求高 , 工作难度
设 , 供 了十分 重 要的 依据 。 提
与 填报 数 不符 , 些住 宿 业锅 炉 的 实际 使用 某
( 燃煤单位数与产生煤渣单位 数 , 除尘装置单位
普查过 程中 , 质量控制 是第一次全 国污染 情况 与填报情况不 . 致等现象 ; 三是部 分普查 数与粉煤灰产生 单位数 , 医院数与产生医疗垃 源普查 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 普查 质量 是整个 对 象不 负责任 , 造成 普查表 格填 写人为 错误 ; 圾单位数 , 脱硫 装置单位数 与脱硫石膏产生单
对 位数 , 污水处 理厂数 与污泥产生 单位数) 七是 ; 普查工 作的生命线 。 无论是 伍清查 、 监测 、 入户 四是 普 查人 员对普 查 表指 标 的理 解有 误 , 填报 , 还是任 关键的数据录 入与处理等 各个环 普 查表 填 写的 一 细 节把 握 不准 确 , 些 如将 生 节 , 质量 出现 问题 , 若 则会影 响到 骼个普查 工 活源普查表 中的净化 器理解成抽油烟 机等等 ; 有的 作。 现结 合环 境监测工作 以及参加普查 工作实 五是 某 普 查 表指 标 问逻 辑 关 系错误 , 践体会 , 对普查 表准确填报 质量 审核及数 据处 对指标 计量 单位 把握不 准 , 致数据 偏差 , 导 如 3 结 语 理汇总审核 两方面提 出探讨 。 将工 、源表 格中工业总产 值、 各能源消耗 量等 第一 次 全 国污 染源 普 查是 党 中央 、 国务 的 长远发 展 , 是我 国环境保 护的 全局性 、 战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污普〔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污普〔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送给你们,请有关单位与各试点地区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张震电话:(010)50911106传真:(010)5091110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2月1日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二、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如下:(一)选取河北省武安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河南省荥阳市、湖南省衡阳市、重庆市北碚区、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培训考试试题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培训考试试题姓名: 分数:单位: 区(县)一、填空: (每空3分, 共33分)1.数据处理统一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
2.数据处理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 原则上数据处理工作采用________版软件。
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 共有____阶段数据上报。
4.数据文件上报的方式分为两种: __________方式和__________方式。
区县及市级之间的数据传输一律使用_______________。
5.数据处理以__________为直接处理对象。
6.数据处理的质量控制要坚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
7、数据录入的普查机构要保证达到__________的复录率, 并使用普查软件提供的__________功能进行复录。
8、各级普查机构在将普查数据资料上报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时, 须同时报送经本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二、不定项选择(每题1分, 共36分):2.区县级普查办数据处理的岗位和人员有A. 数据处理技术负责人B. 数据编审人员C. 数据录入员D. 数据录入指导员E. 数据质量监控人员3.数据处理质量抽查的主要内容有A. 普查表指标的录入情况B. 复录情况C. 审核情况D. 必填指标项的录入准确情况数据处理质量抽查的结果主要通过哪几个指标来反映:A. 录入准确率B. 复录率C. 汇总结果D. 审核无误率4.第一阶段上报的数据包括A. 全部基层表数据B. 全部复录数据C. 汇总表数据5.第二阶段上报的数据包括A. 全部基层表数据B. 全部复录数据C. 汇总表数据6.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如何做好数据安全A. 做好数据日备份B. 做好污染源普查制度环境参数备份及更新C. 定期用防病毒软件进行查毒杀毒D. 不在数据处理微机进行及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无关的操作数据上报文件的数据文件包命名规则为XXXXXX-YYYYMMDD-n.ZIP, 其中n代表A. 随便填写的数字B. 两个阶段数据的区分码C. 各地普查办自行编码7.下列属于数据处理准备阶段工作任务的是A. 数据处理软件开发(国家)B. 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国家和地方层面)C. 数据处理软硬件、网络、机房环境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准备D. 完成清查资料整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苏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37号令)、《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 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1.5.1)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EHS法律法规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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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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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配布部门 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日 实施日
人 事 行 政 部 品 保 部 生 产 部 财 务 部
2008/5/1 2009/9/1 1999/12/15 2011/2/22 2011/1/1 1989/1/1 2012/2/1 2012/2/29 2004/1/1 2012/12/28 2014/1/1 2014/2/1 1997/3/1 2008/10/1 2012/2/1 2013/6/29 2011/1/1 1999/10/1 2005/10/1 2003/10/9 2008/8/1 2007/3/1 2007/7/1 1997/12/27
14版序号分类名称颁布机构颁布日实施日备注类别1类别2配布部门23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保部24环境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25环境26环境27环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住建部28环境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29环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30环境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31环境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市人大32环境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府33环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34环境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35环境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36环境噪声37环境噪声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38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39环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40环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41环境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42环境43环境44环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45环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46环境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省政府200831820085120097820099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1999121519991215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保部财务部发201122220112222010729201111198812201989112012112201221201222920122292003815200411201212282012122820131022014112013126201421199610291997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环保部质检总局2008919200810120121122012212013629201362920092252011111999531199910120058302005101环保总局发改委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20031092003109环保部发改委200866200881200622820073120074102007711997112719971227序号分类名称颁布机构颁布日实施日备注类别1类别2配布部门47环境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人大48环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49环境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市人大50环境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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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暂行)》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加强质量控制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质量控制目标
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县级普查机构普查质量的差错率小于0.8%,市级的差错率小于 1.0%,省级的差错率小于 1.5%,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质量保障。
二、质量控制原则
质量控制必须坚持“属地开展、分类控制,逐级审查、全面贯穿”和“不漏、不错、不重”原则,以县级普查机构为单位,按照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渔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类别,分类、逐级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控制措施贯穿于普查的工作方案设计、人员培训、摸底清查、调查填报、收表审表以及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发布与普查资料管理与开发应用等全过程。
三、组织与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组织与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设立质量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形成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机制,细化、量化、实化质量控制内容,确保质量控制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切实提高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
(一)人员培训
针对各个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做好人员选聘工作,开展质量控制培训,明确质量控制内容、方法、操作和要求,树立质量意识,确保普查人员规范执行质量控制方法,实现质量控制目标。
(二)开展工作过程质量检查
质量控制工作必须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控制,着重控制普查工作的重点、要点和节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提高质量控制的实效性,确保质量控制面。
(三)开展专项质量核查
围绕着质量控制目标,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专项质量核查和抽查工作,对普查的各项工作必须进行质量评估和质量验收,以质量控制记录为依据,以质量报告体现工作实绩,确保质量控制取得实效。
四、质量控制内容
质量控制内容是以普查的全面性和各种表格为核心,以摸底清查、全面普查和数据处理阶段为重点,严格控制普查的全面性以及表格填报的完整性、工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逻辑性和规范性。
(一)普查全面性
正确界定每个普查对象填报的各类表种,不漏查、漏报、漏录,不错填、错录,不重报、重录,确保普查区域的每个普查对象正确填报,保证普查区域内实际应普查对象的数量与填报表格的数量和录入软件表格的数量相一致。
(二)普查表格填报
1、完整性:按照普查和软件表式逐项填报与录入,不得缺项、漏项。
2、整性: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错格、越格,不得涂写,修改的内容要确认。
3、准确性:按照相关的技术规定填报,不得错项、错填,确保准确无误。
4、真实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文字或数据必须有据可查,真实有效,不得随意编造、估测填报内容。
5、逻辑性:数据的逻辑关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同一普查对象填报的指标与指标之间、表与表之间的平衡和逻辑关系合理,特殊情况应备注。
6、规范性:填报的文字、数据和数据处理必须依据相关的技术规定,名称、型号、代码和法定计量单位等不得填写简称、俗称、俗名,数据处理结果要确认。
五、质量控制方法
经过培训,普查机构的普查员、数据录入员、数据处理员、指导员和质量管理员以及普查对象的质量管理员,通过现场和各种表格的核查、审
核、抽查及质量评估与验收方法进行质量控制工作。
(一)核查
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根据摸底清查的《普查对象台帐》或《普查对象名录手册》,核查区域内每个污染源是否为普查对象,普查对象应填报的普查表种。
(二)审核
1、普查员对普查对象填报的表格进行审核,确认普查对象审核结果。
2、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审核的表格进行审核,确认普查员审核结果。
3、普查指导员对数据录入员和数据处理员的录入、处理软件表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结果,确保填报表格与软件表格相一致,确保数据处理规范、有效。
(三)抽查
通过随机抽样方法对普查区域的普查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和软件表格核查。
1、县(市、区)级普查机构的质量管理员对本级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区域或各种表格进行分类随机抽查,现场抽查样本比例不低于30%,其中15%工业源(10%祥表、5%简表)、5%农业源、5%渔业源、5%生活源以及至少1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如无某类污染源,则增加某类污染源抽查比例;各种软件表格抽查比例不低于20%。
2、市级普查机构对辖区内每个县(市、区)级进行分类随机抽查,现场抽查样本比例不少于20个工业源、50个生活源、30个农业源和10个渔业源,如无某类污染源,则增加某类污染源抽查数量;各种软件表格抽查比例不低于5‰。
3、省级普查机构对市级所属县(市、区)级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市抽查2个县,每个县抽查样本比例不少于20个工业源、50个生活源、30个农业源和10个渔业源,如无某类污染源,则增加某类污染源抽查比例;各类软件表格抽查比例不低于1‰。
4、国家普查机构对省级进行随机抽查,抽查2个市,每个市抽查1
个县,每个县抽查样本比例不少于20个工业源、50个生活源和65个农业源。
(四)质量评估与验收
通过质量控制抽查和质量控制记录,分别计算普查全面性的差错率和各种表格填报内容的差错率,根据计算结果,对照质量控制目标,当差错率小于质量控制目标值为合格,大于质量控制目标值为不合格,分析不合格的普查工作,提出纠正意见。
六、控制结果处理
(一)核查结果处理
核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要补查或重新填报。
(二)审核结果处理
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普查对象、普查员或数据录入、数据处理人员立即更正,不能更正的要重新填报。
(三)抽查结果处理
抽查的差错率大于质量控制目标值,要重新开展质量抽查工作,2次不合格必须重新开展普查工作,并完成记录和质量报告。
七、质量控制步骤
质量控制按照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人员培训、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与验收五个步骤进行,质量控制分为普查对象的审核以及普查机构人员的核查、审核和抽查。
附件:1.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程序图
2.差错率计算方法
3.江苏省普查全面性质量核查报告表
4.江苏省填报表格质量核查报告表
附件1:
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程序图
附件2:
差错率计算方法
一、普查全面性差错率计算 (一)计算公式
%100⨯∑∑=
实际核查样本的单位数错误单位数全面性差错率
(二)公式注解
错误单位数指普查区域漏查、漏报、重复填报、填报表种错误以及软件表格漏录、重复录入、录入错误的单位数。
二、各种表格差错率计算 (一)计算公式
%100⨯∑∑=
实际应填指标数
指标错误数表格指标差错率
(二)公式注解
1、指标错误数:指填写、录入或数据处理的指标在完整性、工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逻辑性和规范性方面的错误数量。
2、实际应填指标数:指各种表格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中规定的填报指标数量,表格填报要求按1个指标计算。
附件3:
江苏省普查全面性质量核查报告表
共张第页
抽查机构名称抽查区域名称
抽查类型抽查类别
b- 7 -
填表人:质量检查负责人:报出日期:注:抽查类型为现场抽查或软件表格抽查;抽查类别为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或渔业源。
附件4:
江苏省填报表格质量核查报告表
共张第页
抽查机构名称抽查区域名称
抽查类型抽查类别
抽查污染源数量抽查表格数量指标应填数量
b- 8 -
日期:
注:抽查类型为现场抽查或软件表格抽查;抽查类别为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或渔业源。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b- 9 -。